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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标准、文明多样性与人类和谐

作者:王在邦
近年来,世界各国围绕人权问题展开的讨论呈现向纵深发展的有利态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在国内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方针,在国外倡导和推动建立和谐世界,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助力,也为有关人权问题的学术讨论提供了新的视角。本方拟就人权保护与尊重文明多样性、促进人类和谐的关系谈几点看法。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实现文明多样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着眼并超越迄今具体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从一般意义上思考问题,人权分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可分为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等。综合起来,人权概念的理想状态包括身心受到尊重和免于无端人为伤害(包括儿童、妇女、残疾、老人等特殊群体的权利);选择参与社会物质和精神生产活动并且获得报酬,以便通过交换满足各项生命的物质和精神必需;通过接受教育与培训改善生存状况;通过劳动和馈赠、继承等方式积聚和拥有财产;选择生活地域和生活方式(包括迁徙、婚姻和生育);选择宗教信仰与传播宗教;选择社会和政治管理模式;对涉及自身和他人权利的领域和问题发表言论;等等。

逻辑上,"人"是一个非集合概念,个人是人类的分子。个人存在于与他人的共处中,人的本质是其社会性。个人权利只有在与他人相处中才能存在和实现,所以人权的规定性在于它的社会性。人权既然具有社会性,就只能存在和发展于特定时间和空间中,就必然既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又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历史性和现实性意味着人权意识、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有个从无到有、从局部到全局、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进程,而且迄今仍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与历史性和现实性相联系,人权又必然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普遍性是指作为因子的每个人具有类的一致性,每个人的权利都具相同的质的规定性。特殊性是指每个人都有独特的地缘空间、时间和社会环境,人权的具体内容和实现程度离不开这些具体的条件。正是人权具有历史性、现实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才具有多样性相统一的属性。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特定时段和地缘空间的社会物质和精神生产活动又总是形成特定的文明形态。促进人权应当充分尊重各种文明形态的特殊性,设法在既有历史文化传统条件下寻找促进人权进步的有效路径,避免生搬硬套、强行移植,搞一刀切,以致南橘北枳。不尊重文明多样性,容易导致文明冲突而不是文明对话与交流,并最终导致更大范围内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人权保护是实现各文明进步发展的应有之义,促进人权事业进步是促进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途径。缺乏近代意义上的人权进步,传统文明纵然曾经辉煌,也难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焕发出新的生机。

明确人权保护与文明多样性的关系后,还有三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一是强调文明多样性,重视结合具体的文明传统保护人权,是否意味着不存在或者排斥一般或共同人权标准。这个一般或共同人权标准应当充分参照还是超越具体地域、国别和文明传统等条件。逻辑上,如果共同或一般的人权标准能够被普遍接受,那它应当是绝大多数具体地域、国别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标准。换句话讲,这个标准应当是最低标准。一般或共同标准门槛越低,被广泛接受的程度越高。或许有人会说,如果采取最低人权标准,这个标准在实践上可能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人权事业本身就会缺乏潜力,失去发展方向。其实不然,即使绝大多数地域、国别可能已经达到这个最低标准,那么这个标准的确立也有积极意义,它至少可以避免这个最低人权标准被侵犯,防止人权事业倒退。反过来,如果这个一般或共同标准取自少数地域国别的人权理念与实践,明显高于绝大多数具体地域、国别和文明传统等条件所能达到的程度,并依照这个标准来衡量,那么这个标准就一定不会为广泛接受,其实践价值也会大打折扣,容易引发人权领域的强权政治。因此,试图寻找或制定出一个各方一致认可的唯一标准将是极其困难的,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但是,能否参照文明多样性,着眼人权标准的有用性,探索出一个最低标准和一个最高标准或理想标准,似乎是一个值得在学术上认真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人权标准是否必须具有某种刚性。一般说来,任何标准如果失去刚性,其效用就是有限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没有刚性就划不出方圆。但是,这个标准刚性往往又和标准本身相联系。如果采取人权最高标准并使之具有刚性,势必在人权领域引发大范围尖锐矛盾和激烈冲突甚至严重对抗,而且往往表现为少数与多数的矛盾和对抗。在具体地区和国家内部,这种情况有时表现为激烈的社会矛盾、冲突和大范围动荡。在国际关系领域,它往往导致国家关系和区域局势紧张。如果采取最低标准并使之具有刚性,虽然也容易引发尖锐矛盾与冲突,但范围较小,更多表现为大多数人权保护力量对少数个别人权侵犯者的约束、压力与处罚,这在实践上或许更具可操作性,而且在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已有先例可循。因此,促进人权事业发展需要探讨和确立起某种一般或共同标准,比较理想的标准应当包括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人权标准也需要某种刚性,但较好的选择是使最低标准具有一定刚性,最高标准却不宜具有刚性,只可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某种指向性标准,具有一定弹性,以鼓励有关方面朝这个方面努力。

