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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追求价值之思考

作者:石聚航
自“百花开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文化的方针提出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这其中,伴随着各高校法律系,法学院的建立,法学教育也得到了空前的兴盛,与此同时,法学教育的追求价值也成为时下学术讨论的焦点之一,法学教育究竟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学术界众说纷纭,诸如“精英说”主张法学教育应以培养精通法律的研究性人才为己任,“通才说”则主张应培养复合性人才,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等等,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观点,即以司法实务为目的的培养模式和以法学研究为目标的培养模式,对于以上观点,我不敢完全苟同,在我看来,法学教育应该突破这种传统式的教育方式,而应在此基础上倡导“法学思维”教育为其价值追求。
     传统的以司法实务为培养目的的教育模式,实质上是把法学教育视为一种单纯的职业教育,即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为司法机关输送各类司法实务人才,而以理论研究为己任的培养模式,则把法学教育当作为一种单纯的学术教育,从而使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之间产生了空白地带,割裂了两者之间的联系,致使出现了法学学者“纸上谈兵”,而司法实务者又紧紧的束缚在“以法律为准绳”的框架内,不能与先进的司法理念,司法技术相衔接,又导致司法实务与法学的时代发展之间拉开了一道鸿沟。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司法实务教育也并没有达到自身的预期目的,现实的司法系统中法官的专业素质普遍低下,造成各种错案冤案,就是很有力的证明。单纯的理论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背离,使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分道扬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有关于理论与实践关系的精辟论述,实践是理论产生的源泉。从这个层面上讲,司法实践是法学研究的不竭动力,错综复杂,变化多端的案件正是为法学研究输送新的血液,提供了研究的课题与方向。正如中国有句古话“皮之不存,毛将附焉”脱离了司法实践,法学研究也就失去了方向,失去了生命力。
     法学思维教育并不排斥传统模式的一些做法,但又比传统的教育模式高出一筹,首先,法学思维教育应该树立一种“立体化,层次化”的教育理念,正如法学界知名人士利子平教授所言,法学教育要有层次化,要作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知其所应然”。法学思维教育也是要以法条为基础,但不拘泥于法条,它不单单的要求要对法条有准确的到位的理解,还应该对法条背后的立法技术,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质疑,权衡其利弊得失,被誉为“中国立法之父”的周旺生教授曾一针见血的指出,我国当前的立法技术还有待提高,繁多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残次品,有很多的劣法,实际可操作者甚少。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已经不仅仅的像以往的社会只要求善法,良法,而是在此基础上追求优法,高质量,高水品的法律产品,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极力倡导法学教育要使受教育对象能够站在立法的高度,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来审视法律,来设计更加完美的法律法规,从而可以为立法建设提供一些具有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建立受教育对象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对受教育对象来讲已不单单的是信任法律,或将其作为一种维护自身权利的手段,或是当作养家糊口的谋生手段,而是将法律视为神圣的权威的象征。当然,现实的法制还不健全,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法律的信仰,因为法治建设也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进行,这种信仰将会更加的坚定。法学先哲亚里士多德在法治的含义上曾有过经典的论述,所谓法治即是有良好的法律,并且这些良法能够被社会很好的贯彻执行和遵守的状态。如果说法治是一种状态,那么这种法律被高度信仰的状态无疑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最高境界。能够让我们法学教育受教育对象真正感触到作为人类高度文明的结晶----法律的博大内涵,是造就法学教育文化氛围的理想举措,使他们无论在自身权利还是在国家,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在情与法,理与法产生碰撞的时候能理智并自信的选择司法救济,同时也能够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的行为,法学界现在炒的比较热的一个话题-----“建立法官和律师之间的隔离带”,反映的就是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的不尊重,对法律的践踏,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败坏了我们司法机关的“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形象,司法人员蔑视法律,践踏法律,确是司法建设的怪胎和悲哀,在一个法律不能树立起其应有的权威地位的国度,我们无法想象司法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现代法治理念是保证法学教育的时代性和先进性的决定性因素,同其他文化教育一样,法学教育也是一种开放性的教育,中国的司法建设在保持自身的特色之外,必须要同世界的法治建设接轨,尽管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法律法规等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是在这些各色各样的司法体制上高度概括的现代司法理念则是具有着很大的共识。小平同志曾经讲过,教育要面向现代化,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那么,法学教育也应理所当然的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上,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多领域的合作,扬长避短,扩大共识。使我们新的一代法学人才能够与世界法学教育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有一个共同交流的平台,能够反思现实法治与理想法治之间,各国各地区法治之间的差距,无疑对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繁荣和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
     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本身不能理解法律。这并不是说法律不可被理解,而是说单纯的从法律本身来理解法律,具有很大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要跳出法律,寻找其他的参照物,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思维方式来考查诠释法律,在这方面和前面所讲的通才学说有着相似之处,但又与其不尽相同,这种思维的模式已经突破了单独的知识综合,其目的也不仅限于理解法律和运用法律,而是要寻找各知识界际与法学之间的切入点,挖掘其内在的联系,换言之,就是如何将其他的社会问题,经过思维的加工转化为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从而来实现社会的协调与统一发展,这也就是我们法学界近些年来所倡导的“做伟大法律人”,它要求我们的法律人不仅要懂得法律知识,既包括古今法律,也包含国内外法律,而且对其他的社会科学领域都有比较深入的涉猎,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自己独到的见解。在谈到中国法学教育问题时,有的法学前辈感叹中国法学难于形成学派,而只是挣扎在一些琐碎问题上的研究与探讨,我想,当我们所提倡的“伟大法律人”目标实现之时,东方法学研究也必将成为世界法学文化研究的重心。
     国外的社会心理学家研究表明,现代社会是一个后物质时代,金钱,权力等物质财富已经不是人们的最高目标,而寻求心理上的圆满与平衡则是现代人不懈追求最高精神食粮。这种现状与我们法律所提倡的“公平”“公正”确有异曲同工之处,众所周知,法律本身乃是作为一种调节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所谓“公平”“公正”反映在社会关系的层面上,则是要平衡各方的利益需求,使各方都能接受圆满的结局为法律的真正意义之所在,我们认为,将法律中的“公平”“公正”“权利与责任”等相关的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法学教育追求的真正价值之所在,这种教育已经冲出了法学的门槛,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的延伸与拓展,尤其是在一些“物化量化”(即是凡事都以现实的物质及其量的多少来衡量)思想泛滥的地区,这种意识的唤醒更是迫在眉睫,当然,这里并不是在鼓吹“法律万能论”而是法律运用的变通,是一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全新思维模式,所谓教育,在我看来,一定程度上是寄更大的希望于下一代,而我们的法学思维教育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局限与某些人,某批人,恰恰影响的是一代人,甚至是几代人,这也是新时代法律人的本色,它的影响也必将是有着深远的,美国的两位总统的例子就是一面很好的镜子,法律教授出身的克林顿与军人出身的布什在其政策上就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克林顿政府的决策相对来讲就比较能体现“平衡”“圆满”的思想,这种政策更注重于各利益方之间的平衡与协调,而不象“单边主义”那样偏执,在这种平衡的思想指导下的政策对美国经济所产生的效益是有目共睹的。我想,这种法律意识的普及相对于单纯的法条普及更具有更重大的历史意义。
     当然,我们的法治建设是个长期的渐进式的过程,法学教育的完善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随着司法改革与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我深信,这种全新的“法学思维教育模式”的实现之时,也必是中国法治与教育的真正福音。
     作者:南昌大学法学院 石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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