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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老师接受中南学生采访录

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应我校的邀请,于2004年6月6日赴武汉担任我校首届民商法博士答辩委员会主席。2004年6月10日早晨,受《研究生学报》编辑部的委托,我们很荣幸地采访了梁慧星先生。为时一个半小时的采访在汤逊湖之滨的荷田会所进行。梁老师就学术品格的塑造,法学的研究方法和论文的写作方法,扩招后的研究生教育,法律共同体内部的关系,以及多年立法的心路历程等问题给我们作出了耐心细致的讲解。
    
    记:梁老师,首先谢谢您接受我校《研究生学报》的采访。您每年都会来武汉,,来中南。九十年代开始您就与我们学校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中南这几年发展迅速,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正在进行中的法制建设。对于您来说,对中南的感觉每次有什么变化吗?
    
    梁: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我还记得,当年的老中南政法学院的一些情景。在几所政法院校中,中南政法是恢复建校最晚的一个学校,比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都晚。但是中南政法学院抓住了很多机遇。从90年开始,91年、92年,我每年都来。从94年开始,中南政法争取到了福特基金会的项目,这个项目对中南政法的促进非常大。从这以后,每年都有二三十位教授来中南讲学,极大的开阔了中南学生的视野。对学校的成长很有帮助。我还记得当时的学生还不是很成熟,讲学的时候回应很少。但是中南的学生求知欲是非常强的,讲座从头到尾几乎没有人中途退场。福特基金会还有一个项目就是法官班,这个法官班请了很多教授来讲他们研究的东西,传递了很多的信息。这样中南的教学质量提高的很快。原来中南政法的招生范围很窄,几乎就集中在中南地区,现在升为教育部直属学校,招生范围扩大到全国,学生素质提高得非常快。现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发展有目共睹,法学院的地位很高,在几所政法院校中,仅次于比较特殊的中国政法。中南这几年的民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比如推出了中国私法网,申请到了中国知识产权研究基地,组建了侵权行为法研究所等等。
    
    记:梁老师,您在中国的民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声望,在一般学者的眼里,在我们学生的印象当中,您一直是一个平易近人的学者,不仅与您日常的交往当中,还是在您主持立法工作与进行学术研讨时与不同学者的论战当中,您始终都保持一个平和的心态,充分尊重他人,又保持自己独立的学术品格。那么在您看来要做一个真正的学者,除了学问以外,什么是最重要的品格?
    
    梁:做学问,首先要做人。中国的法律虽然是从西方引进的,但是它仍然是和中国的传统紧密结合联系在一起的。这里和西方就有一个很大的区别,西方对于学者的评价是看他的成就,看他的能力,而不计较他的个人。因此我们看到西方一些很有名的大思想家,学问家,科学家,哲学家,他们的个人生活,他们对待生活对待朋友很苛刻很傲慢,难以与人相处。但这并不影响他成为一个伟大的人物。这是西方对人的评价观。而我们的中国的传统自孔孟以来,除了做学问以外,还讲究“修身”,讲究“爱仁”。我们日常生活中与人交往也是一样,无论他有多大的成就,水平有多高,我们总是习惯于看他对人如何,做人如何,是不是平易率真,待人真诚,尊重他人。如果他做人很挑剔,我们不喜欢的话,这就影响了我们对他的评价与态度。
    
    而且法学这门学科也决定了法律人的秉性。如果一个人是偏执的,傲慢的,缺乏同情心的,不仁不义的,是不可能作出一番成就的。因为法学的宗旨是为老百姓的,为他人的,充分实现与伸张人的权利的。特别是民法,它的精神就是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保护弱者。 如果脱离了这一点,法学就失去了它的基本要素,就变成了纯粹的技术规则、计量规则,也就不值得我们这么去追求了。因此,如果一个人平日里非常傲慢,显示自己的地位与水平,对弱者毫无恻隐同情之心,这个人本身就是与法学的精神矛盾的,格格不入的。我们要承认,虽然学术也是一个谋生的手段,但是学术绝对不仅仅是一个谋生的手段,它应当还有更多的内涵值得我们去思考,去信守。 所以我认为,我们对博士生、硕士生的培养应该更着重人格、品质的培养。我们的研究生院的博士生和硕士生,也应当更加重视塑造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记:梁老师,90年代初您在中南就讲过,研究生学习的目的是:培养能力。能力的构成是:法律基础+中文能力+外语能力+方法。所谓法律基础,就是掌握完整准确的概念体系,所谓方法,包括研究方法与学术论文写作方法。我们很想听您具体介绍一下法学的研究方法。
    
