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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内部的政治结构

作者:蔡  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100029)

    [摘 要]公司在过去一直被误认为是只会创造收益的机器,是无法被人们所认识的"黑箱",然而这种认识已被现代企业理论和现代人力资本理论所彻底否定。本文从政治学理论的视角出发,来揭开这个神秘的"黑箱",剖析公司内部的政治结构,深入了解在公司王国中,所有的臣民包括股东、董事、经理人和职工,如何缔结起一个广泛的公共契约,从而形成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他们如何在这个共同的政治舞台上不断推动着公司的发展进程。
    [ABSTRACT]Corporation has long been misunderstood as a profit making machine, a "black box". However, the theory was completely denied by Modern Corporate Theory and Human Resource Theory. This article tries to unlock the mysterious "black box" by the political theory, analyzing the political structure of the corporation, explaining how the people including shareholders, directors, managers, and employees, make such an universal public agreement, form the mutual relationship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o a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rporation on the political scene.
    [关键词] 公司 政治结构 公共契约 corporation, political structure, public agreement
    过去人们认为公司是一个"使利润最大化"的黑箱,只研究它的输入和产出,至于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并不是研究重点。现代企业理论的诞生,推翻了这一论断,认为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组合,是投资人之间产权交易的方式,是汇集了各方利益的集合体。根据现代人力资本理论,股东、董事、经理人、职工都是投资者,只不过股东是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出资,而后者是以劳务出资,也就是人力资本出资。所以公司不是一个没有生命力的黑箱,而是一个通过共同的契约将各方投资人结合在一起,并制定了各种游戏规则的富有生命力的王国。
    那么这些大大小小的王国是怎么产生的呢?早先的人们生活于一种游离的自然状态之中,共同的利益驱使人们不断地向着相互联系协作的方向发展,社会分工是最好的例证。组建公司的人群大体分为两类:一是有财产无能力的群体,他们面临有钱无处花的困境;一是有能力而无财产的群体,他们恰恰处于有才无处施的尴尬境地。当这两块带着不同磁性的吸铁石,各自怀着美好的理想相遇时,一股强大的磁力将他们吸到了一起,这个磁力就是追求利润的动力。他们通过一个共同的公共契约-公司章程结合在一起, 摆脱了自然状态而形成共同体。为了使这个共同体最好地运行,他们将本属于自己的但为实现共同目标所必需的资源都贡献出来,并服从公共意志-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分配。
    一、公司章程-宪法
    正如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公司章程不仅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框架性文件,而且规定了公司的各种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这就为投资者(臣民)、债权人(外邦人)与该公司(国家)的交往提供了依据。公司章程的产生先于公司的产生,如同宪法理论上应先于政府产生的原理,目的是赋予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建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例如股东大会的召开、董事会的成立等都是依照章程的明确规定进行。
    根据社会契约论,公司章程是公司全体成员共同订立的社会公约,象征着公司王国内全体臣民的公共意志,约束股东、董事、经理和员工的行为。它是一个开放性、流动性的契约,如果中小股东不满意公司业绩或股票回报率,可以借助股票市场"用脚投票"退出公司;而大股东对经理层的表现不满,可以"用手投票"罢免管理人员,挑选新的职业经理人。因此,公司章程所调整的对象是在不停的变动中。或许有人会质疑,发起人或老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为什么能约束新股东和董事、经理人的行为呢?首先,在制定章程时公司尚未成立,还没有选举出董事或是聘请经理人,也无法预料未来的股东是谁,所以这些人根本不可能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其次,公司章程是一种开放性的契约,并不是只有通过参与制定或是明确表示接受合同约定才受约束,这样会因订约成本过高、手续太繁杂而使本有意加入公司的人怯而止步。再次,也正因为它的公开性,任何外部人在加入公司前,都有机会事先查阅公司章程,他们有权因不满章程的条款而选择放弃加入公司。然而一旦进入公司,他们就被推定为默示地接受章程的约束。
    公司章程的制定者们应当借鉴农民播种的经验,富有经验的农民在播种前首先要检验和勘测土壤的品质和种类,从而知悉是否适宜种植此种作物和应该栽培何种作物。公司的发起人和投资人在制定章程前也应该为公司的成长挑选最佳的土壤,以防成为公司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章程需顾虑现在及今后投资人的类型,股权的集中程度,业务范围等问题。因为人们的思想往往很固执,一旦偏见生根、习俗落定,再想进行变革、修改公司章程就非常困难了。
