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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传统文化与法学人才之培养特点

作者:屈广清 陈小云
亚洲传统文化起源于距今5000余年的黄帝时代,具有悠久的历史,曾对欧洲的启蒙运动和革命运动施以潜在的影响。亚洲传统文化是业洲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特殊的自然环境、经济形式、政治结构、意识形态的作用而形成的文化积累,它不仅以程式化的经典文献、制度等客体形式存在着,而且广泛地以在长期历史过程中积淀而成的思维模式、知识结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行为方式、审美情趣、风尚习俗等主体形式存在着。这些文化积累,以生物遗传和社会遗传的形式世代延续,已深深地融化在亚洲人民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之中,内化为人们的一种文化心理和性格,并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特别是精神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制约社会历史发展、甚至人们的思想行为和日常生活的强大力量,对法学人才的培养来说,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亚洲文化以和谐为传统。不同于西方文化以重斗争和对抗为传统,亚洲传统文化是一个包含许多相反相成的子系统的复杂体系,在这种种的相反相成中,和谐居于主导地位。主要表现在:群己和谐、天人和一。它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并力求从整体的相互对立和相互联系上来观察和分析这些现象,有利于正确认知这些现象,避免了形而上学的种种片面性认识,对法学人才正确认知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和”的本身便由“情”的融合之义,也就是说,感情因素构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纽带。这即涉及到了法学人才“宽进严出”的培养模式问题。持反对意见者所持的理由之一便是:传统文化中的人际感情因素,仍是日前招生制度改革一时难以逾越的障碍所在。
    
    二、亚洲传统文化以伦理为基础。在一定的意义上,亚洲传统文化是一种伦理性的文化,扬善抑恶、褒善贬恶、追求崇高的思想品质、向往理想的道德人格、涵养美好的精神情操,是亚洲传统文化中的一个主导思想,是大多数思想家们所一贯追求的。一方面,要求法学人才兢兢业业、夕惕若厉、敬业乐群,努力担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有利于提高其专业素质。另一方面,要求法学人才忠实诚信、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品德,以极其宽厚仁慈的爱心,来对待自己的同类, 以至一切有生命的东西,从而提高法学人才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有利于法学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
    
    三、亚洲传统文化强调的是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或者说,是从维护社会整体安宁的角度出发,来设计个人的权利。程度不同的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合理价值和内在规律性。任何个人都是作为社会意义上的人而存在的。任何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也都必须在社会总体的权利与自由的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社会乃至人类总体利益应当成为法律实践活动的起点和终点。但是,另一方面,以对方为重的群体意识,衍生出相互牵制、相互依赖的个人与群体、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的人群关系,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学人才对法学理论的正确把握以及大胆尝试、创造性发挥的勇气和个性的发挥,不利于法学的繁荣发展。
    既然传统文化仍是在今天的现实中发挥作用的一种力量,在亚洲传统文化与培养法学人才方面,就必须对亚洲传统文化进行辩证分析。一般来说,亚洲传统文化对现实的作用可分为两个方面,即它既是亚洲人民所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亚洲法学人才培养继续前进的基础,又是一个可以阻止亚洲法学人才科学培养的包袱。因此,我们在继承和发扬亚洲传统文化时,就必须强调对亚洲传统文化进行鉴别和选择,采取“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抛弃其保守的、不符合时代要求的糟粕,吸取其为时代需要的精华,并赋予其更为丰富的内涵,这对培养21世纪的法学人才来说,是有重要意义的。
    
    尽管亚洲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和文化发展不尽相同,但是未来的文化的发展,将会是在相互交往、相互冲突、相互联系和相互吸收中,日益走向融合,因此,亚洲法学人才的培养应立足于国际社会,除应加强亚洲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外,还应加强与其他洲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一切先进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从而使亚洲的法学人才培养更为科学、合理,促进亚洲法学乃至全球法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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