    梁: 在我看来,大学研究生的学习,与本科生的学习是不同的,本科阶段是以学习基础知识为主,研究生阶段是以培养能力为主。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特别重要的是方法,无论是写作的方法还是研究的方法。学习方法有很多种,比如说怎样学习法理,这是学习方法,怎样学习民法,这也是学习方法。我们读台湾的王泽鉴的那套教材是不是可以做为精读,这也是学习方法。
    
    首先,学习一定要从一本好的教材开始,好的教材有很多,哪些可以泛读,哪些可以精读,你要能够分辨。王泽鉴的教材不是精读的教材,因为他是从大陆法系一般教材的编写方法的反面,从具体到抽象来写。其实从抽象到具体对于初学者来说更有难度。因为对于从高中刚刚毕业的法学本科生来说,没有谈过恋爱,没有结过婚,没有买过房子,没有买过汽车,什么叫合同,什么叫婚姻,什么叫遗嘱,什么叫单方法律行为,这些他都不懂,具体的制度他都不懂,就一下子讲一个法律体系这么庞大抽象的东西,他没有生活经验,很难理解。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一个好处,一旦懂了抽象的东西比如法律行为,那么其他的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就都可以融会贯通了。掌握抽象的基本概念是很重要的。在这个基础上再找王泽鉴的教材去补充。他的教材就可以使我们对这套概念体系有更深的理解,并且掌握它的运用。
    
    其次,我们来谈谈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最基本的是法解释学的方法,这是任何学习法律的人首先必须掌握的。如果不懂法解释学的方法,那么这个法律条文就不能正确地解释,就更谈不上准确地运用。除了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以外,还有比较法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这些方法很多,但是一定有主从。比如说部门法的学生就要以解释学的方法为主,因为解释学的方法很特殊,它既是研究方法,又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而其他的方法它只是法律研究的方法,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法官不会用这样的方法来解决案件。我们看一看王泽鉴的书,拉伦茨的书,它们的特点不仅仅在于它有一套完整的民法的概念体系,发展了一套体系化了的原则制度,更多的是它发展出了一套独特的法学方法。这个法解释学的方法是民法的研究方法,而这个方法现在别的部门法也在借鉴使用。比如在刑事裁判中,行政裁判中。可以说我们民法的学科本身也借鉴了很多别的学科的东西,比如说因果关系啊,故意过失啊等等。而惟独这个法学方法论,是我们民法学者自己创设出来并首先研究的。
    
    所以有一次我在和研究生座谈时谈到,这个民法学,它不仅是一门学术,一门理论,它甚至是一门艺术,它带有艺术性,你看一些民法解释学的论文,专题研究的论文,在写作当中,作者能感到一种艺术的享受,在阅读当中读者也可以感觉的到,能产生一种共鸣的愉悦。就象我们欣赏艺术,音乐一样,你会觉得它有一种美,有一种吸引力。当然大量的法学论文比较枯燥,因为法学本身是这样的,老讲一些概念啊,构成要件啊,适用范围啊,就是那老一套,使人感觉枯燥无味,有时候甚至感觉很难懂。如果不是真的需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需要去研究这个问题,非读它不可的时候才会去读。其实对大部分人来说,没有多大的兴趣。它不象小说一样,会让你很想阅读下去,这就是大量法学论文枯燥无味的一个特点。但是好的法学论文也有,它有好的写作方法,严密的逻辑,扎实的文学修养。它的遣词造句,它的行文,虽然不用比喻夸张等修辞手法,但是语言文字非常地简练,干净,逻辑力很强,你一翻就停不下来,被它吸引着一口气读完。不仅是你因为你需要去了解它的理论观点与资料,而且觉得这个文章本身写的好。
    
