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法治”思想探析
法家"以法治国"的"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与儒家进行争论的焦点。从管仲、李悝开始, 经历慎到、申不害、商鞅, 最后到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 先秦时期法家的法治思想,在发展中有所变化, 内容也不尽一致, 但基本精神没有改变, 其主要的思想内容可以表述为"法治"。先秦法家的"法治", 虽然在字面上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别无二致, 但从实质上来看, 法家的"以法治国"不但与真正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 甚至完全是背道而驰。作为一种治国方略, 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是与德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综观先秦历史上蔚为大观的法家法治思想, 可以说其基本精神与西方的"法治"名同而实异。下面仅就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谈几点学习心得。
一、法家的法治思想体系
(一)人性论
法家认为, "好利而恶害"或者"就利而避害"是人的本质属性, 这也是法家主张刑治的理论基础和出发点。法家认为这种"趋利避害"的本质属性客观存在于每一个人身上。管子说: "夫凡人之性, 见利莫能勿就, 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 倍道兼行, 夜以继日, 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入海, 海深万仞, 就彼逆流, 乘危万里,宿夜不出者, 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 虽千仞之山, 无所不上, 深渊之下, 无所不入焉。" *《商君书》中也多次提到人性, 商鞅也说: "民之性, 饥而求食, 劳而求逸, 苦则索乐, 辱则求荣"。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好利恶害"的人性学说, 他认为, 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纯粹的利害关系, 就连家庭成员之间也是如此。如丈夫对待妻子, 是"爱则亲,不爱则疏", 不存在"骨肉之恩"。就连骨肉至亲的父子、父女之间也是"产男则相贺, 产女则杀之"。在君民、君臣关系上, 更是如此, "君上之于民也, 有难则用其死; 安平则尽其力。" "臣尽死力以与君市, 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因此,要使臣民服从,不能靠"德厚",只能靠"威势"。
法家认为, 人人都好利而恶害, 每个人都在追逐名利。所以要使臣民服从君主的统治, 法家认为靠怀柔的礼治手段是达不到的, 只能重刑, 以此来镇压人民的反抗, 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人生而有好恶, 故民可治也"。正因为人性好恶, 所以才有治民的可能。而治民的手段无论是设赏还是立罚, 都必须得有一定的标准和根据。于是,制定法, 缘法而治是治国之根本。"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 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 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 而立所欲焉。"正因为人性好恶, 所以才有治民的可能, 并且要设赏立罚, 对顺应君主意愿的事予以奖赏, 反之, 则采用重刑。故"好利恶害"的人性学说也是赏罚并用的理论基础。唯有如此, 才是真正的治国之道。
(二)"缘法而治"论
法家认为, 要实行法治, 首先必须以法为本, 反对"徒术而无法"。"以法为本"是治国平天下的"法宝", "领其国者, 不可须臾忘于法",韩非也说: "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明法者强, 慢法者弱。"强调"当时而立法", "法与时移, 禁与能变"。立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 革新"为国以礼"的"礼治",合乎特定条件下的民情, 顺应民意来制定法律, "随时而来, 因俗而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其次是法、术、势相结合。法家的法治思想并非一套空洞的理论, 而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方式和途径:
1.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 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 并做到公布于众, 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韩非强调: "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之所以公布, 其目的有二: 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 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2."法莫如一而固",否则"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法家要求法令必须统一,以便大家有所遵循。首要的一点就是不能政出多门。立法权必须全部收归君主。但君主的法令要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夕令改。如果"号令已出又易之","刑罚已错又移之,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
3.要严格依法办事, 维护其权威性。法家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 韩非子明确指出: "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 则内无变乱之患; 计得, 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 非仁义也。"他认为, "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 以免"人存政举, 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 舍法任智则危。故曰: 上法而不上贤。"
4. 刑无等级。法家认为, 法一旦颁布生效, 就必须"官不私亲, 法不遗爱", 君臣要"任法去私"。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 乃"尺寸也, 绳墨也, 规矩也衡石也, 斗斛也, 角量也, 谓之法。"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 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法不阿贵, 绳不挠曲", "刑过不避大臣, 赏善不遗匹夫",皆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4. "壹法"、"一尊"。强调统一法律的内容、立法权,并保持法的稳定性, 即: "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 "一"指的就是"法"的内容, 不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 "固"则指保持法的稳定性, "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这也反映了战国末期, 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只有"政法独制于主", 才能保证"政不二门",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
5.法、术、势相结合。在前期法家中,商鞅、慎道、申不害分别以重法、重势、重术著称,各成一派。齐国法家在《管子》书中已初步提出三者相结合的观点,这一观点,到韩非时得到了充分地发展,他提出,"抱法处势则治"与"法、术兼君主不可一无之具"。"势"指权势。他认为君主如果无"势",既不能发号施令,又不能行赏施罚,根本谈不上法治。他主张法术势相结合,必须"抱法处势"。他还强调"势"必须由君主"独擅","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术"指君主掌握政权、贯彻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三)历史观