    二、股东大会-权力机关
    立法权代表着一国最神圣的权力,而股东大会的决议权对于公司的全体臣民来说也是至高无上的权力象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具有在短时间内形成并在长时间内持续有效的性质,所以没有必要时常召开。如果仅因日常琐碎的小事动辄召集大会,将造成巨大的资源和时间的浪费,而且往往因人数不够不能召开反倒使得一些颇为重要的事项搁置。因此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性质的机构,公司章程一般也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临时召集程序、会议时限和需要表决的内容。
    股东大会投票制度的两项潜规则,一是讨论事项越是重大,通过的意见越应接近全体一致,此时应考虑到全体股东的利益,因为这类决议往往是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的重要事宜;一是所涉及的事项越是需要快速解决,反对和赞同的各方票数之差越应缩小,此时应把决策的效率放在首位,这类决议往往涉及能否迅速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因此可以暂且搁置意见分歧。
    除此之外,股东大会会议的投票制度还须遵循"资本多数决"和"一股一票制"的原则,这种以出资份额多少划分权利的方式区别于国家选民"一人一票制"的按人头数分配投票权的方式。原因在于国家的形成是每个臣民自愿交出其原有自然权利来换取国家给予人身、财产保障的结果,该自然权利本质上是相同、无差异的,因而每个臣民也应换取到同等的权利;而公司的形成是每个投资者主动交出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以期获得更高额回报的结果,不同投资者依其财力或对未来公司的信心等众多因素,出资份额也各有差异。此时若对全体投资者授予同等的股东权利,这对承担较重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讲是不公平的,会导致权利义务实质上的不平等。
    "资本多数决"和"一股一票制"的原则虽然具有公平性,却很容易导致大股东操纵股东会,压榨小股东的流弊,使资本权力过分扩张,形成资本的霸权。所以有必要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行使设置一些限制:
    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种制度使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从而具有"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增强小股东的话语权。
    超级多数条款。某些重大决议事项需要特别多数票,公司法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决议,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提高重大事项决议通过的门槛,使中小股东也都参与进来才可能通过决议,从而保护了小股东的发言权。
    类别表决权制度。就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有: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得享有表决权或持限制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公司章程中规定单个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最高比例,使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通过决议,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就扩大股东表决权的有:公司章程规定老股东可以拥有高于其持股比例的表决权。这是一种有效的反收购策略,使恶意收购人(新的控股股东)未必取得表决权的多数而任意妄为。
    关联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如对大会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该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或代理其他股东行事表决权。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由上可见,要想股东大会的决议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公共意志,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大股东按照其所承担的更为沉重的出资义务而享受相应的比小股东更多的权利,这本是最朴素不过的公理。但是人的贪欲是无止尽的,大股东总是把他们的权利和地位转化为一种权力和强力:要么采取种种手段压迫小股东,比如以不分红的方式扩大公司规模,暗中转移资产;将小股东踢出董事会,使董事会完全听命于他;控制股东会的决议,将股东会变成他的橡皮图擦。要么完全掌控公司,把公司作为他圈钱的工具或欺诈债权人的幌子,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大量的"皮包公司","瘦身公司"层出不穷。然而仅仅依靠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在股权较为分散的大型公司,由于参与公司治理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小于成本, 小股东的监督能力有限,其理性的选择是放弃对公司的监控权而搭大股东的便车。即使有时监督成本很小,他们也不愿意"牺牲"自己而谋福利于大家,而是相互推诿,展开"乒乓球"游戏。所以说,要发挥股东大会的真正作用,需要大股东和小股东同心协力一起努力,大股东要有节制的意识,小股东要有维权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维系当初成立公司时彼此之间的信赖。因为再健全的制度也要有良民去遵守和执行,如果股东们一个贪婪霸道,一个怯懦无为,那即使设计出再完美的制度也是枉然。
