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和应对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提出的反倾销
目录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3)
(一)、WTO《反倾销协议》的生成……………………………………………(3)
(二)WTO《反倾销协定》的基本框架………………………………………(5)
(三)启动多哈回合谈判的背景原因…………………………………………(5)
(四)对WTO《反倾销协定》及多哈回合谈判的展望………………………(6)
二 、国外屡屡对我国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的原因分析…………………………(6)
(一)欧共体在反倾销问题上对中国适用的"一般规则"和"例外规则"…… (6)
(二)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外因和内因分析………………………(7)
三、如何减少和应对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的对策分析……………(10)
(一)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指控。…………………………………(10)
(二) 我国行业协会在减少反倾销指控方面应如何改进和加强。……………(11)
(三)我国政府在减少反倾销指控方面应如何改进和加强。…………………(11)
(四)对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几点建议……………………………(12)
(五)积极参与WTO多边谈判,制定更加合理的反倾销国际法规 …………(12)
引言
进二十几年来,反倾销一直是国际贸易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自从乌拉圭回合谈判后,贸易自由化在国际上呼声越来越高,世贸组织成员国采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空间日益减少而为了所谓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继而采取反倾销的手段,因为它是WTO所允许的,而且形式合法实施方便并且不易招致出口报复等特点,所以导致国际上滥用反倾销的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增加。在我国加入WTO以来,由于贸易壁垒及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认识不足等诸多内在和外在原因导致外国企业或某些国际组织屡屡向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及提起反倾销诉讼,使我国相关产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并产生了严峻的社会问题,鉴于此本文就是要就此问题对如何减少和应对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因反倾销而造成的损失,以求能够对我国的相关企业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有所帮助。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 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而且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考验。那么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
我们都知道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从其根本入手,所以我们绝对有必要了解一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发展及其利弊,这对于我们更好的运用WTO法为我国相关产业服务会有很大的帮助。
(一)、WTO《反倾销协议》的生成
关贸总协定GATT1947第六条是国际反倾销立法的里程碑,但由于其过于笼统的表述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GATT各方缔约国由此达成共识对其缺陷进行改善。其进程如下:
1.GATT1947第六条出现的必然原因。
GATT与WTO的理论基础要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但是许多国家奉行'以邻为壑'的政策,包括竞争性货币贬值和实施歧视性的高贸易壁垒。这种短视的,非合作的行为被普遍以为是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低劣政策。在很大程度上,1947年创立的GATT的原因是为了防止20世纪30年代贸易战重演,更不用说随后的世界大战了。[1]这就是GATT出现的必然原因。
二战后为推进贸易自由化废除战前各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一些国家开始尝试建立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在1945年11月,美国提出了一份《关于增加世界贸易和就业的建议》的报道,内容包括"国际贸易的多边规则"和"一个国际贸易组织的框架(ITO)",其功能是:"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才能正确使用与外国产品"。
但由于美国国会的阻挠,ITO的建立挫败,后来才缔结了GATT1947作为补救措施。(美国霸权主义初露狰狞)
2. 肯尼迪回合反倾销守则的建立
肯尼迪回合谈判始于1963年,因当时缔约各方逐渐认识到非关税措施(政府参与贸易补贴、海关和行政程序、技术标准等)给自由贸易带来的损害和障碍,故各缔约方同意于1964年成立反倾销政策小组(Working group on Antidumping Policies)来主持该议题的谈判,最后谈判小组对GATT1947第六条进行了部分改进和完善。
《1967年反倾销守则》从内容上讲它解释并发展了GATT1947第六条的规则,从性质上讲它是一个多边协议,各缔约方自由选择是否签署,所以它又是独立于GATT规则的。而第一批签署的有,前联邦德国、希腊、比利时、美国等18个国家或地区。
3. 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
东京回合始于1973年,参加方从肯尼迪的55个增加到99个,加大了谈判的复杂性。由于美国的原因起初反倾销一体并未被列入东京回合谈判中,但由于以下三个原因促使缔约方最终通过了新的反倾销守则:
其一:反补贴法与反倾销法本身有许多相同之处,为了与反补贴法在某些具体规定和概念上保持一致,因此要对《1967年反倾销守则》加以修改;
其二:美国长期背离《1967年反倾销守则》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而让欧共体感到不满和忧虑;
其三:欧共体意识到《1967年反倾销守则》中的某些认定(如因果关系认定)过于严厉,给行政部门所留下的酌情处理的空间太小。
