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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妇女应该享有平等权利也成为承包方

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钟巧花)带着广大妇女同胞的心声,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吴洪芹呼吁:在城镇化过程中更要注意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应明确妇女作为承包方共有人。在接受人民网记者专访时,吴洪芹说出了背后的缘由。

抽样调查:农村妇女土地问题信访占财产权益类信访量半数以上

在我国,农村妇女已占农业生产力的65%以上,她们是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力量。

“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仅客观存在,并具有一定普遍性、复杂性、长期性。”吴洪芹开门见山,“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大量土地进行开发,涉及到补偿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农民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这样一来使得土地价值提升,土地的权益问题也就更加突出了。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的诉求就越来越多。”

吴洪芹接着给记者分析了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以福建省为例,第三期福建妇女地位调查(样本为全省九个设区市的41个县区的205个村、居委会的3075户家庭)显示,2010年农村妇女自己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占62.2%,没有土地的占37.8%。2010年至2013年,福建省妇联系统接到有关农村土地问题信访605件(次),占财产权益类信访量的50.6%。反映问题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四个方面。

土地确权登记不够完善,农村妇女很难主张依法享有的权益

外嫁女的承包地被村里收回或由娘家继续承包;在嫁入方,由于实行“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村里没有机动地或机动地极少,嫁到村里的妇女通常难以分配到土地,陷入“两头落空”的困境。如果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妇女想要承包地的要求难以实现……吴洪芹详尽罗列农村妇女常常陷入的尴尬境地。

“妇女土地权益受损是长期以来多种原因综合导致的结果。”吴洪芹认为,究其原因,一是受长期以来“从夫居”的农村文化习俗影响,一旦外嫁,妇女就被视为已放弃所属家庭、集体成员身份,而转变为夫家家庭和所在集体的成员。二是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难。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不够完善,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家庭为单位,但家庭中的个人权利不明晰,对家庭共有人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缺少权证的正式认可,妇女家庭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如出嫁、离异或丧偶后再婚等),很难主张其依法享有的权益。四是一些地方村规民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纠错难。五是司法救济不够充分,即使法院判决妇女胜诉,也常常因执行不了而成为“司法白条”。

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土地利益矛盾纠纷

吴洪芹就如何解决妇女土地权益受侵问题,提出以下详细的五点建议:

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时要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目前,《土地管理法》修改已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国土部正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相关法规。建议在修改制定这些法律政策时纳入社会性别视角,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在户籍制度改革中要特别注意关注农村妇女的户籍迁移问题。

建立有性别视角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明确妇女作为承包方共有人,是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现实依据。因此,建议农业部总结经验,加强顶层设计,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探索建立有性别视角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包括确保妇女在登记中的平等权利,使妻子与丈夫共同作为承包户代表登记,明确规定双方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在转包、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时要由夫妻双方签字才能生效,从而保障妇女与丈夫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如果能够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人的工作,必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土地利益矛盾纠纷。

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首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性别平等、社会进步。建议国家民政部继续指导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废、改、立工作,在村规民约中写入男女平等、婚嫁落户、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分配等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去除带有性别歧视的内容,使男女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都能在村规民约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同时,要求乡镇政府加强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如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要坚决责令改正,确保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合法。

完善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机制。建议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在解决妇女土地纠纷中的作用。建议最高法院加强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依照200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重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民事案件”,同时总结基层法院经验,进一步完善受案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件实体处理等问题,统一执法尺度,解决受理难、执行难问题。

注重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作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为主要目标之一和重要的策略措施,明确主要责任部门是农业部,责任部门是民政部和全国妇联。鉴于农村妇女整体素质仍然偏低、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较弱,各级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广泛、准确收集农村妇女的需求,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建议有关部门在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积极开展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征询妇联组织意见;大力推动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增强妇女“话语权”,从而形成多部门、多层次、全方位协同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