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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助学贷款

作者:段永谊
内 容 摘 要 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使为数不少的贫困大学生有机会到高校深造,也使国家的人才培养不因学生经济困难而受到影响。但由于认识上的不足和相关的体制没有建立起来,致使这项“为民工程”正常进行受到了影响。故此,笔者在本文中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含义、目的、性质、主体、运行基础等进行了分析与探讨。笔者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向学生发放的政策性贷款。而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是建立在信用制度完善、调查机制顺畅和金融风险化解机制完善的基础上运行的。在这个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对现行国家助学贷款进一步完善的一系列个人建议。

    关 键 词 国家助学贷款 商业性贷款 政策性贷款 信用制度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自一九九九年推行以来,使为数不少的成绩优秀但又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了学业,也使“绝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政府承诺变成现实的帮助。然而,随着大学扩招后毕业生人数的急剧增加,就业形势急转直下,相当一部分毕业生不能及时找到工作。这样以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一部分毕业生如果不能找到一个保证还款来源的可靠工作,也就难以及时足额向银行归还借款和支付相应的利息。这种情况的普遍出现给债权人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威胁着债权的顺利实现。债权人面对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从而采取消极的冻结措施。②进而使这项“为民工程”的继续运行遇到了困难。正是为了不使这项目的很好的制度中途“夭折”,故笔者借此对这一现实问题从民商法角度进行了思考,以便能对解决这一问题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进而使这一利国利民的事情更好的运行下去,成为我国的一项长久国策有效进行下去。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含义③界定和推行目的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按照中央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国有商业银行④开办的、国家财政贴息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⑤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政策性信用助学贷款。这是教育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适应新形势的贷款类型,是以学生交费上学和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应交费用为前提的。它是国家向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发放的一种以学生本人的信用为担保的政策性贷款。这种贷款限定在学生的学杂费用和日常生活费用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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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①这是笔者2004年于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本科毕业时的毕业论文,答辩时被一致评为优秀论文,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我本人是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者,我的大学主要是靠国家助学贷款的帮助而读完的,从感性的角度来说,我是非常支持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但是,另一方面,我一开始就从专业的意识分析它存在许多的不稳定,容易引发新的问题,当时从理性的角度来看,我是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实行捏了一把汗。

    ②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纷纷遭到银行的停牌,西安交通大学是全国第一所在国家助学贷款上被叫停的高校,而整个陕西的高校没有一所幸免,从全国形势来看,绝大部分的高校都未能逃过这次停牌。

    ③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所说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含义与政府所规定的有一定的区别。主要在于笔者倾向于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政策性的以信用为担保的贷款。而政府的文件说它是一种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笔者对此不以为然。参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 2001年8月1日。

    ④按照我的理解,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不应仅限于国有银行,如果条件具备的,也可以由其它性质的银行办理此项业务。

    ⑤按照我的理解,这里的学校既有国立高等院校,也应包括私立民办高等院校;既有高等院校,也有中等院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甚至小学。事实上,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国立高等院校的统招生。

    国家之所以推行这种助学贷款,是基于多种因素而为的。

    首先,这是国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和保证培养质量的必然要求。在科教兴国战略的指引下,我国需要大批的高级专门人才。这就对新环境下的我国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要在交费上学的体制下和人民大众收入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完成这一任务,面临着一部分学生由于经济达不到学校收费要求而无法顺利入学的境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生从其它渠道无法筹集到应交费用①,此时就需要国家对品学兼优而又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其次,这是国家社会保障职能的具体实践和我国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现代国家都有对弱势群体提供国家社会保障的职能,品学兼优而又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实际上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这部分人对国家来说是不能没有的一笔巨大财富,其潜在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不管是从国家的宏观发展来讲,还是从学生的个体价值实现来看,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都有其无法替代的功能。如果从我们国家的性质来说,推行国家助学贷款更是国家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要消灭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从这一意义上说,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正是为了保证这些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而为的。

