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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立法听证不应缺失农民的声音

作者:程计山
全国人大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办的听证会,对于加快我国的民主建设进程、保障公民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同时,由于听证制度引入我国的时间还不长,听证在我国毕竟还只是一件新生事物,因此充分出听证制度在实现立法民主化中的作用还需要在立法实践中探索和完善。

    首先,我们党根据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理论。在理性的社会之中,由于在收入、社会地位、地域等诸多方面必然地存在着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地域、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的冲突是一个很非常的现象;在存在着不同地域和不同社会阶层利益冲突的社会之中,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妥协系构建和谐社会之本。又由于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法律对于调整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在立法时能够在各地域、各社会阶层的利益之间寻求到一个均衡点,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出社会的立法理性、实现社会的和谐。而在各地域、各社会阶层之中寻求到一个利益均衡点,首先就需要给每个社会阶层的人以发表本阶层观点、反映本阶层利益的机会。因此,举行立法听证的一个前提就是参与听证尤其是进行听证陈述的人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尽可能多地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的代表吸纳进来。在这次立法听证中,具有中、东、西部的代表,体现出了各个地域的利益;但是,在进行陈述发言的人中,与农民相关的仅仅具有一个进城务工人员;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实质上已经靠自己的工薪进行生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农民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既然个税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调整社会的收入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那么说在社会公平之中是否应当考虑到占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目前的收入水平、对社会公平的认知标准呢?笔者认为,这次立法听证中缺少了农民的代表、缺少了农民的声音显然是一个暇疵——诚然,这点暇疵相对于立法听证在促进我国民主进程的重要意义而言可以说是“暇不掩玉”。

    其次,弱势群体的应有权益是否能够得以实现、弱势群体的声音是否能够得到社会的关注和尊重往往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我们说,实现弱势群体的应有权益、关注和尊重弱势群体的呼声和观点固然需要媒体和学者的良知,但更需要在立法时能够听到直接发自于他们自身的呼声和观点作为立法机关的参考;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虽然他们的呼声和观点未必是合理的而应当被立法机关所采纳,但在立法时听到他们的呼声和观点本身就体现出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尊重。但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弱势群体往往在文化程度上处于劣势地位;并且,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弱势群体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往往不高。因此,在逐步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时,一是在选择听证陈述人选时,应当打破文化程度的限制、并且应当有意识地向弱势群体倾斜;二是如何能够充分地调动弱势群体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就成为构建民主、程序社会所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了。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呼声和建议,使得弱势群体参与立法听证后,作为一个整体的更多应有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从宏观上调动其积极性根本举措;但同时,在目前弱群体收入不高的情况之下,对因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而造成的误工等直接的经济损失予以倾斜无疑于系从细节上调动其积极性的务实之举。我们说,构建我国的民主社会需要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进程;在这样一个艰巨的进程之中,为了切实调动起社会弱势群体参与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即需要从宏观上的根本举措,同时又需要细节上的务实之举。

    再次,虽然,作为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集团的农民绝大多数,他们却并非依靠工薪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从表面上看,个税起整点似乎与农民的利益无关。西方一些国家的个税或者直接用于对弱势群体的补贴和救助,或者用于教育、医疗等公益性事业而使得弱势群体间接地受益。因此,国家个税总收入的多少、个税征收之后的用途却与社会的福利程序、进而与不以工薪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这个角度而言,由于从实质上而言个税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听证会中也不应当缺少了农民的声音。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在立法进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但是,立法听证制度本身还有待于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完善。而在完善听证制度的过程中,一个亟须急需的问题就在于关注和尊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相对地说处于弱势的农民的呼声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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