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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中法院文化的构建——以法官文化为视角

作者:赵德成 王梓臣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    257061



    

 



    

[内容摘要] 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之根本目标即为实现人类所致力以追求的“和谐社会” ,为达到此根本目标,强化法律文化建设之子系统法院文化建设便提上日程,而作为法院之构成主体之法官文化构建就成了实现“和谐社会”这一根本目标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官文化体系的构建与否及何以最少的成本构建将势必影响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此文不仅对法官文化体系的构建之必要性做出分析,而且又对法官文化体系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从而进一步论证了法官文化之构建在实现“和谐社会”之进程中的“铺路石子”作用。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法院文化     法官文化      心理文化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而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和谐社会”便时常见诸于各种媒体且“和谐”一词也成为执政党之重要执政理念而影响政府公共管理及我国现代化法治进程的建设。从此,众多人便致力于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以求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而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当其冲的是我们要解决之难题则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之中的“法治和谐”[]简言之,即我们如何构建一个“法治社会”的问题 ,王利明认为:“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旨在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但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的建设要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与文化的繁荣与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所以和谐社会的内容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当然所体现的是最重要的方面。所以,和谐社会是一个上位的概念,但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个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很明显,先生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笔者赞同此观点,而要构建一个完美的法治社会体系是离不开法律文化建设的,这正如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L.M.弗里德曼就着力描述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及法律变革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他的看法,“法律制度显然是政治的、社会的和经济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教育制度和其它文化领域一样”[]法律制度和法律机构实际上是对社会变革的某种回应。在弗里德曼看来,传统的法律制度概念并没有描述法律制度是怎样运作的,也没有设定或者构建法律与社会内在联系的理论。他认为,一个处于运作状态的法律制度通常包含三个要素:其一是结构要素。这涉及法院的数量和要素、宪法的存在或缺乏、联邦主义或多元主义的存在或缺乏,法官、立法者、总督、国王、法学家、行政官员之间的权力划分,不同机构中的程序模型以及其它类似的情况。其二是实体性要素,这是法律制度的实体方面,实际是法律自身的问题,诸如规划、学说、法规及政令等等。其三是文化要素,这是“把法律制度联结起来的价值和态度,它决定法律制度在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文化中的地位”[]上述三个要素的有机统一,构成了法律制度”。[]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系统的一部分,是社会精神文化之重要构成,法律文化如同政治文化、宗教文化、伦理文化等一样,是构成人类整体文化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受整体文化影响的一种亚文化。苏联法学家阿列克谢耶夫认为:“法律文化和管理文化水平、国家机关的工作文化水平等处于同一系列。”[]也即为法律文化是社会整体文化的一个子文化,离开各个子文化,整体文化将不复存在。张文显教授对法律文化与(整体)文化的关系作了一番较精细的说明,他认为:“法律文化与文化是个别与一般、部分与整体、子系统与系统的关系”;“法律文化毕竟是总体文化中的特殊文化,或者说是文化现象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法律文化特殊就特殊在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特定内容,与人的法律生活相联系的,而法律现象和法律活动则均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此外,更有其他学者对法律文化以更加形象的阐述,武树臣教授在论述法律文化的研究意义时指出:“……法律文化又是一种综合宏观的研究方法的代名词,它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有形的立法、司法活动和无形的思维认识活动——视为一个整体来把握,目的在于揭示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在法律文化体系的构建中,包括立法文化、司法文化和守法文化的构建,其中关于司法文化的构建我们可以理解成为法院文化系统的构建,所谓法院文化是指构成法院诸多文化要素所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文化整体,一般情况下,把法院文化分成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是感性的物质文化,即我们可以通过肉眼观察到且能感知到的物质文化层面,如法院的建筑物、法庭的布置、法官的穿着、法官的仪表等(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楼外形感可感知为“山”字形构建,既可理解为执法如山,又可理解象征公平、正义之天平;法官的穿着为深色,象征庄严、神圣,法庭布置以深色格调为主,审判桌椅为深色为主,背景配以暗色格调,让人一进入审判厅,就能肃然起静,正义之理念犹如在心中冉冉升起。)。第二等级为对法院主体的感性的行为文化,如法官群体在审判、立案、执行、参加学术会议及正常的人际交往当中所为之行为彰显的一种文化,这时法官或其他法院主体的个人行为很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代表了一个法院的文化。第三等级为理性的法院之管理文化。即为法院内部管理中领导者的角色问题。领导者的个人文化素质水平高低,往往可能会影响一个法院整体文化水平的高低。第四等级最深层次的理性的法院精神文化,即为法院文化的最层次内涵,包括司法精神、法官的职业道德及法官的工作目标等。通过我们对法院文化体系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法院文化体系构建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对于作为法院构成主体的法官文化的建设问题,一言以蔽之,只有解决了法官文化的构建这一难题,我们才可以去解决法院文化的构建体系问题,而研究且构建一个完善的法院文化体系是对于建设我国的现代化的法律文化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而一个完美的法律文化体系的构建则又有利于整个社会文化的重组及优化整合,以致达到最终我们毕生所致以追求的“和谐社会”这一崇高目标。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一个图表的形式明之,如图表一:(图表皆以文化为主脉,比如和谐社会文化、和谐物质文化等)。