    三、董事会-执行机关
    公司的董事会就如同一国的政府,负责执行议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批准重大的经营决策并实施。握有执行权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不同,它必须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拟订方案予以实施,这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所以董事会是一个常设机构。在这个小政府中,董事为政府的行政长官,而经理是这个政府所聘请来的工作人员,他们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的关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享有为实现有效管理而必须具备的权力。
    正如政府产生于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并罢免政府官员,董事会也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所施之于公司的权力,应该等同于投资者们所赋予董事会的权力。当政府权力过大则成为暴政,臣民的权力过大则成为无政府。同样的道理,董事会所被授予的权力也应该适中,若董事会的权力过小,会导致公司经营的低效;若董事会的权力过大,则造成股东利益的受损,违背公司成立的初衷,后者相对来说更是屡见不鲜。政府的发展规律就如同一个生命体的成长,可以说政府自出生之日起就在不停地走向衰老和灭亡,由于个体权力的膨胀,私人意志不断地对抗公共意志直至超过甚至凌驾在其之上,任何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权力,就会不断地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侵蚀主权权威。公司治理问题也是在相似的情形下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步分离而带来了委托代理的问题。在双重代理机制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目标和动力不同。管理人员具有明显的动机追求毫无利润可言的投资以增大公司规模,获取超额现金流,增加他们的报酬和特权。 当公司的优势资源全部集中在董事和管理层的手中,他们的私欲会极度膨胀,利用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弱点,滥用职权,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轨道。医治这种顽疾的办法之一是权力的经常移手,不能让该优势地位永久保持,防止权势的羽翼渗入土壤根深蒂固。规定权力的休眠期,这使一个重新恢复的执行董事或是CEO并不是从他前任已掌控的权力为发展起点,而是从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出发。另一种方法就是加强董事、管理者的信托责任。只有严格规范信托责任的规定,加大违反信托责任的打击力度,才能对董事、管理者具有威慑作用,使他们不敢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事情。但是,由于公司本质上的经济属性,公司内部没有执行法律的暴力机器。公司对于董事、管理者违背信托责任的惩罚充其量也就是经济上的制裁,只有借助外部的强力机构,才能真正约束他们的行为。公司毕竟不是一个封闭的共同体,它需要外界的援助。从微观上,可以把它看成是一个小小的王国;但从宏观上,它依然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中的公民。
    在董事会经营决策过程中,董事会的"特权"、"独裁"作用也不能小视。公司章程的规定往往会过于死板和僵化,因为章程的制定先于公司的成立,随着公司的发展和新成员的不断加入,会出现当初制定者们所没有也不可能预料到的新情势,此时在许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场合,或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有害于公司时,公司的执行者享有特权进行独裁式的决策并加以执行。在如今瞬息万变的商业社会中,决策和执行的快速高效是公司经营成败的关键,而股东大会的成员过多、行动过于迟缓,公司章程无法对一切与全体股东利益有关的突发事件、紧急变故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临时召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又受到程序、人数的层层制约,为此必须留给董事会执行权以相当大的自由空间。当然特权的限度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特权被用来以权谋私,将又会沦为贻害投资者的工具。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应有个限度范围,就如同烧菜时所加的盐,太少淡而无味,太多又嫌咸。当公司的发展壮大、股东数目增多到达一定程度时,要警惕巨型公司下董事会的权力扩张。一方面,董事会距离股东过远,大大提高了股东们获取信息的成本,加剧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就好像人民与政府的距离越大,则贡赋越沉重的道理一样;另一方面,股东人数越多,股权结构越分散,内部人控制的机会也越大,因为众多小股东基于成本和收益的不相称,都不愿拿出自己有限的时间精力去换取高昂的信息资源,而普遍持"搭便车"的心理,这就使管理层有机可趁。就像人民反抗政府的力量,只有集中起来才能与政府相抗衡,如果在这片辽阔的疆域中分散开来,如同一盘散沙,最终只能被政府一一清除。事实上,董事会在随着公司壮大的同时,权力也理应增强。因为需要处理的事务增多,应给予其更多的权力以提高经营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但是,既然公司扩大了给予股东意志的受托人-董事会以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途径,那么投资者也应该具备更大的力量来约束董事会。如果没有这个条件,公司就没有资格继续扩张它的王国,否则,很快就会给这个野心勃勃的国家带来毁灭。
