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检与优生
作者简介:赵宝华,男,1965年6月生,汉,山东临清人,潍坊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专业领域:公法。
摘要:《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出现了婚检率下降的现象,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如何遏制婚检率下降导致的的优生失控现象,不是倒退,再恢复强制婚检,而是将婚检改变为生育能力鉴定,从而将婚姻成立与否同能否生育区分开来,切实保障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将优生的权利交给婚姻当事人。
关键词:强制婚检 生育能力鉴定 优生
Abstract: After the regulation of marriage registration promulgation, the descent of the marriage physical examination rate is quite clear. How to treat this phenomenon, how to suppress the phenomenon of the excellent living to lose control by the descent of the marriage physical examination rate, there is not to fall back, there be sure to change the marriage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the fertility checkup, thereby differ whether marriage establish from whether to procreate, and safeguard the marriage-client right of realizing enough, handing over the eugenic right to marriage-client.
Key words:The compulsive of the marriage physical examination the fertility checkup eugenesis
一、婚检面面观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将原来条例中的“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取消,这就是所谓“取消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自愿婚检施行时至今日,争论不断:
赞成者有:卫生部新闻办说:《结婚登记条例》不再强制规定婚前检查,而是把是否作婚前医学检查的权利交还给了当事人,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1)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理教授认为,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要求婚检的硬性规定,所以应该尊重新人自己的意愿与选择,而新条例的事实符合《婚姻法》的实质精神。如当事人在日后婚姻权益受侵害可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南京师大社会学家吴亦明教授称,新条例很好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婚姻自由”的精神,结婚是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不能让公民独立人格受到单位的制约,而婚检作为婚姻健康的保护措施不能用国家行政法规来强制性实施,这是一种社会进步。还有很多人认为自愿婚检是婚姻登记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权的表现,体现了人文关怀。
反对者也有: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诊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婚检与否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使得自己及对方的健康系于一念,使得优生优育政策成为空话。根据宪法第51条的要求,婚检是公民的义务而非权利。(2)
当时,由于新条例充分考虑男女双方相爱的事实,考虑到目前医学发展还不能断定哪种疾病不能结婚,考虑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参照世界法治发达国家立法例 的情况下取消了强制婚检。即使将要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有可能影响后代身体健康的疾病,也可以在“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譬如限制生育)”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结婚 。这种规定突显人性化制度安排。
自愿婚检制度实行以后,实践中出现了全国婚前保健工作量急速下降的情况: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婚检工作量不足实施前的十分之一(3)。济南民政局统计结果表明:取消婚检的强制规定后, 2003年10月份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10754对,约是2002年同期的3倍。在办理结婚登记的信任中,只有不到50对新人进行了体检,婚检率几乎不到1%。与此同时,各级孕期检查发现的传染病及影响妊娠的各类疾病自2004年初以来明显增多。遗传学家刘权章指出“零婚检现象的发生,将使出生缺陷率上升80%。”于是各地方政府纷纷采取措施,遏制婚检率下滑的势头。一些地方取消婚检收费制,实行免费婚检:《人口研究》2004年第3期专栏进行讨论:两会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也非常关注,有人甚至提出“恢复强制婚检”的议案,山东省卫生厅也向政府建议恢复强制性婚检。今年初,黑龙江省人大通过地方性法规 ,恢复强制婚检。理由只有一个,有了强制婚检,才会提高优生率,才会遏制先天缺陷儿童逐年增多的趋势。
婚检向何处去?是恢复以前的强制婚检还是继续完善目前的自愿婚检?欲科学的回答此问题,有必要认真考察一下我国的强制婚检制度。
二、强制婚检制度
婚检制度,即婚前健康医学检查。主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检查,发现一些疾病,特别是发现一些影响生育的疾病,从而对能不能生育,怎样生育进行适当的指导;同时进行必要的性生活指导,提供避孕等方面的知识。
那么,强制婚检从何而来呢?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婚检制度是近些年才出现的。
1986年,卫生部和民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婚前健康检查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那些在婚检中被发现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民政部门有权不予批准(4)。这是强制婚检制度在国家政策层面的首次宣示。而民政部1994年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第一次将婚检规定在立法文件中。该条例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三)……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说1994年民政部的规定只是一部门规章的规定,而且只是规定在实行婚检的地方必须婚检,即将婚检实行与否授权各地方政府,那么,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母婴保健法》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强制婚检。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该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律,地位高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而且没有给与地方政府以不实行婚检的选择权。
2001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但同1980年的《婚姻法》一样都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没有明确将婚检列为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序。但是同样明确地是:如果将此婚姻法的规定落实必须实行婚检,婚姻登记机构必须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2001年6月2日开始实施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强制婚检制度的由来已如上述,那么,婚检的实际情况怎样呢?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2年底,仅17各省市开展婚检的单位就有1216个,从事婚检的一生达3731人(5)。在《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前,经过卫生部门的多年努力,到2002年底全国的婚检率已达64%左右,各地疾病检出率在8%~10%(6)。有这样一组数据:据卫生部有关人士透露, 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为879万人,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2万多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人84人,精神病患者1.5万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0.65万人。卫生部2002年统计数据显示,婚检的疾病检出率达9.29%,主要以生殖系统内科系统和传染性疾病为主(7)。
婚检从1986年在局部开始实施到17年后的2003年不再强制,社会各界对该制度实行的绩效是如何反映的呢?
