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争端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1.上海水产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0)
摘要:中日东海争端实质是主权与能源之争。冲绳海槽的地位,钓鱼岛主权及其在划界中的效力是解决争端的核心。本文从争端起因入手,分析了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钓鱼岛在划界中的效力、美国的态度等几个较重要的问题,论证了冲绳海槽是划界基础,钓鱼岛在划界中应忽略效力。并结合国际海洋划界出现的中间线比例较高、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单一界限两个趋势,对我国解决中日东海争端提出共同开发;聚两岸合力;加强东海地质勘测和对海洋法的研究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平原则;东海划界;冲绳海槽
2004年10月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进行第一次磋商,至今会议已经进行了7轮,仍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主要是中日双方在划界中有几个核心问题存在严重分歧。本文对东海争端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相应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Discussion on several issues of Sino-Japanese dispute over the East China Sea
YAN Xin-gang1
(1.College of Economy and Management, Shanghai Fisheries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0, China
Abstract: The essence of the Sino-Japanese dispute on East China Sea is the dispute of sovereignty and energy,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Okinawa Trough and the sovereignty over the Diaoyu Islands and its effectiveness in the demarcation are the core of the dispute. Started from the causes of disputes, the paper anglicized several key issues such as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Okinawa Trough, the Diaoyu Islands in the submiss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and the attitude of the United States. It pointed out that Okinawa Trough is the basis of delimitation and demarcation of the Diaoyu Islands in effect should be ignored. Combined with the trends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a higher proportion of the middle line and the singl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the paper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East China Sea, such as to combine two sides for common development and to strengthen the geological survey efforts to the East China Sea, and so on.
Key words: the principal of fairness, the East China Sea delimitation, Okinawa Trough
1 东海地理特征及东海争端起因
东海是由中、日、韩三国环绕的半封闭海域。东西宽约150至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平均水深约70米,总面积达77万平方公里。东海大陆架自中国大陆东岸平缓向东倾斜,直至坡度很陡的冲绳海槽,海槽南北长约1100公里,宽约30-150公里,面积约 10万平方公里[1]。自日本九州开始,紧贴琉球群岛西侧成弧状向西南延伸至台湾附近,大部分深度超过1000米,最深处达2717米[2]。冲绳海槽属过渡形地壳,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异常活跃,地震活动频繁,沉积物与琉球群岛相同,而西侧则为一个稳定的大陆沉降盆地,其沉积物主要来自于中国长江[3]。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和琉球岛架的天然界限,理应作为两国划分大陆架疆界的事实依据。1968年以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为首的12位地质学家,在黄海与东海进行了6周的地球物理测验,在1969年出版的测验报告称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4]。
