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目的研究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鼓励创新,促进人类社会共同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从创设发展到现在,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科技发展,技术贸易壁垒造成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剧,知识产权制度遭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曾以鼓励创新保护创造者利益、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片面追逐利益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贫富悬殊。这种变化使得知识产权与人权发展出现了不相适应的地方,制度目的的回归成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企盼。
关键词: 人权 ; 知识产权制度 ; 目的.
Study on Ai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Marxism' Human Rights
Wang Yuan1.2. Ma zhiguo1
(⒈Intellectual Property Center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Province, 710049;⒉Faculty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X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Xi'an, Shaanxi Province, 710048;)
Abstract: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which encouraging innovation and promoting common progress of human society. Develops from the creation to the present, the system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human society. With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the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 aggravate the imbalanc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has been more and more challenge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ystem which had created to encourage innovation、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reator and promot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has undergone an obvious change, A one-sided pursuit of benefits becomes the aim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The disparity betwee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is increasingly wide. These changes lead to some unfit points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human rights, the return of system purpose becomes the expectation of a large number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Key words: Human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Aim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鼓励创新,促进人类社会共同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从创设发展到现在,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今却被视为"富国的养料、穷国的毒药"。1在西方世界,学者们形成了三股反知识产权制度的思潮,即知识产权怀疑论、知识产权废除论和知识产权僵化论。2为什么知识产权会遭受到这种质疑呢?笔者以基本人权理论为参照系,试图从知识产权制度设置目的的发展变化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矫正有所裨益。
一、古典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保护创造者利益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源起彰显其目的
知识产权包括内容较多,传统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知识产权制度在起源及发展的早期,主要是保护创造者的利益。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展现了这一目的。
17世纪初期,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曾多次向发明者授予专利权。她的继位者詹姆斯一世在1623年颁布实施的垄断法规,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3这部垄断法规围绕保护"第一个真正发明人"专利权而做出了一系列规定。18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英国,着手进一步改善它的专利制度,专利法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阐述其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为取得专利的"对价",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专利制度起到了保护创造者的利益、鼓励发明的作用。
17、18商标使用范围较广,商标的形式也日益完善,但当时还没有独立的商标制度。已有的商标权保护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财产利益。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全名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4该法明确其目的是为鼓励有学问、有知识的人编辑或者写作有益的作品。由于当时受到洛克劳动理论影响,该法把立足点放在维护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经济权利方面。至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保护,该法没有提及,直到黑格尔人格理论出现后,在著作权法上才开始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18世纪以后的法国及其它大陆法系国家版权法都开始重视首先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其次是经济上的权利。可见,著作权制度在创设及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主要目的是保护创作者的权利。
