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学位教育改革的整体构想
(暨南大学珠海学院,广东,珠海,519070)
【内容摘要】我国现阶段各个层次的法学学位教育都曾在非常严重的问题,改革的需要十分迫切。我国的法学学位教育改革宜从整体把握,克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改革的目标是准确界定不同学位教育的目标,构建合理的法学学位教育体系,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相同学位之间的可比性。改革的思路是大力加强法学学士教育和法律硕士教育,弱化法学硕士教育,努力提高博士教育的水平。
【关键词】学位教育;法学学位教育;法学教育改革;法学学位教育改革
进入21世纪,不少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相继进行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德国于2002年通过了《法学教育改革法》,对德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i]日本也正在逐步推进法学教育的改革。[ii]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德国、日本的法学教育相比,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改革的需要也更为迫切。
近些年来,学者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但不足之处是多数研究成果属于片断性的,或者说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么局限于本科教育,要么局限于研究生教育,要么仅仅局限于法律硕士教育。笔者认为,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进行系统地、通盘地、全方位地考虑是十分必要的,但这也正是目前研究成果中较为缺乏的。本文正是基于这种整体把握的方法,对我国法学学位教育提出了整体改革构想,希望能抛砖引玉。
一、我国法学学位教育的构成体系
我国的法学学位分为: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博士。获得学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接受高等院校正规的法学教育;一种是学位申请的方式,即通过国家规定的科目考试之后,可以提交论文申请答辩,如果答辩通过,即可获得相应的学位。前者是获得法学学位的主要方式,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我国的法学学位教育指的是第一种情况,即通过接受高等院校正规的法学教育而获得法学学位,具体情况为:
1.法学学士 法学学士教育主要面向高中毕业生。攻读法学学士,得通过高考并进入本科院校的法学院系。法学学士教育不再细分专业,学制4年,其中有1-3个月的社会实践,没有导师,得独立完成一篇5000-10000字的毕业论文。
2.法学硕士 法学硕士教育主要面向大学本科毕业生。攻读法学硕士,得通过竞争非常激烈的硕士生招生考试。法学硕士教育细分专业,如民商法专业、刑法专业等,学制3年,有导师,得独立完成一篇3万字左右的毕业论文且必须通过答辩。硕士学位可在职攻读。
3.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教育主要面向非法律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攻读法律硕士,也得通过竞争比较激烈的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律硕士教育不分专业,学制3年,没有导师,在论文写作阶段有指导教师,得独立完成一篇3万字左右的毕业论文且必须通过答辩。法律硕士学位可在职攻读。
4.法学博士 法学博士教育主要面向硕士毕业生。攻读法学博士,得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法学博士教育分专业,学制3年,有导师,得独立完成一篇10万字左右的毕业论文且必须通过答辩。博士学位可在职攻读。
二、我国法学学位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学学士教育存在的问题[iii]
第一,学士教育定位不明。我国的法学学士教育有些四不象,既不是法律职业教育,也不是法律普及型教育,也不是法学研究型教育。
第二,课程设置很不合理。重点课程在教学实践中没有被重点对待,如民法、刑法等,对本科生而言不太重要的课程占据过多的课时,如政治课、中国法制史、各种比较法等。对于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缺乏必要的案例课和练习课。
第三,社会实践流于形式。本科生虽然要有1-3个月的社会实践经历,但在实践中由于以下的原因,使得社会实践流于形式:一是时间过短;二是缺乏监督;三是本科生得承受来自于就业、考研、出国等方面的过重的压力,没有心思认认真真地参加社会实践。
第四,法学学士的法律实践能力较差。由于法学学士教育课程设置上的问题以及社会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从而导致法学学士的法律实践能力较差,社会认同度相对较低,就业难度较大。[iv]
第五,各高校培养能力差距悬殊。由于法律专业比较热门,容易招生,因此许多高校不管自己的实际师资水平,盲目招生,从而导致各高校培养出来的法学学士水平差距非常悬殊。从而也降低了法学学士的整体水平和整体信誉。
2.法学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学硕士教育定位不明。与法学学士教育定位不明相似,法学硕士教育既不是专门的职业教育,也不是纯粹的法学研究教育。
第二,法学硕士教育对法学学士教育及法律硕士教育构成严重冲击。与法学学士及法律硕士教育相比,我国的法学硕士教育受到国家和高校的高度重视,法学硕士整体质量比较高,信誉也比较好。但是,这种状况的负面影响需要特别关注。重视法学硕士教育,轻视法学学士及法律硕士教育的做法会导致法学学士及法律硕士整体质量相对下降,从而也会破坏法学学士及法律硕士教育的良性发展。这种破坏现在已经日渐明显:法学硕士挤占了法学学士的就业机会,法学学士为了克服就业压力,出现了群体考研的趋势,从而导致考研竞争十分残酷,许多本科生为了考研,从大学二年级就开始准备,从而破坏了正常的法学学士教学计划。
第三,法学硕士教育还存在教学管理过松,毕业论文要求过严,学制过长,人数过多,导师不够负责等一系列比较突出的问题。
3.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硕士教育缺乏应有的特色。法律硕士教育原本是想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做法,为国家培养高层此的法律实践人才,在教育目标上应属于职业教育,但由于各高校的培养措施跟不上,使得法律硕士教育跟法学硕士教育相比差别很小,不能真正满足职业教育的需要。
