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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面临的严肃道德问题

作者:王进喜
我们现在所经历的律师制度,不过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律师业是一个年轻的职业。然而,中国律师业的商业化进程却是惊人的。中国律师商业化是去

    行政化的一个结果。中国律师商业化的进程来自于律师制度恢复初期对律师事业进行行政化管理所带来的极大经济压力。从1984年开始,我国在律师的财务管理上就开始试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以及实行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在1988年又开始了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完全由律师养活自己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这种让律师破"旧皇历",端"泥饭碗",拿"活工资",用"流动人"的改革,就是中国律师去行政化的开端。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把律师界定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界定,标志着在律师行业去行政化问题上,在思想认识上实现了统一。

    作为律师职业,本身也存在着两个具有一定相互制约性的因素。即律师的职业属性和商业属性。律师这个职业,既有职业(pro-

    fession)的因素也有商业(business)的因素。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曾经指出的那样,律师职业是一种商人和神职人员所组成的微妙的混合体。前者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后者则完全漠视经济上的诉求。换言之,律师职业本身即包含着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冲突和调和。"就律师执业活动的性质而言,各职责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上,所有复杂的道德问题,都是源于律师对委托人的职责、对法律制度的职责以及律师在做一个正直的人的同时挣得一份满意的生活的自身利益之间的冲突。"

    长期以来,一些论者认为法律服务活动越来越商业化,而法律服务不能既是一个商业也是一个职业。尽管人们为律师的商业化而惊呼,但问题的关键是律师的商业化所带来的结果,而不是商业化因素本身。法律服务是一个职业性的服务业。对于以职业方式提供法律服务而言,合理的商业操作是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的商业化本身就是个不存在的问题,是个理论上的假设。律师这个职业本身就有商业的因素。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律师的商业化,更准确的表述,就是律师执业活动中商业化因素与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职业化因素的比例的消长的过程。律师的商业化在特定条件下能够促进律师职业目标的实现,商业化并不是律师职业化的必然敌人。然而,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商业化因素永远不能超过50%。如果超过了这个比例,我们就绝对不能说律师职业还是一个公共职业。

    事实充分地说明,律师事务所商业的管理是有价值的,甚至对于那些追求符合道德地、称职地、有效地履行对委托人的职业义务的律师是必要的。如果律师事务所能够更有效率地提供法律服务,由于服务成本的降低和更多的回报,委托人和律师都能从中获益。从律师惩戒情况来看说,在经济问题上陷入麻烦的律师常常是那些遭受经济困难的人,这诱使他们走捷径或者采取其他不适当的行动。因此,运转良好的法律商业活动也可能是一个职业性的活动。优秀的管理造就优秀的律师,糟糕的管理造就职业失误。因此,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道德问题。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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