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
近年来,由于我国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媒体的言论自由也有了逐步的放开。一些过去可以由党政等“一把手”们压着的问题,现在多多少少总要被拿到太阳底下,接受人民的监督。但媒体言论的自由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司法审判工作。目前中国出现的一些“媒体审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司法审判的情况,于是一些法学界人士拿出了尘封十多年的《关于媒体与司法审判独立的马德里准则》,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但笔者目前所看到的一些研究似乎只停留在对《马德里准则》对本身的研究上,对于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仅仅是介绍了一下在《马德里准则》中是如何规定的,有何立法精神,以及该如何落实等之类的问题。笔者倒并非想说《马德里准则》的研究不重要,只是很想从法理等角度来看一下这个问题。但限于笔者的自身知识水平,大家不必苟同或嘲笑笔者的一些浅陋观点。笔者只不过借着中国目前的“媒体审判”现象来作一个抛砖引玉的工作。
众所周知,“媒体审判”是不可能有法律效力的,但它在实际生活中确有一定的实际效力。它的效力从何而来呢?APP纸业在中国种的速生林会极大破坏中国的生态,但其既没有违反《森林法》、《环境保护法》,也没有违反《外资企业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所以司法一时还无法介入,但当媒体报道与评论后,不少人就决定不购买APP纸业的纸类产品。显然这对APP的销售是有负面影响的,我们也就可以将之视为一种“媒体审判”的结果。“佘祥林案”出来后,司法机关尚未对当时的那些审讯民警怎样,媒体的一系列质问就搅得那些民警不得安宁,导致了一名民警自杀身亡的惨剧。由此二者可见,“媒体审判”的效力是藏在社会中的,它的渊源应当就是社会舆论。
如果说前者是“媒体审判”的一个积极成果,那么后者就是扰乱社会公正,煽动民众激情破坏司法审判的一个消极后果。基于后者,现在司法界就有一种观点,认为“媒体审判”是对司法审判的一种冲击。并认为,媒体表达的民众情绪容易激情化,使司法不能理性裁判,于是得出结论是司法必须要避免受到媒体的影响。就像西方的陪审员那样要在完全对此案不了解的情况下作的判断,才是公正的。且不说国情与制度的不同,单要知晓一点,在关于审萨达姆的案子上,你能给我找一个不认识萨达姆的地球法律人吗?不行,如果在一些媒体关注较小的案子上尚可这样认为,那么在一些公众聚焦的问题上却难以做到这一点了。再从媒体那一方面来讲:首先,写新闻、评论的人未必就不懂法,他们也可能是一些法律专家,他们对自己的文字也是会有些法律和社会的责任感的;其次,若真的言论十分自由,媒体业又十分发达的话,那么媒体应是个方面声音的汇集、交锋的场所,不仅不能使民众激情化,反而会令民众更理性的来看待这些事;还有,若民众长时期对该类社会现象及其司法审判结果有很大的异议的话,那是否该考虑立法的正当性问题了。综上,司法审判不应仅仅为了保持公正起见,就闭目塞听来闭门造车了。
“媒体审判”,顾名思义,又“审”又“判”。“判”只需按一定的法律事实再依据一些法律条文、立法思想等,就可以进行一系列的推理断案了。虽则有时候这也有点困难,但在这方面媒体能汇集到一套巨大的智囊班子,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法学教授、法律工作者等组成,推力断案的能力绝然不会比法院所作的决断差。“审”对媒体而言就成了一个问题了。如果所国家的公检法等机关还能有点耍耍小聪明逼逼口供之类的能力,那么媒体不但难以接触到第一手的直接法律事实,甚至有时连一般公民尚还具有的知情权都被剥夺了。——着从屡见报端的记者欲袭事件中就可略见一斑。在这样的恶劣条件下,媒体所能依靠的事实就十分匮乏了——一些带着主观印象(如欲袭或招拒后的愤慨)的客观事实和公检法等机关提供的一些零碎信息。这样的信息不对称当然会误导媒体与大众,最终反而对国家与事实真相不利。可见倘若国家机关的正常的应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其只能带来媒体与民众的误解,从而才会产生过激的情绪化的“媒体审判”干扰司法审判乃至于对国家机关的不信任。所以笔者认为当前中国所谓“媒体审判”出现“激情化”、“一边倒”的现象,一部分原因恰恰正可能来自于国家机关本身。