2004年5月27日,《东京新闻》的记者和一位日本教授乘飞机对中日东海争议海域尤其是春晓油气田附近进行了考察。随后《读卖新闻》、《朝日新闻》等诸多日本媒体开始挑起争端。春晓油气田为中外合资开发,包含英荷壳牌和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的股份。2003年8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参与此项开发的各方代表。日本媒体对此事都十分清楚,而在2004年才关注此事,主要是因为中国在东海开采油气的速度远远超出了日方预料。
2 中日两国就东海争端的不同主张
2.1 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参加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台湾当局在《大陆架公约》上签字时对大陆架的概念还很模糊。之后一段时间对大陆架也没有重视,1969年埃默里报告出版后,台湾当局和学者才突然对大陆架关注起来。同年5月5日,就是在日本得知钓鱼岛海域有丰富石油后,马上命令冲绳县在钓鱼岛上建立标桩宣示主权[5]。台湾当局在1970年批准《大陆架公约》时,为表明日本的大陆架只到冲绳海槽为止及对抗日本在钓鱼岛上建立标桩等行为,保留了《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第1、2款。台湾当局对《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第1、2款关于大陆架划界规定的主张是:(一)海岸相邻或相向两个以上国家,其大陆架划界,应该符合其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二)在划定中国大陆架界限时,岩礁和小岛均不予考虑[6]。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同年参加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1973年起开始参加为期9年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年7月,中国政府给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该文件表明了中国政府关于大陆架的范围、大陆架划界的主张立场:"根据大陆架为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或经济区以外,根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地确定在其专属管辖下的大陆架的范围,其最大限度可由各国共同商定。""大陆架相连接的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对大陆架管辖区域的划分,应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 [7]。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中国政府多次就相邻或相向国家海洋划界原则问题表明了自己的立场。认为,海洋划界关系到各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应当由有关各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顾及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商共同确定。在划界时,如果在某些情况下,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方法能够达到公平的结果,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是不应该把中间线或等距离规定为必须使用的唯一方法,也不应该把这种方法作为划界的一种原则。等距离方法只有在满足公平原则时才能被接受[8]。1996年5月中国政府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中国政府对《公约》作了声明:(一)按照《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9]。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2.2 日本在东海问题上的主张
日本参加了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但是没有在《大陆架公约》上签字。但不是针对第6条,而是公约规定"定居种生物"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影响到日本对松叶蟹的捕获问题[10]。1973年日本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了"沿岸海底区域划界原则"的建议,在1974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次谈论实质性问题时,日本将上述建议加以修正,而提出"关于大陆架修正草案",该修正草案主张:(一)大陆架最大宽度,不应超过自领海基线起200海里(二)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应该由各国协议决定并考虑到等距离原则(三)如不能达成协议,任何国家不得将该国对于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延伸至中间线(领海基点可选择大陆或岛屿)以外[11]。
