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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查处食品案件法律适用刍议

作者:曹和林
为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随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调整,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查处了一大批食品违法案件。但在查处食品违法案件中,对如何适用法律定性处理上观点不一、颇有争议,如有的觉得可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的认为宜适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的主张应适用《食品卫生法》等等。笔者认为,确定这些案件法律的适用,应当全面系统地了解把握包括《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决定》和《通知》)等在内的有关授权性规范和相关实体法中的具体规定,很难用一二句话讲清楚到底适用什么法律合适。为此,试作如下分析。

    首先,《决定》提出 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具体由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其次,《通知》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第三,《行政处罚法》第16 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四,《食品卫生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和第29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及第49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使食品卫生监督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据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决定》和《通知》,还是《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法》,都明确无误地赋予了工商部门在食品监管工作中的职权,并且这些授权都有充足的法律依据。2005年1月1日前工商部门仅负责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而今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规定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是《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之一。

    由前可知,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是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是查处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此类案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性处罚。二是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的违法行为。这类案件是查处的重点,不能适用《条例》,也不宜首先适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直接适用《食品卫生法》定性处罚。否则有悖于《立法法》关于法律优先于法规、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新法优先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大家知道,《条例》既是行政法规,又是旧法,相对《食品卫生法》而言,是一般规定;《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食品卫生法》而言,也是一般规定。所以,在相关规定没有出台之前,此类案件应首先适用《食品卫生法》,只有在有些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卫生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本着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应适用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才可适用《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法》。三是查处虚假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此类案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适用《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性处罚。四是查处食品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此类案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适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性处罚。五是查处食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这类案件应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性处罚。

    总之,工商部门在查处食品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个案的具体情况,既要正确把握,又忌生搬硬套,确保法律法规适用的准确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都昌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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