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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有权必有责”为“有责才有权”

作者:王文远
二十世纪末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并在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略从人治、依政策办事转向依法治国,国家权力的行使开始纳入法治的轨道,特别是涉及面最广、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密切的行政权的行使更是受到普通民众、专家学者及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在这种大背景下,党中央提出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口号。这一口号的提出无论是从思想认识方面还是在行动方面无疑都是在民主法治的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及专家学者的一致赞同。但笔者认为该提法存在美中不足之处,应将其中的“有权必有责”改为“有责才有权”。这两种表述虽然只是一字之差、顺序之别,但是其内在含义无论从法理学的角度还是从宪法学的角度都相去甚远。后者更为科学完善,更符合现代社会公民与国家政府的关系,更能体现公民主人翁的政治地位,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使政府的存在及其工作有其正当性、合法性,使公民对政府及其工作的心理认同感,同时加强各级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有责才有权”的表述更符合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法治的基本精神。

    国家是一种社会共同体,它是基于公民的合意或契约产生的,这种合意或契约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公民之所以把原本属于自己的天赋权利的一部分让渡出来建立国家,目的是确保人们相互间的安全,克服相互间的恐惧,避免相互间的损害,保障发展自己的权利,进一步促进公共利益,为其谋求更大的幸福。因此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于人民大众,而不在于高高在上的政府官员,是公民让渡部分权利的结果。政府的权力实质上是一种满足公民权利需要的义务。法律授予其权力的实质,是规定其为公民权利服务的义务。政府工作的运行应看作公民权利的启动、政府义务的履行。因此,对于政府来说,义务(责任)是本位,权力是从属性的,先有责任(义务),后有权力,不能颠倒顺序。两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

    二、“有责才有权”的表述有助于培养各级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专制历史的国家,传统的封建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有着恶劣却又广泛的影响。许多公务人员认为其权力来源于上级某个或某些领导,或来源于上级某个部门,他们到了某个职位就是想获取某种权力,这些权力往往是某种特权,而没有考虑到其权力从根本上来源于人民大众。他们往往仅把人民大众看作被管理的对象,而没有看作是其服务的主体,导致主仆关系错位,责任权力顺序颠倒。基于这种思想,许多公务人员只知道对领导顶礼膜拜,却对普通的公众冷若寒冰,习惯于走上层路线,喜欢做表面文章,而把百姓的疾苦置之不顾,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要给各级公务人员“洗脑”,让他们明确:政府的权力是公民让渡部分权利的结果,政府应当履行的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政府对自己的这种义务只可履行,不可放弃、不可转让、不可怠行,服务于人民,保障其权利是政府权力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具体而言,党和人民委派或选举某个人到某个领导岗位,目的是让他(她)去履行党和政府对人民大众的某种职责,为了让他(她切实履行好这种职责才通过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授予其一定的权力。如果各级公务人员都能明确这一点,给自己的职责职权定好位,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三、“有责才有权”的表述有助于引导和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并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运行。

    我国几千年专制的历史,封建的传统文化毒害的不仅仅是各级公务人员,更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多少年来,人民信奉的是儒家的“忠、孝、节、义”,习惯的是“顺从、忍受”,有着根深蒂固的“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的封建观念,对权力往往不加选择地盲目崇拜,而对于自己的权利意识,几近乎于零。这无疑又反作用于政府的权力,纵容了权力的无度膨胀和滥用。要改变这一局面,就要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要让每个公民都坚信:每个人的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并非所谓的“君”、“父母官”所赐予的。而政府的权力是自己让渡部分权利的结果,是政府服务于人民大众的义务。人民大众才是主人,政府及其公务人员都是仆人,仆人理应服务于主人。一旦其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服务职责,甚至侵犯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人民大众就有充分而又正当的权利追究其责任。一个人没有了权利,生命就是行尸走肉,与动物无异。作为权利的的所有者,应认真对待自己与生俱来的权利。当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不要惧怕权力、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而应积极地求助于司法程序和其他维权途径,对自己的权利加以捍卫,这是每个公民自己的权利,更是每个公民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整体权利的义务。

    四、“有责才有权”的表述有助于人民群众自觉接受政府、各级公务人员及其工作。

    追求自由乃是人之本性。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始终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公众的面前,肯定会使得人民群众有一种逆反心理,其后果轻则使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消极接受而无主动参与,重则抵触对抗。原因就在于人民群众没有感受到自己主人的地位。如果能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源于对人民群众服务的义务,是为了社会公益,而无任何私益;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幸福美好的生活,而不仅仅是所体现出来的外在形式——管理。政府及其职权的权威性就不是仅仅来自于外在强制力,而是来自公民内心,来源于公众的共鸣,这种权威才是最深厚的,也是最稳定的。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4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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