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活动中的民主风格
若干年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八一、北京、峨嵋、长春等十家电影制片厂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等3家音像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该案在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
这起案件审判的公开化、透明度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那场直播给我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女审判长具有民主特色的审判风格,比如她不失时机地对偏离主题的引导,不断征求代理人意见的诚挚态度,审判节奏的掌握,面目表情的友善,语调的控制等,都体现了审判活动中的民主作风。
长期以来,在人们心目中凡是执法人员包括审判人员的面貌都是紧锁双眉,满脸严峻,仿佛只有那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其实执法的公正性不在于面孔如何,而在于是否依法办案,是否公开、公正。由此,我们引出这样一个问题:关于审判活动中的民主问题。在审判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民主作风问题,都存在体现人民法院的形象和风貌问题。现仅仅以民事审判为例,就有很多民主话语可言。
在开庭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规则,审判长要归纳争议焦点,但由谁归纳才合适?目前有四种归纳方式:一是审判长归纳;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归纳;三是审判长归纳后征求当事人意见;四是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审判长作出归纳。这四种方式前两种不够好。第一种是专制,第二种是民主,各有偏颇。后两种较可取,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长就很霸道。他归纳的争议焦点本来不正确,还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这就没有什么民主可言。
在法庭调查中,有时审判人员不适当的制止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发言。据笔者观察,他们有两句常用的口头禅:“与本案无关的就不要讲了。”“你不要罗嗦,说话要注意简洁。”这种不民主作风的背后的隐语是这个案子我们已经内定了,你咋说也没用,你多说是浪费时间。笔者经常看到这样一种情形,双方为某一问题激烈辩论的时候,书记员不记录,审判长与其他审判人员心不在焉,这都体现了审判活动中的专制作风。更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审判人员不能给自己的角色正确定位,在庭审中除了当裁判员之外,还身兼教练员和运动员两职。所谓教练员的身份,就是不停的教训当事人,训完原告训被告。所谓运动员的身份就更让人齿冷了,他公开的站在一方当事人立场上为另一方说话,不让另一方陈辞。某次庭审时一位审判长竟然与某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论了半个多小时,分不清他是法官还是一方代理人。这种种现象不仅无助于法律的尊严,恰恰相反给法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讲民主审判,并不是任当事人我行我素,而是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精神,弄清楚案件性质、事实真相和法律关系,以此作出公正的裁判,没有必要横眉冷对。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判是一种艺术,是一种智力艺术,不是满脸“阶级斗争”所能替代的,此时,我又想起了北京中院那位女法官。我建议全国的法官都要向她学习,不仅学习她驾驭庭审的艺术,而要把民主意识贯彻到审判活动中去,让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和百姓贴近一点。
作者系河南省尊严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