    



    



    

    

    


    


    

和谐社会



    

    

    

    


    


    

物质和谐



    

    

    

    


    


    

精神和谐



    

    

    

    


    


    

法治和谐



    

    

    

    


    


    

政治和谐



    

    

    

    


    


    

立法和谐



    

    

    

    


    


    

司法和谐



    

    

    

    


    


    

执法和谐



    

    

    

    


    


    

守法和谐



    

    

    

    


    


    

检察文化和谐



    

    

    

    


    


    

法院文化和谐



    

    

    

    


    


    

法官文化和谐



    

    

    

    


    


    

非法官文化和谐



    

当前,我们国家对于法官文化建设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官文化体系不但会直接对法院文化的建设起到一个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由此研究法官文化的建设就成了当务之急。



    

要弄清法官文化的真正含义,则要了解法官与文化的内涵,法官一词,据考究,最早在我国战国时就出现了,如《商君书定兮》:“天子置三法官,殿中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在西方,著名的《牛津法律大辞典》有这样的定义:法官(judge),对其职责是裁判纠纷和其它提交给法院决定的事情的人的总称。那么据我国国情,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具体的法官这一职务,实际上它是与行政职务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情况下,行政长官兼任法官的职务,即审理判案的职责。至于文化一词,其含义很广,既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又可指人类实践中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或者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文化一词,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显现出来的,因而形成了文化的诸多渊源:政治文化、经济文化等。而现代,法官成为了一种职业,已经向群体化方向发展,由此,法官文化便开始形成了。那么什么是法官文化,为什么要构建法官文化又成了学者争论的一个话题,比如对法官文化的定义中,学者看法不尽相同,如樊崇义先生认为:“法官文化是指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影响甚至决定法官行为的一系列法治思想、司法意识、司法思想、司法道德、司法理念、司法规则等文化要素,简言之,就是司法者的综合素质。”[]西南政法大学的教授黎国智认为:“所谓法官文化,是指有关法官现象的文化,即社会文化在法官载体上的浓缩与显现。它包含外显的制度和内隐的意识两个层面:()法官文化的制度表面。 ()法官文化的意识层面。”前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把法官文化混同于司法者的综合素质,简言之,文化与素质不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而且此概念下的过广,不能概括法官文化节的实质内涵;而后一种观点认为法官文化则是关于法官现象的文化,我认为这个概念是比较恰当的,从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来概括此定义能够最大程度的揭示法官文化的本质,说到底,法官文化就是有关法官现象的文化。那么为什么研究法官文化呢?简言之,即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下面详细分析之:



    

(一)是依法治国建设并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目标,也是我们在法治建设上努力的方向,只有真正地依法治国,才能达到这一目标,而我们据以所用的就是“法”,即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公正的执法[11]系统、全民监督的法律结构之构成。而要构建一个公正的执法系统,是离不开一个社会的整个文化系统的,其中在这个大的社会文化系统中,作为子系统的法院文化系统的建设显的尤为重要,因为法院作为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单位,一个具有独立的司法操作大权的单位,“经常,人们由法官的一个点头中所将得到或失去的,是大于众议院或参议院所制定的法律”。[12]如我们可以经常看到由于一个法官判决结果会让一个应该得到公正赔偿的人得不到赔偿,或是由于赔偿而有可能导致倾家荡产,而这其中,影响法院给大众的印像的就是构成法院主体的法官的素质问题,抽象点说就是法官的文化构成问题。如果说在一个地区法官的文化素养构成较高,那么相对来说这个地区的法治建设也相对较高,那么从大的方面来说就是有利于国家的社会法治建设了,从而能达到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这一法制根本目标。



    

