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学历官司浅析高等教育合同纠纷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地税局458000
提要:本文作者从亲身经历高等教育合同纠纷诉讼案浅析高等教育合同纠纷的本源、特征、和解决途径。
关键词: 学历官司 高等教育合同纠纷 浅析
一、高等教育合同纠纷梗概:
2004年6月河南省鹤壁市百余名公务员获悉:自己刚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函授本科学历证书系是非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不能在教育部的学历验证网站: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到,不被国家承认,在晋级、考研、评定技术职称方面不能使用,遂与校方鹤壁市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前身系鹤壁市教育局成人培训学校,2003年10月与鹤壁市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部合并为鹤壁市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北京空军指挥学院)交涉,要求校方兑现在招生简章中“上网备查、国家承认学历”的承诺。
由于在交涉过程中校方相互推诿责任,他们遂推选十名毕业学员聘请律师,将校方鹤壁市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北京空军指挥学院于2005年4月25日诉至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退还国家不承认学历所交的学费4500元,书费300元,杂费450元,赔偿原告误学损失5000元。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5年12月6日、12月9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提供了招生简章、学杂费收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学历证书,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系统反馈信息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鹤壁市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辩称:本案是教育合同中的委托培养合同,原告不是本案的合同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教育合同原告所在单位同被告北京空军指挥学院订立的,被告成人教育学院只是协助教育合同的另一主体,不是教育合同的当事人,被告成人教育学院不应当成为被告。被告人成人教育学院不应当退还原告学费并赔偿误学损失。被告提供了加盖原告单位盖章确认的报名表一份,同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指挥学院郑航函授站签定的《委托协议》一份,原告同学常某《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一份,原告同学李某《2005年河南省统一录用法院工作人员准考证》一份。1995年8月3日国家教委成教司(19995)50号《关于党校、军队院校学历与国民教育学历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以及鹤壁市成人培训学校与鹤壁市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部合并成教育学院的批复。被告空军指挥学院缺席未质证、亦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鉴于此案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山城区人民法院派员到国家教育部学生司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取得该司综合教育处副处长范某笔录一份。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及合议廷遂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宣判:(一)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合同因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无效(二)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所缴纳的学费及其他费用(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误学损失2000元。四)原告应当返还财产的问题;原告虽然取得了书籍等财产,但该部分财产返还已无必要可与退还原告的书费相抵,至于本案中原告取得被告颁发的“学历证书”。系因无效合同取得的无效证件,人民法院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予以收缴。判决后被告表示上诉,原告表示不上诉。
二、学历官司反映出来的高等教育合同纠纷的本源。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高等教育合同纠纷的本源与其他教育合同纠纷本源相比有一条是独有的:毕业证书的承认。毕业证书作为学历的证明文件,即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的书面证明。它对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既涉及到就业、获取劳动报酬的经济权利 ,也涉及到婚姻、社会地位的社会权利、人格尊严权,乃至政治权利的行使。毕业证书的得到承认,毕业证书的持有者就可以较为充分的享有各项权利,反之则各项权利必然遭受不利影响。
我国现行教育体体制分为国民教育系列和非国民教育系列两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非国民教育系列是非法的教育体制,国民教育系列是唯一合法的教育体制。党校、军队院校、民办高校毕业证书是非法的毕业证书。教育部管辖下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教育毕业毕业证书是唯一合法的毕业证书。也未向教育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确认毕业证书效力的权力。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与当前国民教育系列和非国民教育系列两类并存的现实难以衔接,规范我国教育秩序作用体现不出来。我国由此可见当前确实缺乏关于现行国民教育系列和非国民教育系列地位,和各自颁发毕业证书效力的权威法律法规。