第二,法律硕士教育强度不够。众所周知,在美国法学院读J.D(类似我国的法律硕士,但多习惯直译为法律博士)是十分辛苦的,学习强度特别大,学习任务特别重。正因如此,虽然美国的J.D教育也是3年时间,但培养出来的学生是货真价实的。与美国的J.D相比,我国的法律硕士学习任务太轻松了,课堂上以老师讲授为主,期末一般写一篇小论文就可以轻松过关。
第三,法律硕士的社会认同度较低。由于法律硕士教育没有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教育强度不够,再加之他们本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从而与法学硕士相比,法律硕士的社会认同度较低,地位尴尬。法学硕士所具有的缺点,如学习过程过于偏重理论、不太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等,法律硕士也同样具有。法学硕士所具有的优点,如理论功底比较扎实、有特定的专攻方向等,法律硕士则不具备。
4.法学博士教育存在的问题
第一,博士生招生制度值得反思。招生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过分注重博士入学考试的分数,对于学生的实际研究能力缺乏科学和严格的评判标准;导师个人因素在招生过程中起非常关键的作用;招生的程序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试题保密不严,考前透漏试题的情况比较严重。
第二,导师制值得反思。导师制不利于博士生的培养,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导师在招生方面的权力过大且缺乏约束;二是导师个人的人品、学品对学生的影响过大;三是对于博士生的毕业论文,如果超出博导的研究范围,博导可能没有真正的指导能力,而其他有指导能力的老师则又没有指导的义务;四是博导之间的个人恩怨容易殃及博士生。
第三,在职博士制度值得反思。在职博士影响了博士生的整体质量,降低了博士生的整体信誉,同时也是孳生学术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四,博士生整体水平不够理想。导致博士生整体质量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教学管理过于宽松;二是博导们多忙于自己的事情,对学生不够负责;三是部分博导招生过多,没有精力指导学生;四是博士教育学制太短;五是在职博士过多;六是对博士生的评价过于注重形式上的要求,如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或者必须有论文被SCI检索等,这些形式的要求并不能真正衡量博士的水平,反而会误导学生急功近利。
三、我国法学学位教育的改革
1.我国法学学位教育改革的目标
我国法学学位教育改革的目标应该为:一是准确界定不同学位教育的目标,并能真正围绕该目标组织教学任务;二是构建合理的法学学位教育体系,使得我国的法学学位教育能真正满足社会上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需求,不同的学位教育之间应该是良性互补、而不是恶性竞争的关系;三是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相同学位之间的可比性,不同高校毕业的同等学位的学生,水平差距不宜过于悬殊。
2.我国法学学位教育改革的思路
(1)大力加强法学学士教育和法律硕士教育。这是改革的首要任务。要把法学学士教育和法律硕士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即为社会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实践人才。注重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最鲜明的特征,[v]加强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色彩是德国[vi]和日本[vii]法学改革的主要任务,此点应值得我们特别关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问,法学教育首先是职业教育应成为我们的共识,法学教育最重要的使命不是普法,也不是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而是培养大量的法律职业人才。而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有赖于法学学士教育和法律硕士教育的加强。
(2)弱化法学硕士教育。在美国,读法学硕士(LL.M)的人非常少,而且主要是一些外国留学生,如中国留学生;德国也不为本国学生提供法学硕士教育。[viii]我国现在的法学学位教育中过于注重法学硕士的教育,这是一个错误的方向。法学硕士教育不是职业教育,因而也不可能成为法学教育的主流。过于注重法学硕士的教育,在整体教育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必然会冲击法学学士教育和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学士教育和法律硕士教育形成恶性竞争,从而会破坏法学学位教育体系的内在和谐。法学硕士教育的准确定位应该是为博士阶段的学习作必要的热身工作。如果不以读博士为目标,则没有太大的必要读法学硕士;如果想读法学博士,不管已经获得什么学位(法律硕士可例外),则必须先读法学硕士。
(3)努力提高博士生教育的水平。与国外的法学教育相比,我国法学教育最薄弱的环节就是博士生教育;与国外同等学位的学生相比,我国最糟糕的也是博士生,我国的本科生和硕士生水平算是不错的。严格来说,我国现阶段对博士生还谈不上有什么专门的教育,博士生基本上完全是自学。博士教育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此的法律研究人才的重要使命,因此它虽不是法学教育最重要的任务,但也应高度重视。
3.我国法学学位教育改革的措施
(1)法学学士教育改革。[ix]
法学学士教育改革的目标:法学学士教育足以满足一般法律实践业务的需要,并能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如果法学学士志向不在于将来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则没有必要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