1996年6月,日本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第1款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部分线;第2条第2款规定:日本的大陆架还包括根据《公约》第76条由日本内阁另行规定的200海里范围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日本是传统主张中间线的国家,在日本颁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之前,日本对大陆架所采取的一系列动作包括:主张、建立矿区等都是以中间线为基础的,试图通过这些行为造成以中间线为界的既成事实;日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第2款其实质是承认自然延伸的,表明日本仍希望享有《公约》赋予的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
3 东海争端的实质
3.1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作用
中日东海争端实质是主权与资源之争。冲绳海槽的存在使得东海不适合中间线,因为中间线平分的两个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 [12]。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即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作用,中日两国的认识截然不同。中国认为冲绳海槽两侧地质、地貌、构造完全不同,海槽天然地将中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岛架分开,冲绳海槽是划界的基础。而日本认为,冲绳海槽只是两国大陆架连续上的偶然凹陷,在划界中应该忽略,认为中日两国是共大陆架。
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是自然延伸和距离标准,自然延伸占主导地位,距离标准只是为了平衡权利而已。《公约》第83条第1款:"海岸相向或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公平的解决就是要产生公平的结果,公平的结果决不意味着不顾一切的平分,而是要维持大陆架与陆地的那种延伸关系,把属于一国领土的自然延伸的那部分划归给该国,从而使这种自然事实变成法律事实[13]。
划界实践表明判断大陆架自然延伸是否中断,可以根据地貌学、地质学或构造学。地貌学上的延伸是指海底延续着陆块的形状;地质学上的延伸则是指的海底下面的岩石相同或有关系;构造学上的延伸则是指海底下面的岩石与陆块下面的岩石的历史相同[14]。冲绳海槽从地貌、地质构造上都具有将中国大陆架与琉球岛架分开的特征。在国家实践上,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发挥了作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是国际法院对德国、丹麦和荷兰之间对北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作出判决的案件。国际法院为了阐明自然延伸的概念,明确指出:"被80-100海里的海槽同挪威海岸分隔开来的北海大陆架区域在任何自然意义上都不能说是毗连该国海岸的,也不能认为是其自然延伸。"挪威海槽是1965年英挪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焦点,该海槽位于挪威海岸的边缘,宽度30-70海里,深度230-650米。英国认为,挪威海槽是英国与挪威大陆架的天然界限,但挪威则认为,挪威海槽只是大陆架表面上的偶然凹陷,正确的界限应该是英挪两国海岸之间的中间线[15] 。1969年国际法院说:"英挪之间的中间线确实是在等距离基础上划出来的,但它们是首先通过无视海槽的存在才被划出来的。[16]"1972年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大陆架划界协定,两国就帝汶海槽在划界中的作用存在分歧,该海槽是一个海底深洼地,其轴线大致与帝汶的南部海岸相平行,海槽深达3200米[17]。澳大利亚认为帝汶海槽是狭窄的帝汶大陆架与宽阔的澳大利亚大陆架的天然界限。而印度尼西亚则认为,两国共大陆架,帝汶海槽只是海底的突然凹陷;最终两国经友好协商,在1972年达成了大陆架划界协定,协议中充分考虑了帝汶海槽切断了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之间大陆架的客观实事,将界线划在帝汶海槽中线与中间线之间,并且更加靠近帝汶海槽,从而使澳大利亚获得了争议区域的大部分[18]。1977年英法大陆架划界案,英法两国就赫德海渊和赫德海渊断层在划界中的作用问题存在分歧,英国认为,赫德海渊和赫德海渊断层这一地质特点构成两国之间的自然延伸中断,但法国的观点是该地质特点不足以影响划界[19]。仲裁法庭认为:"赫德海渊和赫德海渊断层与北海深深的挪威海槽相比,是大陆架地理结构上的小断层,不影响大西洋地区大陆架的基本完整性和它的延续性"[20],法庭认定英法两国处于同一大陆架之下。1982年突尼斯和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作为划界标准,突尼斯提出了大陆架区间可能存在一个自然边界的建议。他提出黎波里塔尼亚海沟是两国间"一条真正、自然的海底边界"[21] ,黎波里塔尼亚海沟包括贾勒法海槽和的黎波里塔尼亚海槽,它大约与利比亚在东经13度和15度之间的海岸平行[22]。最终法院认为,除非它破坏了大陆架的基本整体性,否则,它就不适合被列入为获得公平划界需要权衡的各种因素中[23]。因此,法院未对黎波里塔尼亚海沟进行考虑。1985年利比亚和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利比亚认为本案涉及的不是一个共有大陆架的划分,而是由一个"断裂地带"隔开的、可明显区分和识别的两个大陆架区域。这个"断裂地带"由3个深度在1000米以上的海槽,即马耳他海槽、潘泰莱里亚海槽、林诺萨海槽和2个较浅的海沟,即马耳他海沟和梅地拿海沟组成,构成了佩拉杰地块北部界限。根据利比亚的主张,该"断裂地带"是利比亚享有主权的大陆架区域和马耳他享有主权的大陆架区域边界地带特征,在地质上是两个地壳构造之间的边界。因此,该断裂地带应该作为地质性质的有关情况予以考虑。而马耳他反对在划界过程中让自然延伸发生任何作用,并否认地质和地貌情况在划界过程中的有效性。法院经过进一步认定,认为利比亚关于大陆架"断裂地带"学说并不可信,否定了利比亚的主张[24]。
