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劳动法的发展及其理论基础
[摘要]:新西兰在其短暂的发展历程中有关劳资关系的立法有三部,《工业调整及仲裁法》、《雇佣合约法》以及《劳资关系法》。这三部立法都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三部法律有着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工业调整及仲裁法;雇佣合约法;劳资关系法;凯恩斯主义
在新西兰,调整劳资关系方面的法律是2000颁布,2004年修订的《劳资关系法》,该法与其前身——1894年颁布的《工业调整及仲裁法》(1894—1991年)和1991年颁布的《雇佣合约法》(1991—2000年)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工业调整及仲裁法
《工业调整及仲裁法》(1894)被喻为一部鼓励构建产业联盟、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是一部高度集权的劳资关系法。该法呈现出四大特点:第一,经政府注册的工会对某具体工人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消除了工会会员之间的竞争;第二,劳资薪金纠纷实行强制仲裁,同时对工人的罢工和停工权利加以严格限制——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罢工的发生;第三,工资报酬实行“地毯式”覆盖,工会一旦与一家雇主(或者一群雇主)就某一纠纷达成协议,就自动延伸到全国该特定领域或者职业领域所有的劳资之间——基本上消除了雇工之间的薪酬竞争;第四,强制性的工会会员资格——大大减少了工会着眼于满足其成员的需求。
(一)工业调整及仲裁方式的理论依据
调整及仲裁方式与当时的凯恩斯主义思想的社会经济学、政治学是相符的,凯恩斯认为:市场经济无法自律,并不会自动产生一个自动的、自发的、和谐的市场结清的一般均衡倾向;因此,国家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干预经济,以维持充分就业和刺激经济增长;凯恩斯用有效需求不足理论来解释危机,认为生产过剩和失业的原因是在总收入和总消费之间存在差额,且无法依靠私人投资来弥补。因此必须由国家采取措施,比如扩大财政支出、减少税收等,来刺激需求,达到社会充分就业水平。在收入的再分配方面国家也应该发挥积极作用,以避免社会不公平现象;这种高度集权化和正式化的工资固定制度辅之以高额关税政策,是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物,其结果导致新西兰被诩称为“‘工薪阶层'的福利国家”。
(二)工业调整及仲裁法的结果
调整及仲裁方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给予工人极大的保护——通过全面的最低工资和工作条件要求;新西兰经济上取得高速发展——全球GDP增长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全社会实现了高水平的平等、公平和平均主义——通过工薪阶层的福利国家的再分配效应。
但是,调整及仲裁方式给新西兰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日积月累,许多消极影响也开始出现(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了满足内需,大批小,效率低的进口原材料加工作坊出现;在经济通胀压力情况下,生产者既要实现工资增长又要向消费者提供廉价产品的矛盾凸现;产业和职业间僵化的工资关系成为阻碍生产力、收入和就业机会的障碍,对雇主应对不断变化的世界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二、雇佣合约法
(一)雇佣合约法的理论基础
在20世纪80年代在新西兰(其他国家一样)凯恩斯主义思想被新自由主义社会、经济、政治意识形态所取代,该意识形态认为:经济始终是在充分就业的前提下走向一般均衡。因此,在管理经济以及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方面国家不应干预过多,国家重点应放在维护:低通货膨胀率和维护市场价格的灵活性以及实现最低限度的福利国家。
与民主社会主义相反,新自由主义是明确反对福利国家政策。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等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私人企业制度和自由市场制度是迄今为止所能选择的最好的制度,国家过多干预经济是忽略了市场的能动作用,妨碍了个人的自我独立,集权主义和社会主义是违背人性的一种制度,实行计划经济更是通向奴役的制度。
新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是自由、公正和不干涉主义,其核心思想是个人自由的至高无上,在经济上立足于经济自由主义,极度推崇自由市场经济,反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国家干预经济。新自由主义认为,在社会保障方面,福利服务的市场化是最好的选择,应当降低并且转移国家的作用,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对福利国家的全盘否定是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
