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败俱伤的物权法草案(第五稿)
——质疑胡康生主任的“有机统一说”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企业改制研究所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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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中国物权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五次审议,最新的法律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条文的直接引用,并无实意。值得关注的是,胡康生副主任委员今天在作说明时说,“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胡主任的说法带有典型的政治话语色彩,但令人困惑的是,一方面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特别关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另一方面又标榜国有、集体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两者又怎能成为有机统一体呢?强调了公有的主体地位,那么必然意味着其他性质的财产处于从属地位,也就是说,在物权法的聚光灯下,财产仍然根据“出身”划分了优先次序,各类财产之间的差序格局仍未打破,在此前提下,平等保护并无存在余地。反之,如果强调平等保护,则国有资产的特别保护便无生存空间。遗憾的是,物权法草案却既要鱼,又要熊掌,并且声称鱼和熊掌是个有机统一体,开创了独特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逻辑。
实际上,公有制为主体,确实与财产的平等保护并无冲突。公有制为主体,体现的是一种事实状态,即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些。而财产平等保护在纯粹是一个法律态度。二者并不搭界,并且本来《宪法》解决公有制这一政治问题,《物权法》解决物的平等保护、归属流转这一法律问题,恰恰可以理顺公有制和平等保护的关系,但现在公有制写入物权法,打破了这一科学的职能分配结构。《宪法》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是从政治层面考量,为维护社会主义,需要让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物权法》的使命与《宪法》不同,前者旨在解决财产归属与流转这一法律问题,不应越俎代庖,强要承担《宪法》确立国家大纲之职能,如果生硬引入《宪法》公有制的规定,不仅引发逻辑错位,而且与物权法的使命不符,打乱整个物权法自身应有的法律体系。政治政策与法律逻辑的杂糅,使得物权法沦为四不像的杂文,既误读了社会主义,也误读了市场经济。在《物权法》里面追求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双重目标,反而会造成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两败俱伤,这样的《物权法》倒是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特点,但并无优越性可言。
物权法之所以出现一手强调公有制主体,另一手强调平等保护的“特别的”有机统一体局面,背后反映出物权法妥协了保守意识和改革意识的妥协,以巩献田为代表的所谓“新左派”的反扑,导致物权法立法脱离法律的轨道,掺杂了太多意识形态的因素,打乱了一个法律应有的特质,并“有望”最终导致物权法,乃至今后民法典立法的大溃败,改革的力量积蓄多年,仍然脱不出意识形态的手掌心,即便暗渡,终究还是过不了陈仓。这也再次提醒人们,在政治体制改革徘徊不前的大前提下,法律改革不可能有大的作为,陈云同志有“鸟笼经济”一说,江平老师对法治经济也有类似比喻,以此观之,政治体制正是困住法律改革的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