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教学目标与方法初探
【摘要】从民事诉讼法教学的视角,对其课堂教学目标及方法进行深入探讨,认为教学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力求灵活多样。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从不知到知,在识记的基础上加深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学会具体运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教学目标;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法是法律专业的统设课程,是学生必修的一门法律基础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之一,具有可操作性、应用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但在已往的课堂教学中,教法上采用填鸭式、一言堂,教师是教学的主体,学生是被动的接受对象,由教师向学生灌输教材的内容,而且偏重于理论部分的讲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记笔记、背概念、背法条,应付考试,被淹没在深奥的理论和枯燥的法条中,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因此,改革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就是如何使自己的教学方法与学科特点相适应,探索从既符合课堂教学规律,又能让学生学得快、学得活、学得轻松的有效途径,逐步形成体现自身特点的教学风格。要达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改变教学观念,明确课堂教学目标,切实掌握课堂教学应遵循的规律与方法。
一
法学专业的学生,一般都是经过高中教育的,有一定文字基础和文字运用能力,这为我们的课堂教学提供了较好的条件。但是,法学知识对于他们来说是陌生的,所学内容除公共课程外,差不多都是第一次接触,因此,课堂教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让他们尽快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培养他们有法律专业方面的自学能力,为进一步理解进而具体运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活跃课堂气氛,切记枯燥说教。学生刚刚接触法律,会感到新鲜和神秘,这是非常好的开端,但是时间一长,就会由新鲜逐渐感到枯燥乏味,会因失去兴趣而导致对记忆的排斥,甚至产生厌倦情绪。因此,教师应随时注意动向,尽快调整教学方法,切记枯燥说教,力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课堂气氛活跃。比如,在讲述民事诉讼法概念时,可首先提问:"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会自觉不自觉地与他人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那么,有多少种解决方法?"私了"、"他人调解"、"申请仲裁"、"到法院打官司"等方法便被学生提了出来。接下来教师便自然讲授"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最具权威、最有效也是最为彻底的救济方法。而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各种法律就是民事诉讼法。"选择好的切入点,有时能起到很好的效果,能够引导学生有的放矢地将教材内容与他们感兴趣的现实热点相对应,突出教材的针对性、科学性及文字表述的完整性、概括性,从而促使他们消除乏味感,对所学的知识概念记得牢、记得准。
归类整理资料,扩大知识层面。法律教材综合性强,有广度,文字表述相当精确,加之句中常有专业术语,有些术语和文学语言形似神异。作为一种"操作规程"的民事诉讼法则更多地表现了条理化、形式化、抽象化的特点。讲解时,就需要针对该特点,作到有的放矢。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三大程序法之间互相联系密切,基本原则、制度、程序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常出现同词不同义现象。刑事诉讼法的提审、拘传、重审、再审、执行等概念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涵就不一致;行政诉讼法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含义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教师在对比中讲解。这些概念容易引起学生的误解,所以特别需要理解和记忆,因为必要的记忆是认知的基本途径。在教学过程中会发现不少学生在表述概念时,因概念混淆或记忆重叠而用语不当,不是张冠李戴便是把不相隶属的内容"合而为一",将一些法律概念串用或误用。究其原因,一是一知半解,受习惯说法的影响;二是记忆不牢,导致相互错位。因此,每一章节讲授完毕,有必要对所学内容进行归类整理,发动学生找出其共性和个性,从本质上明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比如,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当事人、证据、程序等制度构成其主要内容,在讲解相关内容时,应提纲挈领地抓住主线,列出表格,让学生对比、记忆。这样归类整理,可以突出知识的整体性,避免遗漏与重叠。实践证明,引导学生在归类中对比,在对比中记忆,在记忆中区别,是极为有效的学习方法。
二
理解与识记虽然表现为两个层次,但又不能将其截然分开,严格地说,只有真正理解了,才算是真正识记。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仅不能上升为理性认识,而且会很快从记忆中丧失,更谈不上具体运用。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将指导学生理解教学内容作为教学的重要环节,具体操作,可从两点入手:
其一,运用生动而确切的课堂用语,深入浅出地点拨学生。从识记的角度上看,人们对从未接触的新的信息,总有一定的排斥性,很难一下子接受,只有将它置于人们头脑中已有的意义定位系统之中,人们才能逐渐了解其真正的意蕴。如果我们不切实际地、不分对象地一味抛售新的概念,没有把新概念与旧的知识概念加以对比并与需要的命题相结合,让学生在对比中加深理解,明确新的概念由来与原理,势必弄得学生由误解而产生思维方式的错误,那么,这堂课就失败了。例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当事人适格"概念晦涩难懂,在解释时,先讲解传统当事人的定义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遭受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再说明由于实际中与案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当事人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现象比比皆是,因而自然引入"当事人适格"概念以弥补传统当事人概念之不足。这样以来,学生理解就容易多了。因此,课堂用语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力求符合学生实际,尤其要引导学生在理解上下功夫,切忌为赶进度而忽视了质量,坚持"宁可慢一点,也不让学生盲一点"的原则,盲目赶进度是课堂教学大忌。