虽然通过了新的反倾销守则,但从整体上看,《1967年反倾销守则》是矛盾与妥协的统一体。因为其一方面细化了《1967年反倾销守则》的有关规定,并第一次明确了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待遇的规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另一方面由于美国的压力取消了"倾销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这一严格规定,这对于限制反倾销的适用、减少贸易保护倾向而言,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4. WTO《反倾销协定》
缔约方在启动乌拉圭回合谈判是普遍认为"反倾销守则"总体上是合理的,有效的并不需要大的改革,因此预备委员会没有将其作为谈判的焦点。但是,发展中国家表达了对"东京回合谈判(包括反倾销守则)的不满,因其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所以从整体上看,由于各方的分歧较大,导致这次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又成了妥协的产物。
学术界对WTO《反倾销协定》的总体评价有正反两个方面:
一方面:其强化和澄清了规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GATT规则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
一方面:其为肆意采用反倾销措施增添了新的可能性,但对于减轻有关滥用贸易措施的担忧它做的很少。
综上所述,从"GATT1947第六条"到"肯尼迪回合"再到"东京回合"直到"WTO《反倾销协定》(乌拉圭回合)",这些反倾销多边纪律的演进表现为:
(1)"倾销、损害、因果关系",并没有实质的改变,因此各国据以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并未发生变化,反倾销所具有的贸易保护性自然也不可能跟除,这就造成了报复与反报复的恶性循环。
(2)反倾销多边纪律的内容日益丰富、完善,其调整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同时其约束力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在程序性方面,多边纪律对缔约方所提出的要求也日益严格和详细,这对于规范和制约各国反倾销措施的采用来说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二)WTO《反倾销协定》的基本框架
在WTO秘书出所编写的《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一书中,将该协定分为以下三部分:
1. 如何认定进口产品被倾销;
2. 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
3. 在发起和进行调查、收集信息、做出认定、征收反倾销税、复审认定以及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方面所应遵循的程序。
其实WTO《反倾销协定》的基本框架也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 原则性、总括性规定,即第1条与第18条。
该两条规定的重要作用在于确定该协定的效力范围与调整范围,明确要求成员方的反倾销立法以及具体的反倾销措施都应与协定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得超越协定的允许范围来采取反倾销措施,同时还规定了成员方向WTO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定期通报有关立法以及反倾销实践的义务,将成员方的反倾销立法和具体采取的反倾销措施都置于反倾销措施委员会的监督之下,并提高立法和反倾销措施的透明度与可预见性。
2. 反倾销措施的实体规则,即第二条(倾销的确定),第三条(损害及因果关系的确定),第四条(国内产业的定义)。这三条规定是WTO《反倾销协定》的核心部分,也是贯穿整个反倾销调查过程的"主线",这就是"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的反倾销调查的基本模式。
而这一基本模式从"GATT1947第六条"到"肯尼迪回合"再到"东京回合"直到"WTO《反倾销协定》(乌拉圭回合)"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实体性规则构建了当代反倾销体制的基本框架以及价值取向(即保护国内产业),使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有了基本的统一性与一致性,同时也决定了反倾销的贸易保护特性几乎不可能得到根除。
(三)启动多哈回合谈判的背景原因
截至2004年9月底,WTO成员方之间发生了51起反倾销争端案,集中已经审结的案件19起,而同时期全部WTO争端案是315起,反倾销案件占近17%,而其频繁发生与WTO《反倾销协定》本身的缺陷有关,其表现如下:
1. WTO《反倾销协定》本身有许多缺漏或模糊的地方,使得成员方在实施《反倾销协定》的具体规则是存在很多的差异。
例如,第2.1条中"正常贸易过程"一词在协定中并没有具体的解释,而这一词却是确定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关键要素之一,从而导致成员方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或需要来界定之一概念。(如在"美国热轧钢"案中双方就对此产生了争议)
2. 协定的约束性、纪律性不够,给成员方反倾销当局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或者成员当局所承担的确定义务过小。
例如,"欧共体对产自印度的棉织床上用品征收反倾销税"案中,双方对"第15条"的约束力以及欧共体(发达成员方)在反倾销当局所应承担的对发展中成员方给予何种特殊考虑方面产生了争议。
(四) 对WTO《反倾销协定》及多哈回合谈判的展望
从以上写到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轨迹是看,无论是WTO《反倾销协定》在具体规则上的模糊性还是在价值取向上的妥协性,均可以看作是WTO《反倾销协定》的"宿命",这也使得多哈回合谈判在反倾销议题上不可能取得大的突破,加上多哈回合会议宣言对反倾销的基本框架的制约,主要成员方的谈判意见趋于"保守","强硬(美国)",或"暖昧(欧共体)"等原因,反倾销规则的谈判不容乐观,尤其是对于普遍主张限制或避免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与误用,改革和完善反倾销措施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恐怕不能对谈判结果寄予太多希望。
再错综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大环境中,在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政治的激烈较量中,WTO只能沿着狭窄的"贸易政策之路",向着遥远的贸易自由化目标艰难而小心翼翼的前行。--这就是WTO多边贸易体制发展轨迹的真实写照。