    再次,这是学生人格逐步完善的必然保障。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实际上是一个人格完善的过程。也就是说,这是为了使学生的人格得到进一步的充实,使他们能在自身潜能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的帮助完善自己的人格。我们知道,学生交不起高昂的学习费用,这不是他们的错,而是由于他们所处的时空条件所限制,是由于他们的家庭经济不发达所致,这一定程度上是由社会带来的。正是基于此,国家对一些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的大学生进行经济上的帮助,以使他们不因经济上的一时困难而耽误终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对于借款学生而言,其直接的效果就是促进了学生的人格在快乐中得到完善。②

    最后, 它是国家信用制度建设的一块“试验田”。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以信用为担保的贷款。这是我们国家针对建设信用制度而先行在大学生群体中进行信用建设的有益尝试。国家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过程中,以学生的信用作为担保来为他们发放贷款。从国家的全局发展要求来讲,我们要建设一个相当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社会个体诚信意识的高低也是其中不可忽视和缺少的重要因素。但环顾我们的社会信用状况,简直令人难以容忍。众所周知,从总体上看,大学生群体的信用状况比其他社会群体的程度要高一些。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家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以他们个人信用为担保的助学贷款。因为如果国家都不相信这些学生的信用,那很可能没有几个人相信他们的信用状况。国家从局部的信用建设向全社会范围推广开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商社会。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

    目的明确了,接下来我们就要实施它,而这之前先要弄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没有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到底是什么?

    从理论方面来讲,国家助学贷款是贷款的一种类型,而贷款在民商法上是属于借款法律关系的范畴。根据商法的规定,借款法律关系在性质上有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之分。也就是说,我们要探讨一下国家助学贷款是属于政策性贷款还是商业性贷款?依笔者的理解,国家助学贷款应属于政策性贷款。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基于以下的认识:一方面,从商业性

    贷款的终极目的来说,它的运行主体要借之最大限度的获得利润,同时其它的目的则是居于次要地位。这样以来,银行必然要对贷款申请人“打分”,以评估申请人的各项条件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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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①在时下之中国社会,由于相当一部分家庭经济不能支撑子女上学,特别是农村家庭,许多学生都是通过向亲戚朋友借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助要一点和自己打工挣一点等方式筹够学杂费用的。这种状况在经济欠发达地方和西部地区更为严重和突出一些。

    ②高在敏教授认为,民法乃人格法范畴,而商法又是人格快乐法范畴。参见高在敏著《商法的理念和理念的商法》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是否达到可以为其放款的要求。从现行的操作规程来看,一般情况下,银行会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因为银行不仅要从贷款中获得利润,也要保持它的资本金充实不减少。而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者来说,他们以自己的信用作为担保获得贷款,又不需要其它的担保,为什么不贷呢?但问题是:信用值多少钱?它能为这笔贷款担多大的保?如果不讲信用,它对借款人能带来多大的不利后果?①恐怕没有人面对现实之中国社会能说清。在这种情形下,近几年来中国出现的就业难致使许多大学毕业生一时找不到工作(其中不乏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人),没有可靠稳定的收入来为银行还这笔贷款。在这种情形下,如果银行要以信用为理由追究学生的违约责任,那几乎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他(她)的信用又有什么用?此时的信用已成为虚无缥缈的东西。而银行只能面临一种血本无归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助学贷款作为商业性的价值也就无法体现。另一方面,从政策性贷款的终极价值来看,它最重要的精神体现在“扶持”上,同时它的贷款用途是以基础行业的发展为限定的。众所周知,教育在现代国家中处于基础性的位置,它的发展程度如何直接关系

    从价值规律角度来说,教育所“制造”出来的产品价值也是相当的大。其潜在的价值远远超过现实的投资。基于这个认识,笔者以为国家助学贷款应是政策性的而非商业性的。

    1.从国家角度来讲,向教育投资,不应只是校舍的改、扩建,教学设施的完善,师资力量的加强。还应包括以借款的方式向学生“投资”,这样既可以增加人才的基数又可减少人才苗子的流失。据不完全统计,我们国家每年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因为交不起学杂费用而辍学,失学人数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呈金字塔形状分布。如果通过国家的贷款帮助,使这部分人能够正常接受各级教育的话,那我们的民族素质也一定会大幅度提高的,对整个国家的全面发展将是一个有力的促进。