    所以法学研究的方法有很多人在讲,比如德国人拉伦茨,台湾的王泽鉴,黄茂荣,还有杨仁寿。但是学习方法很少人讲,论文写作的方法很少人讲。九十年代中期我来中南给研究生座谈写作方法,当时只形成了一个简单的大纲;后来在社科院又给博士生们讲,当时的学生很少,大概四五个博士生吧,还有一两个外校的学生。听完课回去以后,有个学生马上按照这个方法写成论文,发表在《法学研究》上。他以前的同学就吃惊地问他,以前我们在一起读书的时候你写的文章也和我们差不多啊,怎么一到社科院就不一样了呢。这就是因为有了方法。因此人生做任何事,聪明的人首先思考方法。而遇事不能想方法,总是求教别人或者凭经验办事,这就不可取了。我给博士生讲课,其实就是讲方法,讲写作的方法、研究的方法。过去一段时间还专门讲法学方法论,后来我出版了《民法解释学》,就不讲了,由同学自己看书。方法本身也是知识,但方法不是一般的知识,而是获得知识和运用知识的知识。掌握了方法,我们就可以很好地运用已有的知识并不断获得新的知识。
    
    记:是的,梁老师,说到这个论文的写作方法,这也是一个我们研究生非常关心的问题。我们学校的硕士论文答辩两个礼拜前刚刚结束,由您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的民商法专业首届博士论文答辩会也于前天落下帷幕。那么您能就如何准备学位论文给我们一点指导吗?
    
    梁:学位论文的七要素是:选题,资料,结构,方法,见解,文章及社会责任。今天我着重谈“选题”。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有的导师预先拟定若干题目,分配给学生。这样也可能完成较好的甚至优秀的学位论文。但学生没有学会如何选题,其学术研究能力不完整,缺乏选题的能力。具体地说来,课题选定有四项要求。
    
    第一,有学术性、理论性。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重大的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是:研究一项法律理论,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原则,或者研究一个法律概念。符合下述五种情形之一,即可认为具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一,补白性选题。这一课题前人没有研究,至少是国内法学界没有作过研究,这叫补白,填补研究的空白,属于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二,开拓性选题。这一课题前人虽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仅有几篇一般性文章,或者仅研究其个别部分、个别侧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将研究的范围拓宽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这叫有开拓性,属于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这一课题是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有或没有意识到,当然更谈不到研究,现在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标志学术研究的进步,也许本文还做不到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学术性和理论性就表现在率先提出问题。
    
    其四,超越性选题。这一课题前人已经作过很多研究,可能已经形成通说,但本文根据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发展,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回答了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作出的研究结果远远超过了前人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准,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五,总结性选题。这一课题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侧重,有其局限,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作系统、全面、深入的带总结性的研究,这叫集其大成,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第二,实践性、针对性。须注意的是,有的课题,在当时可能没有什么实践性、针对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产法,研究期货、证券制度,往往会被人指责缺乏实践性、针对性。谈论实践性当然不能局限于当时,要预见到社会的发展。第一篇以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我国还没有证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北京还没有几座公寓式大厦,住宅商品化政策还没有出台,能够说这样的选题没有实践性吗?再者,对实践性、针对性的要求,不可绝对化,不是什么研究都要求实践性、针对性。例如英美法上的某些制度,即使对我国法制不可能有多少参考价值,我们仍可选作学位论文题目。
    
    第三,充足的资料。选题是否适当,不能只看学术性、实践性,一定要考虑资料是否充分?没有充分的资料,再好的选题,也应舍弃,不可勉强。论文写到中途,因为资料缺乏,写不下去,不得不重新更换选题,就被动了。
    第四,能够扬长避短。兵法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学术研究何尚不是如此?前述三项要求,目的是做到“知彼”,即了解研究对象。第四项要求,是要“知己”。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尽可能回避自己的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否擅长抽象思维?学术论文选题,大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理论型选题;其二,制度型选题。理论性课题,需要作者有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如果不擅长抽象思维的人选理论性选题,就会很吃力,感到难以驾驭,讲不出多少道理。就应当回避理论性选题,而选择制度型选题。法理学领域的课题大抵属于理论型,就是民法领域也有理论型课题。迄今较优秀的民法博士学位论文,属于制度型选题的较多。在写作的难易程度上,理论型选题较难,制度型选题较易。
    