从以上几个国家实践分析,只有1972年的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大陆架划界协定中,对地貌、地质特征即帝汶海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并在划界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1977,1982,1985年这三个案例中,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没有赋予地质、地貌特征在大陆架划界中作用。但不能判断国际法院在以后的大陆架划界案件中就不再或很少考虑地貌、地质因素了。由于国际法院认为在划界中考察地质、地貌因素的目的在于证明大陆架的连续性或划界当事国领土自然延伸的中断。因此,当国际法院在争议双方均认为有争议区域共架与否证据不足时,就不会再考虑地质、地貌因素了。相反,国际法院用比较的方法在排除某些地质、地貌因素时,在另一个角度却强化了地质、地貌在划界中的作用。例如1982年国际法院在否定突尼斯关于黎波里塔尼亚海沟构成海底边界的主张时指出:"像赫德海渊这一重要特征在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中都没有被赋予这一意义"[25] 。在东海,冲绳海槽中断大陆架自然延伸的一切自然特征都相当明显,包括地貌、地质构造上的。冲绳海槽的特征比挪威海槽、赫德海渊、断裂地带明显得多,与帝汶海槽情况十分相似。帝汶海槽在划界中赋予了较重的法律效力,可以会给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效力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3.2钓鱼岛在划界中的问题
3.2.1钓鱼岛的地理、资源等基本情况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历史证据和法律依据。钓鱼群岛(以下简称钓鱼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东部边缘,由五个无人小岛与三个岩礁组成,位于中国台湾东北与冲绳西南,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冲绳首府那霸230海里。钓鱼群岛距离最近的中国领土彭佳屿与距离最近的日本先岛群岛各为90海里左右[26]。本应在中国东海上风平浪静的无人小岛却从70年代开始在中日关系上不断制造着危机。主要原因来自钓鱼岛周围海域的石油潜力,中日两国都坚持自己拥有钓鱼岛的主权。中国有大量详细的关于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资料。明清两代的册封使来回中国与琉球之间都要经过钓鱼岛附近。15、16世纪明朝为了防御倭寇对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骚扰,将钓鱼岛列入我国海防范围。而日本认为自1885年以后,政府多次对钓鱼岛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这里是无人小岛,而且没有接受任何清朝统治的遗迹,断言在1895年内阁会议之前这些岛屿根本就是无主地,日本是利用无主地先占原则主张钓鱼岛的主权[27]。
在地质结构上钓鱼岛附属于台湾全岛,钓鱼岛是第三世纪岩礁被火上喷出物质贯穿后形成的幼年锥状岛屿,与台湾北部沿海岛屿的花瓶屿、棉花屿与彭佳屿一样,都是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出部分,多被隆起的珊瑚礁所围绕。钓鱼岛位于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其东部靠近冲绳海槽,钓鱼岛成为中日及国际瞩目的焦点主要在于那里发现了油气资源;钓鱼岛附近海域是一个大渔场,渔业资源十分丰富,盛产鲣鱼、飞花鱼等多种鱼类[28]。钓鱼岛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还有重大的军事战略价值。
3.2.2 钓鱼岛在划界中的效力分析
钓鱼岛在划界中的效力问题,中日两国有较大分歧,中国按照《公约》第121条规定,坚持主张钓鱼岛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因此,只能拥有12海里领海。而日本认为钓鱼岛应该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钓鱼岛在划界中应赋予何种法律地位,要从《公约》与具体国家实践才能看的出来。