    2.从社会角度来看,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对于维护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这应该是国家助学贷款当初启动的直接动因。我们知道,在现行的国家政策体系下,一部分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的学生虽然经济上达不到交费标准但仍然可以进入高等院校深造,与此同时,学校在国家财政部分拨款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向学生收费的方式来维持日常教学开支。这样就形成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此时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国家为这部分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只有这样,学校的经济压力才会小一些,学生的学习才会顺利一些。

    3. 从学校方面来说,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使不少学生通过向国家借钱上学,在先入学后交费的情形下②,大大减轻了学校的财务压力,使“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政府承诺变成现实。学校向学生收取学杂费用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但学校不能因为学生无法交纳应交费用而将之拒绝校门外。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助学贷款的出现,无疑给学校注入了一支强心剂。

    4.具体到贫困大学生而言,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使这些学生在交费上学的体制下有机

    会到高等院校继续深造,实现他们的个人理想。并进而充实他们的人格,帮助他们摆脱不发

    达的状态。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有偿扶贫方式。在民商社会中,个体人格的充分发展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国家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推行国家助学贷款,以实现人的全面、合理和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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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①信用实际上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笔者理解它在经济方面表现为主体与社会其他主体的一种资金沟通能力。主体沟通能力强则说明信用程度高,反之则低。

    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先入学后交费的体制,这也就是说,没钱照样可以读完大学,而不是有智没钱别上学。在这个意义上,近几年有许多学生因没钱不去高校报到的确令人痛惜。

    从以上的论述中不难看出,政治性、策略性极强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

    这是与一般商业性贷款有质的区别。①正是从以上意义分析,笔者以为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政策性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主体

    也许一些人要问,国家助学贷款的主体不正是银行和学生两方吗?然而笔者却不这样以为。在我的理解中,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借款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应是国家(政府)与学生。与此同时,学校是以见证人或保证人的身份出现的。

    之所以这样认为,理由如下:

    第一,从第二部分的论述可知,国家助学贷款是作为政策性贷款而出现的。而政策性贷款是由政府做出决定的贷款。银行只是代理政府具体实施,无论是商业银行运作还是政策性银行运作,最终的后果都由政府承担,而非银行自身负担。故此,政府应是国家助学贷款这一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国家助学贷款”从一开始就是挂着“国家”的名义进行的,不管是现实需要也好,还是民商法本义要求也罢,国家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一方主体是不能缺位的。否则,那就不应该称“国家助学贷款”,而应称为“银行助学贷款”。

    第二,我们知道,国家助学贷款的直接受益者是学校,而非学生。但银行发放贷款是有原因的。银行是以学生申请用于交纳在校期间的学杂费用而为,最终的受益者应是学生本人。因而,学生理应成为国家助学贷款这一 借款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所借国家的钱也应由学生本人归还。关于学生是一方借款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现实中是没有不同意见的。

    第三,在整个贷款过程中,学校是个什么角色?现行的规定是见证人。②只是起一个证明的作用。不承担什么风险,却又能使自己的利益得以实现。这实际上是与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即主体平等相违背的。因此,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理,笔者认为学校的角色应为一般为见证人特殊为保证人。在一般情况下,学校的身份是以证人而出现的,并不承担风险。如果学生在毕业后无法还款,而学校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能由国家来承担学生不能还款的责任。这是因为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根据委托原理,人民的利益③没有维护好,当然应该由代表者即国家来负相应的责任。一部分学生家庭收入不高,并不是他们不勤劳、不聪明,很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国家的分配体制不公造成的。所以,以笔者的理解,此时国家是最佳的责任承担者。