    其二,掌握外语种类及程度如何?一个英语很好的博士生选择一个大陆法上特有的制度,长处得不到发挥,并且正好是其短处,例如论物权变动,由于英美法没有对应的制度,英语很好却一点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国、日本资料却不能利用,你叫他怎么能够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学位论文?反之,一个德语、日语很好的研究生,选一个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也是如此。
    
    其三,专业知识上的长处和短处。现在的硕士生、博士生,大抵在专业知识上有所欠缺或偏重,因此在选题时要注意回避自己的短处。例如,对某个外国的法律掌握较好,而对国内的法制反到很生疏,如选择研究该外国法律制度的选题,可以扬长避短。这里顺便提到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价值问题,有的人认为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创造性,否定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把某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研究清楚,供作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考,这就是其价值。将外国的某项制度、理论引人国内,使之体系化、条理化,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把握、借鉴,这就是学术性和实践性。
    
    记:梁老师,现在全国的研究生院都在扩招,中南也是。很多学校的法学硕士生就达到几百人。很多人选择读研究生,是想通过这三年把自己培养成这个领域的精英。但是我们记得您在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座谈会上谈到,杰出人才是怎样炼成的?许许多多的优秀人才是怎样被造就成中等人才的?给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您能不能就现在的庞大的研究生队伍教育谈谈您的看法?或者说,在现在扩招的环境下,研究生应当如何认识自己的处境,或者说改变学习方法以适应现在的环境?
    
    梁:怎样造就优秀的人才,这是我们法学院要首先考虑的问题,也是我们研究生自己要好好思考的问题。现在扩招后,一个老师带十几个学生,已经不再是一个茶壶倒三四个杯子的传统研究生教学了。现在法学院的经费不够,于是要通过扩招实现创收。所以法学院要想一想,自己是否把人才的培养,学生的素质,教学的质量,摆在一个突出的位置?是摆第一位还是摆第二位还是第三位?传统的教学评估思路是不是符合我们现在的时代的要求啊?还是单纯的凭书面的成绩来作为判断学生素质的标准?
    
    最近在山大,昨天在华师,我也讲到,80年代中期,全国招收民法研究生的不过数家,招生人数不过数十人,当时就有所谓的“民法四小龙”,培养出了如此有名的王利明,崔建远等等。杰出人才的比例大概是4:10。现在全国有三百多所法学院,大部分都招收研究生。民法研究生的招生人数,恐怕就要数以千计。近来听说有所谓的“民法四少”,比例是4:1000。这难道还不足以说明大量的优秀人才被造就成了中等之才?大量的中等之才被造就成了下等之才?难道这样的方式还不值得我们去反省?为什么基数大了但是人才仍然少之又少?这主要是现在的法学教育出了问题。当然还有学术浮躁,学术虚荣心在作怪。
    
    面对着现在师生比例的严重失调,我们的老师首先要反省:我们的主要精力有没有放在教学上?即使是放在教学上,有没有老调重弹?有没有只强调分数?这是一个很可怕的问题。试想一下,我们这些重点大学的法学院进来的学生,严格说来的话都是不错的学生,因为你们都经过了严格的入学考试的考验。再做一个推测,假如进来的学生有1/3可以划为优秀一列,那么我们法学院起码要保证1/3优秀着出去。但是我们的现状呢?连起码的这个额度的保证都没有作到。优秀的可能被培养成了中等的,中等的可能被培养成了下等的!!
    
