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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法治更好地保障公民人权

作者:冯军 何永军
来源: 《人民日报》

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以下简称《计划》),对如何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作出了规定。《计划》明确指出我国将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并进一步明确了在执法、司法各个环节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一些具体措施。在部门法中,刑事诉讼法与人权联系十分密切。落实《计划》,更好地保障公民人权,需要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的功能和作用。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高度重视人权保障在现代刑事诉讼立法中的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许多制度,比如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等,都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刑事诉讼中的绝大多数制度既有利于保障人权,又有利于控制犯罪。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指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而不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权利;惩罚犯罪,是对真正的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而不是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进行惩罚。从这个角度说,人权保障与控制犯罪有着基本相同的要求,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

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立法与刑事司法运作。《计划》在保障公民人身权利、被羁押者的权利以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目标,明确了未来两年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发展的方向,并为今后刑事司法活动如何进一步体现保障人权的要求确定了基本制度框架。比如,在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方面,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严格死刑审判程序,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建立和完善执法、司法监督机制,等等。这些规定和要求,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着重要指导作用。在《计划》实施的过程中,应适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被判刑人的人权,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刑事司法运作。

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人权的实现程度及其形式,受制于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因此,人权保障不能超越一国的历史阶段和现实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公民的人权得到了日益全面的保障。但应当看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基本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在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更好保障公民人权的问题上,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而不应提出超越实际的过高目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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