二 、国外屡屡对我国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上面我们已经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发展及其性质,这对于进一步了解为何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的反倾销会有很大帮助,因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其原因所在,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的反倾销也不例外,那么下面我们就以欧盟为例深入分析一下其原因所在。
在这里我们以欧盟为例进行分析,主要是因为:
首先,欧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目前,中国同欧盟的贸易额已17%的年增长率向前发展,双方贸易额已达到1350亿欧元。2002年,中国超过日本成为欧盟第三大贸易伙伴(仅次于美国)。欧盟是中国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贸易伙伴。10个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后,欧盟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其次,从20多年来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情况来看,双方在许多领域都取得了一定成就,应该说,目前中欧经贸关系正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但也无需否认,在许多领域中,妨碍中欧贸易健康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而欧共体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妨碍中欧贸易健康发展的主要法律障碍之一。欧共体是世界上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措施的地区。早在1979年11月就对中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指控。从1988年起,欧共体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迅速增长。1993-1997年,欧共体针对38个国家的进口产品提起167项反倾销调查,其中中国占25项。到2003年底,欧共体对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约100个反倾销调查。20年来,影响我国约10%的出口,损失在30亿美元以上。
第三,欧盟是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重要的一个"点",若能将这一"点"运用自如,其他"点与面"就可触类旁通。
(一)欧共体在反倾销问题上对中国适用的"一般规则"和"例外规则"
1. 欧共体在反倾销问题上对中国适用的"一般规则"
(1)欧共体反倾销法将所有反倾销涉案国分为两类: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其实行区别对待。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正常价值的确定上适用"类比国制度"和在反倾销税的确定上适用"一国一税制"。由于中国并没有被欧共体相关规则自动看作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上,同意在反倾销问题上在15年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2)"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y)"这个概念在反倾销法中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是在冷战时期这一特定的政治背景下产生的法律概念。从其产生时起就已打上了深深的政治烙印。[2]
按照理论界的观点,在非市场经济国家里产品的价格被认为是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价值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资源,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原材料、能源的价格和工资均由国家决定,产品的价值被扭曲,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成本,因此,要确定一个正常的国内销售价格是不可能的;
第二,货币不能自由兑换,不能对产品的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可靠的比较;
第三,国家垄断国际贸易,出口价格不能反映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
2. 欧共体在反倾销问题上对中国适用的"例外规则"
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中国的出口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个案处理待遇是很困难的事情。虽然欧共体在法律上对来自中国的产品的反倾销政策作了调整,但实践中又采取严格的控制,基本上决绝给予中国的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欧共体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里排除出去,开始有条件的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欧盟是在自我矛盾中跨出这一步的。原因如下:
首先,欧盟跨越这一步是不情愿的、被动的。反倾销政策的变化是中国本身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欧盟不过是加以承认而已;
其次,美国等其他国家已经对中国企业普遍采取"分别裁决"的做法,欧盟感到被动,难以抵挡这个政府的压力,因此,欧盟不得不改变姿态;
再次,欧盟委员会官员承认,这种形式上的变化是一种"政治礼物",他们还没有准备好具体实施目前的这些条件,时间上的安排主要是因为国际、国内各种因素促成的结果。
从上面几个方面看,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欧盟把中国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仍然是其反倾销政策的主要方面和本质方面,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类比国制度"和 "一国一税制"仍然是一般规则,而有条件的市场经济规则和个案处理待遇仍然是例外规则。