(二)影响早期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从知识产权制度起源的过程可以看出,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还是著作权,其创设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创造者的权益。当时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受到古典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其中,洛克的劳动理论和黑格尔的人格论影响是最大的。这些理论都强调了对创造者的保护。
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有三方面贡献:(1)天赋权利的学说倡导一种权利本位,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2)劳动价值学说为财产权利合法性基础,确立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3)扩张了人格权(创造物是自己人格的扩张),使财产权具有了人权基础。5洛克认为,人对自身享有所有权,对自己的劳动享有所有权。知识产权是作者对自己创造性劳动享有的权利。洛克说:"作者在创作作品时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作品也应像其他劳动成果一样,获得应有的报酬。"6洛克的理论为财产保护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是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哲学基础之一。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安娜女王法》的诞生。7
黑格尔的人格论为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保护创造者精神利益提供了又一理论基础。黑格尔在论述所有权时说:"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样的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以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8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理论是以意志--人格为中心的。他的理论不仅为创作者享有知识产品的经济权利,而且享有人身权利提供了理论基础。
以上理论目的都在于论证保护创造者--劳动者的权益,这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保护创造者的权益提供了理论基础,最终也促使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的产生。当然,这里谈及的是知识产权制度创设之初的主要目的,不是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就没有其它目的了。
二、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进步
19世纪以来,长期支配政治、经济、法律、伦理和思想领域的是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功利主义分配正义的核心命题:权利和一切社会利益的分配必须依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9功利主义最早论述者是亚当·斯密。边沁发展了功利主义思想"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 益有关者之幸福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10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影响到了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安排。其后的功利主义者们认为,知识产权的授予,为知识产权创造者带来了巨大的激励,促使其愿意投入到知识产品的创造性活动中去,努力为社会创造新的知识产品,从而使社会公众充分利用这些产品,进而促使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推进社会进步。
受功利主义理论的影响,19世纪到20世纪的知识产权制度目的由保护创造者逐渐发展为以保护创造者为手段,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这一时期,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造者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对于这一目的,在具体的制度上也有所体现,主要体现在限制创造者的权利方面。这种限制表现在知识产品必须具有创造性才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中列举一些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类别,设定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及合理使用等,这些都构成对权利人独占权利的限制。
三、现代知识产权政策的目的:追逐经济利益
(一)产业政策理论(现代知识产权发展的理论基础)导向追逐利益
现代知识产权,尤其是TRIPS协议以后的知识产权,受产业政策理论影响,逐渐被作为一国发展经济的政策,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此时的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追逐经济利益。
产业政策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看得见的手",是一国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它的实质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一种自觉干预,以实现特定的改革目标。包括通过知识产权、税收等政策,实现经济振兴与赶超、结构调整与转换以及保持经济领先地位与维持经济增长势头等。从产业政策的目标看,它是对国内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在国际层面上,则是为了增加和维持本国经济整体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其实质体现了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产业政策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反映一种赶超的思想。11受产业政策理论的影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开始考虑的是如何构建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卡米尔·伊第莱斯(Kamil Idris)认为,知识产权是经济增长的有力工具,是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的重要工具。12
(二)世界主要国家积极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追逐经济利益
在产业政策理论影响下,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以提高经济利益。这里以美国为例。
