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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传统法律中老人优待制度

作者:匿  名
[摘要]:对老年人的优待制度是我国传统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了传统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统治者维护和巩固统治秩序的重要措施。优待老年人的制度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等各个方面,内容制度化,体系化,并具有伦理性,实质保障薄弱性以及关联性等特征。
    [关键词] 传统社会 优待老年人 法律制度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优良美德,集中体现了传统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作为维护传统社会秩序的我国传统法律也在许多方面设立了优待老年人的措施和制度.
    考较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孝道思想.<诗经,蓼莪>:"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中国传统社会重血缘,强调家族伦理本位,家族成员根据其血缘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父母辛苦抚育,教导儿女成人,让其年老体衰多病时能安享晚年,是子女不可推脱的责任;恪尽孝道,是子女必须履行的血缘伦理义务."元恶大趼,引惟不孝不友"(《尚书,康诰》),逃避背弃孝道定会遭到社会的唾弃与惩罚.相应的,国家也从法律层面积极督促子女履行义务,并提供各种便利.2,大同理想及"仁政"的体现.《礼记•礼运第九》:“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大同"理想是儒家伦理政治的理想图景,保障那些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的正常生活,使之免于"转徒于沟壑"被看作施行"仁政",是巩固历朝政权道义合法性的重要举措.“以民为本,本固邦宁”,对相对弱势的老年人以优待是"固民本"的一个重要方面.3,传统报应观念的影响.《易,坤,文言》:"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荀子,宥坐》:"为善者天报之以福,为不善者天报之以祸."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传统报应观念实际上是一种伦理报应观念,它强调一个人行为的向善还是为恶,不仅影响着本人,还关联着家族乃至后世的幸福,勉励人们"行善去恶"."君子致其道德而福禄归焉.夫有阴德者必有阴报."(《说苑,贵德》),尊敬,善待老年人是被认为一项善举,因此,施行者会得到善报.4,维持乡土社会秩序.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流动性差,变革慢,老年人熟悉风土人情,掌握丰富的农业生产知识,饱经世道风霜,在村镇与宗族中居于核心地位,而且行事审慎保守,在法律上赋予老人以特权与优待,有利于加强对村镇的控制,减少统治成本,从而巩固王朝的统治.
     优待老年人首先需要合理地界定法律制度上老年人的年龄标准。先看古代对老年年龄的界定.《说文解字,老部》:"老,考也.七十曰老.从毛匕.言须鬓变白也."《礼,曲礼》:"六十曰耆,老,指也,不以力役,指事使人也."《礼,曲礼》:"八十九十曰耄."《说文解字疏》:"耋,铁也,老人面如铁色."以上主要是生理上确认老年人:须发变白,肤色如铁,行动,生活能力减弱,需要他人照顾等等.自然生理上的老年年龄虽然有重要参照意义,但不能完全等同于古代法律优待老年人的年龄标准.实际上,统治者对老年人的优待同老年人对国家履行过赋税,徭役密切相关的,------只有履行了对国家的义务后才有可能享受国家给予的优待。统治者往往在民丁达到免除赋税徭役的年龄后对其给予诸多优待,因此,古代法律对民丁免除赋税徭役的年龄往往是确定老年人的起始标准.<周礼,地官,乡大夫>:“以岁时理其夫家之众寡,辩其不任者,国中自七尺以上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意思是对于居住在“国”与“野”的民丁,六十岁与六十五岁分别是其免除徭役的年龄。《汉仪注》:“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通典,卷第七,丁中》:“晋武帝平吴后,有司奏:……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1)西晋是以六十六岁为免除徭役的年龄。<新唐书,食货志一>:"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2)实际上,各朝免除徭役的年龄多有变化,为缓和阶级矛盾或标榜德政,对免除徭役的年龄多有降低。
     古代对老年人的优待是多个方面的,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
    (一) 经济方面的优待
    1,衣食资养与赈济。老年人往往缺乏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来自家庭和国家的物质帮助,同时,老年人辛劳一生,对家庭和国家尽了责任,因此,使老年人免于饥寒是子女和国家道义上的责任。例如,汉代《二年律令,傅律》中规定:“大夫以上九十,不更九十一,簪 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伍九十五以上者,禀鬻米月一石。”(3) 特别是在遇到饥谨灾荒时,官府往往对老年人予以特别救济,使之能保全性命。元朝《大元通制条格》(卷四,户令,鳏寡孤独):“ 中统元年五月,钦奉诏书 款: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夫民之无所告者也,前诏已令所在官司于官仓内支量赈瞻,更仰各路宣抚司遵依朕意施行。”(4) 并且,某些朝代还规定了官员救济不利要承担刑事责任。《大明律卷四,收养孤老》:“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止)以监守自盗论。”(5)即在官员辖区和职责之内出现老疾之人无人赡养,贫病而死,相关的官员就要按照封建法律予以重处的赃罪中的“监守自盗”论处。暂且不论这种规定能否得到现实的执行以及执行的可能性,起码表明了救瞻孤老是官府的重要职责。