(二)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外因和内因分析
1. 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外部因素
(1).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
世界经济史表明,每当世界经济陷入不景气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就会盛行。通常,反倾销案变化比世界经济趋势落后一年。也就是说,全球反倾销案的增减与上一年世界经济状况有关,或者说世界经济状况是国际反倾销的超前指标。随着我国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全球通货紧缩,欧共体也不例外。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欧贸易额已成十几倍增长,2003年超过1000亿美元,并且中欧贸易之间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巨大的贸易逆差。
欧盟的经济事务官员也坦言"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产品大量涌入欧洲,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增多也在意料之中",而且,"欧洲国家需要中国产品,中国的产品成本较低,在欧洲市场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的确给欧洲企业带来不少压力"。[3]
随着关税税额的普遍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减少,尤其是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进口措施的限制使用,反倾销因为其使用方便、任意性、不易遭到报复性等特点而越来越成为各国用来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欧美等发达国家也就更不例外了。
(2).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
对于欧共体来说,"类比国制度"、"一国一税制度"仍然是适用于中国产品的反倾销一般规则。相关内容我们上面已经介绍过了,这里不再重复。
2. 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内部因素
(1)我国企业的非理性行为和竞争观念的落后
长期以来,中国的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策略,以低价求生,通过销售量的扩大来获利。一些企业在考虑自身发展时,希望通过规模经济降低成本,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引尽可能压低价格,就容易造成倾销行为。一些企业在对外出口中的确存在倾销行为。
例如:据香港某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商品的调查中发现有120种商品的出口价格比现有价格低20%。[4]我国出口产品价格指数趋下降趋势。按照这一估计,每年的国际市场价格指数要上升3%,低于3%就意味着出口价格相对下降。[5]很显然,我国商品的出口价格存在偏低的现象。特别是随着我国出口数量的迅猛增长,我国商品对进口国的同类商品构成的威胁不言而喻。
造成这种对出口倾销的行为的根本原因是中国企业竞争关系的落后。传统上,我国企业对竞争的理解局限在价格竞争上,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服务上的竞争缺乏足够的重视。有些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而低于成本销售就是倾销行为,很难找到有力的理由为自己辩护,成功率几乎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不以转变低价竞争观念和制止低价倾销为核心的反倾销对策,都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困境。[6]
(2)我国出口结构的不合理性②
出口结构包括出口商品结构和出口地区结构
①就出口商品结构来说,我国对外出口的商品多为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和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偏低而且竞争过度,容易造成低价倾销形象。墨前,我国已形成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外商投资格局,加工贸易成为贸易与外资相连的载体。这些外商企业多为外销型企业。就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现状来分析,我国的加工贸易相当部分处于典型的简单加工和组装的发展阶段,并将随之劳动力成本的上升逐渐失去发展后劲。
②就出口地区结构而言,出口市场过于集中。我国的出口商品一旦进入某国市场,便蜂拥而入。而根据欧共体反倾销法的规定,出口商品的增长速度和绝对数量增加是倾销损害的典型信号。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出口有65%以上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而对某一地区的出口量大量增加势必会对当地市场造成冲击,从而容易成为反倾销的对象。
例如,1993年我国总共出口不到100吨金属镁,到了1996年则增加到11000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组织欧共体对我国相关产业采取反倾销措施。
(3) 对反倾销应诉不利是遭大规模反倾销调查的诱因
①从1979年欧共体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来,世界范围内对华提起的反倾销指控以多达400起,而中国的企业对反倾销调查往往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敢于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虽然经过国家的多方努力,外经贸部于2001年10月发布了《出口商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后,应诉的比例已经有所提高,但仍有许多企业不愿应诉。
在我国的出口产品中,的确存在一些自我竞相压价造成的低价倾销现象,但有许多就有竞争力的商品,通过积极应诉是完全有机会胜诉的。所以,放弃罂粟带来的后果是惨重的。
例如,在1988年,欧共体对中国和韩国的彩电同时提出反倾销,中国没有企业应诉,而韩国的三星和LG等公司结成战略同盟,充分斯只得提供了应诉数据,并派人住在欧共体总部研究欧共体反倾销法律,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游说,最终赢得了反倾销官司。在中国彩电厂家被迫退出欧共体市场时,韩国彩电几乎占领了45%的欧共体市场,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吃掉了中国企业原来占有的市场份额。[7]