(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是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法治社会的一个核心内容,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而且也有利于对民众遵纪守法的这一观念进一步深入和对民众及其他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时能够高效益的从事合法交易,但是,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公正的司法不能实现的话,它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如可能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极不信任,法律虚无主义情结大量滋生,进而很有可能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那么我们一直在努力的社会主义现代法制建设将又一次遭到沉重打击,正如培根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祸为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弄坏了”。[13]由此,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且能尽量地减少对于社会成本的消耗就成了当前法学界迫切要解决的一个课题,但归根结底,要想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从法官这一个环节入手,全面提高法官的执业水平和文化素养。



    

(三)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的发展离不开物质文明建设,更离不开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十五大报告在坚持党所一贯倡导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指出:“法制建设必须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由此可以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精神文明要发展,就离不开法治的建设,即优化法治环境,也是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法官作为在我国为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过程之中的一个微量元素,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法官这个特殊群体文化素养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会对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快速化、合法化起着关键的作用。



    

(四)是与时俱进,促成法律的全球化的需要。法律的全球化问题,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为了不丧失在21世纪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的历史机遇,推进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充分利用WTO提供的机会,加快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加紧国内立法以及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充实和完善,以使其与国际贸易规则和世贸组织法律体系接轨,而与此同时,产生的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即为法律全球化的问题,所谓“法律全球化,从其表现形式和特征来说,主要是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下,基于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传统在法律中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14]法律的全球化地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提出的特别的要求,即作为法官,应当是经过考核取得一定资格且具备一定学历层次的、经过系统训练方能掌握一定审判技能的、文化素养较高的且更需要具备很高的法学理论素质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需要对中国国情和世界形势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比较深刻的理解的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法官文化的探讨已是一个全球化的趋势,我们不但是要充分利用国内资源更要利用好国外资源来进行研究法官文化节的建设,从而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全球化。



    

(五)是全面实现一个健康的法院文化功能的需要。一个健康的法院文化,它会具有一系列的积极向上的功能,包括:1、法院文化的导向功能,即法院文化的建设对于法院构成来说是子元素,它的积极导向会引导其他子元素也以积极的方式向前发展;2、法院文化的羁束功能,即法院文化作为主元素对于其子元素的约束功能。作为主元素如果有一套完善的羁束机制,那么其子元素势必也会受到影响,从而达到约束其子元素包括法官这一主体的行为的功能。



    

既然构建法官文化已成为必要,那么如何构建一个完美的法官文化体系?从现有的法学著作上显有论述,笔者认为,要构建一个完美的法官文化体系,就必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法官精神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学识文化、心理文化及科技文化等。如图表二:



    



    



    

    

    


    


    

法官文化



    

    

    

    


    


    

精神文化



    

    

    

    


    


    

管理文化



    

    

    

    


    


    

行为文化



    

    

    

    


    


    

心理文化



    

    

    

    


    


    

科技文化



    

