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德国教授对物权法草案的短评

作者:韩光明
这是德国法学者、汉学家明策尔(Munzel)(自称老门)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寄了关于物权法草案的短评。

    按照贵草案第15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时,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外,出让人应该同意"续期",即延长使用期,不许改变使用条件,也不许提高使用费.在实践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作用在于盖第266条第2号的"高层建筑".按草案第6章,该"高层建筑"的业主得到对建筑物的无期限区分所有权。第155条保障业主对建筑物使用的土地能保留长期使用权。这样,草案第155条保障部分市民的不动产。但是,关于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贵草案没有相当于第155条的规定.在根据法工委的委托写的1999年公开发表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陈甦写的第四章规定,农民有50年定期的"农地使用权".到期,除农民弃权或者土地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征收外,使用权自动延长, 条件不便.稍后王利明发表的物权法草案已没有农地使用权,只规定有期限的承包经营权;到期,发包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展承包期。“正当理由”比“社会公共利益”广多了,但是此后所有的草案连这个保护农民的规定也没有。贵草案也不例外。按贵草案第61条,农民的土地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因此,本集体村民会议应该讨论决定发包土地的问题.但是农民不能用发包合同对抗土地征用.在实践里,

    >如果村民委员会或者控制村民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签定关于农民补偿费等措施的协议的,开发商可以得到有关部门的征用决定.农民就常常失去耕地、房子和在集体企业就业的机会,即失去一切。可以合法得到的补偿相当于被征用的土地的市场价值的百分之几。有时连这个补偿也得不到。按草案第64条,农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集体干部关于上述协议的决定。但是,万一农民成功撤销集体干部签订的协议的话,也不能撤销国家机关的征用决定。因为农民对其土地没有长期固定的物权,所以法律上也没有对抗征用的办法。因此,在实践里,对开发商,农民土地不受法律保护。通过征用,开发商可以拿走

    农民土地,把该土地变成受法律保护的市民不动产。作为中国公民大多数的农民对作为其生活基础的土地权不受法律有效保护。作为中国公民的极少数的高层建筑业主可以对这个土地得到受法律有效保护的长期权利。贵物权法草案支持这个状况,允许少数有钱的人侵害很穷的大多数。自外国看,这是很奇怪。

    

    发信人: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博士研究生 韩光明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