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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性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哲学思考

作者:刘威
作者,(1980——),籍贯:陕西西安,所在单位:上海市华东政法学院,专业:2003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与法律社会学。电子邮件:liaoliaozi@hotmail.com。

    一、引言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十六届五中全会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确立为"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这是党中央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基于对国情、民情的深刻洞察而做出的重大部署。这一重要目标的提出,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历史任务和更高要求,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建国方略,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马克思认为,法律是对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的确认,这种确认体现为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性表达,并使之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 法律是重要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作为基础,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在党的十五大“以法治国”目标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那么,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怎样的法哲学基础呢?应当明确的是,党中央提出的是“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说,这是一个持续的、开放的过程,相应的,对法律的要求也是如此,所以我们必须要把握贯穿其中的基本原理,这样才能更好的领会党中央相关文件的精神,使我们的工作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

    二、为什么和谐必须是开放性的

    和谐本身难道不是对多样性的包容么,难道不是对不同事物与未知事物原则上开放的态度么,强调和谐是“开放性”的这种提法难道不是多余么?也许,许多人一开始有这样的困惑。语义分析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认为,每个词都是事物的一个名称,它们才能用来指示、辨别不同的事物,但是对不同词意义的理解是和不同的行为方式联系在一起的,语言和行动交织在一起的整体,称之为“语言游戏”。语言的意义就是它的用法,要在社会对语言的使用中厘清语言的意义,同时不要指望用语言描绘出事物确切的、共同的本质,语言仅仅是场游戏,是一个复杂的重叠交错的相似性的网络,有时是整体的相似,有时是细节的相似,这称之为“家族相似”, 和谐同样经历了历史的流变,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基础。

    在中国历史上,并不缺乏和谐社会的思想,周易乾卦辞中云:“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乾道变化,名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其中的太和,就是指全宇宙的和谐,这种“和”的精神,构造万物,圆妙无边。那么,对这种“和”的精神具体作何理解呢,《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了晏子的一段话,其中有一段非常形象的比喻,“和,如羹焉,水、火、醋、酱、盐、梅,以烹鱼肉”,也就是说,由这些作料产生了一种新的味道,却又不同与任何一种作料单独的味道。“和”不是“同”,同就是同一,尚和去同是中国古典哲学的基本精神之一。

    中国古典哲学还有个基本特点,就是天人合一,天人感应,“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由人及天,天人合一,古人就向往着这终极而又含情脉脉的和谐。烧水煮饭,担柴洗衣乃至治国平天下,一切皆可此最高境界中其乐融融。古人谈天,无论这天如何玄之又玄,却又总是体用不二,脱离不了日用伦常。天是超验的,也是经验的,天位于人上,而人又感应于天,从而天即使本体意义上的,又是认识和伦理意义上的,人遵义循理就可以仁道体会天的心,这样的天,至尊无上又并非高不可攀登,天心不外乎人心,天理不外乎伦常。既然乾道和合变化,人世间就必然有与其相对应的制度,“故变天地之位,正阴阳之序,直行其道而不忘其难,义之至也”(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者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春秋繁露•四时之副》),帝王统领百官,遵循天道行事,名君贤相,顺天应人,至于个人的人格修养,便是“君子和而不同”。

    表面上,这是一幅何其和谐的天人宇宙图式,可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由于缺乏法治的基本精神要素,这样的制度走向了它的反面,极度的“和”反而变成了“同”。从社会基础来说,它建立在宗法血缘结构之上,从政治出发点来看,它要确立的是君主的专制和社会的统治秩序,在这个和谐的大系统中,由于宗法血缘关系的存在,人情关系学盛行,人身依附关系严重,“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的学理上建构的脉脉含情之安详模式掩盖不了“道术将为天下裂”的现实之剧烈变动,大家仿佛无视现实而走上舞台进行其乐融融的表演,而把分歧小心翼翼的掩盖起来,法家指责儒家虚伪,盖出于此理。更进一步,所有学说皆指向强烈的一级——政治,帝集“天、地、君、亲、师”于一体,皇帝循“天道”而行事,尽管也是某种程度对皇权的控制,但帝王拥有俗世的绝对权威,个人只能匍匐于其下而唯上盲从,只要帝知天体道,人们就无法也不用诉诸更高的权威,只需不断向内无限升华自身之伦理情感即可。帝奉天承运而民弥贫,个体没有丝毫地位,所谓礼仪之邦的文化不过是流于血缘亲情的无意识,古人根本无法将文化进行人格内化在转为自身自由意志的表达,只有集体的认同而无个人的目的,在浩大的天道与无限的皇权面前,一切都是同一的。在这个封闭而又极有秩序的和谐系统中,个体价值完全从属于整个超人格的普遍秩序,“和而不同”变成逆来顺受,君臣父子成为人们一体奉行的普遍法规,整体的和谐锁禁了一切的一切,人在天地中无所遁形。

