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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的启示

作者:李子
曾在一篇文章里看到关于文学与法律的三种思维差异的阐述:文学以情为本,具有神秘性、模糊性,而法律是行为规则,追求明确、稳定性;文学追求个性化,总爱冲破既定规则的约束,而法律是公意体现,追求普遍性,强调既定规则的稳定性;乱世和盛世都可产生优秀的文学作品,而法律的发达只能在盛世出现,等等。
    作为一个游离于文学与法律之间的法官,在循着这种思维,理解法律与文学的思维对立的时候,源自于司法实践的另一种灵感也被启发,不由得换一种思维方式,去寻觅两者的某种契合与趋同。
    
    我的一位老院长,被称为民事审判的专家。一次不经意之间,竟发现他一直订阅《小说月报》、《诗刊》等文学杂志;跟他出差的时候,又看到他总携带两本书,一本属于法律,一本属于文学。当我亲身经历了他主持的一次庭审后,才知他的这种一手抓"文学"、一手抓"法律"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是爱好与娱乐,而是有着更深刻的价值。
    
    那是一件赡养纠纷案件,案情非常简单,原被告是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和四个不孝的儿子,不孝的原因是"儿子们"相互攀比结婚时老人提供了不同的房子。令我惊奇的是,在半天的庭审中,说理与调解竟占据了90%时间,老院长不仅分析了"儿子们"各自结婚时的经济水平与老人投入比例,甚至还讲了《墙头记》和《补瓢》这两个有关孝道的戏剧故事。最终案件调解了,"儿子们"搀扶着老人回了家。我忽然感受到,法律条文是简约和平实的,而适用这个条文,却需要一种人文情感的支撑。一个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轻而易举,而真正让老人从法律中得到温情与幸福,需要司法者对法律有更深层次的理解,或许也是一种对人性的理解。
    
    人是有思想与情感的动物,一件赡养纠纷的真正解决,不是强制儿子拿出多少钱,更在于一种亲情的复苏,这便意味着法律条文本身的单薄和司法活动的艰难。马克思说过:法律如果能够自由运用,就不需要法官了。法律价值的体现,不仅需要法官,而且需要法官"以对法律最诚挚的理解"去适用法律。"诚挚"来源于哪里?也许很大一部分源泉来自文学。
    
    文学是人学,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法律保障人的权利,也是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同样是一种终极关怀,都是在尊重人性,均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当法律解决人的问题、介入社会生活的时候,为什么不去借助文学带给我们的深层次理念和价值观?研究一下法制史和文艺史会发现,文学中对人性价值的崇尚,其实是同步甚至先于现代法治意识的觉醒。西方的文艺复兴,不仅是一种文化的复兴,更是一种催生现代法治的人性、人权解放运动。从某种程度上说,制定和适用法律应从文学中寻找源泉的东西。
    
    美国人怀特在《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中认为,"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描述",将文学带入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分析,有助于法律伦理属性研究。在他看来,文学名著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的媒介,"在一名律师或者一名法律系学生阅读了狄更斯的《荒凉山庄》之后,他就不再会对在桌间穿梭的当事人完全冷漠或'客观'了"。读了经典作家的论述,我理解了老院长为什么要订阅文学杂志,为什么要带两本书刊,为什么被誉为"民事审判的专家"了。
    
    有了"法律文学感",可能就更容易去解读法律,解读法律现象;就会深刻地明白"收容遣送制度"、"撞了白撞"是缺少人性关怀的"恶法";就会理解法官为什么要在司法中注重说理与调解;就会理解法律的设计为什么要处处体现对权利的尊重。
    
    作为法律人,也许不应仅仅关注法律本身,不应把条文视为一种简单符号,不应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功夫在诗外。也许只有从文学中汲取营养,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蕴涵的人性光芒。如那位老院长一样:在自己的背包中装上两本书:一本关于法律,一本关于文学。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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