    所以现在需要我们大家一起来关注如何培养优秀的法学人才。这不只是法学院要考虑的问题,现在我们难以期待。因为即使法学院把它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我们还是力所不能及啊,一个老师带着十几个学生没有办法作到。这个时候只有靠自己。所以我们要发动我们的研究生们自己来思考这个问题。来培养自己,造就自己。如果自己进来的时候就是优秀的,那么要尽量把自己培养成杰出的法学人才。而什么是优秀的杰出的法学人才呢?我们已经作过总结,并不神秘啊。就是掌握完整准确的概念体系,扎实的理论基础,流畅准确的中文表达,好的外语水平,然后再加上得当的研究方法和论文的写作方法,最后再加上自己的勤奋。不就这几条么?如果明确了就是这几条的话,那我们通过自身的努力还做不到吗?父母每年支付了不菲的金钱让我们来攻读研究生,而我们就这样混混噩噩地把三年过了,把自己变成一个中庸之才出去,那值得吗?这不是价值最大化变成价值最小化了吗!
    
    所以我想通过这个采访告诉你们很重要的一点,你们自己应该动这个脑筋,学生会要动员起来,每个专业要动员起来,研究生会要动员起来,学生之间应该互相讨论,就这个问题,靠自己能不能做到?自己来思考,自己来定计划,自己按照这个计划来读书,把自己造就成优秀的乃至杰出的法学人才。
    
    记:是的,理想的研究生生涯应当是有明确的计划,不断冷静的思考,将自己的学习状态建立在充分了解自己,理性分析和设计自身发展道路的基础之上,毕业的时候才可以自信从容地选择迎面而来的众多机会。
    
    梁:还有一点,我们要注意,优秀的人才是多方面的,不能够拘泥于成绩。最近我有一个中学的同学来看我,他老提过去,过去他的数学比我好,外语比我好,他唯一差的就是语文。每次都是我第一他第二。但高考的时候很遗憾,谁又考上了北大,而他本来应当上的却没有上成,却上了川大……你看这几十年都过去了,人不能老想着以前的事,要看前面的!所以老的知识分子总会奇怪一个问题,为什么高中大学成绩好的,老师喜欢表扬的,三好生,优秀生,毕业了以后却成就平平?而为什么那些当企业家的,教授的,官员的,科学家的,高中大学时成绩平平,老师有时候还不喜欢呢?这刚好提出一个让我们反思的问题,我们过去看待什么是优秀人才的标准是不是太单一太僵化了?成功不成功不仅仅在有没有扎实的基础知识,还有很多非成绩非智力的因素。比如信仰,毅力,性格,追求等等。优秀的人才的定义应当是多方面的。成绩这方面不是那么好,去做研究可能比不上别人,但是不要紧,他还有别的优点,中文好的,外语好的,口才好的,形象好的,会打球的,……都是优秀的人才。找工作的时候,我们鼓励他引导他把自己的长处发挥出来,这不就是好事吗?还有,大家要注意综合素质的培养。找工作时如何把自己推销出去?虽然你平时满腹经纶,但是如果你不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走姿,站姿,坐姿欠大方雅观,与人说话时不敢看对方眼睛,平时说话也还行,但是一到大众场合就紧张的不得了,直冒汗,那怎么行呢?你满腹经纶但是无法表现出来也不行啊。
    
    记:研究生扩招后还有一个问题,研究生的教育与往日相比,对理论的要求也有所降低。比如司法考试成为大多数人在读研期间的主要任务,而就业单位也青睐那些有一定工作实习经验的学生。这就使很多同学在校期间在律所兼职,积累工作经验。那么这势必会影响专业知识的吸收和扎实功底的养成。那么您对于这个现象是怎么看的呢?
    
    梁:我也不赞成在现在的背景下把研究生定义成理论型的人才。首先,我们的部门法是一个应用型实用型的学科。我们的研究生毕业出去到法院锻炼几年就可以当审判员,独立办案,所以绝不要理解为研究生就是研究学问。法学研究生本来就不是所谓的理论人才,法学性质决定了研究生就是法律人,可以是律师,是法官,是法律顾问,是公务员,而不是单一地定位为只能搞学术。我们之所以要在研究生的基础上再加深,是为了以后当一个优秀的称职的律师法官做更厚重的准备。所以,在现在的这个环境下,我们的研究生要加强一些实务的训练。现在我们有一个法律硕士,就是仿照英美的教学方式,培养实用型的人才。
    
    记:说起借鉴英美的教学方式,我想起了另一个借鉴的例子。2004年6月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法院长肖扬指出,应当倡导刚毕业的法律专业大学生先去做律师再去做法官。提倡经验丰富的律师进入法官队伍,不提倡法官转行做律师。因为这对司法公正会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也将对其他的律师形成不公平的竞争。对肖扬院长的这个建议,您能谈谈您的看法吗?
    