新自由主义者罗列了福利国家的一系列的弊端:一是对个人自由构成了威胁。即福利国家是政府的特权,制定福利政策是政府和专业权威人士的权利,从而使政府的权利增长,而人民没有选择的权利,个人的责任和自由遭到削弱,因此,通过福利国家来寻找社会公正和平等完全是对自由的威胁,在分配政策更是和理想自由的社会相悖。二是福利国家导致了效率的低下。新自由主义导致了服务体系更多的倾向于政治目的而不是服务对象的利益,进而导致福利供给的过剩或不足。三是对经济发展具有破坏力。福利国家限制了自由市场经济,高福利政策限制了创造者的积极性,降低了个人积累,助长了懒惰,破坏了经济成长的动力和竞争力。四是对社会发展具有破坏了。新自由主义者把经济增长的目的看得比社会发展还重要,在自由市场方面,认为市场可以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条件下运行,这种过分抽象的市场显然并非现实中的市场,在对待福利方面,持完全否定的态度,他们否认政治计划对解决问题的必要性与重要性[1]。
新自由主义思想在新西兰引发了契约方式劳资雇佣关系的出现,其标志是1991年雇用合同法的出台,该法被喻为“一部促进高效率的劳动力市场”的法律;一个高度非集权化、放松管制和非正式化的调整雇佣关系的法律。
(二)雇佣合同关系的特点
雇佣合同关系体现了以下特点:①雇佣关系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私人合约关系;②雇主和雇员之间权力不平衡是无关紧要的;③合约安排方面雇主和雇员自主抉择是主要的,对此,政府不应有太多的限制;④国家应避免干预劳动力市场而应该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⑤在雇佣关系中工会是无关紧要的、不需要的第三方。在自由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劳资关系是一种纯粹的私人行为,无论雇主还是雇员都可以自由地接受这种关系,当一方不满对方时,可以“用脚投票”,也就是雇员可以拒绝工作“罢工”,而雇主可以解雇雇员。但雇佣关系法没有赋予雇主和雇员势均力敌条件,雇主和雇员之间不拥有相似或相等的对抗力量,国家对雇佣关系采取放任的态度,为劳资关系的恶化埋下了祸根。
(三)合约关系/新自由主义方式的结果
与工业调整与仲裁法相比,雇佣合约法从集权到分权的以企业为基础的工资确定方式的转变;从集体雇佣关系到个人雇佣关系的转变。该法增加了雇主的权力;对立的、可诉的雇佣关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不公平的财富再分配。引入企业商讨的方式,令劳资关系变得更有弹性。不再沿用以往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采用的国家劳资仲裁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包含个人申诉程序的个人合约法例。但该法减少了雇工实际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其最终结果导致劳资关系的恶化以及经济继续停滞不前。在这种情形下,劳资关系法得以应运而生。
三、劳资关系法
劳资关系法被喻为一部建立广泛的就业的关系的法律,是一部非集权化,但对劳资关系更多规制的法律。
(一)劳资关系法的理论基础
劳资关系法建立在“第三条道路”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意识形态: “第三条道路试图将新自由主义的经济管理模式与政府不断参与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制定、教育、经济基础设施的开发研究的模式结合起来;假设市场是高度自律的,但国家可以在一些方面加以干预,以增加经济增长率和应对不平等。“第三条道路”来自德国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上产生了“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想[2]。米勒·阿尔马克在1947年7月最早提出了“社会市场经济”这一概念。他对“社会市场经济”作过如下的解释:它不是自由放任式的市场经济,而是有意识地从社会政策角度加以控制的市场经济[3]。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是既不同于任何形式的反市场经济的统制经济(指斯大林模式的中央计划经济),也不同于传统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指斯密模式的自由市场经济)。他们认为,“社会市场”体制是介乎古典自由放任经济和中央计划经济之间的第三条道路。认为它同自由市场经济的区别在于它强调并重视社会政策,而自由市场经济则主张个人自由。它也不同于中央计划经济,因为它本质上主张奉行市场经济的原则,无需通过中央计划指令来实现社会经济目标。
“社会市场经济”试图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他们认为,“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政策同中央指令性计划经济的社会政策的区别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手段。中央指令性计划经济通过行政命令来左右市场,而“社会市场经济”则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经济手段,既能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新自由主义思想下的合约关系并没有产生持续的经济增长,反而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和社会分裂的加剧;很大一部分新西兰社会阶层相信新自由主义思想下的合约关系转型过程中,政府走得太远,在道义上和道德上处于破产边缘。工会在工作场所露面的减少和雇主的权力的增加需要政府采取措施,使雇员免遭一些雇主行为的影响。新西兰执政党此时形成了“第三条社会经济、政治道路”的意识形态。正是在这些复杂经济、政治和社会力量的背景的催化下,主张雇主和雇工之间建立信任和善意的雇佣关系的劳资关系法得以诞生。
(二)劳资关系法的立法突破