    2,减免租税。老年人为改善和提高经济状况,多从事一些经营活动。虽然我国传统上重农抑商,但为改善老年人的经济条件,对此,政府一般给予赋税上的减免。汉代对王杖老人规定:“列肆贾市,勿租。”(6)这是对市场中在固定场所经营的老人免除租税。并且进一步规定:“有旁人养谨者常扶持,复除之。”即对王杖老人无扶养义务而对其扶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则给予该扶养人免除徭役的优待。这种做法更有利于鼓励养老不必亲的社会风尚。
    有学者往往把国家免除达到一定年龄的老人贡赋和徭役的义务视为对老年人的一种优待,实际上,老年人因为生理原因其时往往缺乏和丧失了劳动能力,让其承担贡赋和徭役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这只是针对老年人孱弱的生理状况的顺应措施,谈不上优待。
    (二)政治方面的优待
    古代统治者很注重老人的教化功能,给老年人较高的政治待遇,维护与保证老人的权威,创造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环境。
     早在周代,《周礼,秋官司厉,第五》载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齿者,皆不为奴。”古代社会是一种身份社会,奴的地位十分低下,往往是“律比畜产”。使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为奴,可以使其免于驱使,保全性命。
    在汉代比较突出的是“王杖制度。”在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傅律》中规定:“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 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7)王杖是一种顶端带有鸠形饰物的木杖。 据《后汉书,礼仪志》:“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8)在武威出土的“王杖十简”和“王杖新简”中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制诏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辱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节)第,行弛旁道”“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9)从中可以看出王杖老人享有以下的政治优待:王杖老人具有六百石官员的政治身份,可以自由进出官府;无论官员还是百姓,如果肆意对王杖老人进行殴打,骂詈以及侮辱,则是犯下大逆不道之罪,要处以弃市的死刑;在出行时,王杖老人可以走皇帝和官府专用“弛道”旁的道路等等。同时,汉代受有王杖的老人在适龄老人中的比率也是较高的。有学者对连云港尹湾汉墓出土简牍《集簿》中所载当时东海郡受杖人数数进行了分析:90岁以上。全受杖;东海郡适龄人口受杖率最高约为26%。(10)可见,王杖制度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推行。
     唐朝对老年人施行有“假版授官”制度。《唐律疏议,卷二,名例,以理去官》:“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听以赎论。”[疏]议曰:“假版授官,不着令,式,事关耆年,听以赎论,不以假版官当罪,其准律不合赎者,处徒以上,版亦除削清。”(11)按唐制,五品以上官制授,六品官敕授,授人以虚职或虚衔,谓之版授。假者,借也。假版官即借官版以授官也。官版多授与年高望重之人。版授官之制周,隋已有。唐朝版授如《旧唐书,卷四高宗纪,显庆五年二月辛巳》:“年八十以上,版授刺史,县令。”(12)《旧唐书,卷七,中宗纪,景龙二年二月乙酉》:“天下妇人八十以上,版授乡,县,郡等君。”(13)简而言之,授与官版的老人虽不享有实际的职权,但可以收赎某些罪。从律文可知:授予官版的老人犯流罪以下的罪行可以收赎。实际上,授予官版的老人享有政治和法律上的双重优待。
    明朝在政治上对老人的优待更有积极的一面,赋予其社会管理与维持的职能,使之不仅仅成为老年人的荣誉和优待,更使老年人成为维护封建王朝统治的基石。这方面的举措早已有之,例如汉高祖入取关中时就与乡老约法三章,后诏令:“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毋徭役,以十月赐酒肉。”(14)明代规定的更为详细和制度化,特别是出身民间的明太祖,十分重视老人在维护统治秩序和宗法伦理的作用,专门颁发特别法令。例如《洪武榜文》载:“今出令昭于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15)在这里,里老不仅具有类似于官吏的职权,还成为封建国家维护乡村宗法伦理统治秩序的重要一环,使国家威权的触角深入乡村。里老的职责范围基本囊括了乡土社会的各个方面,除了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外,里老都有权决断,并且里老的决断是进入正式司法秩序的必经程序。同时还规定:“乡里有等顽民,平日因被老人责罚,怀挟私恨,以告状为由,朦胧将老人排捏妄告者,事发,顽民治以重罪。”(16)国家严厉打击那些报复陷害里老,以泄私愤,干扰里老公正断决的不良分子,为里老安心行使职权,维护其权威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法律方面的优待