②而在实际中企业不愿意应诉的原应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为对产品的反倾销指控是真对整个行业的,应诉的费用高,但应诉的胜利者却是整个行业;
第二,面对反倾销指控时,应诉企业之间、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之间长互相推诿,不能协调一致,造成有些重要资料无法获得,因而造成无法应诉或应诉不及时的情况;
第三,企业对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了解,自身的企业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或尚不完善,为收集应诉所需的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太大,没有足够的能力应诉;
第四,有些企业所存在的畏难情绪是因为传统观念上讲不愿意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且对于能否胜诉确实也缺乏信心。但是他们不明白反倾销诉讼是不同于犯罪、违约行为的诉讼的,它是一种行政性质的程序而已,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原告和被告。
(4)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存在严重缺陷
在反倾销诉讼中,需要对整个行业进行协调以应对反倾销调查,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令人担忧,其主要表现为:①结构不合理;
②覆盖面窄,代表性不强;
③制度上存在缺陷;
④行业协会中的专业人员匮乏。
(5) 我国的相关反倾销法律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我国应充分发挥中国反倾销法律的威慑作用,对于西方国家里用反倾销法律对我国出口的限制,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完全有权采取国际法的对等原则,可以利用反倾销法的一些原则和灵活规定,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合法的迫使其在使用反倾销法时,也要考虑到其产品在我国可能产生的后果,或者至少使其在处理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时,能够公平合理一些,少一些歧视性和不合理的做法。
三、如何减少和应对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在现有的国际贸易制度下,有效利用WTO所允许的反倾销法律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是国际趋势。如何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提高我国产业的竞争力,运用反倾销规则来保护我国产业安全,抵御国外产业的不合理指控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任务。
在反倾销防范应诉工作中,建立起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三位一体的有机整体。企业是反倾销应诉的主体,但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支持。行业协会在相应的行业中的协调组织等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开发和利用。
由于在上文我们已经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内容,并且对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原因进行了初步分析,这些为我们找出相应的对策以减少和应对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会有很大帮助。
(一)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指控。
1. 企业要积极应诉。
在上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消极对待反倾销调查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以及企业不愿意应诉的原因。而应诉是最起码的一步,是赢得胜诉和挫败相关国家进一步实施反倾销的良好开端。不积极应诉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恶化了我国企业涉外经营的国际环境,也使得进入他国的中国产品也难以避免倾销的嫌疑,同时,也使得某些贸易保护主义实力变本加厉的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例如:墨西哥、印度、巴西等一些发展中国家)
2. 企业必须依法应诉。
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面对反倾销,如果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寻找原因,而是过多地关注法律以外的其它动机于因素,将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在整个反倾销应诉程序中,中国的出口企业应该在多方面与欧共体进行充分的接触,努力摆脱于己不利的局面。因此,中国的出口上应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与有关成员国取得联系,获得他们的支持;另外,要充分利用欧共体反倾销法中的"欧共体利益"要素,积极寻求用户和消费者集团的支持。同过他们的声音把反对的意见传达给委员会,将有利于中国出口商获得有利的裁决。
3. 我国企业要增强反倾销应诉能力的建设与完善。
由于反倾销案件诉讼程序复杂,时间要求高、技术操作性强,因此聘请一位优秀的律师非常重要。但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诉企业的应诉能力同样是不能忽视的。
例如:反倾销的调查时间是固定的,应诉企业必须在提起反倾销调查3周内回答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申请。企业若没有良好的应诉能力是很难做到的。
4. 企业内部层面的完善与加强
(1)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
(2)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战略;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好的与国外企业竞争。
(二) 我国行业协会在减少反倾销指控方面应如何改进和加强。
目前,我国紧迫的任务是将行业协会推向培育服务型,以民间组织的成长发展需要为出发点,以提供政府服务、促进民间组织的责任意识、提高民间组织的公信度为目的。[8]