法家认为, 历史是发展的。在《五蠹》中, 韩非指出, 古代的情况是男人不耕地, 野生的果实已足够吃; 女人不织布, 禽兽的毛皮已足够穿,不用艰苦的劳动而供养充足,"人民少而财有余, 故民不争", 因此"厚赏不行, 重罚不用, 而民自治"。而现在的情况则完全不同, 仅从人口上来说, 一家有五个儿子不算多, 每个儿子又生五个儿子, 祖父未死已经有二十五个孙子, 因此人民众多而财物不足, 劳动艰苦而供养菲薄, 所以人民之间发生争夺, "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韩非认为, 当今社会不同于古代社会,"上古竞于道德, 中世逐于智谋, 当今争于气力" (《韩非子·五蠹》) , 所谓"古今异俗, 新故异备",而"世异则事异", "事异则备变", 即时代不同了, 政治制度也应该不同; 政治制度不同了, 治国的具体措施也要随之改变, 用古代那一套仁义来治理当今的国家就不合时宜, 因此"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也" (《韩非子·五蠹》)当今的社会处在激烈变化的时期, 即所谓"急世",如果以宽缓之政, 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韩非子·五蠹》),必然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四)赏罚论
因为法家认为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 "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 , 所以道德教化是无济于事的, 统治者只有针对这种人性, 以法律规定设赏立罚才会有效。因而商鞅认为"故立法明分, 中程者赏之, 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 不失其议, 故民不争。"
1."信赏必罚"。指根据法令的规定, 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必罚, 实际的赏罚一定要和法定的赏罚一致, 符合赏罚的标准和刑罚的等级, 赏罚公平, 不论亲疏贵贱, 一视同仁, 做到"刑无等级,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 有不从王令, 犯国禁, 乱上制者, 罪死不赦。"唯有如此才能取信于民。
2."厚赏重罚"。商鞅认为, 只有厚赏才能取信于民。因此, 他主张"赏厚而信", 凡"谬力本业, 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能得甲首一者, 赏爵一级, 益田一顷, 益宅九亩, 一除庶子一人, 乃得入兵官之吏"。由此可见商鞅赏赐之厚。在此基础上, 商鞅更侧重于"重刑", 他认为通过"重刑"可以达到最高的法治理想, 即: "刑生力, 力生强, 强生威, 威生德", "德生于刑"。
3. "刑多赏少"。虽然从规格上而言, 法家主张"厚赏重罚"; 但在地位上, 则是以刑为主, 以赏为辅; 在数量上则表现为"刑多赏少", 主张"刑九赏一" , "轻罪重刑"。韩非子认为唯有如此, 才能杀一儆百, 扩大影响力。并且只有采取"轻罪重罚"、"刑九赏一", 才能达到"以刑去刑"之目的。在此, 重刑只是手段, 目的在于建立不使用刑罚的理想法制国家。
(五)社会观
法家以国家主义为其社会本位,政治上实行集权主义,富国强兵是其核心思想,因此,为了加强君主专制而以法治国。法家以君主为靠,与整个社会分裂,原因在于,当时整个社会结构缺少兼容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多元利益的模式,正因为利国是其政治思想的标准,所以,为了国家的利益而违背整个社会人民的利益。
二、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借鉴意义
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研究中国法律传统文化,重新解读并客观评价法家的思想观点,对于现时代的中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法与时移", 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
法家主张"法与时移", 立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因此, 当时的法家变"礼治"为"法治"。虽然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与法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但时代却同样在不断变化。因此, 作为现代法制运行首要环节的立法, 也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和废除, 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 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 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 从数量上看, 我国制定的法律是比较齐全的,较建国前有了很大的进步, 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实施, 促进和保障了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如:现在我国行政权被滥用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而行政权利救济的途径却很有限;与市场经济主体有关的法律制度,如: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和公司法等民商法律制度还不太完善。因此, 我国应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 对缺失的部分应当补充制定, 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适应社会的新变化、新发展和新要求。
(二)法要"布之于众",必须统一,以便大家有所遵循。
法家强调, 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 一旦制定, 就要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具有相对稳定性。应当"布之于众", 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 让"全民皆知所避就"。
(三)"上法不上贤", 执法必严, 维护司法公正法家认为, 要厉行法治,必须排除仁义、道德。前期法家代表邓析就曾明确主张"事断于法", 他认为, 如果有法不依, 而依私情断案, 引起的社会动乱将不亚于无法。故曰"上法而不上贤"。法家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法不阿贵, 绳不挠曲", 以达到"刑无等级"之目的。固然随着秦朝的灭亡, "法治"成了"暴政"的标志,但当时法家崇尚法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 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作保证, 法律制度则会形同虚设。建立一个法制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不仅有赖于社会成员道德水准的提高, 更有赖于司法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可以说, 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是能否严格执法的关键。从立法的角度来看, 我国以建立一整套"权利本位"的司法体系为目标, 司法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代表者, 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事, 公正办案, 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甚至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那么持续稳定的社会秩序就无法建立。
三、思考--为什么法家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思想背道而驰?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是自给自足的,它尤其和政治密不可分,在古代中国更是如此。从法家所处的时代背景分析得出,法家之所以选择集权式的国家主义模式,正是当时社会背景决定的,即由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法家将其"法治"的动力定位于政府(即国家本位、君主本位),是有原因的:那就是在当时,除了出于权力核心的君主外,任何一个个人是没有能力来实现法治的目标,社会是一盘散沙,只有依靠最高权力执掌者即君主,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这样才能落实法的职能。所以,法家才会选择非"法治"手段来实现"法治"目标。由此,法家走上了一条与人民利益相冲突的法治之路,"垂法而治"的理想成为历史泡影。
综上所述,法家的法治思想虽有很多局限,但是法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现代意义的充实与超越,既要理性地继承和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又要肃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影响,探索出一条体现鲜明的中国风格的、反映民族法律精神的、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现代化道路,以回应新世纪的时代挑战。
作者简介:徐淑芬 女 现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04级法学理论研究生
*注:本文所引均参见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