    这里的法律优待是指律令等法律条文在诉讼程序以及定罪量刑上对老年人包括与维持老年人正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人予以优待。
    1诉讼程序上的优待 在古代,由于“有罪推定”的观念,缺乏科学的检验方法,侦查手段单一,落后,以及过分强调疑犯口供成为定罪的关键等,为获取口供定罪成狱,往往对疑犯施加拷讯,而老年人自身身体孱弱,难以经受折磨,一般对其予以宽容。如〈唐律疏议,断狱〉:“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并不合考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17)即对其不能通过刑讯来获取口供,只能根据众人的证词定罪,若官吏违反规定对老人进行拷讯逼取口供,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古代吏卒执法粗暴,监狱环境恶劣,犯人还须身带刑具,这种状况多导致体弱的老人丧身。因此,须对老人予以变通。如汉景帝后元三年下诏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着令:年八十以上。。。。。。当鞠系者,颂系之。” (《汉书,刑法志》)(18) 颂系,即在脖子上象征性地带上绳子。即被拘押时老年人可以不用被枷锁。汉平帝元始四年下诏曰:“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勿得系。”(《汉书,平帝记》)(19)这里进一步规定除犯不道重罪,由诏书指名拘捕外,连象征性的措施也不用了。
    2定罪量刑上的优待.老年人因其生理原因,年老体衰,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减弱和丧失,法律一般比照常人豁免其罪和减免刑罚。汉宣帝元康四年诏:“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深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汉书,刑法志,宣帝元康四年诏》)(20)又如《唐律疏议,名例,老小及疾有犯》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21)即 70岁以上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80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其他犯罪不加刑;九十岁以上,虽犯死罪,也不判刑,并且有其受他人指使和教唆而犯罪只是处罚“教令者”。同时还规定:“诸犯罪时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依老,疾论。”(《唐律疏议,名例,犯时未老疾条》)(22)当然,老人因为行动能力的减弱和缺失一般来讲不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侵害,因此,对其适当的宽容也不会威胁统治秩序的稳定。同时,对于处以刑罚的老人也多免于监押和免除居作(免除劳役)。
    另外,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对老人减免罪责条文的空子,利用老人做违法之事,法律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例如,古代法律设立反坐之罪,对蓄意诬告他人的不法分子,给予所告之罪的惩罚。有人往往幕后指示老人出首告劾,法律对之不予宽贷。(嘉庆二十三年刑部例)“嗣后各直省民人越诉之案,如系妇女及年老残疾之人出头健讼,倘审属虚诬,罪至军,流者,。。。。。。概不准收赎之语。” “部议直省妇女及年老,废疾翻控之案审属虚诬者,如因伊夫及尊长被害或病子情切,怀疑具控,俱准照律收赎,自应如此办理。即听从主使出头诬控之案,承审官亦应当堂明白晓谕,令其供出主使之人按律治罪。该犯听从出名,仍准其收赎。若坚不将主使之人供明,始不准其收赎。俾知据实自究 ,庶明刑之中仍不失钦恤之义也。”这里,只有把幕后指使之人供出才能对老人按律收赎。
    
    3存留养亲及类似制度。例如《唐律疏议,卷三,名例,犯死罪应侍家无期亲成丁条>P256:“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谓非谋反以下,内乱以上死罪,而祖父母,父母,通曾,高祖以来,年八十以上及笃疾,据令应侍,户内无期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若敕许充侍,家有期亲成丁者更奏,如元奉进止者,不奏。家无期亲成丁者,律意属在老疾人期亲,其曾,高于曾玄非期亲,纵有,亦合上请。若有曾玄数人,其中有一人犯死罪,则不上请。”(24)即侍亲缓刑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所犯之罪不是十恶重罪;二是罪犯有曾,高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老疾,缺乏或丧失生活劳动能力;三是除罪犯自身之外,家无其他成年人丁。这里的老,指八十岁以上老人;疾,指笃疾以上。这表明存留养亲之法并不是为罪犯而设,乃是对老疾之人的怜恤,使其不致因子孙犯罪受刑而失去侍养。这是针对犯死罪的情况,在犯流罪以及徒刑应役之人是单丁时,法律也相应规定不必远配他乡和免除居作,并且适用的条件更为宽松,由主管部门据法办理,不必就个案呈请皇帝裁断.其它对罪犯的处遇措施若不利于对老人的养瞻,也多予以变通。如唐朝以后历代有“杀人移乡”的制度,即在斗殴杀人等严重暴力案件中,为防止原被告及其亲属之间相互复仇,造成冤冤相报的局面,规定罪犯服刑后,仍发往边远地区安置。但假如罪犯家中有年老的直系近亲属需要赡养而无其他成年人丁,一般仅是迁往临近州县,就近安置。
