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作客人民网解析《行政强制法(草案)》。(崔东 摄)
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常红、张海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今天下午作客人民网.人民议事厅,解析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张世诚详细地谈了城管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他直言不讳地表示,城管是没有行政强制权的。
张世诚说,最初有些同志说城管这个组织没有法律依据,他不这么看,他认为,城管存在的法律依据应当是《行政处罚法》十六条,当时我们规定了一个综合执法。当然那个法律规定是比较严格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来决定这个城市在哪个领域实行综合执法,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国务院审查还是比较严的,取得一些经验以后基本上不开了。但是现在也有一些变化,可能我们实际情况变化太快,法律跟不上实际情况,本来当时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使权,现在又单成立了一个机关,又不是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管理一个城市,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又这么不平衡,是不是都能做到像长安街一样,我看不现实,长安街拿到世界上都可有一比,拿到世界上都能排前几名,但是不可能什么城市都做到这一点,所以就涉及到城市管理者的一个理念,究竟怎么管理一个城市,我觉得这个题我们还没破,所以现在时常出现一些问题,讲一些极端的个案都不具有说服力,你可以讲城管打死人了,这边也有城管被打死的,什么样的情况都有,但是更多的在我们的城市管理当中,怎么能够包容性更强一些,让各个方面,或者各个层次的人都能够在城市里面生活,能够讨得生活。所以城管这个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我也曾接触过一些城管的同志,他们也有很多的苦衷,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不是《行政强制法》能解决的。
回答城管有没有行政强制权的问题,张世诚坦率地讲,"我认为他没有"。张世诚解释说,其法律依据在《行政处罚法》十六条。这一条里很多都是扣押权力,扣押来自于《行政处罚法》的登记保存,"登记保存"还不能异地保存,规定首先的目的是为了取证--你这东西是真的还是假的,还是违法的--而不是为了让行政机关去执行。结果现在很多行政机关使用"登记保存"这个权力是为了自己执行,"把东西先扣下,拉走,回来找我吧,我要罚款也好,还是什么也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城管非常明确的是一种扣押的措施,是没有行政强制权的。但是现在我们很多行政机关普遍在用"登记保存",不光城管在用,其他很多部门在用,而且用不是为了取证,而是为了执行在用。
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常红、张海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今天下午作客人民网.人民议事厅,解析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谈到公众普遍关注的在拆迁、征地等过程中存在的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的问题,张世诚坦率表示,《行政强制法(草案)》没有涉及这几个方面。
张世诚说,在拆迁当中,现在社会各方面反映都比较强烈,拆迁的问题又涉及到和《物权法》的关系,所以几次常委会审议当中大家都提出了这个问题,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来,怎么协调这两者的关系,怎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的一些权益,上午常委会审议当中也提出了这个问题,还是要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还是要对行政权进行适当的一些限制、监督、制约。所以,对拆迁这个事,坦率地说这部法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在起草过程当中,大家也都说这部法应当解决,但是我们感觉,如果涉及到公民的合法财产,不论拆迁还是征地,都涉及到行政征收、征用的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法》主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这里面也说了,对一些违法的建筑怎么处理,它不是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对违法这块我们规定了一些简单的程序。
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常红、张海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今天下午作客人民网.人民议事厅,解析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针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非行政机关越厨代庖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问题,张世诚表示,《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规定,
对于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或者雇用临时执法人员执法,张世诚表示,《行政强制法》规定得非常明确,行政强制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来实施,还有一个公民权利,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有一定的限制,从法律上来说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同时必须要由国家机关来实施--"就像有个小偷偷我东西了,我不能把这小偷暴打一顿,我只能扭送公安机关"。从行政强制主体来说,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该归位就归位。行政强制在我们国家是一个非常完整的行政权,应当由行政机关来实施,其他委托的组织都不能再搞了,包括一些执法人员我们做出的规定,也要行政机关正式的执法人员来实施,不能说里面的一些内勤人员去执法,那不成,必须要有资格。行政强制必须由国家行政权力机关来实施,其他都不能搞。从这一点来说,《行政强制法》从主体上做出非常严格的限制,保证今后行政强制在这方面更规范一些。
另外,张世诚还说,十几年前起草《行政强制法》的时候,越厨代庖现象比较严重,一些没有执法资格也去执法了,搞一些授权,搞一些委托,这是不行的。《行政强制法》执行以后,这个现象将逐步得到扭转,相对于行政处罚来说,行政强制更为严厉,因为行政处罚要走程序,有些事该怎么处理,而行政强制措施更多的是一种即时的,或者程序很简单的,比如说我发现一个违法行为了,你这个车有违法行为,我马上就扣你的车,或者把你的驾照就要扣下来,都是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决定,几乎没有什么程序。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草案对行政强制的主体规定的非常严格,如果说《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委托,《行政强制法》要由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基于我们国家的目前情况,如果授权的话,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来授权,由国家层面来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一些组织,比如证监会、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这几大监会,他本身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或者公权力,但是在我们国家叫事业单位,没有这个方面的权力可能很难管,法律规定他们有一些手段,要有法律或者说有行政法规来直接做出授权决定。其他,包括地方性法规,包括规章都没有这个权力,都不能做出委托的决定,只能这个事决定他去干,但他必须有这个能力,而且他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常红、张海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今天下午作客人民网.人民议事厅,解析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据张世诚介绍,行政强制法将纷繁芜杂、达263种之多的行政强制措施归纳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大类。