法学学士教育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突出法学学士教育的职业化目标,并围绕该目标组织教学任务。第二,改革课程设置。突出重点课程,减少不必要的课程,增设案例课程,鼓励学生选修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相关的社会科学课程。第三,加强社会实践。可以参照德国的有关做法,如加强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延长社会实践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规定必须实习的站点如法院、检察院、律所等以及可以自主选择实习的站点如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公证处等,并且应在不同的站点进行轮换;对实习的效果进行统一的严格的考核。第四,延长学制。可以考虑将法学学士教育的学制规定为5-6年。用4年左右的时间学习法学理论,用1-2年的时间进行社会实践。第五,严格规范法学学士教育的办学条件,对于达不到要求的法律院系进行整改。
(2)法律硕士教育改革。
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目标:为社会培养高层此的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并能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学士教育虽都是职业教育,但彼此之间不仅不冲突,而且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满足社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需要。
法律硕士教育改革面临如下任务:第一,突出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化色彩,并真正围绕职业教育的目标开展教学。第二,加大教育强度,严格考核标准。教育强度太低和考核要求不严是导致法律硕士质量不高、社会认同度偏低的主要原因。职业教育的特色和高质量是法律硕士教育的生命,对此必须高度重视。第三,改革课程设置,删除不必要的课程,适当淡化理论教学,多开设与法律实践密切相关的课程,增设案例教学。第四,国家和高校要转变观念,应高度重视法律硕士教育,将办学重点从法学硕士教育转移到法律硕士教育上来。 第五,国家要严格规范法律硕士的办学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对于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应淘汰其法律硕士教育资格。第六,根据国家和高校的办学能力,逐步扩大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
(3)法学硕士教育改革。
法学硕士教育改革的目标:法学硕士教育不应与法学学士教育及法律硕士教育构成冲击,彼此间不能形成恶性竞争。法学硕士教育是法学博士教育的必要准备,如果志向不在于攻读法学博士,则也没必要攻读法学硕士。
改革的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重新给法学硕士教育定位,明确法学硕士教育是法学博士教育的前奏和必要的热身。第二,加强法学硕士教育和法学博士教育的关联度。法学硕士教育应是法学博士教育的前提,不管已经获得什么学位(法律硕士可以例外),如果想攻读法学博士,都应从法学硕士读起,这样做有利于提升法学博士的整体水平。我国现阶段不少法学博士在硕士阶段不是学习法律专业的,因而法学功底不扎实。第三,改革招生制度。现在的硕士生招生制度中考试的因素太重,不利于人才的发掘,应建立更为合理的评估标准,着重于测评申请攻读硕士人员的科研能力。第四,缩短学制。既然法学硕士教育只是法学博士教育的前奏,那么学制就没必要太长,可以考虑将其缩短为1-2年。第五,控制招生规模。一旦将法学硕士教育与法学博士教育结合起来,很自然就要压缩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人数太多不仅会导致法学研究人员的供大于求,更糟糕的是必然会造成教育质量的下降。
(4)法学博士教育改革。
法学博士教育改革的目标:真正提高法学博士教育的水平,为社会培养高层次的法学研究人才。
改革的内容包括:第一,改革招生制度。可以考虑将现行的考试方式改为申请方式,建立科学的测评标准,着重于考察学生的科研能力,并力争做到招生程序的公正透明。第二,废除导师制度。消除博士生与博导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博士的培养应由各个专业的教研室或导师组共同承担,博士生不是某个博导个人的博士生,而是法学院的博士生。第三,规范博士生教育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加重导师组的职责,如可以考虑规定导师组必须每周举办一次法学专题研讨会,此点对于提高博士生教育水平至关重要。第四,取消在职博士。当然,特定职业可以考虑例外,如大学教师、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第五,延长学制。可以考虑将博士的学制延长为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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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欧阳芬:《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最新动向》,载《德国研究》2003年第3期。
[ii][日]棚濑孝雄:《日本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5期。
[iii]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缺陷,请参阅笔者在《法学杂志》2005年增刊上发表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不足与完善》一文。
[iv]章晓霞:《反思法学教育,改革培养模式》,载《中国高等教育》2003 年第8期。
[v]杨莉、王晓阳:《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年第2期。
[vi]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vii]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
[viii]李广辉:《略论德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校报》2001年第2期。
[ix]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方向和措施,请参阅笔者在《法学杂志》2005年增刊上发表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不足与完善》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