    学校要承担责任,笔者理解只有一种情形才适用,才对相对方(银行)负不还款的连带责任。而这种情形只能限定在学生在学了三四年后因为能力不达标无法找到工作的范围内。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使学生无法找到保证还款来源的工作的话,学校此时便要对学生的不能及时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学校应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负责任。既然是培养人才的地方,那就应该保证培养质量。一个不能把学生培养合格的学校是对不住学生的,也对不住社会。用人单位录用学生,实际上是检验学生这个学校“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如何。而质量是否达标则成为学生能否找到工作的关键。因而学校必须对此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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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①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为依归,而后者则是经济利益为首要的目标。在这个基础上,政策性银行往往从事的是商业性银行不愿进行的业务,它所从事的业务是为了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这种金融业务的展开,考虑的不是银行本身的赢利与否,而是看它能否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参见朱大旗著《金融法》第13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

    ②这篇文章是笔者于2003年12月完成的,写作当时修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即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4年6月8日共同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还没有出台。值得注意的是,新政策对学校的责任有了说法,尽管很弱,但还是进步了。

    ③在这里当然是老百姓的收入不能满足基本需要。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基础

    任何制度的运行都不是孤立的,它需要相关的机制与之配套。国家助学贷款也不例外。其运行的前提必须有相关的体制与之同行。惟有如此,方能显示出其内在韵味,体现出这项制度的价值。因此上我们的具体实施机构不应将之作为一时的权宜之计,而要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和体系化,作为长期的制度运行下去。本文由于篇幅所限,笔者仅就几个主要问题作以 简要的思考,大致包括:

    (一)发现和确认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的机制要完善。之所以设立这种贷款,就是因为有一部分特殊的贷款需求群体的存在,并且这部分人对国家来说是一笔不能失去的财富,其潜在价值无法估量。而要使这项贷款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对象”,确保真正需求的学生贷到所需款项。这就要求有一个合理的机制去及时正确的发现这些人。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那国家助学贷款也就失去了它的本来之义。

    (二)信用制度要健全完善。从国家助学贷款的内涵来看,它所存在的支撑点是信用。而信用则是债权人的保障点。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信用制度的内涵,包含“以道德为支撑,以经济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三方面的内容。这仅是从理论层面予以解释的,但要回归到现实操作层面的话,社会整体信用值额度则不会太高,甚至有一种为负值的可能性。之所以会造成这种现象,这与我们长期以来忽视信用建设有关。因此,必须加快信用制度的现实层面建设,要在社会中形成一整套机制,让人们真正感觉到这个社会不讲信用是不行的。换句话说,要切实使人们感觉到信用的甜头。只要这个基础工程做扎实了,那国家助学贷款才不至于让债权人老有一种不踏实之感觉。

    (三)调查体制要形成,功能要强化,路径要通畅。这里的调查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对贷款申请人的基础信息的调查。基础信息在这里应以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的信用状况为主。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实际调查来决定是否给其发放贷款。另一方面是指对学生毕业后没有及时归还借款银行对其经济收入所做的调查。以便及时掌握借款人的收入状况和存放地点,必要是采取债权保障措施。而要达到这两个目的,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手段。各种手段有机结合,便成为笔者所说的体制。这种体制能否真正建立起来,首要的任务便是实现人口基础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共享与交换。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在银行内部建立一种协助机制,以便对学生的具体情况有一个准确的掌握。

    (四)风险化解机制要完善。这里所说的风险化解机制应该说与银行其他贷款的化解机制相似,但却不同。笔者认为,应该在财政部门设立独立的风险化解组织,专门从事国家助学贷款的呆坏帐处理。而且对这种呆坏帐的认定、处理和核销要制定特别规定和设立特别程序,以保证呆坏帐的及时处理,更好的促进国家助学贷款的稳定发展。

    五、对现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完善思考

    前已述及,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有它存在的理由和价值,而不应断然停止它的运行。面对现实的障碍,我门要理智思考,寻找一些良方益见,让它继续运转下去,而不是突然死亡或冷藏处理。依笔者之见,总体上可以从以下诸方面入手,完善这一制度。

    其一,设立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或纳入现有的政策性银行开展此项业务。人常说,车有车路,马有马路。对于政策性贷款,理应由政策性银行办理,它没有理由成为商业银行的分内业务,由于商业银行 和政策性银行在贷款运作方式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因此体制上的问题已经让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成为他们的负担。所以笔者的想法是干脆让政策性银行自己办理。