“媒体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监督和控制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很有效的。虽然我国为成文法国家,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没有英国等不成文法国家的法官手中的大,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判例逐渐开始成为成文法典的一个重要补充,法官手中的权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处理新型案例(法无成规或法律在此处模糊或有疏漏的情况下),法官就需要既对公正有所感,又能于民情有所闻,方能断出一个令人信服又不违法理的漂亮案子。
在我国,目前言论自由尚未到达西方发达国家水平的国情下,与其说“媒体审判”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冲击,倒不如可能应该说更多的是“媒体审判”害怕司法审判——司法机关的在信息上可以不公开(认为是几米),在权力上有国家强制力的后盾足以制裁媒体。甚至在一些时候,错误的司法审判也在误导着媒体,使媒体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成为传布假新闻的元凶或帮凶,成为众矢之的,成为国家机关的“黑锅”。请看看,中国哪一位贪官在揭发之前是被媒体报得很臭的?没有!今年的《南方周末》曾披露过某地民警乱开枪射杀无辜百姓,在将其塑造成为打击“持枪歹徒”的战斗英雄的形象的过程中,当地媒体就扮演了相当积极的角色。可见,在当今中国媒体报喜多于报忧的现状下,司法审判最大的敌人恐怕还是自己的各方面吧。
以上是扯了一些中国的媒体与司法的现状。但笔者感觉,从本质上看,媒体是企业,它的最终目的是赢利,要赢利就得利用表达自由来取悦大众,从而获得广告收入与订阅收入;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关,它的最终目的是要维护其自身的权力,要维护、巩固、加强自己的权力就有平等的摆平社会事务来得到民心的内在要求。即“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是民主社会反映民主的两方面:一个倾向于自由,另一个倾向于平等。
自由与平等,正是现代民主社会建立以来一直困扰着人们的一对旧矛盾。当自由泛滥到了极点,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分化,变成不平等;当平等发挥到极致,又会抑制了社会的活力,侵犯到个人的人权与自由。
“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在社会中的关系也当如此:当“媒体审判”出现了“激情化”、“一边倒”时,就会背离人民的立法精神,干扰司法审判的公正、平等;当司法审判“两耳不闻窗外事”一一只凭自己所谓的公正、平等断案时,往往又会背离民意,甚至对“媒体审判”的自由、民主进行压制。
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其经济发展的原则常常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来回运动:当自由主义造成了大萧条,国家垄断主义就迅速抢占了自由主义的地位;当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平等过多的抑制了经济增长的活力后,自由主义又有所抬头。如此循环往复,在运动中相对地保持着一种平衡。“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基本上也是通过与经济同步发展来表现着这种平衡。
我国虽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但其经济运行其实也是没有摆脱“自由——平等”这个圈:如果说在计划经济年代的我们在追求平等;那么改革开放即是在逐步地走向自由;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自由化严重,中央就采取了措施进行抑制;然后继续自由;直到近年贫富差距问题严重起来,中央提出了“和谐”的观点,要加以平衡。
显而易见,计划经济时代“媒体审判”的自由平等是不可能得以实现的,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四项基本原则”也是一种维护一定社会势力平衡的对“媒体审判”自由民主的限制,目前司法界的一些让司法审判避免媒体干扰的呼吁更是一种很明显的对公正平等的追求。相反亦然。
笔者感到将来会有一种趋势,即“自由——平等”以及其衍生的“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这些个的矛盾转换速度将加快,最后甚至有可能快到觉察不出,成为一种常态。一个良好的社会就应当是这样的一个平衡体。虽然从马克思哲学的角度讲,“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矛盾与平衡要有经济来决定。可是笔者作为一个法律人认为我们应当从自己的方面积极地去推动这个平衡,毕竟上层建筑不可能对下层的经济结构毫无影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