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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减资

作者:时元好
(同济大学 文法学院 上海200092)

    摘  要:公司的减资是公司为了市场的竞争的需要而进行自我调节的手段,公司的减资必然会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文详细的分析了公司的减资对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减资时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的规定存在的不足和建议措施。
    关键词:形式减资 实质减资 优先股 未到期债权 偿债能力
    作者简介:时元好,男,安徽省霍邱县人,同济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取得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公司的增减资本是公司经营中经常面对的两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公司的减资不但会影响到公司的债权人,股东的利益,而且极容易被一些非法分子当作抽逃资金等犯罪行为的手段。但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确实可能存在预定资本过多从而造成资本过剩的情形,闲置的资本对于公司显然有悖于效率的原则,如果允许公司减资这样无疑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再次、当公司的运营出现亏损时允许其减资,这样更有利于真实的表示公司的资产,反而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一、公司减资的概念
    由于当今世界现存有三大资本制度,在三种不同的资本制下,人们对减资的对象的理解是各不相同的,在法定资本制下减资就是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资本形态主要有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催缴资本、实收资本四种,因此减资可以使指上述四种资本形态的任何一种;在折中资本制下,减资应该是指减少已经授权但尚未发行的资本。但不管在哪种资本制下的减资,根据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可以把减资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又称实质性资本的减少,是指减少资本的同时,将一定的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形式性减资又称名义上的减资,是指只减少资本额,不将公司的净资产向公司外流出。按照公司的资产是公司的偿债的唯一保证的基本原理,实质减资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其必然会导致公司偿债能力的减弱。形式减资下公司的净资产并没有任何的减少,从表面上看对公司的债权人没有任何的影响,所以大多数的学者认为形式减资不过是一个纸面的交易,认为在公司的净资产不变的情况下,形式减资不会使公司的偿债能力的减弱的,也不会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笔者认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的确实有很大的不同,但也不能否认形式减资会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影响。
    二、公司减资对股东、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1、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公司的实质减资导致了公司的资产从公司流出,造成公司的偿债能力的降低,这样公司的实质减资最直接的受害者可能就是公司的债权人了,关于这点大多的学者都较为认可。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对债权人的影响毕竟是一种可能而不是一种必然,如果说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只是因为公司的资产过多而减资的话,那么这种减资也许根本不会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威胁,所以即使是实质减资我们也要对其做出不同的区分。笔者认为我们关键是要看减资后公司的偿债能力问题,如果公司减资后公司照样能够有充分的偿债能力的话,我们说公司的减资并没有给债权人带来威胁。对于公司的形式减资,由于形式减资并没有造成公司的资产从公司流出,在公司形式减资的情况下并不会使公司的清偿能力的降低,对于这点是正确的,但形式减资仍然可以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潜在的影响。因为我们说公司的形式减资最直接的后果可能就是使得股东分配股利的理由合法化,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股东是不能分配股利的,一旦公司减资后公司就有可能可以分配股利,这样公司就可以减少应保留于公司的资产,因此从消极的意义上来说,也会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不过这种资本的减少毕竟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资本得减少,它相对于实质减资对债权人得利益的影响是一种潜在的,非直接的,所以形式意义上减资极容易被人忽视,但是形式减资其实也不是随意就
    可以进行的,它毕竟可以给债权人带来一中潜在的威胁,我们要预防这种潜在威胁发生的可能性。
    2、公司减资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由于各个股东在公司的地位和利益各不相同,无论是实质减资还是形式减资都会引发股东内部的利益冲突。首先公司的股东一般分为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按照通常的规定,优先股的股东要么在平时的股利分配要么在公司清算时有优先于普通股的股东的优先权,在公司实质减资并将减资所得平等的分配给各个股东时,其实就是对在公司清算时拥有优先权的优先股股东的权利的一种侵害。因为公司的减资所得平等的分配给各个股东后,即意味着公司的资产的减少,以后当公司清算时如果公司的剩余资产不够清偿优先股股东的要求时,就会对优先股的股东产生侵害,但是这种侵害也在公司缺乏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才发生的;公司的形式减资大多发生在严重亏损等情况下,此时公司减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可能的股利分配,在股利分配时对优先股的股东并无不利,因为此时优先股的股东照样可以凭借他的优先权分得股利,但是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配上可能会对优先股的股东不利,因为此时虽然优先股的股东照样有着比普通股的股东的优先权,但是正如上述所言公司的形式减资就有可能使得公司的责任财产的降低,从而对优先权的股东造成消极的影响。其次公司的普通股的股东进一步细分可以分为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由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中占有优势地位,所以在很多的情况下公司的减资常常是偏向于控股股东的利益,少数股东的利益难免受到侵害。"股份数的减少或股金的返还在股东之间不平等的形成时,当然要伴随少额股东的经济利益的损失,有时可以被一逐出少额股东的方法来恶用。这一点尤其是在以股份合并的方法减少时,更为明显。"[1]