《公约》在第121条对岛屿制度作了规定,却没有对岛屿和岩礁做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规定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具体标准;正是由于《公约》的这些不足使得各国对《公约》中岛屿制度解释不同,更使得钓鱼岛主权之争变得更加复杂。另外,岛屿在划界中效力大小与岛屿的大小和位置有直接关系。岛屿的大小重要是指人口、面积、经济等因素;位置是指岛屿距离海岸线的远近。按照岛屿同划界双方主要海岸的相对位置,可以把岛屿大致分为岸外岛屿,离岸岛屿、中区岛屿和远洋岛屿[29]。中区岛屿是指岛屿位于中间线附近的岛屿,钓鱼岛距离最近的中国领土彭佳屿与距离最近的日本先岛群岛各为90海里左右,属中区岛屿。具体实践中,中区岛屿有三种效力情况。第一,中区岛享有完全效力,如:北海英国与挪威之间的雪特兰群岛;朝鲜海峡日本与韩国之间的对马岛;加勒比海美属波多黎各与委内瑞拉之间的阿武士岛等。第二,中区岛享有部分效力,如:亚德利亚海中意大利与南斯拉夫之间的白拉瓜斯、卡由拉二岛;裴拉金海中意大利与突尼斯之间的潘拉特里亚岛、兰白杜沙岛、利诺沙岛、兰皮欧尼岛;波斯湾中伊朗与沙特阿拉伯之间的法尔西岛、阿拉比亚岛等[30]。第三,中区岛享有零效力,如:波斯湾巴林与沙特阿拉伯之间的乌姆那桑岛、小伯纳岛等一些小岛;波斯湾伊朗与沙特阿拉伯之间的法西岛与艾而阿拉比亚岛;保克海峡中印度与斯里兰卡之间的卡恰提伍岛;波斯湾中伊朗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布木萨小岛等[31]。
总之,中区岛屿在国家划界实践中,大部分被赋予半效力或零效力。上述的雪特兰群岛、对马岛和阿武士岛之所以在划界中获得了全效,因为这些岛屿面积较大、人口众多、位置特殊以及跟国家政治协商有关。实践中,自然条件近似于钓鱼岛这样本身又存在主权争议的小岛,在划界中均享有零效力,即只有12海里领海。因此,钓鱼岛在东海划界中应该享有零效力的,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海洋法》的发展趋势 ,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4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实质上应分为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两部分,由于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是自然延伸和距离标准,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基础只是距离标准,按公平原则划界时,考虑的有关情况有所不同。自然延伸是大陆架特有的,划界中考虑的是地质、地貌因素和底土中的矿产资源,而专属经济区划界不但要考虑底土中的矿产资源,而且要考虑上覆水域的渔业资源,但却不需要考虑地质和地貌因素[3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而专属经济区却需要各国利用国内法宣示拥有;大陆架制度的产生早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多年,而且大陆架划界的复杂程度远远高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由于大陆架制度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之间诸多不同之处,决定东海划界不能像日本所说的那样利用一条中间线把东海一分为二,将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划界和二为一。而应既考虑专属经济区划界,又要考虑大陆架划界。日本主张在表面上看来似乎合理,其实是没有道理的,是不符合国际法的。如果将两者和二为一,必然削弱大陆架所独有的地质、地貌等因素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日本有意识忽略相当重要的大陆架制度并试图通过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距离标准完全取代大陆架制度的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早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审议大陆架问题的初期,有些没有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或者只有狭窄的大陆架的内陆国和地理不理国家。就主张在建立专属经济区的情况下,应该取消大陆架制度。 最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肯定了大陆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的存在,在其通过的《公约》第六部分,对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作了详细规定[33]。
5 美国在东海争端中的立场
5.1 美国帮助日本控制钓鱼岛
1945年3月25日,美军发起冲绳战役,并在3个月后占领了琉球群岛。同年8月第2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无条件投降并接受《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之后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美国改变了对中日两国的态度,开始扶植日本为其亚洲战略服务,这时美国在琉球问题的立场也发生了重大改变。1951年,美日非法签订了《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冲绳交由美国托管[34]。1971年,日美签定《归还冲绳协定》,美国将钓鱼岛连同冲绳一并交给了日本[35]。
5.2 美国预谋中日制衡确保本国利益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刘学成研究员认为,随着中国迅速发展和日本向"正常国家"战略目标迈进,亚洲合作和一体化进程加快,美国在东亚的战略有三条主线:首先,全力建立以其为主导的、以美日韩澳为核心的西太平洋联盟体系;其次,形成中日相互制衡而非对抗的关系,控制日本,牵制中国;最后,利用东亚各国之间的矛盾,干扰乃至阻断东亚合作进程。