    从上文可见,我国传统法律中对老年人的优待措施与制度是详细和全面的,有以下几个特点:(1),价值取向的伦理性。法律主要功能不仅仅是对具体情况的规制,更在于通过惩罚与鼓励一定的行为实现对民众行为的指引,宣扬该社会核心价值观,以维持和巩固一定的社会秩序。传统法律对老年人的诸多优待的目的同样如此。“孝道”是我国传统宗法伦理社会核心的价值观念;“尊老敬老”也是传统社会着力提倡的良善风尚,对老年人优待的措施无不体现着“亲亲尊尊”的价值取向,特别是法律不合于或更有利于伦理观念的宣化4,往往根据“情”和“理”对“法”作出变通。(2)优待措施的关联性。传统法律对老年人的优待措施不仅仅局限于老年人自身,对于那些与保障老年人安享晚年有密切关系之人以及义务救助老人家庭成员外的其他人,法律也给予宽贷或给予鼓励,以彰扬“尊老敬老”的良好风俗。(3)实质保障的薄弱性。传统法律虽然在经济,政治方面采取诸多措施对老年人予以优待,但是实质保障的效果是难近人意的。如传统法律规定了许多救济老人的措施,但还是一种补充性的恩施措施,老年人养老主要还是依靠家庭供养,难以抗拒较大的风险,没能建立较为完整,制度化的保障体系。可以说,法律上的规定主要还是一种倡导性与引导性的规范。
    我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如何更有力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创造一个舒心惬意的生活环境,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是一个迫切而现实的问题。我国传统法律对老年人的优待措施虽然有着强烈的宗法伦理取向,有些观念和措施与现代社会相背离,但仍有着广泛的借鉴意义。例如,现行刑法在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上,以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减轻刑罚。实际上,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其认识与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与正常人相比大为减弱甚至丧失,并且,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有必要确定一个合适的年龄标准,把达到该年龄的老人确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能力人。再如,现今老年人犯罪逐年增多,一方面需要采取减少和防止老年人犯罪的措施,另一方面,对于处以刑罚的老年人应采取一些更为人性化的措施,除提高假释适用率以及监外执行外,还可探讨用社区服务等保安处分替代监禁的方法。再如,对于独生子女犯罪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其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如何纳入社会化的保障体系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1,
    
    
    
    
    [注释]
    (1)杜佑 《通典》 中华书局 2003年版 P154页
    (2)欧阳修 《新唐书》 中华书局 1975年版 P1342页
    (3)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P181页
    (4)郭成伟点校 〈大元通制条格〉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P57
    (5)刘海年 杨一凡主编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续编 第四册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P89页
    (6)〈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载〈汉简研究文集〉 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4年版 P60页
    (7)同(3)
    (8)范晔 〈后汉书〉 中华书局 1982年版 P3124页
    (9)同(6) P60—P61页
    (10)参见〈汉代“王杖制”新探〉 魏燕利 〈许昌学院学报〉 2005年1期 P82页
    (11)长孙无忌等撰 〈唐律疏义〉 刘俊文点校 中华书局 1985年版 P41页
    (12)刘昀等撰 〈旧唐书〉 中华书局 1986年版 P80页
    (13)同上 P146页
    (14)班固 〈汉书〉 中华书局 1983年版 P33—P34页
    (15)刘海年 杨一凡主编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 第一册 科学出版社 1994年版 P635页
    (16)见〈皇明制书〉卷一零 〈教民榜文〉
    (17)同(11) P550
    (18)同(14) P1106页
    (19)同上 P356页
    (20)同上 P1106页
    (21)同(11) P299—P300页
    (23)同上P311页
    (24)薛允升 〈明清律囊编,名例,老小废疾收赎〉载〈中国珍稀法律续编〉第8册 杨一凡
    田涛主编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 P42页
    (25)同(11)P256页
    问号处:上鸟字去一点,下面一个衣字
    
    作者:上海师范大学200级法律史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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