该法的立法目的是在雇佣环境和劳资关系方面提高劳资关系的诚信度,在劳资关系之间建立建设性的雇佣关系。劳资关系不仅仅体现在劳资相互之间的默认的诚信义务上,还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把这种诚信义务明确加以规定。该法以立法的方式承认劳资双方权力的不平等性,提出了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解决劳资关系这一内在的不平等。
《劳资关系法》在诚信制度方面作了许多规定,但是有趣的是,该法对什么是“互信”的定义只字未提。在司法过程中,自1985年以来,新西兰法院试图给“互信”下定义,但对什么是“互信”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立法、司法没有对“诚信”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理论界认为,“互信关系”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下——劳资双方之间为了某种目的互相依靠,如果目的没能达到,双方之间都存在损失的风险。虽然该法对什么是互信没有明确的定义,但该法第四部分规定,劳资双方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不直接或者间接地误导或欺骗对方或采取容易误导或欺骗对方的任何行动。
《劳资关系法》认为,诚信义务主要适用于:①在单独或者集体协商签订合同时;②单独或集体签订合同引发的或有关的任何问题;③雇员的变化给雇主业务影响的咨询方面;④雇主提出的可能对员工产生影响的建议等方面。
四、结论
法律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由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新西兰劳动法的历史演变也说明了这点。新西兰劳资关系的三部法律体现了新西兰在各个时期不同的经济形势下的需要,立法从高度集权的立法体系——非集权化——中立路线的转变。从最初的强制工会会员制度发展到雇主、雇员及工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的改变。其最终目标是要主、雇员及工会作出改变,希望三方以真诚、互相信任的态度,自行解决问题,达致高效的劳资关系。随着《劳资关系法》颁布,其所确认工会为重要的商讨机构为调解解决纠纷提供一个的新机制。
参考文献
[1] 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2] (英)凯恩斯.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凯恩斯全集[M],第4卷.
[3] 杨丽.析弗里德曼新自由思想及其影响[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3).
[4] 沈越.德国社会市场经济评析[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
[5] 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2004,http://www.berr.gov.uk/index.html
[6] The Industrial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Act,http://en.wikipedia.org/wiki/Main_Page
[7]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Act,
http://gpacts.knowledge-basket.co.nz/gpacts/public/text/1991/an/022.html
Abstract: During its short history, New Zealand has had 3 distinct approaches to employment relations legislation: The conciliation-arbitration approach; the contractual approach and the relational approach. Each approach has been based on a distinct socio-economic and political ideology.
Key words: The Industrial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Act; the Employment Contracts Act;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Keynesian ideology
作者简介:田卫国(1970- ),男,浙江万里学院商学院,邮编:315100电子邮箱:twgddd@yahoo.com.cn,重庆市人,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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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自由主义在80年代曾对一些主要西方国家的政府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的里根政府和英国的撒切尔政府、中国80年代后期的赵紫阳以及90年代前期苏联及俄罗斯的戈尔巴乔夫--叶利钦改革,所实施的都是具有新自由主义特征的经济政策。这种政策的共同取向集中在两点上:(1)让政府功能最小化,(2)让经济体制趋向私有化和自由化。
[2]新自由主义形成了两大基本流派。一枝是英美学派,即新剑桥和芝加哥学派。另一枝是德国新自由主义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瓦尔特·欧肯、弗朗茨·伯姆等人,他们当时都在弗赖堡大学任教,又被称为“弗赖堡学派”。
[3]沈越.德国社会市场经济评析[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