    3、在公司减资时,如何对待公司(或者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任何的一种制度的设计都应当全面的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得失,而不能使一方获得了额外的收获,却使另外一方的利益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这对于公司的减资同样也不利外,在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这样一对利益对立者之间寻求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是立法者面临的艰巨任务。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原理,使得大多的立法者非常重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难免忽视了公司的减资的成本和效率,最终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现象的出现说明了立法者还没有找到这样的一个利益平衡点,立法应使双方的利益保持在公司未减资前的状态,不能使公司的任何的一方因公司的减资而获得了额外的利益。我们一方面要对债权人的利益加以保障,另一方面又能使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顺利的减资,提高公司的减资效率、降低公司的减资成本,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股东、债权人双方获得一种双赢的结果。
    三、我国的减资立法现状
    我国原公司法的减资规则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86条,该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至少公布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对债权人未接到公司的通知书的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时间由原来的90日减少到了45日,另外将对原来的公司减资的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要求由一般的决议上升到特别决议的要求,这些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减资的效率,兼顾了双方的利益,也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保障,这些显然是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认为它仍然存在以下几点的不足:
    1、新旧公司法都要求如果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公司清偿所负的债务或提拱担保,否则公司就不能减资。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未免有失偏颇,因为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分为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对于到期债权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对于未到期债权也给与和到期债权同样的保护,应该说是有点对未到期债权人的偏爱。虽然公司的资产是公司能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的唯一的担保,公司的实质减资将会降低了公司的偿债的能力,但是偿债能力的降低不等于丧失偿债能力,更不同于公司的破产,如果公司减资后公司仍然有远远多于公司债务的庞大的资产,我们还以公司的偿债能力的降低为借口要求公司为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这难道不是有点过度的偏爱了公司的未到期债权人的利益了吗? "如果过度的给与一方群体的特殊关注或许从整个社会的交易效率、或公司灵活运作机能的发股东利益的保障看来,则未必是一种效率的安排。"[2]
    2、在公司减资的时候,即使我们侧重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像我国公司法规定的那样未到期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是也要明确的规定这种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选择权属于公司而不属于未到期债权人。因为对于公司来说,为没有担保的未到期的债务提供但保本身就是一种过高的要求,如果还要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就更加的不合理了,所以公司法在此没有明确的把选择权赋予公司是在是有点不妥。
    3、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的减资中对股东大会的要求由原来的一般决议提高到特别决议的高度,这将对保护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股东的利益特别有利,在一定的程度上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但它却忽视了对特别股股东利益的保护,所以公司法没有对减资时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做出保护,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4、对公司的减资的类别不加以区分都规定了一种严格的程序,这样必然是以牺牲公司的利益和效率为代价的。
    5、缺乏关于公司减资瑕疵的救济手段规定,我国的公司的减资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的较为详尽,但是却没有对公司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规定造成债权人的损失的效力如何,如何对这些瑕疵救济也没有明文规定。[3]
    四、主要发达国家对减资的立法情况
    1、美国立法