美国政府竞争力委员会于1985年公布了一份报告,其中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的观点,即"在美国国内和国外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13美国专利商标局(U SPTO)在2002年发布一份《21世纪战略纲要》,支持市场驱动型知识产权制度,扩张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本国利益。由此可知,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确保其世界第一科技强国的实力和地位。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企业的竞争需要,不断修改完善《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并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将一些新兴的技术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更为重要的战略内容是,美国为了加大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促成TRIPS协议的签署和有效实施。在其和欧盟等推动下,TRIPS协议有效地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协议(TRIMS)、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三者一并成为WTO的三根支柱。另外的一个手段就是由美国贸易代表署(U STR)每年根据产业界要求公布"特别301条款"名单,确定对美国知识产权方面有问题的国家以有效贸易报复或报复相 威胁。另外,美国贸易委员会和海关根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对国外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进行审查,采取有效的边境限制措施,从而形成有利于美国的贸易规则。
二十世纪以后,日本大公司借鉴美国式的发展战略,其中特别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它们一致认为,21世纪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人才流动更新更快。在此背景下,2002年2月,日本政府召开"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小泉纯一郎首相发表施政方针演说,将研究活动和创新性活动成果的保护与利用作为目标,提高国家竞争力,实现知识产权立国战略。14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巴西,为促进了本国的经济竞争力,逐步修改完善其知识产权制度,采取了比较符合国情的鼓励知识产权战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随着TRIPS协议的付诸实施,正朝着日益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力度是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虽然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可能有利于引进外资和技术,如果与本国的其他政策、法律和相关措施结合起来,也有利于促进本国的科技创新和自主的知识产权。但由于国家固有的利己一面,发达国家实行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均有着域外强保护战略,使本国及本国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得以实现。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变化--确保经济利益的实现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确保其经济利益,在发达国家主导下,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诸多变化。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被不断扩展。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新出现了许多类似于版权的新的权利类型,如软件、集成电路、数据库、网络传播权和技术措施权等新名词。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也使得不少原本人们认为不能申请专利的客体也被纳入专利法的保护客体范围,比如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甚至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15
2、独创性标准降低。独创性所要求的创造不能从现存的事物中简单推演,这一要求显然牵涉到创造的方法,即要求创造的方法是复杂的和发散性的,而不是通过逻辑推断和简单的类比。但是,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在应用中却往往忽略了这一点,比如美国专利法第103款规定"专利性不能因为获得专利的方法而被否定",即创造产生的方法不影响人们对创造本身是否值得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判断。这意味着不论该"创造"是否为偶然的或者是能够从现存事物中简单推演的,只要该创造具有以往事物不同的特征,就可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同时,普通法的知识产权制度中有一条"额头出汗"原则,该原则指出:经过一定规模的投资和辛勤劳动获得的成果应当受到保护。16这条原则在欧盟的数据库保护指令等非普通法中也有应用。上述两条原则结合起来表明:知识产权的独创性要求关注的不再是创造有无突破性和进步意义,而是关注主体在创造中是否付出了代价。通过这样的原则,那些靠大量投资而发现的原子重组的物质,测序的基因片断,虽然不见得与已有的技术相比有显著突破,但仍然成为保护的对象。
3、实用性标准降低。实用性指的是可以立即投入工业生产和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而不是仅仅展现出某种应用前景,或是仅仅具有实验价值。知识产权法的对象大多是具有实用性的,因为权利人获得独占权利的目的就是应用和赢利。但是,近年来美国法院对实用性标准的评判渐渐淡化。在1995年Inre Brana案件中,美国联邦法院指出,"实用性应当包含在对进一步研究与发展的预期之中",17即对于没有现实用途,却可能有应用前景的创造可以予以知识产权保护。这样,真正发明创造方法应用的人(实际上是真正促进人类幸福的人)却会受制于该创造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比如,许多厂商在尚不知道或不确信某种基因片断或原子结构的实用意义时,也即要求知 识产权保护,期望尽早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外,然后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从容地研究和从事市场开发。因此,知识产权法关注的不再是现实的实用性,而是潜在的赢利机会。
(四)TRIPS协议确保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追逐利益
TRIPS协议可以说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目的发生转向的源头。让我们看看TRIPS协议制定过程,从中可以发现知识产权制度真正地在追逐利益。TRIPS协议的制定受到了商业部门前所未有的支持,它们不仅促进这个协议的达成,而且对协议的内容以及具体规定的起草均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美国十三个主要跨国公司联盟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在游说美国贸易代表署(U .STR)和资助贸易谈判代表上,对TRIPS协议的最终达成也起到很大作用。这样,TRIPS协议条文中少见了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规定,更多的充斥着跨国公司利益的话语霸权。正如有识之士指出的,将贸易和知识产权联系起来,并不是为了法律种类的多样化,而是将其国民的收益最大化,"这不过是在做生意"。18很明显,由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了TRIPS协议制定,其目的并不是以促进人类社会进步或者人民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相反却是维护本国利益,特别是本国主要跨国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该协议处处体现了私人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指导思想,却忽视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没有为非权利人利用知识产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一条有效的途径。"19联合国人权促进小组委员会于2000年8月通过的《知识产权和人权》的决议指出:TRIPS协议并没有反映所有人权的基本性质和整体性,包括人人享有获得科学进步及其产生利益的权利、享受卫生保健的权利、享受食物的权利和自我决策的权利。一些科学家强调,人类基因组、信息数据库的专利化或版权扩展到软件等产品,这些行为都早已背离了知识产权促进革新的宗旨,人类社会 无法充分利用为垄断集团带来利润的研究成果。20