张世诚说,学界有些同志统计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有263种。当时搞《行政处罚法》也面临这么一个状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行政处罚法》大体做了一些概括,基本规范了。行政强制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强制措施的种类很多,但是200多种归纳下来无外乎是对公民的人身的强制和财产的强制,当然也包括一些其它的,但是比较零碎了。所以,《行政强制法》想把行政措施的种类从它的性质上划分以后,基本上主要行政机关现在管理当中用的非常多的,一个是对人身的强制,当然我们对人身的强制这块控制的非常严,更多的是对财产的强制,查封、扣押、冻结。所以,《行政强制法》就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做了一下归纳,将其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大类,从目前来看,这个分类一是够用了;二是行政机关非常迫切需要的这就这两点。所谓,我们作为一个种类来说它的包容性比较强,200多种不可能面面都据到,但是性质来说基本上都包括进来了。
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常红、张海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今天下午作客人民网.人民议事厅,解析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张世诚说,说到行政强制的乱,首先是一个源头"治乱"的问题,根源在于行政机关自行随意设置行政强制事项。
张世诚说,我们国家的法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从源头上"治乱"的问题,当然我们说行政处罚有乱、滥和软的问题,行政许可也有乱的问题,但是从上午刚刚闭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的情况来看,常委会委员们承认现在行政强制是有乱的一方面,但更多的认为现在行政强制法解决行政强制"乱"和"滥"的问题,我们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从我们国家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个思路从《行政处罚法》基本确定下来了,要创立一种行为规范,如果要违反了这个行为规范,我或者给你处罚,或者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对于创制一种行为规范应当说是一个立法的权力,从一般的部门来说,执行的机关不能自己去定规矩。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在这方面没有法律规定,就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应当从法理上来说,不能自己定规矩自己执行,但国家某些方面又没有法律规定,所以导致了一些行政机关为了管理的需要创设了一些行为规范,包括处罚,同时也包括行政强制。
张世诚进一步解释说,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一是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说的通俗一点就是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当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采取一些即时的强制,如果要查封,要扣押,比如我发现卖毒大米的,我当场要把你的东西扣下来,查封、扣押措施。二是执行的措施。我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了,当事人应当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当然你如果不服,你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我们有些老百姓不大了解自己有这个权利,有些处于各种原因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也不执行,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有一些措施保证措施贯彻执行,如果你不自觉履行,行政机关就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这些我们叫做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把这两块问题放在一部法里解决了。所以说,我们现在说设定的乱,包括这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机关自己规定,遇到什么情况就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有些行政机关规定,出了什么事,你不执行我自己就要决定执行了。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都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法律、立法机关确定在什么情况下能够采取强制措施,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执行,从法制国家来说必须要做到这一点。但是我们国家,历史上的原因,很多机关设置这些强制,所以导致了比较乱,《行政强制法》首先从设定上要解决这个问题。
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常红、张海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今天下午作客人民网.人民议事厅,解析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说到《行政强制法》艰难的起草、审议过程,张世诚说,几年来,我国的经济政治环境发生了大的变化,当前激活这部法律是适时的。张世诚认为,《行政强制法》"难产"多是因为它涉及到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协调。
《行政强制法》从1999年动手起草,到2005年一审,2007年二审,再到今年三审,每次都是濒临"废案"时才又被拎出来。也有不少媒体认为,此次三审更多是为了激活这部法律案,对此,张世诚并不否认,他说, "确实到了两年的大限了,再不审议就废案了"。但张世诚也强调,但是也应当说,这部法经过这几年各个方面深入的研究,包括社会大的经济、政治形势发展变化,也应当说这部法制定或者说审议通过这部法具备一定条件了。所以激活的一层含义也应当更含有这部法现在从整个环境来看,可以适时的。张世诚甚至认为,如果常委会委员们认为这部法律规定比较成熟了,他个人认为也不排除本届常委会审议通过,因为这也是本届常委会要完成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具有支架性。
张世诚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的架构,分析了行政强制法"难产"的原因。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以后,对行政法方面各方面要求都比较强烈,应该从《行政处罚法》等,从完善我们国家法律建设来说有一些好处。2010年以前使我们国家的体系要建立起来,这部法律也应当尽快出台。每一部法都是调整社会关系,调整社会关系有相对比较简单的一点,有的认为复杂一点,而《行政强制法》又涉及到我们一个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的协调处理,在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当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部法历时从1999年到现在10年,没有出来也证明这部法确实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