    美国修订的示范公司法中,减资规则主要规定在分配中。对于公司的减资涉及债权人的保护问题,示范公司法主要采用了偿债能力准则的模式,该法规定公司的分配必须满足以下的前提条件:(1)在通常的营业状态下,公司仍然可以清偿公司的到期债务或(2)公司的总资产应当不少于总负债和优先股股本的总额。另外,公司的董事会还可以不受上述两项标准的限定决定分佩,只要该决定使建立在一项在当时的情况看来是合理的会计操作和原则或合理的估计或其他的财务陈述基础之上的,因此可以看出该法的减资规定极为灵活又很合理,因为该法采取的偿债能力模式抓住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是决定公司能否最终的偿债的唯一的保证,但该法采用的偿债能力模式是很难把握的,因为怎样判断一个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不是容易的事,这样难免会使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德国立法
    德国将减资分为正式的减资,简化的减资和通过收回股票的减资。对于正式的减资,必须由股东做出特别决议,在涉及多种股票的情形下,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各股东的同意后才有效。这其实赋予了类别股份股东的否决权,在一定的程度上平衡了类别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债权人的保护方面,该法规定如果债权不能实现,则应当向债权人提供保证金。更为严格的是对于公司消减的资本,必须在公告期满后的六个月以后才能向股东支付。德国把公司的减资按商业形式作出了不同的区分,这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减资效率,另外该法又规定减资的所得必须在公告期满后的六个月才能向股东分配。
    3、英国多立法
    英国要求公司通过任何减资的决议都必须提交法院,法院在审查减资是否公平对待各类股东时,通常采用的"权利一致原则"即:在优先股与普通股共存的情况下,如果优先股的优先权仅适用于股利的分配,而不涉及剩余财产的分派,那么对公司减资的损失各股东都要按比例承担。如果优先股的优先权适用于剩余财产的分配,那么普通股的股东应首先承担损失[4]。就债权人的保障而言,如果减资导致资本从公司流向股东,则必须向公司的债权人通知减资情况,或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五、对我国的公司减资的对策建议
    在详细的分析了我国和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司减资的立法情况后,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我国关于公司减资应该重视的地方:
    1、要改变这种只要公司减资,在任何的情况下公司的所有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面貌,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的偿债能力的标准模式,规定只要公司的减资不影响到公司的清偿能力,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避免使未到期债权人因为公司的减资而获得额外的收获,真正的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2、应根据减资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的不同影响规定不同的程序,当公司的资产在减资后能够保证其偿债能力或公司的高管人员和其他的第三人能够为公司的减资提供与其减资相当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公司可以直接进行减资以降低减资的成本;另外对形式减资我们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规定,可以让公司自由的减资,但是在减资后公司的资产增加时,应规定对减资范围内增加的资产,必须首先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3、退一步说,即使我们仍然要严格的规制公司的减资,允许在公司减资时公司的未到期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但对此的选择权应属于公司。应明确的规定只要公司能够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公司就可以拒绝未到期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的要求。
    4、加强对减资中股东利益的平衡,对公司的减资决议时不但要赋予优先股的股东的表决权,而且如果优先股的股东具有在公司最后清偿时的优先权的,还要给与他们相应的低于债权人而高于普通股东的保护才合理;另外公司减资时还要考虑小股东的利益,尽量避免使减资成为大股东排挤小股东或大股东从减资中获得额外的收入。
    5、对公司违反减资的程序造成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股东的利益损害时,应该赋予他们的救济性权利,如对减资的效力可以通过法院行使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权等,加强对他们的救济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李哲松 韩国公司法 吴日焕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傅穹 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赵旭东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佩林斯、杰布里斯 英国公司法 上海翻译出版社1984年中文版
    The discussion of company reduction
    Shi Yuanhao
    (school of culture and law,Tongji University,Shanghai 200092,China)
    Abstract: The company?s reduction is a means of company regulation for the demand of the market ,the company ?s reduction by all means will affect the benefits of the related person .This text analyzes how the company to reduce the influence of the reduction upon the shareholder and the company creditor?s benefits, how to equilibrium the benefits conflict between shareholder and creditor, our corporation law shortcoming and how to deal with it.
    Key words: Formal reduction Substantial reduction Preferred stock Undue creditor?s right The ability of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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