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民法的精神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
孙宪忠,1957年出生,西安市长安区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在民法总论、物权法、不动产法等领域取得了被广泛认可的学术成就。目前已经出版独立专著四部、合著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译文十余篇。其中,《德国当代物权法》、《中国物权法原理》、《民法总论》等著作在法学界备受关注。近年来在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发表著述十余部,是我国少数获得国际以及境外承认的民法学家。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命名为“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民法世界好精彩
什么是民法的精神?
孙宪忠的回答很简洁:“以人为本。”
“民法就是要承认个人利益和意思自治的正当性,并以此作为判断民法上权利义务正当性的标准。”这正是民法的精髓与魅力。
在孙宪忠看来,民法的魅力还在于它与普通百姓的生活联系得最为密切,于是,在众多的法律学科中,他惟独钟情于民法。
1984年,孙宪忠结束了西北政法学院4年的大学生活,以优异的成绩敲开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大门。6年之后,他摘取了新中国首届民法学博士的桂冠,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为跻身民法学研究的前沿领域,孙宪忠踏上了一条充满艰辛的学术之旅。
1993年,孙宪忠获得联邦德国亚历山?冯?洪堡基金会的研究奖学金,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留学,主攻物权法和不动产法。在德国这样一个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民法制度的国度里,孙宪忠被震撼了。
那是一段充满辛劳与快乐的日子。他阅读了大量的原始文献,徜徉其中,真正体会到民法的独特魅力。
两年后,孙宪忠回国。面对国内民商法制度建设的千疮百孔和大量的学术空白,一种创新的激情和改造的欲望在他的内心升腾。他提出了“抛弃批判、立足建设”的观点,认为学界应从对民商法学的现有国内外科研成果的否定性思维模式中解脱出来,不要总想着批判他人,而应该从建设我国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法律体系的角度认真构造中国的民商法,吸收传统民商法包括西方和我国历史上符合法理的制度,按照国情和时代进行积极的创造。
思想火花不断闪现
有人说,学术研究的道路是一条寂寞之路,当你奋力前行时,并没有人为你加油喝彩,所以,你必须耐得住寂寞,必须拥有顽强的毅力。
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这样的身份足以让孙宪忠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但他把浮华和诱惑拒之门外,拒绝参加一切与学术研究无关的活动,甚至拒绝媒体的采访,选择了苦行僧一般的生活,潜心治学。
两年后,1997年,孙宪忠推出《德国当代物权法》一书,将世界上公认最发达的德国民法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及最新研究成果引进中国。这枚重磅炸弹,很快在学术界炸响,成为物权法研究的必备参考书,为提升中国物权法研究的水准奠定了基石。该书还在台湾以繁体字出版并获得很高的评价。
1999年,孙宪忠开始撰写真正探讨我国物权法原理的著作。“数年来,我一直想结合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思考物权法的法理,重新建立起科学的物权法知识系统。”2003年,经过5年漫长的研究和写作,《中国物权法总论》杀青。
“我不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被归于纯粹书斋中的产品。”为此,孙宪忠使用的资料基本上为外国原文,尤其是德国法学的新作,同时,考虑到物权立法以及理论的本土性和实践性,几年来,孙宪忠的足迹遍及南北西东各地法院等实践部门,在一些关键论题上引用了国内最新的案例。
书中最具价值的是他提出的系统而崭新的物权法基本范畴。他在肯定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的物权法调整静态财产支配关系的同时,又扩展了两个基本范畴,即调整物权变动的范畴和第三人保护范畴。在物权变动范畴中,他强调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债权行为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物权变动要遵循特定的公示要求。他指出不动产登记具有决定物权变动生效、权利正确性推定和善意保护效力。他提出的建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五统一原则”,即统一登记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登记程序和登记簿,已经成为我国物权法、土地法、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第三人保护范畴中,他认为我国民法学界所大力倡导的源于罗马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的保护是不够的,提倡应建立在物权行为基础上的“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制度。
没有人怀疑,在物权法领域,孙宪忠已经“达到了同世界上一流的法学家对话的水平”。
做讲真话的法学家
法学界多年来流行的一种思潮让孙宪忠感到困惑:我国历次重大立法都吸收不少的法学家参与,但一些法学家往往通过揣摩领导人的意思发表意见、甚至著述立说,因此,经常可以听到从法学家口中阐发的一些并非法言法语的高论,也能够从颁布的法律中看到许多不科学、不精确、不可操作的概念甚至明显错误的判断,然而,事后又能听到许多人对长官意志干预的慷慨抨击,立法中的缺陷反而成为一些法学家扬名立身的根据。
孙宪忠坚持认为,法学家应该讲真话,应该坚持法学的真理,即使这些真理一时不能为人了解,不能为领导人接受,但是也应当记住,发现真理、坚持真理是科学家的本分,尤其涉及国家民族的重大利益的时候,法学家更应该坚持这样的本分,惟实而不惟上、惟真而不惟权。
孙宪忠反对前苏联式的政治法学,提倡科学法学,即法学和法学家不能只充当政治的宣传工具,而要以法学自身的科学语言研究法学技术以及规范体系。他在民法学界最早提出所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问题,认为作为经济基础的公有制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财产权利制度并不一致,它们之间存在决定和被实现的关系,所有制并不能照相式地反映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公有制并不一定要反映为国家所有权,国家掌握股权、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也是公有制的反映形式。后来他又率先提出,各有形态的所有权,无论各自的所有制基础是什么,在法律上都应得到“一体承认、平等保护”。这些事后被证明为正确并具有政治正当性的主张,在提出的当时,冒有很大政治风险,却体现出他一直倡导的“法学家必须讲真话”的独立科研精神。
孙宪忠说,自己并非仅仅在批评他人,发一时的感慨,他更愿意以此垂儆自身,作为自己终身无悔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