根据美国在东亚的战略来分析美国在东海划界争端中的立场,笔者认为:美国希望东海能够至少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现状。虽然美国以"中立"者自居,但美日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美国会暗地里偏袒日本这个美国在西太平洋设置的超常规"航空母舰"。但美国绝不会因为日本而影响到中美之间的关系。简单地说,美国既不希望中日东海争端得到解决,也不希望中日之间由于东海争端而矛盾激化甚至发生军事冲突。因为,如果中日东海争端解决了,美国就会缺少一个手段来牵制中国的发展。同时中国就会抽出精力处理其他事务,对美国没有好处;如果争端进一步升级甚至发生冲突,作为美日军事联盟的伙伴的美国会被迫被卷入到中日争端之中,使美国在三边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总之,美国也知道未来中日东海争端是一定会得到解决的,只是美国可不想解决这么快。不过至少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美国会通过日本间接干扰中日东海争端,试图控制日本,遏制中国、坐收渔翁之利最终达到控制亚太的目的。
6 东海争端未来走向及对策建议
6.1 国际海洋划界的动向
研究国际海洋划界实践新动向对于解决东海争端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目前国际海域划界有两个动向。第一,中间线在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专属渔区划界中成为被普遍适用的方法;第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单一海洋界限成为趋势。总的来说这两个动向对我们不利,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在目前收集到的167个划界协定中,大陆架协定有65个,专属经济区和渔区划界协定有90个,单一划界协定有12个。在全部65个大陆架划界协定中,采用等距离边界线的有34个,调整等中间线的有15个,另有3个部分采用中间线。就大陆架划界而言,尽管国际法院在1969年发展了公平原则,但从1969年到现在所缔结的44个大陆架协议来看,其中仍有30个使用等距离线或调整的等距离线为边界,另有3个部分采用了等距离线,占75%。[38]在支持公平原则的33个国家中,14个尚未进行具体划界实践或时间不明。其余19个支持公平原则的国家实践行为中,却大量适用了等距离方法;还有一些在口头上支持公平原则的国家在具体划界实践中几乎全部采用了等距离边界[36]。
由以上数据看出,等距离在划界实践中占有较大比例,但至今仍未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而被海洋划界视为习惯法的公平原则却没有成为海洋划界的趋势,有学者认为公平原则主要来自司法判例,是以划界能得到公平解决为核心的规则。认为只要能使得划界结果公平,经双方协商后可采取任何方法,包括等距离。因此,某些要划界的国家在划界之前,事先协商后选取某种他们都认为能达到公平结果的方法。现实中具有与东海地理特征相似的海域并不多,当争端国之间觉得要考虑的有关情况无关紧要时,出于方便自然会选择严格中间线;如果争端国觉得等距离能带去不公平的结果,他们就会在事先协商中强调用特殊情况调整严格中间线,最终达到公平的结果。当然这一切都需要当事国能够本着从大局促发,本着诚恳、公正、谅解的精神,并且当事国之间的政治因素也很重要。
单一海洋边界概念来源于国家实践,划界国家希望用一条不间断的边界来划分归属于他们管辖的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目前,共有12例同时为大陆架和渔区划界的个案。其中,11例采用了单一边界,只有1978年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划界为大陆架和上覆渔区确定了不同的边界。从1984年国际法院分庭审理第一起单一划界案开始,除了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其全部案件中都作出了划分单一边界的决定[37]。
单一界限已经成为一种明显的划界趋势,但仍未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或法律义务。由于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之间的区别,尽管都按照公平原则划界,两者界限也未必重合。如: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晚于大陆架制度,也许当事国在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时,他们之间的大陆架界限已经划定了。国家实践中的这种单一界限趋势主要是因为:第一,当事国出于实际管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方便和避免当事国权利主张重叠,如:避免出现像A国大陆架的上覆水域是B 国专属经济区这种情况;第二,有些国家基于国家之间平衡利益的考虑,也可能采取相同的界限。
6.2 东海争端的对策建议
6.2.1 求同存异,共同开发
2007年0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日本国会发表题为《为了友谊与合作》的演讲中指出:为了实现中日之间的友谊与合作,要把握五个原则。其中之一就是"顾全大局,求同存异"。中日两国在一些具体利益方面和某些问题,比如东海问题上的存在着分歧,但这些同中日两国的共同利益相比,仍然处于次要地位。东海问题比较复杂包括: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因此,彻底解决东海问题肯定需要较长时间并会遇到难以预料的困难。现实中,东海油气资源涉及到中日双方的国家利益,随着经济发展,两国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因此,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才是当前中日双方实现双赢的唯一出路。《公约》规定:"在成功划界之前,有关的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给中日两国坦诚协商、共同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