    董事会的内部结构设计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通常就公司规模和股东人数而言,公司规模越大,股东人数越多,董事会的成员所占股东人数的比例越小;反之,则越大。譬如,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几乎每一个股东就是董事,所以董事人数与股东人数几乎趋于1:1的比例;而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人数自然远远不及股东的人数。一般来说,董事会的规模应当保持在能维持公司正常运行的最小规模,这样会促进经营的高效率,减少董事会内部的力量不平衡概率,保证董事会在整个公司的权威性。董事会有一个显著区别于股东会的地方,就是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性素质和才能,为了确保其决策能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有必要增加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的数量,还可以在决定特别重大事务时,成立专门的临时委员会,针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四、公司的不同政体
    民主制。多数人运用全部权力共同制定法律,并由自己来执行这些法律的制度就是民主政治。民主制体现在公司中就是所有股东都是董事会的成员,也就是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决策权与执行权合一的体制。真正的民主制从来都不曾有过,而且也不可能存在。少数人被迫接受多数人的意志,本身就违反人人平等的最基本的社会规则,极易产生民主的暴政。而且在民主制下,人民不能无休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而人民因此选举产生各种机构来代表自己的意志,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民主形式,所以绝对的民主是不存在的。实行民主制的公司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这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首先,公司的规模很小,使得股东们很容易聚集在一起,大家彼此非常熟悉,经常交换意见和沟通。其次,股东之间具有共同或相似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往往是民营企业,在亲情、友情关系的维系下,很少会发生激烈的意见分歧,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共识。
    寡头制。通过选举委托部分人来执行法律,实现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这种政体形式主要出现在规模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组成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此时的董事成员通常包括股东董事,经理董事,外部独立董事,有的还包括职工董事。这些不同来源的董事组建的董事会,可以形成权力制衡,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兼顾各方相关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较好而且自然的秩序,让最优秀、最有代表性的人来负担公司经营的义务,只要能保证其不偏离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轨道。当然,这种形式会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但那是对于为实现公共意志而奉献出自己全部时间和精力的报酬,应当允许董事、管理人员的高薪酬制度。
    君主制。由一人执行法律的机制就是君主政体。当整个公司的力量全部由一人(通常是董事长兼总裁)控制,此时不会有任何其他相反的动力阻拦或抵消,这种体制以最少的努力收到最大的功效。一般来说,家族企业中的家长制是最能体现君主制的政体形式。家长是封闭性家族企业内的最高权威,往往实行专断决策,什么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统统都是玻璃花瓶,形同虚设。此时的董事会完全掌控在一人手中,是最具活跃性的机构,其做出的决策可以不受任何干扰,但公司运营的成败全都依赖于家长一人的能力和才干。
    公司的内部组织就好像是一国的政治结构,不同的公司拥有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公司的政坛是个硝烟弥漫的战场,不同的人为各自的利益而战。但不管怎样,每个人都必须遵循公司政治的潜规则,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公司政治体制下永久的王者。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M],翟菊秋,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3。
    [3]Jensen,Michael C., "Agency Costs of Free Cash Flow, Corporate Finance, and Takeovers", [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76, No. 2, 198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2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虹远楼10084号宿舍,100029,蔡蕾,1984年7月6日生,浙江省海盐县人,硕士研究生,研究国际经济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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