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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弈分析浅谈依法治税

作者:支红妍
关键词:博弈性质 税收问题 问题根源 立法建议

    经济学家假定人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因而人们从利己主义出发作出的选择结果在整个社会总体上可能并不是最优的. 市场经济是复杂的利益多元化系统,在这样的系统中自然也不存在局部的利益最大化之和等于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局部和整体利益上的矛盾是很多问题的社会根源,所以市场经济会达到或趋向帕累托最优这一观点事实上在个体之间及个体与集体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可能无法实现.这种个体与整体的博弈关系,是导致摩擦增大、工作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也是国家作为管理者所力图消除的一种关系。事实告诉我们,整体和局部的矛盾是不可能灭失的,由其引起的博弈关系也就必然随之存在。因此,如何对博弈关系强度的进行有效控制从而弱化这种矛盾应该是国家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

    博弈的方法从根源上讲是数学的方法,用其理论分析问题就是首先把现实情况翻译成博弈模型,用数学的方法求解,之后再返回到现实生活中加以运用。博弈论可以解释许多低效率现象的原因,找出导致低效率的制度性根源,从而帮助政府制定、修改政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税收,成为人们经济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内容。税收关系,即是一种博弈关系,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利益不断产生摩擦,偷税漏税事件的时有发生无疑会对经济建设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如何均衡征纳双方的利益并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是问题的焦点,博弈理论也许会对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提供理论依据。

    一、博弈模型

    征税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维护国家利益即依法征税,二是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即因为受贿等行为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税,而这种违法的行为既有被发现的可能也有不被发现的可能。设征税人依法征税的收益为X,其中包括征税人工资,各种福利,良好名誉等等,征税人执法犯法的收益为Y,表现为收受的贿赂等。设征税人执法犯法如果没有被发现则其收益为X+Y,而被发现的成本是X+Y+Z(Z为因被发现而发生的罚款等损失),假设不被发现的概率为A,则违法的前提是X+Y<(1-A)(X+Y+Z)。

    二、 弈模型的分析

    由此模型的数学角度可以看出,A即被发现的概率及Z惩治力度均即起着至非常重要的作用,即当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大或者一旦被发现就要承担极其重大的责任时,纳税人选择舞弊的可能就会降低,这里我们同样不能忽视X与Y的作用,如果征管人员工资待遇及各项福利非常优厚,衡量利弊后他们多数会为保全自己的现有利益而不去进行执法犯法,相应的除非Y的值很大才会使其动心,而Y值过大又会超过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从而使其选择依法纳税。

    制度是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博弈的基本规则,同时制度又是在博弈中产生的①博弈是为了均衡,纳什均衡即是指当你知道别人的选择时,你就能作出对你最有利的选择。因此,在征纳税过程中征税者的信息应该是完全公开的,纳税人只有先了解征税人及征税制度后才有可能作出缴税或逃税的决定。

    通过以上分析,把公式运用到实践中,笔者对我国税收征收建议如下:

    1、加强处罚力度,同时对征管者的自由裁量权作出限制在立法方面。改革现行罚款制度,核心是提高罚款率。现行《税收征管法》对一些偷税漏税行为规定的50%的处罚下限,并不能有效追缴税款,即使是100%的查处率,逃税者仍然会选择逃税,就更不要说威慑了。所以从立法角度应该使违法成本高于或大大高于逃税者的收益。我们不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西方国家由于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对逃税实行轻罪重罚,奉行“只有纳税和死亡不可避免”的信条。重罚之法不仅可以降低均衡稽查概率,缩小实际稽查概率与它的差距,而且提高纳税人逃税的期望成本,从而对逃税行为构成强大的威慑力,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设想如果将罚款率提高到1 —10 倍,则效果必然显著。

    税收自由裁量权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基于税收目的通过自由判断自由选择而作出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这种选择权造成了税收人员的权利滥用和执法犯法,因而对这种权利的限制和约束是必不可少的

    2、适当扩大检查力度、检查概率,扩宽检查范围

    建议引进类似“严打”的模式,针对现今社会中大量存在的猖狂逃税者予以质上和量上的重度打击,以取得震慑的效果。但从“严打”的教训中我们可以知道一时的重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一味强调通过扩大稽查队伍来提高实际稽查概率,不可避免地会加大稽查成本,从长远看反而会提高逃税的概率。所以,更应该采取的是不断提高稽查队伍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降低单位稽查成本,在一定的稽查成本条件下,提高实际稽查概率。

    3、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并一定程度上提高其福利待遇从侧面提高舞弊成本。

    从某种角度上讲征管人员的素质是至关重要的,日本官方人员在总结其税收发展迅速的原因时,将高素质的税收征管人员的队伍排在首位。即使需要支付一定量的成本,与其超高的收益相比,培养税务精英队伍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任务。

    另外,在市场经济下,给以一定的经济支持也是必要的,如果能使征管人员为了保持已有的利益和地位都选择放弃受贿,选择依法征税,那么这样的投入相比起大量的税收流失来讲仍然是物超所值的。

    由于上述模型比较抽象,舍去了一些影响逃税行为的因素,其中有些是比较重要的,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成为影响逃税概率的决定因素,因此也应加以考虑。这些因素主要有:

    1 税务机关对税收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从而造成逃税。

    2 纳税人不了解税收法规,不进行税务登记,“不知不觉”间构成了逃税。

    3 税务机关未提供便利的纳税条件,导致纳税人纳税成本过高,也会提高逃税的可能性。

    4 税务机关未采用先进的征管技术,如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征系统而导致逃税。提高稽征技术短期内可能提高征收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则得大于失。

    纵观我们的社会,税收流失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这是与国际民生是息息相关的,从国家的繁荣与社会的公正的角度说:“制国先制税”毫不言重。因此,我们需要有更多的人来关心税收,关注税收漏洞带来的社会收入分配的巨大差异。只有在全社会的参与下税制才能进一步完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税。

    注释:

    ①李雪松:《博弈论与经济转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年版,第26 页

    参考文献

    张维迎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

    岳树民 《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版

    王其伟 洪阮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舞弊行为的博弈分析” 《税务研究》〉2002年9期

    龚征 “如何有效控制税收裁量权” 《税务研究》2002年2期

    樊虹国,满莉《新避税与反避税实务》 中国审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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