针对一些新的拐卖、拐骗犯罪类型,急需弥补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
为了挣钱,将自己刚出生才百天的亲生女儿卖给他人,从中获利1.5万元的河南省新密市农民马某,于4月2日被法院以拐卖儿童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马某因出卖女儿获刑,与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息息相关。根据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这一案例,是我国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力度的一个缩影。
打拐行动在深化
到3月22日,全国侦破拐卖妇女案件4944起,拐卖儿童案件3223起
2岁孩子被拐,寻子路上骑坏七八辆摩托车,花费30万元,打工乞讨找遍各省区市,寻子12年的山东汉子郭刚堂的经历,说来令人心酸,也使人们对严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稳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深恶痛绝。
事实上,我国高度重视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最早的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始于1991年,到目前为止已开展了5次。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和努力,但因为拐卖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仅靠公安机关打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拐卖犯罪仍然处于多发高发阶段。
针对这一情况,2007年12月,国务院制定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对拐卖犯罪由以前更多地强调打击转向各部门参与、综合治理。去年4月9日,我国开展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一场国家打拐行动拉开序幕。
中央综治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国家20多个部委联手行动。
儿童失踪随时报案立案;建立DNA数据库,免费做鉴定;发出20份A级通缉令追捕人贩子……全国公安机关雷霆出击、多警合作,严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经过一年努力,国家打拐行动战果显著:到3月22日,全国侦破拐卖妇女案件4944起,拐卖儿童案件3223起,组织流浪乞讨案件44起,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案件813起,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违法犯罪案1253起。共打掉1847个犯罪团伙,刑事拘留11553人,抓获此类在逃人员2119人。解救被拐卖儿童4218人、妇女8071人,移交民政部门679人。遣返外籍儿童98人、妇女895人。
剑指“买方市场”
实行“双打”,既打卖方也打买方,强调了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庞大的、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并且不断发展蔓延的根本原因。”前不久在国务院打拐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介绍,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儿女双全”等思想根深蒂固。特别是“买儿防老”做法,不仅在相对贫困落后地区存在,在富裕地区表现也较突出。同时,越来越严峻的人口性别比例失衡,导致一些地方很多大龄青年娶不上本地媳妇,买妻现象比较普遍。
只要有人买,就会有人贩子拐来妇女儿童卖,然而以前执法行动中,对于买主比较宽容,无形中纵容了妇女儿童买卖市场。据了解,刑法中尽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同时也规定了一条但书条款:只要买主对被买妇女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被买妇女儿童解救,则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现实当中,由于认定模糊等原因,使得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几乎没有违法成本。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最大亮点,就是实行“双打”,既打卖方也打买方,强调了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对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具有列举的7种情形之一的,均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陈士渠介绍这7种情形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被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果没有所列举的情形,就免予刑事处罚,这对买主构成威慑吗?”面对这一问题,陈士渠表示:从办案情况来看,买主都有违背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行为。也就是说,以后只要追究刑事责任,买主大多不能幸免。
拐骗成年男性该当何罪
按现行法律规定,拐骗男性尚无罪名,剥削劳动,一般是按强迫职工劳动定罪
针对近年来生孩子卖钱“专业户” 的出现,四部门的意见还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意见同时强调,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在立案方面,该意见明确,今后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时,都必须按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处理。另外,如发现流浪乞讨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也要立案侦查。
“四部门联合发文,虽然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案、定罪量刑等进行了明确,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但这也只是对现行法律的进一步解释。”陈士渠坦言,对新出现的拐卖成年男性、以劳动剥削为目的拐骗等等,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
陈士渠进一步解释说,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发现一些新情况,有的拐骗成年男性,强迫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有的以招工为名,尔后暴力控制,强迫劳动以获取劳动剥削价值等等。这些情况,按现行法律规定,拐骗男性尚无罪名。剥削劳动,一般是按强迫职工劳动定罪,而这些人根本没有劳动合同,即便是按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也只能判3年,显然不当。
对此,陈士渠建议,将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恢复为原来的“拐卖人口罪”,这也与我国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贩运人口附加议定书规定相符。同时将此罪前提“以出卖为目的”改为“以获利为目的”,这样外延宽泛一些,更有利打击各种新型人口拐卖犯罪活动。
来源:《人民日报》20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