    梁:在这一点上,肖扬院长是借鉴了英美的做法。英美的法学教育的培养对象是律师,学习怎样分析案例,怎样出庭,怎样办理案件。因为案例教学的方法与大陆法系理论化系统化的方法不同,英美法并不从法律概念来入手,它没有一个概念体系,不容易为人所掌握,它实行的是遵循先例和归纳—总结的思维方式,根据先前判定的原则比较现实中的某一案件,有时一个案件要比较许多案例而得出该案的结果。这是有其自身的历史渊源的。因此英美的判例法适用起来要难得多,不是书本上学的会的。主要靠在实践中积累。所以这就决定了英美法的目标主要是培养律师,然后再从优秀的律师中去挑选法官。因为律师做了十多年之后就慢慢地了解掌握了这其中的的方法啊,原则啊,理论啊那一套,我们是理论先行了,而他们是在实务当中逐渐地体会。比如说英国的大法官丹宁勋爵,他的那些书就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积累而成的。
    
    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法律规范在大陆法系中是最重要的最基础的法律组成部分,逻辑清晰严密,适用起来要容易的多。因此我们只要学三年四年,掌握了怎么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后,我们完全可以当法官,完全可以当律师。因此我们的优秀的研究生要想当一个法官是不成问题的。因为我们的法学教育就是按照法官的标准来培养的。
    
    所以,英美法系国家挑选法官是从那些被从业实践证明了的,精通法律,知道操作,不仅如此,还精通理论,领会法律的精髓的律师当中挑选。还有一个最重要的要素,就是社会认可他,公认他是公平正义的。因此英美的法官倍受尊敬,因为他是通过实践的检验挑选出来的。
    
    记:因此英美法系国家都尊称法官为your honor 啊!那么梁老师,既然中国的法律有自己的特色,那么肖扬院长为什么还要建议从律师中挑选法官呢?除了司法公正的考量外,是不是还有诉讼技巧,诉讼经验上的考虑呢?
    
    梁:我们国家也从律师当中挑法官,也从教授当中挑法官。但是大部分的法官还是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来挑选的。考试合格后还要经过法院单独的“法官养成教育”。就是法官培训班,培训中心等定期对法官进行培训。由一些大法官和教授学者去给他们分析案例,和法律解释,法律运用的各种方法等等。然后才能上岗。所以大陆法系虽然也从律师当中挑选法官,但这绝对不是唯一的,也不可能是唯一的途径。因为假如以后都从律师当中去挑选法官,那么统一的司法考试也没有必要了,不是又变成以前的律考了吗?
    
    记:梁老师您从1999年1月起担任《法学研究》杂志----这一代表中国法学界最高学术水准的期刊的主编。您主持的《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系列丛书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大陆民法学向纵深发展,主编的《民商法论丛》现今也已经编辑出版了30余卷。可谓硕果累累。有一位学者曾经发过一个感慨,说就民商法学领域中的问题来说,即使在您主持的“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中找不到专门的著作,那也一定可以在《民商法论丛》中找到相关文章和论述。梁老师,我们的研究生学报是博士硕士生共同筹办的融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人文学科于一体的理论刊物。现在正在筹划对外发行,作为一个老主编,您能否给我们《研究生学报》的编辑工作提点建议?
    