由此可见,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打着"保护创造者,鼓励创新,促进社会进步"的幌子,实际上通过所谓的保护创造者来追逐经济利益。所谓的保护创造者,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仅仅投资而没有创造的公司,真正创造者获得的报酬是很少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一体化的扩展,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参与竞争所带来的好处,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资金大量流入到发达国家。当然,由于主要跨国公司所形成的集团垄断,也降低了发达国家自身的内部竞争机制,显然也束缚了创新,背离了知识产权主要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社会进步"的初衷。
四、知识产权制度目的的回归:鼓励创新,促进社会进步
由保护创造者发展到保护创造者、鼓励创新以促进社会进步,这是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确立的目的。在这种目的指导下,知识产权制度为人类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更多的知识,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但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却背离了创设之初的目的,走向了追逐利益的一面。这种目的给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带来了一系列矛盾。矛盾表现在许多方面,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基本人权为参照系进行审视。
(一)人权一般内容
人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性别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21。人只有解决好衣、食、住、行的问题,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活动。人们只有获得了生存权,才具有现实条件有效地行使其他人权。生存权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本前提。生存权同发展权密不可分。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22没有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其他人权同样无从谈起。除此而外,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
(二)现代知识产权与主要人权的冲突
1、知识产权与生存权冲突
生存权是马克思主义人权内容中的人的首要权利。它涉及人的生命健康。但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片面地保护创造者的利益,忽视了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而与人的生存权发生了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专利制度与发展中国家获得药品的冲突;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和人类获得食物的冲突。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不授予专利权,这一规定应该包括为诊断和治疗疾病而使用的物质材料、设备、器具、药品试剂等,但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将以上的内容视为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例外情况,可通过专利途径取得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一来,如果某药品受专利保护,权利人控制药品的生产和销售,药品价格昂贵,对于经济收入较差、支付能力较弱的需要此类药品的患病者来说,是买不起此类药品的,这便意味着该类患者只有等待死亡。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报告指出:"尽管该争议(药品保护与人权保护的争议)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是该协议谈判的主要内容,但随着该协议的生效和艾滋病病毒/艾滋 病影响范围的扩大--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推行获得了更多的动力。发达国家的制药行业是将知识产权向全球范围推广的主要动力之一,而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一件事就是知识产权体制的采用如何影响它们旨在更加全面地促进公众健康和经济技术发展的具体工作--特别是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引进提高了医药品价值,同时又减少了它们的选择。"23而且这种关于专利药品价格的争论,己经扩展到美国本土。由于专利药品价格飞涨,越来越多的美国退休人员成为医疗难民。24对于知识产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冲突,实际就是与生存权的冲突。在这种冲突中,首要的当然是保护生命健康权,维持人的基本生存权。"生命的利益是其它利益(尤其是所有的个人利益)的正当前提条件,因此它就应当被宣称为高于财产方面的利益。健康方面的利益似乎在位序上要比享乐或娱乐的利益高。"25 对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追逐经济利益而造成的这种冲突,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现在情况稍微有所改观。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动植物的品种是不授予专利权的。将动植物品种保护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之外,是为了保护农民权(farmer's right)。农民权即 "源于过去,现在和将来农民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基因资源(尤其是那些集中体现物种起源与多样性的基因资源)过程中所做贡献的一种权利"。26但是现在动植物的品种都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根据 TRIPS 的规定,成员国应当为植物品种提供保护。这样一来,如果某个创造者在原有种子基础上创造出农作物的新品种,从而获得了专利权。那么,农民如果使用该品种,第一次经权利人允许购买后,收割后只能用于吃,而不能留作第二年用的种子。依专利制度,留作种子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所以,农民每年得出高价买种子。可是,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农民处于很贫穷的状况,年年去买高价种子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农民只能用原来的没有保护的种子,可这种种子由于生物原因,产量越来越低,最终会导致农民越来越穷以至于威胁到其生存。为了防止农民留种子,美国竟然开发了终止子技术(Terminator Technology)。终止子技术,是美国Delta and Pine Land种子公司和美国农业部联合申请,经美国专利局1998年3月批准的一项专利。