    这种封闭的、压制性和谐并非中国历史所独有。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人人各行其事,各司其职就是和谐,每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只能符合自己的天性,不能任意互换。柏拉图把人分为四等,具有金的天性和品质的人将注定成为国家的统治者,由银铸成,具有果勇品质的人将成为国家的武士,承担保卫的工作,具有欲望,由铜或铁属性的人将会是从事手工业或商业的人, 国家没有私产,没有战乱,人人和睦相处。四类人的划分与“士、农、工、商的划分有什么不同本质上的区别呢,不管构建的生活图画多么和谐,人与人之间始终有着不可逾越的等级界限,柏拉图的学说“完全缺少一个我们感到与正义密不可分的要素:在他的国家里,自由没有任何回旋空间”。

    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如果说这种封闭的、压制的和谐社会在当时还有其合理的社会基础,那么在全面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是否应该阐释出和谐社会全新的意义呢!

    三、和谐如何才能开放

    (一)开放的逻辑起点——个人自由。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表述,都是指未来高级的和谐社会的目标模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把马克思的科学论述逐步变成现实,它完全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要求,是我们党在新时期推进伟大事业的又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所谓个人自由,就是一个人可以决定他自己,尽管必须依赖外在的条件,但我把自我当作对象,我自己是我自身的目标,那么对于一个追求自我发展的人来说,他已无待于外界,也就有了真正的自由。自由的人具有自由意志,能自我决定,自我负责。自由也内含了平等,法律自由是平等的自由,它反对特权、反对歧视,每个人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生活中的一系列决定来塑造自己的命运,以实现自由的平衡。

    (二)开放的保障手段——尊重权利,尤其是弱势者的权利。在耻于言利的时代,政治权威在社会整合中发挥核心作用,权利无立锥之地。现代社会,各种科学技术成果的采用,极大的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使人们能够享受到空前的物质文明,但矛盾冲突更为复杂。人格独立与人际关系的平等,使得个体的主张不断受到尊重,法律开始在社会关系中树立权威,利益的调整由传统的“政治——义务型”向现代的“法律——权利型”过渡。就中国而言,“权利本位”、“权利神圣”的文明观念已深入人心,法律权威的树立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标志,社会剧烈变动的事实又要求法定权利不断做出回应,结果伴随着权利冲突,新的法定权利不断产生和丰富,法律权利体系也不断发展和完善。同时,权利的保障程度,最主要是在出于社会不利地位者身上,始能体现出来, 一如平等,大多数的自由绝对不能无视基本权利和其他少数的自由,这才是真正的平等。执权利为器,以个人为轴,去求得那自由,在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妨害其他人的自由,整个社会是具体现实利益中的人道关怀与生生流动不息中动态和谐。

    (三)开放的价值归属——宽容。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说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在这个利益、价值多元的时代,“善”要求宽容。宽容是一种美德,也是建立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条件。在一个缺乏互谅、互信的社会,是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和谐的。“一个社会的法律,不管我们如何界定它,与包括道德伦理规范在内的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具有某种深刻的支持性关系,没有了这些社会规范法律的生命就将枯竭”。 要做到宽容,我们应该真诚的对待所有与自己立场相对的观点,我们珍爱并敬重自己社会的某些传统这一事实,并不能成为我们对陌生的和不同于这些传统的事态抱有敌意的理由。没有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绝对多数,而进步往往自少数开始;如果我们的道德信念真的被证明为是建立在一些已被认定是错误的事实性假设之上的,那么通过拒绝承认的方式而顽固的捍卫这些道德信念,就很难称的上是道德的;我们在谨慎对待少数观点时所依据的理由,其本身必须是理性的,而且也不能因为愤恨新观点推翻了我们所珍视的信念便对他们加以拒斥,合理的人并不都肯定同样的完备性学说;许多合理的学说得到肯定,然而它们不能全由一完备性学说判定是否为正当;肯定任何一个合理的完备性学说都不会不合理;肯定不同于我们的合理性学说之合理学说亦为合理;在肯定我们对一学说的信仰时,我们承认其为合理,而我们亦不为不合理;合理的人认为,拥有政治权力的人使用权力去压制不同于他们但又是合理的学说是不合理的,理性与情感必须分离开来, 这才是对和谐最好的回护。

    四、结语

    只有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才能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只有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才能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和提高社会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只有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才能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谐社会不是压制利益,建立在强力基础上的平整化社会,就如法律在原则上即得行使强制,但有强制的并不都是法律一样。在和谐社会中,“法律不是压制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在和谐社会中,“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 要努力兼顾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即法律在满足普遍性、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可预测性等形式正义要件的同时,也要实现法律与社会的反馈式协调;在和谐社会中,阻碍人们行使权利的人为障碍,都应被清除,任何个人的特权,都应被取消,国家为改善人们生活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适用于所有人;在和谐社会中,我们要尊重他人,并尊重他们尤其是少数人的权利,哪怕你不一定认同他们的行为,我们应如此行动,使我们的行为结果与避免和减少人类困苦契合无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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