第三个问题涉及人权保护责任与追究。如前所述,人是类因子,个人权利保护只有在特定地域、国别和文明传统条件下才能实现,人权保护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义务,任何严重侵犯人权的个人行为都需要相应地被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特定政治和社会实体中,行政和法律机构负有在所涉区域内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包括通过政治、司法、经济等各领域的体制改革和实施各项促进发展的措施,不断为改善人权提供有效的经济、政治和法律保障。对于特定区域人权保护方面所存在问题的责任追究,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可笼统地将某些个人行为与政府有组织行为相混淆。总之,促进人权事业发展需要某种标准,标准确立需要充分参照地域、国别和文明传统差异,需要刚性与弹性相结合,这样才既有利于促进人权事业发展,又有利于保持文明多样性发展,避免不加区别地强调人权,引发尖锐矛盾与冲突,导致文明冲突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导致人权事业后退。

促进人权保护和文明多样性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建立和谐世界的基本保障。

从具体地域和国别看,不尊重甚至严重侵犯人权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不尊重和危害文化多样性的社会也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在多民族国家内部,情况尤其如此。所以,中国政府提出在国内构建和谐社会以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时,首先强调的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继将尊重人权写入党章后,中国共产党根据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提出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又有本质性的提升。它把中国共产党人几十年所追求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执政理念上实现了飞跃。其次,中国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还特别强调要大力推进和谐文化建设、促进民族团结与宗教和谐。这些都与促进人权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保护人权和尊重文化多样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却比人权保护和文化多样性范围更大,要求更高。和谐社会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诸方面,实际上是对人权保护概念与实践的超越和发展,力求在更高层面上尊重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可以期待,随着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不断向前推进,中国的人权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方面将不断取得新进展。

从国际或全球层面看,缺乏人权保障的世界不可能是和谐的世界,不尊重甚至危害文明多样性的世界不可能是和谐的世界。所以,中国政府重视保障人权,主张促进人权保障要充分考虑地域、国别和历史文明传统方面的差异,不搞一刀切,反对在人权领域片面确立标准,搞强权政治。因为,所谓和谐是彼此存在差异的各部分间的共存与共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丰富多彩就在于多样性。和谐在逻辑上隐含着承认差别,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来追求和谐,促进多样性世界的和谐与美好。人权进步是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促进文明多样性发展离不开保障人权,不尊重文明多样性也难以有效推进人权事业发展。二者都是建立和谐世界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换句话说,主张建立和谐世界并不仅仅着眼于促进人权保护和尊重文明多样性,它包括各国各民族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共处,平等协商,经济上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文化上互通有无、相互促进,等等。推动建立和谐世界,将在更广泛领域为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和文明多样性发展提供更坚实、更可靠、更持久的基础和保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通过确立人权保护最低和最高标准,坚持刚性与弹性想结合,最大利处是能够抑制人权领域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护事业,从而推动建立和谐世界。

(作者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来源: 《人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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