现对图表二分析之(分析过程也即为解释了法官文化体系的构成部分之过程):(一)精神文化。个人精神文化即为法官个人文化品格,所谓文化品格即为法官的法律文化观念和法律行为方式的有机统一体,是法官的社会地位、价值追求、利益实现方式的综合体现。其中,法律文化观念是法律行为方式的主观思想基础,法律行为方式是法律文化观念的外在表现和实现机制。法官具有的特殊的权力使法官的文化品格在法官文化的构建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法官所具有的审判职能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的思维方式才可以更好的行使其权利职能,但是目前我国这的现状是法官审判并不能独立,法官审判时受到过多的来自于党政机关的干预,法官自己在办案时更侧重于情理办案,法官整体的学术水平不高,特别是以前的一些“军转干”人员大量进行法院,进入法官门槛设置过于简单,现行的司法考试并不成熟,这都是目前我们国家大多法院存在的问题,法官水平参差不齐,同样的一个案子由不同的法官审理会出现两个不相同的结果的现象较为普遍等。这都是我们在进行法官文化品格建设方面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法官的入门考试,提高学历层次,加强法官个人的文化休养,培养法官独特的思维模式等。(二)管理文化。管理文化分为外部管理文化与内部管理文化,我们这里只探讨内部管理文化,内部管理文化简单来说就是领导者在法院所要办演的角色问题,主要指的是法院领导者(院长、庭长等)在内部对于法官管理过程中所要形成的一种管理模式,且这种模式应当是具有显明的法官特色的,比如在一个庭内部,庭长和其下属平时在工作上是上下级关系,但是如果是在案件审判当中,如果庭长不是此案的审判法官,那么庭长就不应当对于此案给出法律意见,以此干涉办案,进而很有可能威胁到司法的公正,但是现实情况恰恰相反,所以说我们强调管理文化是有其特殊意义的,而且在管理的过程中,还要有一个度的问题,怎么把握这个度,这也是我们以后所要研究的一个课题。(三)行为文化,即职业道德方面,最高法院2001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职务外活动等六个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要求,构成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这就要求法官在为行为时一定要以职业道德要求为标准,以司法公正为核心,减少社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并且保持廉洁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形成以法官的任何行为都要遵行法官职业道德这样的一种文化。(四)心理文化。即法官的心理倾向对于个案有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判案过程中,法官的判决并不仅只是依据法律来进行逻辑推理得出结果,是因为,法官是“喜爱和厌恶、偏好和偏见、本能、情感、习惯和信念的复合体”。[15]法官的种族、年龄、性格、情绪、成见、习惯、世界观、社会背景及经济状况、陪审团的人员构成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处理结果。“法官的情绪,甚至早餐的味道,去法院上班途中的交通状况都可能影响到法官对当事人和证人证词的信赖程度”。[16]有研究者认为,“法官的事务就是发现客观的真理。法官自己小小的个体性,他的零散且不成体系的些许哲学积累,以及他所有的弱点和无意识的偏见,都应当放在一边并予以遗忘”。[17]但事实上,我们不能把法官置于一种超脱社会的纯粹理性的场景中。可以说,在法律普遍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当今世界,其判决书上很多都烙上了法官意志的个人印迹。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判断,总是在一定的心理情景下做出的且总喜欢在一定情景下给出一种假设,比如当面对当事人时,就会产生各种假定:当事人的各种个性心理素质之间有什么相互联系,它们又是如何在行为中表现出来的。但这样建立起来的联想,往往是错误的,因为我们过快地根据一个人在一种情况下的行为猜测他在许多情况下的行为,并进而得出有关结论。于是法官们便乐意给每一个当事人想出一个角色:“老实人”、“能干人”、“办事认真的人”、“走运的人”、“家长式人物”、“恶棍”、“核心人物”等等。然而,当某个当事人早已越出了上述角色的范围时,我们却依然如故,从主观想象出发来看待他。我们总是力求使自己的意见同习惯的看法保持一致,从而形成这样的一种见解:“坏人尽干坏事,好人总做好事”。而这种心理实际上是很危险的,错案也很有可能就在不知不觉中产生,由此培养法官的独特的心理文化,尽最大限度让法官处于一个公正、公平的角度去判案这是一个要解决的难题。(至于怎么培养这种心理文化,本文不作分析,心理学家应当根据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特点来研究具体的解决方法从而使法官真正能够做到不因“早晨和老婆或是老公吵架”而适怒于当事人或其他人员进而影响案件结果的公正性,也不因“第一印象”而给一个案件私下定论。)(五)科技文化。要求法官跟得上时代的步伐,敏锐掌握科技发展的导向,以求在判案中能够最大限度的采用最先进的科技来解决问题。比如对于现在的偷拍现象中出现的“针空摄像”要有所了解,这对于在一些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性判断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构建一个完美的法院文化,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官文化子系统,只有这样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才会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社会以一个良性的循环发展,从面得以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之“代表先进的文化方向” 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达到人类所致力以追求的“和谐社会”。



    



    


    


    


    

[]法治和谐乃为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与其他社会要素如道德、宗教及伦理的地位比较及法本身内部要素之构成体系的和谐。



    


    

[] 王利明.论和谐社会与法[J].法学,2005,(5).



    


    

[] LawrenceM·Friedman,"LegalCulfureandSocialDevelopment",inLawandSocietyReview,Vol.4,N o.1,1969.p29.p34.



    


    

[]LawrenceM·Friedman,"LegalCulfureandSocialDevelopment",inLawandSocietyReview,Vol.4,No.1,1969.p29.p34.



    


    

[]公丕祥.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架构[J].法律科学,1998,(4).



    


    

[]  [苏联]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M].黄良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1.



    


    

[]  张文显.法律文化的释义[J].法学研究,1992,(5).



    


    

[] 武树臣.让历史预言未来[J].法学研究,1989,(2).



    


    

[]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樊崇义. 法律知识结构应该是法官文化要素的核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



    

 



    


    

[11]此处采广义学说,包括司法系统的执法在内。



    


    

[12]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3] []培根:论司法,水天同译培根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4]郭洪. 略论法律全球化对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15]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商务印书馆,1998.10.



    


    

[16] 吴新耀.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评析[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138.



    


    

[17]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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