首先,强制婚检制度的施行得到了社会上知识阶层的广泛拥护。从以上数据看出,正面效果明显。
其次,由于舆论宣传不够,由于婚检制度的设计缺陷,更多的社会阶层的人们对婚检的态度以负面回应。
在实婚姻登记实践中,由于人们对于生殖健康的认知态度不同,婚检尚未得到普及。根据国家计生委2001年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调查,从3万多样本来看,仍有57.8%的人没有做过婚检,而在1997年的调查中这个比例更高(8)。对待婚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习惯于把它当作是政府和国家的事情,是附加的一种任务而非义务。
同时我们的婚检制度设计也有缺陷,如将主持婚检的医疗机构定位于基层卫生院或妇幼保健站,那些医疗技术差、文化素质低、医德少、封建意识强烈的人往往将婚检视为检查未婚女子贞操的机会和传播别人隐私的机会;如目前60%的乡镇无婚检医生、婚检室及有关设施,导致基层农村婚检无法规范开展;如在婚检的重要性宣传不够的情况下强制推行,再加上对婚检机构高收费、乱收费、搭车收费没有有效制止的情况下,更加剧了人们对婚检的抵触情绪;如对婚检机构和医生只管收钱,不认真进行婚检不负责任、甚至故意泄露当事人隐私的行为没有惩罚措施,没给当事人设计救济途径等,这种种制度缺陷,再加上长期以来“国家至上”之制度异化的影响,都使人们畏惧婚检,想尽千方百计规避婚检,加剧了婚检制度的负面影响。
再次,随着开放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文化观念包括性观念的开放,婚前性行为甚至未婚先孕的个案比例日益上升,这就使婚检失去应有的意义。从事国多年婚检工作的杨医生说:“婚检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便遭遇奉子结婚的挑战。‘新新人类’中,未婚同居成了平常事,很多女性怀了孕再去婚检这让基于优生优育的婚检失去最初的意义。还有一些年轻人不愿生育,也令婚检在一定程度上仅仅成为程序。”一份统计资料表明,在一些大城市,未婚青年有过婚前性行为的已超过6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80%(9)。同时,社会上存在的婚外恋、一夜情、强奸、卖淫嫖娼等合法、非法、违法甚至犯罪现象,都可能导致怀孕,因此,不可能做到整个社会性行为的专一,婚检的作用不可高估。
最后,强制婚检的公权力气味太浓,使结婚这种纯粹私权笼罩在国家强权之下。于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它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因而必当被废除。其实,婚检的作用不主要是让不让结婚,实施婚姻的存在表明,没有什么疾病影响结婚。它的作用主要是生育。这种作用又分为对婚姻家庭本身的作用和对社会的作用。
对家庭幸福而言,生育一个先天有缺陷的婴儿首先是家庭的灾难,因而是准妈妈或准爸爸竭力预防的。优生是社会应当倡导的,但最关心优生的莫过于当事者本人了。因此,国家社会应当顺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实的制度保障优生的实现,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使每对夫妇优生的愿望都能在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得以实现。
三、婚检制度改革与优生
200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将有关婚检的规定从条例中取消,是不妥的。首先,在《婚姻法》没修改的情况下,这种取消违背了上位法,使《婚姻法》第七条无法落实;更为重要的是它同《母婴保健法》相冲突,特别是与刚颁布不久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不附。其次,婚检改革成自愿婚检,国家公权力一夜退出,对过渡过程中的政策没有进行必要的设计,必然使政府推出后产生的权利空缺无法得到弥补(10)。第三,自愿婚检保护了隐私,却导致结婚双方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婚姻和家庭的稳定。个人的身体状况是个人隐私,但是面对即将同自己结婚的配偶来说,知情权就越升为第一位的,成为隐私权所不能对抗的权利。
可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规定婚检就意味着取消婚检了吗?我认为没有!