在新形势下,我们认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应顺应一下5个趋势:
①从挂靠政府部门逐渐走向社会自主发展的道路;
②从双重管理体制向单一的管理体制靠拢;
③从政府主导部门设立逐步走向企业自主设立;
④从政府官员挂帅走向龙头企业加挂帅;
⑤从政府部门指导型走向市场服务型。
(三)我国政府在减少反倾销指控方面应如何改进和加强。
1.加大政府交涉力度,施加政治压力。
我国商务部,各驻外使领馆、外事办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展开政府间交涉,加强对欧共体进口国政府、贸易管理部门和有关产业的接触和宣传工作。通过政府间谈判,宣传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和为来得改革方向,消除以往的偏见,加深对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了解,早日修订对中国市场经济的认定标准,为进一步认定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创造条件。为我国涉案企业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和"个案处理待遇"提供有力的保证。
2.建立国家级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健全的反倾销机制包括预警机制、应诉机制和保障机制,其中预警机制,对于及时把握反倾销发展动态和减少反倾销指控的发生至关重要。而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基础就是建立一个包括国外经济贸易政策及各产业具体发展情况等内容的国家反倾销数据库。这是我国企业的迫切需要,但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是很难建立的。
3.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宏观调控。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介绍了出口企业间因实行恶性低价竞争而陷入反倾销的被动局面问题。而我国在加入WTO后,由于扩大出口权限的同时,未能及时加强对出口的宏观调控,才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出现。所以,我国应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规章来减少和制止违规企业的这种出口倾销行为,从宏观上加以统一协调。
4.积极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市场经济建设步伐。
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规定,在入世后15年内中国仍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我国政府一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切实做到价格由市场来决定;进一步加快外贸体制改革,争取早日结束外汇管制状态。
5.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程远方可以将其与其他成员方发生的争端,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交由WTO争端解决机构,由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如不服决定的,还可以向该机构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如仍不能解决纠纷的,还可以在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前提下,采取报复措施。而我国在加入WTO后,就多了一种解决争端的手段,我国企业也就多了一层保护。
6.加强应对国外反倾销法的研究工作,加快反倾销专业队伍的建设。
中国加入WTO后,要想让中国的产品走向世界,就必须懂得游戏的规则。知己知彼是我们有效的防治和减少反倾销案件发生的最根本的条件。为此,政府部门,特别是教育科研机构,应加速培养一批精通WTO规则及欧共体法律的专业人才,重视对WTO和欧共体反倾销案件的研究,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体系及掌握有关反倾销的法律知识。
(四)对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几点建议
尽快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反倾销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主要是法律问题,用法律的手段依法应对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关键手段,其他手段只能是补助措施。所以,全面而透彻的理解国内外有关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尽快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是应对反倾销指控的前提条件。而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的应对措施才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1. 在有关实体规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WTO《反倾销协定》和欧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我国《反倾销条例》相关概念定义中的模糊性,尤其是在有关"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方面。
2. 在程序规则上,应进一步对发起调查的方式、调查方法以及如何获得最佳信息方面进行改进。
3.进一步改进我国的行政复审及司法审查制度。
(五)积极参与WTO多边谈判,制定更加合理的反倾销国际法规
目前,WTO第6条关于反倾销规定给予世界各国反倾销行政当局太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发达国家堵截发展中国家低成本产品的有效武器。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理应充分行使成员国的权利,在未来的多边谈判中,参与修改WTO种种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陈规陋习,例如,在判定倾销案件中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方法、倾销行为认定、倾销危害的计算等各方面都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