6.2.2 聚两岸合力,保护海洋国土
期盼台湾早日回到祖国的怀抱,同祖国大陆一起聚两岸合力、携起手来把我们的东海、把我们祖先留给我们这片神圣的蓝色国土保护好、利用好。目前台湾当局在东海争端中的角色不定。尤其在钓鱼岛问题上,虽然还是"坚持"所谓"主权",但私底下却对日一味妥协退让。作为中国核心利益的台湾问题没有解决,也给了日本在东海问题上屡造事端的机会。
祖国大陆和台湾曾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洽谈过有关共同开发东海和南海资源的问题,也曾合作探勘过油田。2006年春,连战、宋楚瑜等台湾在野党相继访问祖国大陆,与胡锦涛总书记会谈时,表明双方在强化两岸经济关系上意见是一致的。因此,两岸能够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携手是有政治基础的,更是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6.2.3 加强东海地质勘测和对海洋法的研究
东海大陆架的地貌、地质决定了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效力,所以研究东海地貌、地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要投入大量资金,配备顶尖的地质专家,对东海地质构造进行科学的调查、整体相关数据和收集证据。使海洋地质构造勘探成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解决海洋划界争端的基础。
东海有冲绳海槽存在,所以不适合等距离。因此,研究公平原则的含义、起源、发展以及未来走向十分重要。公平原则与有关情况密不可分,又要研究有关情况。我们要把这些有关情况针对东海的实际认真分析。为中日东海争端将来要靠司法程序解决时做好积极充分的准备。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至今仍未对有关情况详细列出,但通过具体划界实践能看出有关情况基本上包括:(1)地理考量,其中包括自然延伸;不侵占、不割断;距离;比例分配;平等划分重叠主张;海岸形状;争议国所采之基线;海岸附近之岛屿;(2)地质考量-重大的地质结构变化;(3)地文考量-海床的形状变化;(4)历史利益;(5)社会经济考量,包括:经济之依赖性与相对财力;自然资源之保全;(6)国家行为与禁反言(7)未来争执之防止(8)最后界线之简化[38]。
6.2.4 加强军事建设,做到有备无患
我国要计划好军事预案,不断加强军力建设予以应对可能在东海上的突发事件,做到有备无患。据中国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06年海洋行政执法公报》称,"中国海监已建立了东海定期维权巡航制度,将对未经中国政府批准、擅自在东海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海上调查作业的多艘美国海上军事测量船进行跟踪监视,向其申明立场,要求其停止作业。"建立东海海域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便于我国依法开展现场执法,及时发现并制止在我国管辖海域内非法的海洋科研调查、军事测量、勘探开发等活动。这既显示了我国对本国海域管辖的能力与决心,也是我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刻不容缓之举。中国人民是爱好和平的。为了营造和平的国际环境,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提出了将通过走和平发展之路走上世界强国,希望东海能成为一个合作之海、和平之海。
6.2.5 强化中国对钓鱼岛主权
从历史和法律两个方面强化我们对钓鱼岛的主权,对当前扭转我们在钓鱼岛问题上所处的不利局面十分重要。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固有领土,是中国人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并最早列入海防范围的。日本以"无主地先占原则"及钓鱼岛属于琉球为由对钓鱼岛提出主权要求[39]。事实上,钓鱼岛是在没有任何依据条件下,日本乘着甲午战争胜力之机,掩过中国及其他国家的耳目窃取的[40]。因此,我们要谴责日本在钓鱼岛上的非法行为;要从法律、监管角度采取官方行为宣示对钓鱼岛拥有绝对主权;并对日本企图通过在岛上建立灯塔等造成既成事实的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
7 结论
中日之间存在一段令人悲伤的历史,加上东海争端涉及到主权、海洋权益、海上安全等复杂的问题。决定了解决东海争端并非易事,但中日两国在东海划界上的分歧同两国共同利益相比,毕竟处于次要地位,而且中日"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冲绳海槽作为划界基础,公平原则作为划界原则。划界中要忽略钓鱼岛的效力。中日两国当前都面临资源紧缺,双方能源对外依存度较大,尤其是油气资源。因此,中日双方要真诚谈判、互相理解、同时让步;在划界为完成之前,中日双方进行能源合作才是实现中日双赢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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