其专利名称是 variety-level genetic use restriction technology(V-GURT),意为"品种水平上的基因利用限制技术"。这项技术大致的程序是把终止子基因插入到作物中,得到转基因作物种子,种子公司在种子出售前,在种子中加入一种诱导剂,农民把这些种子播下去后,长出正常的植株,并能收获成熟的种子,这种种子在油脂、蛋白质等各个成分都是完全正常的,就是胚胎已被杀死,因此农民不能把这样的种子作留种用。27终止子技术的直接后果是产生无法发育的种子,使得农民的留种的可能化为乌有,而留种权是农民权的核心内容,终止子技术显然是对农民权的直接侵害。在1993 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承诺》,其中肯定农民对"保护、改善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所作贡献的同时,主张农民也应该有权利获得一部分的"资源保护效益"。我们现在每天食用的谷物种类,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对野生种经过繁复的选育筛选而得到的,而这些任务的完成主要就是农民。也就是说,新品种的育出,都是建立在前人几百几千年的探索经验之上,没有这些实践经验,所有的育种要从头来起,选择合适的种质,选择合适的性状,这是难以想象的。既然育种者
利用的前人经验是公共物品,无须为其支付任何费用,故其所育品种也不应当是排他的。基于这种认识,如果对动植物新品种赋予专利或者类似保护,显然是不合情理。
知识产权与生存权的冲突还表现在其他方面,这里不一一分析。
2、知识产权与发展权冲突
发展权作为所有个人和全体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其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人权,最初是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于1970年正式提出的。28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是人向客观物质世界特别是向人类社会自身斗争的产物,是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的物质文化发展需求与既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所提供的需求资料之间的矛盾运动,以及主体发展权利意识觉醒并为之积极实践的必然结果,体现了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统一。归根到底,发展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是对建立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是人的本质的全面反映。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在人权问题上的反映。
发达国家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并滥用该制度,在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侵犯了发展中国家及其公民的发展权。发达国家为获得超额利润,往往采取下列主要利用或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
(1)发达国家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高新技术领域"布阵设雷",申请大量相关专利,以期对发展中国家企业形成技术壁垒。发达国家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申请大量专利,但他们并不急于在发展中实施其专利,大部分专利是用来"圈地"、"布阵设雷",为其今后进军发展中国家市场,对其产品和技术的保护打下基础。这种"圈地"、"布阵设雷"的行为严重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企业技术创新的空间,阻碍了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技术进步,并影响到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和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网的建立。一系列专利联营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围剿发展中国家的新兴产业。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DVD行业所谓的6C和3C的专利联营组织在欧洲和美国分别指控中国DVD企业侵害专利权,索要高额的许可费。
(2)发达国家企业凭借其技术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并滥用其市场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发达国家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例如微软中文版的Windows98 在中国的售价是人民币1998 元,而美国的人均GDP超过中国达30 倍以上,但该软件在美国的售价却仅是109 美元(以当时的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约1000 元) 。29
(3)扩大知识产权保护,限制合理使用。任何发明创造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的,都是对公共领域的知识进行了利用。公共领域的知识本应为公众共同享有,但为了鼓励创新、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所以人类才创设知识产权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既要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又要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以维护公众利益。但是现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扩张,侵犯公众领域,实质上侵犯了公众个人发展权。2005 年6 月的Mgmv. Grokster 案中,美国法院认为因为Grokster 网站上提供的软件可被用以下载非法音乐或电影,所以Grokster 网站有可能构成著作权的侵害。继此判决后,南韩、我国台湾、澳洲等地陆续有类似判决出笼,30纷纷否定了分享软件之合法性。这些判决对著作权人而言是一大胜利, 但是却进一步限缩了"合理使用"的空间。如此一来,发展中国家教学、科研以及使用图书馆的成本势必将大幅提高,知识的传播亦将受到重大影响。
知识产权法为了鼓励发明,促进创新,赋予发明创作人一定的成果独占权利,期以达成提升科学文明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可见,知识产权本身即为合法垄断权,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是,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者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发达国家中以美国为代表,利用知识产权法律,通过以上行为,发展高科技,垄断产业核心技术,拉大其与世界其它国家的数字鸿沟,以获取高额知识附加价值,从而巩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并通过控制技术扩散的阀门,实现其对国际分工和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调控,保证它们在国际经济体系中长久地居于最佳地位。"由于发展中国家多为技术输入国,并无足够的证据显示知识产权制度亦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与革新;相反地,因为保护标准一致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存在,发展中国家对科技的接近使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致使其为保护知识产权所付出的成本远远高出其所带来的收益,这种情形在落后国家尤其明显。"