其二,运用辨证分析方法,启发学生多方面理解问题。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与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而又相互矛盾的,法学概念也不例外。有时,一种概念摆在面前,若无一定的正确判断能力,很难看出其中的要点,甚至把他同其他相似的内容相互混淆。作为教师,就要提前意识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那些误解,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就民事诉讼法来说,是建立在"本土资源"的基础上研究开发的,其发展过程较之其他学科缓慢得多。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方面要改革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极易导致司法腐败的陈规陋习;另一方面对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完善或未规范的内容加以修改、增补。所以要结合审判实践充实课堂教学内容。如讲述"审前准备程序"时,就要运用辨证分析原理,用发展的眼光对待教学内容,不仅要讲解现行立法与规定,而且要更多地结合审判实践讲解该程序在实际中存在的弊端及解决途径。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什么是"独立的审前程序",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等,从而开阔学生的视野,加深理解审前准备程序的特点及作用,很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这样以来可以及时纠正他们思维方式的错误,让学生对有关概念有一个全面而完整的认识,从而达到加深记忆,提高理解能力的目的。
三
运用能力是其他各种能力的高级阶段,是课堂教学的最终目标。学生离校之后,将奔赴各个执法岗位,他们执法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取决于其在校学习的优劣。因此,提高学生的运用能力是课堂教学的核心所在。
以学生为课堂教学的主体。教与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两个方面,单靠教师的积极性还远远不够,越俎代庖将事与愿违。只有让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并成为课堂主体,才能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这无疑对提高他们的运用能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必须注意的是,实行这种民主化教学模式,要求教师要讲究方式方法,对于不同的教材、不同的内容、不同的理解能力的学生对象,采取不同的对策。绝大部分学生都希望老师多给他们讲案例,带他们多接触实际,因此,案例教学法是最好的突破口。课堂上,结合案例使学生不仅了解该内容的实质,更多地能够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很好地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去。比如,在讲"法院主管范围"一节时,教师举出一则"刘某诉某高校在自主招生中规定的不合理条件"案例,让学生讨论此案是否属于法院收案范围。讨论中,学生各抒己见,展开辩论,教师参与点拨,诱导学生对案例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由老师对该案的处理作总结:强调高校由于对招生享有自主权,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因此所发生的争议也就不属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从而加深了学生对主管范围这一难点的认识和理解。另外,教师在讲课时,应当允许学生随时举手发言,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老师展开争论,对其观点进行质疑。民诉法中的许多观点在法学界都有争议,鼓励学生对这些有争议的观点大胆地提出自己的看法。这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形式,对于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加强对学习内容的进一步理解,提高实际操作水平,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实行课内课外相结合,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众所周知,法学理论来源于实践,而实践又反过来充实理论,发展理论。如果学生仅埋头于理论而忽视了实践,即使学的多、考分高但实际运用能力差,也有悖于学习方向。不少学生平时学习尚可,一遇到案例,便手足无措,不知道用什么概念去分析联络。这种现象出现在学生身上,但根源还是在教师身上,其症结在于理论与实践脱节。因此,课堂教学必须采取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统一的措施。具体方法有很多,这里试举出一、二。①根据教学内容,安排必要的时间,指导学生组建模拟法庭。具体做法是将学生分成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律师组等四小组,分别由若干学生演示完成。学生一旦成了"审判员"、"律师"、"当事人",就会站在各自所扮演的角色立场上,认真揣摩,逼真地模拟法院及律师事务所的全部办案过程,从而培养了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②针对教师长期从事教学活动,普遍存在理论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不足的现象,充分利用社会的人力、物力为教学服务。一方面,聘请法官、律师,到校为学生讲课,学生可以面对面地和他们对话,了解他们在审判实践和代理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带领学生走出课堂到法院观看庭审过程,了解法院对案件如何审理,律师如何为当事人辩护的过程,增加感性认识。③利用多媒体教室,有针对性地选择如《中国法庭》等一些庭审录像片进行播放。通过观看,使学生对庭审过程有了一个清晰完整的印象,大大增强了教学的直观性,能收到较好的课堂效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教学本无固定模式,不同的教师对同一内容的教授方法也不尽相同。但是,教学目的却是相同的,即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对教学内容从不知到知,并在识记的基础上加深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学会具体运用。从识记到理解再到运用,这就是课堂教学环节中必须经历的既有联系又逐步加深的三个层次。民事诉讼法教学尤为如此。
作者简介:
陆岳松,安徽安庆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