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倡导的和谐社会建设,也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的权利为本位,依法治国和发展经济,以最终实现自由、平等与幸福。中国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正是顺应当前的人权发展潮流,并适应刑事法治客观之需,针对未来两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符合国情和现实的规划。鉴于人权保障与刑事法治的冲突,本文以中国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为切入点,剖析当前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的关系,以探寻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如何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对于揭示此文献的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之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首次决定制定的关于人权的行动计划。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的共同负责和组织下,筹备工作实行联席
会议机制,邀请有关部门及群众团体、非政府组织等50余家单位参与,并成立专家组以完成起草等各项准备工作。这一行动计划的内容较为广泛,"将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与人权相关的各个方面",旨在"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② 这将为中国未来两年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份具体的人权保障规划和实施路线图。其中刑事法治与司法公正,都是国家人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政府制定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正式决定和积极准备,再次表明中国对公民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坚强决心。就性质和作用而言,这一文献不同于介绍性内容居多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而是在我国已发表白皮书的基础上,所做的关于我国公民未来人权保障的富有建设性且较为全面的总体规划。随着人权保护日趋国际化和民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长,执政党提出了"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理念,使人权保障成为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内容。此文献的制定,正是这些执政理念的制度化和实践化,使我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和深入发展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阶段。基于公法意义上的分析,"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赋予党和政府的义务,政府制定的人权行动计划作为一项人权保障的国家行动,属于公法规定的应有义务和客观要求。基于公民维权的探析,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参与维护公民人权的事业。其个体的维权行为,也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就实质意义而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国,落实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义务,通过生存于"国家政体与人民个体之双层的人权行动",将"一纸宪法化为活的生命"即"活的法律"。③
二、当前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的关系
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的关系较为复杂,理论上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在价值取向上,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具体措施上,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又表现为校正与被校正的关系。在现实层面上,相关命题有二:一是刑法变革中的人权保障;二是以人权保障为趋向的刑法变革。前者从刑法变革的角度出发,关注刑法变革在人权保障的指导和调解下所发生的观念和实践层面的进展;后者则基于人权保障的立场,分析人权保障在刑法变革时代的转化和体现。然而,刑法变革中的人权保障与人权导向的刑法变革,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总能相互协调一致。尤其在处于社会变革时期的当代中国,二者的关系显得更为紧张。当代中国"社会变革的既快又深,使得刚刚起步的法治转瞬又成了改革的对象"④,加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观念较为淡薄,与当前的国际标准之间尚存一定的差距和不足。这使人权与法治原则难以贯穿于刑法改革的方方面面,与人权保障的全面深入性要求不相适应,甚至隐含一些矛盾与冲突。
一般来说,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的相互作用,主要体现出两方面的积极功能和固有作用。其一是刑法改革的法益保护功能,即"刑法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生活中各种重要利益,进而维持社会秩序",这是一个扩张国家权力的过程;其二是人权保障功能,即"刑法所具有的防止国际滥用刑罚权、维护公民的自由不受非法剥夺",这是"依靠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达此目标的。⑤由于这两方面功能的作用力刚好相反,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甚而时有发生。从刑法的角度分析,刑法变革是通过修改和完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社会成员的行动自由,或者适当扩大国家的刑罚权,以惩戒某一犯罪或将某种行为犯罪化,并整肃一定领域的刑法秩序,进而实现刑事法治与人权保障的目的。这广泛适用于关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权利保护。而人权保障,则通过制约或者限制刑罚权的适用条件或者资格得以实现。这既保护普通国民的自由,也适用于关于犯罪人的权利保护。例如,"刑法通过罪刑法定主义制约国家刑罚权任意发动,以保障犯罪人只受到刑法明确规定的处罚",并免受任何非正当程序或者缺乏法律依据的制裁。⑥ 总之,当前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的冲突,集中表现在刑法改革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功能之间的对立关系。刑法改革的法益保护作用发挥得越充分,就越可能损害人权保障功能;反之亦然。⑦
三、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中国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的既有成就,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改革开放的有力推进,而目前问题的解决和未来蓝图的绘就也有待于改革开放的更有力地促进。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为此,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和创新,使中国的人权与法治建设之路越走越宽广。具体而言,要立足于发展,进一步深化人权保障实践与制度变革,推动人权保障与法治完善的良性互动;还要坚持人权保障和法治取向,改变中国人权保障和法治化程度较低的现状,不断加强人权保障并逐步完善刑事法治。但是,社会飞速变化而人权保障立法应对迟缓,而人权保障的客观需求对于改革时期的刑事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导致目前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之间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关于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多数学者主张优先选择刑法变革的法益保护,而非人权保障的功能。⑧ 但是,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相互协调的,而且只有适当发挥和限制刑法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才能使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之间的关系协调一致。⑨ 例如,"为了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保留类推制度可以被认为是必要的,但是,要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必须确立罪行法定原则,废除类推制度。"这里的矛盾和问题,通过类推制度的废除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亦即通过在刑法变革中充分发挥人权保障的作用和价值,并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度内,得以妥善解决和协调。也就是说,"一方面要通过罪与刑的明确规定,从而有效惩治犯罪行为,维护刑法法益;另一方面罪刑法定使得刑法没有明确予以规定的行为不会受到刑法的规制,充分保障人权。"⑩这是否意味着,刑法的功能冲突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二难"境地呢?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之间的矛盾能否总通过人权保障原则优先来解决呢?答案都是否定的,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人类将会越来越重视发挥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换句话说,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应被置于重要位置。"? 这里的人权保障优先于法益保护功能,不宜扩展其意义至刑法的整体价值,从而认为刑法变革总是优先遵循人权保障原则的。事实上,以人权保障为导向的刑法变革,重点保障的是合法或者合理的权利,优先保障人权的原则是有条件的,即以所保障权利的合理性为前提。而且,如何认识和判断这一合理性,还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研究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都必须倡行法治建设与保障人权,并使其贯穿于人权保障和刑法变革的方方面面。
四、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应坚持的理论原则和价值取向
在社会变革的时代大潮中,当代中国的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研究,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如下一系列的理论原则和价值取向。其一,批判性和建构性相结合,即在批判的基础上理性建构,并在建构的同时客观批判;批判的内容既包括刑事法律与变革,又涉及人权建设。其二,实践性和理论性的结合、刑事法与非刑事法的统一。当代中国的人权保障,不限于刑法领域的实践,还涉及更广阔的领域和全方位的实践。其三,本土性和世界性相结合。这不仅要求立足于中国,而且要放眼世界,以锻炼国际思维和开阔国际视野;既注意积累刑法改革的本土资源,又重视参照人权保障的国际标准,除了国际人权公约之外,国际司法准则和外国的成功实践,均可资借鉴和参考。
综上所述,中国的人权保障与刑法变革,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探讨研究,并在促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维度贯彻执行。基于国际和国内人权的实践,中国人权保障之专题研究,有望高于实践、引领实践,并通过不断的反思与变革,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以及推动中国人权与刑事法治的持续进步。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
注释:
① 参见高全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值得期待",载《法制日报》2008年11月9日。
② 林:"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载《学习时报》2008年11月24日。
③ 同①。
④ 卢建平:"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刑事政策与刑事变革",载郎胜等主编:《改革开放30年刑事法治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3页。
⑤ 黄伯青、林永鹏:"刑法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冲突",载郎胜等主编:《改革开放30年刑事法治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⑥ 同上,第227页。
⑦ 参见赵秉志:"略论刑法的机能",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⑧ 参见王志祥:"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刑法机能问题",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⑨ 同⑦。
⑩ 同⑤,第229页。
? 同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