31发达国家正是在通过这种办法,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各种资源与其发展进程。发达国家控制下扩张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滥用知识产权制度,限制甚至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同时,发达国家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并滥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行为侵犯了发展中国家甚至包括发达国家内的公民个人的发展权。传统的公众使用范围并没有被合理地扩展到高科技的方式,例如,由于传统知识产权理论认为致使产品在首次销售后即权利用竭,因而出租合法的智力产品复制件也往往不在禁止之列。但是,《世界版权条约》第七条、《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第三条第四款都明确指出权利人在多媒体产品出售后的出租或者转售都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这种规定主要考虑该方式的使用可能影响权利人销售其智力产品的潜在市场。但是,知识产权法中公众使用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公众得以分享智力成果带来的社会价值。所以必然会使得智力产品的潜在市场受到影响。这种影响是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初衷,因而是合理的。相反,把公众使用局限于微不足道的领域,阻止公众通过使用分享高科技带来的利益,则仅仅是权利人出于其经济利益的主张,违背了知识产权和公众法定或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对公共领域的知识加大垄断逐步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以及对一些负载知识的载体在发展中国家进行与成本不符的高额定价等行为,导致公民个人为获得知识必须支付高昂的费用。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本来就不如发达国家,公民的支付能力是有限的,面对不合理高昂的价格,只有两种选择:一是不获得知识,二是窃取知识。窃取知识又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不许,所以只有不获取知识。而知识的获取,又是每个人发展进步的基础。可见,这种不合理的制度阻碍了个人的发展,原本发展中国家就在以知识为核心的各个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如今由于这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会导致发展中国家越来越落后。
发达国家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追逐利益导致与发展中国家及其公民个人的发展权发生冲突。这种冲突的解决需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因为发展权是人类社会借以实现自身平等、和谐地发展的重要手段,而真正实现发展权又是社会进步与历史发展的归宿。
3、知识产权与集体人权--知识共享的冲突
现代知识产权通过保护创造者的权利来追逐经济利益,必然会与社会公众共享知识的权利发生冲突。现代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集体利益的冲突。对创造者利益保护的正当性问题,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和黑格尔的人格权理论均已说明。但是我们必须明确两个方面,即创造者的创造离不开社会公众的贡献。一方面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是建立在前人的知识和信息的基础之上的,新的知识产品是对已有的知识信息或资料进行学习加 工,没有前人的知识积累就不会有创造者的创造。所以,创造者的知识产品中渗透着社会公众的功劳。另外一方面创造者创造的知识产品如果得不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是没有任何实际价值的。任何创造者的知识产品如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说明是不符合社会需求的,这类知识产品虽能获得权利保护,但最终会因长期得不到利用而消灭。以上两方面说明,知识产权人的创造活动离不开公众。对创造者进行保护的同时,应重视公众利益的保护。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一味地偏重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实际以此为手段追逐国家经济利益),忽视了社会公众的集体利益。这种冲突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三)唤醒知识产权制度目的的回归
权利人希望知识产权法对其智力成果保护范围大、强度高、期限长,从而能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社会公众希望知识产权法更多地限制权利人对智力成果的控制力,能够方便和廉价地应用这些成果。如果知识产权法过于弱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权利人无法获得对其创造活动的回报,也就失去创造的动力;相反,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过强,那么公众使用智力成果的能力就会受到限制,这更无法实现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于是,知识产权法就需要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维持一个平衡,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能够维持权利人的创造动力,另一方面也不至于过度限制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传播和使用的权利。知识产权应当保护,但保护必须公平合理,不应该完全脱离一个国家的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包含激励创新和鼓励知识传播两部分,前者偏向于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后者偏向于社会公众的利益,而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实现则寓于两方利益的平衡之中。从激励知识创新的角度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维护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的垄断地位,并且藉此获得高额经济利益。这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所积极主张的。但另一方面,从鼓励知识传播的角度而言,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大增加了知识传播和扩散的成本,阻碍了社会公众对新智力成果的利用,这一点是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价值相违背的。
被发达国家所操纵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已经违背了知识产权初衷,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集体人权等发生了冲突,造成了现代世界的不和谐。这些冲突的解决,需要站在世界和平的高度,维护全球正义,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造者的利益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是促使社会进步,世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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