    梁:我当过许多主编,对编辑工作有一种特殊,深厚的感情。中南的《研究生学报》是研究生发表自己习作成果的园地,这里的文章也有高水平的,但是习作一般是从初步的练习开始的,正式的刊物上很难发表,这个刊物的定位应当是为研究生服务的,这对证明能力,找工作都有作用。我在山东大学也鼓励学生编刊物,在我的支持下,山东大学的研究生刊物也搞起来了,这是有重要意义的,研究生就是要研究,不能在三年里纯粹读书。在筛选稿件过程中,你们应防范杜绝抄袭的稿件,尽量采用具有充足参考资料的稿件,最好还要有外文资料;还可以发表翻译的文稿,这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翻译能力。
    
    记:在易继明老师对您的一次采访中您曾说,“人的一生是短暂的,做不了多少事情。我在今年早些时候已经作出决定:不再参加国家的立法工作;不再参加民法研究会;不再参加各种学术会议(我担任临时会长的中日民商法研究会除外)。但我将继续关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将在网上公布我对官方的民法典草案的批评意见和修改意见。我的工作将局限于刊物编辑和指导研究生。”梁老师,当您的立法建议由于政治上的某些原因没有被采纳的时候,您是怎样摆正自己的立场的?对于您来说,当自己的学术道路上走下去的时候,什么是您认为最珍贵的,最值得自己永远保持下去的东西?
    
    梁:法学从一开始,政治禁忌就相当多。学者呢,也有意无意地,或者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了政府或政策的代言人,有点像“御用文人”。实际上,我们政府的各个机关、各个部门,他们相互之间有不同的利益。这些利益,我们通常说是部门利益。部门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制定法律由哪个机关牵头,牵头的机关是至关重要的。那么,我们作为学者,是附和它,还是保持学术独立?对于中国法学学者来说,主要问题是“什么是真正的学术”的问题。只有真正的学术才能起到为国家、为民族服务的作用。而不是真正的学术,则要看领导人的眼色,或者是迎合某个部门、某个机关的意图,这样的学术是假学术,看起来符合领导人的意图,实质上违背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个学者,我觉得应坚持学者的独立性,坚持学术的立场。从学术研究得出一个结论或者一个立法建议,这个结论或这个立法建议应该提供给国家,供国家领导人或立法者参考,是否采纳由他们决定,但我们要说真话。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迎合领导人意图,从一开始就揣摩领导人的意图(其实到底是不是真的领导人的意图,还未可知),这样的立法建议或方案背离了学术的立场,就违背了我们自己的学术信仰。
    
    就拿关于民法典的制定要不要逻辑性和体系性的问题来说,现在一些学者不赞成,立法机关也实际上不赞成,那么我们主张坚持逻辑性和体系性是不是就没有道理呢?关于民法典的制定,现在提交给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把几部现行法律“汇编”在一起,我相信,每一个学民法的人都是不赞同的。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民法典是拼凑的!每一个民法学者都知道法律的逻辑性是何等的重要。有许多学者保持沉默,也是用沉默表示自己的立场。
    
    所以,从我做学问以来,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学者,一定要说真话,不能去揣摩;研究出来的立法建议,结论是什么,理由是什么,都一一讲清楚。我从来认为,立法是非常严肃、非常重大的事情,我们的每一个意见,每一个建议都应该慎之又慎,有时你的一句话就将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将来的前途和命运!
    
    记:是的,所以您曾说过,觉得选择学问人生的道路符合自己的心性。记得您曾引用过缅怀谢先生的座谈会上一位老先生说的话,“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法学界还没有像文学界、史学界、哲学界那样,经历一场真正的‘拨乱反正’,没有经过一些思想上的洗礼”。如果我们的立法者,公权力的执掌者,广大的法律人,包括我们法学学生们,都来严肃地思考这个问题,中国为什么一定要制定一部完善的、科学的、进步的民法典?我们的政府真正依法行政了吗?私法观念、私权观念深入人心了吗?我们的法学界就能早日迎来一场思想的洗礼。
    梁老师,打扰了您大半个早上,我们受益匪浅。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下午您就离开武汉了,祝您一路顺风。
    
    附 : 梁慧星教授简介
    梁慧星,男,1944年1月生。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1962年9月――1966年7月在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1978年10月――1981年10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学习,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81年10月起在法学所从事民法学研究,并于1988年10月破格晋升为研究员。1985年――1988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10月――1999年3月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9年1月起担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2003年3月当选为全国十届政协委员。主要学术研究与教学领域为:民法总论、债权法和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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