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赔偿标准问题,王胜明说,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固定标准。不根据个人收入差异,也不考虑教育背景,原则上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二是个别标准。原则上根据死者近期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死者无收入的,划分不同情况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
王胜明表示"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他进一步指出,"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来源:正义网 http://news.jcrb.com/xwjj/200906/t20090630_2371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