部门利益驱使的原因也不容忽视。尽管原全国人大副位委员长李铁映同志曾经指出过:任何学校都不能以学生为赚钱对象,没有哪个国家把学生作为商品和财源榨取的,但实际情况是教育行业已经连续数年位居中国暴利行业之列。为了独占或分享教育行业利益,两大教育系列相互竞争乃至排挤,在所难免。毕业证书承认成为两大教育系列争夺行业利益的制高点,谁占领它,谁就有了攫取利益的工具。教育部由于隶属的原因,成为国民教育系列教育利益代表。它凭借靠国家财政支持下形成的教育资源优势,通过建立毕业证验证网站;下发内部文件;和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提拔、任用、评定技术职称的学历标准口径,目的都是为了排挤非国民教育系列教育。
由以上可知由于权威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部门利益驱使毕业证书承认成为高等教育合同纠纷的本源。
三、学历官司反映出来的高等教育合同纠纷的特征。
学历官司反映出来的高等教育合同纠纷的显著特征是给被要约人造成损害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散发招生招生简章,即是发出邀约。在招生简章中承诺自己办的“上网备查、国家承认学历。原告到被告处报名即为接受要约,为被要约人。随后原告在被告处学习、交纳学费,善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二被告在自己办学为非国民教育系列教育,不能在教育部举办的学历验证网站上查核,不被教育部承认,却蓄意向原告隐瞒这一事实。显然属于合同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不仅让原告浪费宝贵的时间和金钱,而且直接导致了原告在晋级、考研、评定技术职称方面都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在精神上,由于学历不被承认给领导、同事、亲人造成那无效毕业证欺骗组织、捞取政治资本、骗取亲友仰慕的不良印象。精神上蒙受巨大痛苦。因为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组织人事政策,学历(即是否持有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尤其对于党政人员来讲,是选拔录用人才的首要因素,手中持有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不被承认,就是失去了政治进步的机会,甚至会葬送政治生命。在经济方面手中持有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不被承认,就会失去较高报酬工作岗位,甚至是沦落到失业境地。在社会风气方面,人们对他人的、客观评价确实以学历高低、真伪为重要参照的。由于被告造成了原告经济和精神双重严重损害,被告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既既包括支付经济损失赔偿、又包括支付精神抚慰金。统称为赔偿误学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一方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空军指挥学院,一方是鹤壁市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他们的行为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有两个:教育秩序和人民军队的威望。人才培养机制(即教育秩序)关乎社会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国家发展的治理储备,是我国举足轻重的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二被告,为谋取暴利(正常函授本科学费总计为2000余元)将自己非国民教育系列教育身份伪装成国民教育系列教育,造成学员毕业证不被承认,是对我国人才培养教育秩序的扰乱,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中国人民解放军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都享有极高的威望。这个威望不仅是其自身永葆战斗力、凝聚力的体现,更是全体中国人民国家安全利益的保证。本案被告之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空军指挥学院,作为人民军队的组成部分,直接参与了合同欺诈活动,而且拒不到庭应诉,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威望的破坏,直接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此外二被告为谋取暴利,在教育领域内实施合同欺诈,破坏了我国历经千年形成的崇高教师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践踏。
学历官司反映出来的高等教育合同纠纷的显著特征是给被要约人造成损害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对于被告的欺诈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四、学历官司反映出来的高等教育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学历官司反映出来的高等教育合同纠纷解决途径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首先前文已经提到我国教育体制内两大教育系列出于攫取利益的目的相互竞争乃至排挤。教育部是国民教育系列系列利益集团的代表,已经失去了行使行政仲裁必须的公正立场。更主要的是教育部自身不具备认可毕业证有效与否的法律授权。其次处置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范围,高等教育合同纠纷自然在内。此外人民法院在高等教育领域内较之教育部、党校、军队院校无部门利益,,可以确保公正。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裁定毕业证书效力。凡不违反上述法律都应该裁毕业证书有效。第二、在裁定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的规定判令返还学费,由校方承担误学损失的责任,既要求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又要其支付精神抚慰金。
高等教育合同纠纷作为近年来新出现的司法课题,笔者作为高等教育合同纠纷原告当事人,对其本源、特征、解决途径作了肤浅剖析,希望有关专家予以指正。
作者:范文勇
2006年1月19日
引用资料:
1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5)山民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教育资讯网http://www.edux.net/bbs/archiver/?tid-1954.html
6、《教育服务合同与误学损失》高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