    其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切忌走形式。把贷款发放给谁,这很重要。能否让经济真正困难的学生贷到款,是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的首要任务。而要相准确人是需要下一番功夫的。从目前的运作来看,银行和学校只依学生提供的各种证明为准,并不进行实际考核,这容易使一部分人借机钻制度空子,利用其中的漏洞借机骗取银行的贷款。在贷款人数有限的情形下,容易使一些真正困难的学生贷不到款,相反却让另一部分人贷到了款。这样以来。该制度就名不符实了。因此,银行和学校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这有利于控制贷款总量和有针对性的发放贷款。

    其三,建立学生信用预警机制。人的信用状况不会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具体情况的出现而变化。时而信用程度高,时而信用程度低。这就要求银行和学校对借款学生的信用变化进行跟踪的考评。如果超过警戒线,那银行因此应停发贷款,有必要时采取其他债权保障措施。

    其四,强化学校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变其见证人身份为保证人。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学校只是一个牵线人,所起的作用基本上只证明有这回事而已,并无实质责任可言。这容易是学校一切只以自己的利益行事,很少或者说根本不考虑银行的贷款能否及时收回,收回多少。也不考虑学生毕业后多大程度上能及时足额还上贷款。我们知道,学生能及时还款的经济保障是要有一个可靠的工作。而工作的有无,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认可学生的能力达到合格,进一步说,学生能力的高低与学校对其的培养有必然的关系。故笔者认为,如果学生因能力不合格无法找到工作,学校要对学生不还款的后果负连带责任。当然我们说的连带责任仅此而已。

    其五,明确强化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责任。从现行情况来看,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都是由家庭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机关开具的。而银行和学校在审核中,往往只看公章,仅从形式上审查。但问题是公章没假,内容不一定真实。①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与基层政府的工作作风和方式有关。但最重要的是即使他们出示不真实的证明,给其带来的不利后果有多少?依笔者之见,几乎是零责任。不承担风险,没有人愿意去得罪人的。因此,对证明人的责任,要明确,进一步强化,要让随意开证明的人知道权利和义务是相伴的。

    其六,建立特别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化解机制。国家助学贷款从诞生之初,就是与高风险同行的。这也就是各银行一直心里上不愿办理此项业务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把这一贷款风险担保落到实处,那要想使得银行没有后顾之忧的大胆放贷进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稳步发展是不可能的。对于因国家助学贷款而出现的呆坏帐问题,相关的机构要及时的足额的予以化解,要特事特办,给那些积极从事这种贷款业务的银行撑腰。因此,笔者建议国家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化解特别机制。

    最后,国家要加快全国银行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建设,加强对贷款学生收入状况的监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频繁流动成为必然,对于一些人来讲,在全国统一市场没有形成的情形下,容易逃脱银行和学校的跟踪监管,致使对这部分人的收入状况无法掌握。如今的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网络化不断加强的社会。如果不与这些现代科技打交道,人们的日常生活是难以与社会同节奏的。事实上几乎没有几个人不把他们作为日常工具。正是如此,笔者建议利用全国银行网络普遍撒网,以约束这些借款学生早日还上款。而要达到这一目的,现行的体制是无法满足的,只有加快网络一体化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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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①笔者想起自己在毕业实习中一个当事人所说的话,圆坨坨(陕西方言,指公章)是真的,关键看谁按?是怎么按上去的?细想一下,不无道理。这也可看作是中国人程序规则意识差的一个表现。笔者以为,我们不仅要看公章,更要看公章背后的原因。因为常识不一定正确,但它却是真理的起点,是我们解决一些个新问题的突破口。

    参考文献:

    ⒈《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1999年5月1日颁布

    ⒉《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0年12月1 日颁布

    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 2001年8月1日颁布

    ⒋《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5日颁布

    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⒍寇志新总编《民法学》, 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

    ⒎高在敏著《商法的理念和理念的商法》,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

    ⒏范 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⒐张浚浩主编《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⒑强 力著《金融法》,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

    ⒒朱大旗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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