首先,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取消婚检,没规定并不是“取消”,而只能理解为“自愿”。
2003年10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在上位法《婚姻法》仍然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情况下,不再规定婚检事项,被一些新闻媒体认定为取消强制婚检。这种舆论导向迅速被婚姻登记机构接受,于是,随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各地婚姻登记机构完全置卫生部的态度于不顾 ,径直不再要求前往登记的新人提交婚检证明了。
造成此形势的原因除偏颇的舆论导向外,还有国务院在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上的工作不到位,再加上执法机构(即婚姻登记机关)的片面执法。各地婚姻登记机构循着媒体的舆论导向,将新条例的发布实施理解为结婚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婚检证明、同时将2001年《婚姻法》第七条、1995年《母婴保健法》第12条和2001年6月2日开始实施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无从落实置于不顾,导致社会上盛传“取消婚检”,不利后果已经显现出来。实际上,《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仍然保留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这种规定的落实也只有婚检才能做到。
没规定绝不是取消婚检,如果理解为取消,那么其上位法,即2001年《婚姻法》第七条就无从落实了,这就违背《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再者,《婚姻登记条例》将原来条例中的“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取消,并不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不查验当事人的婚检证明,只是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到任意的医疗保健机构查体。同时,《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也是执法者应该具备的素质。婚姻登记机关怎样落实《婚姻法》第七条,唯有查验婚前医学体检材料。
当前在婚检问题上的混乱如何解决?有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出要求恢复强制婚检;有的地方政府建议或径直恢复强使婚检,我认为这是不对的。
自愿婚检毕竟是一种文明和进步,对于出现的问题,固然需要制定者不断加以修改和补正,需要执法者寻求替代之道来填补政府退出后的权力缺位,但同样也需要让人们意识到,并非所有的事物都必须由法律、由公权力来解决,特别是在婚姻领域中,有很多是依靠道德、伦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其他的理性力量来维系的,而这也正是立法者的初衷。同时,私权自治的真正落实需要成本,在公权力长期占据的婚姻领域,私权自治在一开始必然会出现一时的不适应,如果到退回强制婚检,就是“因噎废食”。
怎样遏制婚检下滑,提高优生率呢?本着为婚姻当事人幸福至上的原则,我认为国家和政府应当作以下工作:
首先,鉴于结婚自主权和生育权是两种权利,不宜生育不是不宜结婚,而医疗实践中没有明确禁止结婚的疾病,却有影响生育的疾病种类,建议将婚检改为生育能力鉴定,由各地妇幼保健部门负责出具生育能力鉴定书,明确被鉴定者有生育能力、无生育能力、有影响生育的疾病等鉴定意见。民政部制定政策,让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务必查验结婚当事人的“生育能力鉴定书”,只要有此证书即准允结婚,不管证书的结论如何都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即婚姻登记机构对该证书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
将生育能力医学鉴定确定为承载《婚姻法》第七条、《母婴保健法》第12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法律法规的落实任务。
这一方面可以将不利于优生的疾患挡在生育之外,因为没生育能力不影响结婚,因为有影响生育能力的疾病也不影响结婚,但当事人为避免生育出先天有缺陷的婴儿必然会自觉限制生育,待将这类疾病治愈后再生育,政府应相信人们会有此自知之明;另一方面又可以满足配偶的知情权。
其次,制定“优生保障法”,将生育能力鉴定划为公共卫生体系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未婚青年生育强制保险金 支付鉴定费用;明确鉴定机构的硬件条件、鉴定人员的上岗条件和职责,规定相关人员对被鉴定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和被鉴定者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同时规定,该项鉴定的申请,不限定用途,为结婚之用或其他用途均可。这样就会将因婚生育和非因婚生育都纳入优生保障的范围。不限定申请鉴定者的年龄。从而将计划内生育和计划外生育都纳入优生保障的范围。最大范围的促进全民族的优生率。
最后,加大优生的宣传力度,让人们切实转变观念,将优生视为确定将要生育之前至上观念,自觉自愿的掌握优生的知识,配合政府实施的优生服务措施;国家还要把握好媒体的舆论导向,从正反两方面宣传生育能力鉴定的好处,宣传生育保险的积极意义,提高全体国民的优生优育意识,增强当事者参加生育能力医学鉴定的自觉性。
为提高优生率,除生育能力鉴定以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孕检来达到。孕检中如发现影响胎儿健康的疾病或感染时,可以及时治疗或建议终止妊娠。
注释:
“目前,世界上实行强制性婚检的国家或地区很少,俄罗斯是实施婚前检查的,但其原则是在当事人愿意的基础上实施免费婚前检查。”周海旺 高慧《强制婚检取消后产生的问题和对策探讨》,《社会科学》2004年第9期。
记者文章《新娘疑患艾滋怎能瞒报 各界关注“艾滋婚姻”》:“又讯天府早报记者杨秀东昨晚发来消息:王瑞和张丽昨天在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缔结良缘。王瑞从妇幼保健院得知了恋人张丽的病情,经过艰难选择,最终决定仍与疑患艾滋的女友结婚。据悉,他俩将定居香港,暂时不会生育子女。”北京娱乐信报2003年10月14日
2005年 6月 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并开始施行。给《条例》明确规定:“黑龙江省施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该《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2005年07月21日00:09东方今报http://www.sina.com.cn
记者蓝燕、徐家良:” 2003年9月2日,卫生部新闻办表态说:《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强制规定婚前检查,而是把是否作婚前医学检查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前医学检查不重要,并非是取消了婚前医学检查。”《中国青年报》2003年9月2日。
生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而且生育子女和优生同样也是我国公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