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论私人侦探取证

作者:段敬杨

【内容摘要】私人侦探取证在世界上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诉讼中起着很大的作用。然而我国官方却不承认其合法地位,使得我国的私人侦探取证处于地下活动,限制了我国私人侦探取证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私人侦探相关情况的介绍,希望能为私人侦探取证正名,使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私人侦探  取证  侦查权  证据效力



    

 



    

一、私人侦探的含义及历史由来



    

私人侦探是接受委托人委托,有偿利用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为其提供调查服务,以获取有用情报的民间人员。在这里必须明确的是,私人侦探的含义实际上是包含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的:1、是受人之托,为其办事。如果为了自己的事务进行调查,实际上是在行使公民自己的某些权利,是不属于此处所谈的私人侦探之列的。2、私人侦探提供侦探业务,是有偿的。也就是在市场关系的基础上,私人侦探付出自己的劳动,其委托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当然,这并不排斥私人侦探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处于正义感免费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情况的出现。3、私人侦探是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来为委托人提供调查服务,以获取有用情报。私人侦探具有自己独特的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这也是其不同于一般人之处。由于其在该方面的优势,使得其可以对委托事项作出更好的调查,争取了自身的市场地位。4、私人侦探是民间人员,或者可以称为民间机构。这就是其区别于有调查取证职能的国家机关之处。对于从公安、国安、部队退役下来从事私人侦探工作的,也是成为了民间人员,所以也属于私人侦探之列。以上四要件紧密结合,缺一不可,构成私人侦探所具有的特殊性质。



    

提起私人侦探,就不禁想起柯南道尔塑造的福尔摩斯的形象,他就是私人侦探的典型代表。在实际生活中,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诞生于18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初,公共警察力量的加强令私人侦探业发展受限,之后其重心从犯罪调查转向综合性危险预防。1960年以来,美国的私人侦探业发展成为私人保安业。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2003年德国带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注册公司近1200家,从业人员超过27万,比警察还多5万,行业营业额近200亿欧元。[i]美国现在最出名的私人侦探所是--平克顿侦探公司,它现在已有很多分公司,遍布世界几十个国家。



    

我国古代有私人保镖,后来发展为镖局。但是它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私人侦探。严格地说,中国的私人侦探是个“舶来品”。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上海、天津、广州等沿海城市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在那些外国租界地区。于是,社会中便出现了一些效仿西方模式的私人侦探。[ii]1990年初,作为现代职业的私人侦探在我国开始生长。1992年上海成立了新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iii]



    

二、我国目前私人侦探业的现状以及官方态度



    

根据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机构都是违法的,被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以及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等等。官方的理由:一是担心私人侦探以营利为目的,易侵害他人人身安全、自由、隐私等合法权益,而成为心怀不轨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易受雇成为商业间谍或走向黑社会;二是认为侦查权应由国家垄断,私人侦探可能妨害国家侦查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国家权威。但是,200210,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侦探公司”列入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之中。虽然其审批手续较为严格,但无疑工商管理部门已经将它合法化。可见,官方态度自身也存在矛盾。



    

但是,就像小草一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我国民间私人侦探机构还是在夹缝中迅速成长。20021029日,“重庆邦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邦德”侦探服务商标。同年12月,全国各地的一些民间证据调查机构还在重庆召开了所谓的“私人侦探峰会”。 我国注册成立的调查公司已经有2万多家,如此庞大的数字说明私人侦探已经形成了一个行业。私人侦探的经营范围从原先的婚外恋调查扩展到家庭财产转移、清偿、失踪、反不正当竞争、雇员咨询、商业欺诈等,商业性、行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iv]



    

200211月,四川泸州龙马潭区法院一起3年未获执行的案件中,原告某镇基金会通过镇政府出面,请求法院允许其聘请民间执行机构调查。10多天后,私人侦探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及财产状况,根据蹲点守候48小时的私人侦探提供的线索,法院拘留了被执行人,追回资金20余万元。该法院对私人侦探给予了相当于执行额5%的奖励,镇政府给予了标的额20%的重奖。[v]可见,官方在迫于无奈的时候,也是认同甚至求助私人侦探来协助处理案件的。



    

三、私人侦探取证的利弊权衡



    

私人侦探是把双刃剑,被恶势力利用的话会后患无穷。就如其他事物一样,私人侦探也有其优点和缺点。对此,可以依照日本学者加滕一郎的利益衡量学说,具体分析其利弊,并取长补短。其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首先,当前中国私人侦探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业务人员缺乏专业培训,而且良莠不齐;调查行为缺乏明显规范,时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行业管理缺乏法律定位,犹如地下活动;业内人士缺乏长期考虑,导致收费混乱。[vi]



    

但是,私人侦探提供的私力救济除与公力救济存在竞争关系外,还对它有配合补充功能,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公力救济的缺陷。私人侦探在证据调查、商业资信调查、打假、寻找失踪人等方面就有比较优势。私人侦探有无存在的必要,关键取决于社会需要,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法益的平衡,不能因其初创阶段有违法嫌疑就一概禁止。若许可其存在并作适当的法律规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并对其侵权的案件依法处理,也许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私人侦探取证并不一定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正如有的学者说的:“私人侦探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侵犯公民隐私权,采取秘密手段取得证据与侵犯隐私权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vii]只要合理规制,再加上其行业自律的加强,是可以处理好的。



    

同时,私人侦探取证并不会侵犯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因为从权利来源,私人侦探于委托人之间是雇佣关系,私人侦探的取证权是公民取证权的延伸,性质上属于私权利。只要公民享有私权利,就可以将该权利委托他人行使。其次,私人侦探在取证的时候,一般是秘密方式,并不采用强制性措施,因此,也不侵犯公权力。



    

四、私人侦探取证在我国何去何从



    

法律是否允许私人侦探存在和发展,应当考虑社会政治与经济结构的容许度,要考虑平抑公权和私权,以及国际惯例。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与特殊群体个别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使私人侦探成为拾遗补缺的功能显现。私人侦探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实现社会正义。



    

虽然目前在我国私人侦探取证还存在很多缺陷,但是从其于公力救济的关系看,公权机构虽然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具权威向性的方式,但它侧重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益,是人类在追求文明规则时所做的理性选择。公力救济是从私力救济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公共执法机构实行维护公益的公权治理与包括私人侦探部分的协助实现的私权自治可同时并存。[viii]并且,在我国目前警力有限,国家机关办事效率较低,司法腐败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公民个人的承受能力和调查取证能力存在不足,所以私人侦探的存在还是有很大的必要和市场的。



    

在我国,应该在肯定私人侦探取证的合法性的同时,对其不足之处加以限制,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



    

首先,私人侦探取证的范围不仅包括民事范围,还应该延伸道刑事诉讼的范围中去。



    

其次,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只要符合证据法的规定,就应当肯定其在诉讼上的效力。。对于私人侦探所收集的证据,要进行合法性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其行为侵害了有关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特定证据便属于违法收集的证据,应受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反之,若私人侦探收集证据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则不因其收集主体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私人侦探而受到排除。[ix]



    

再次,尽快制定除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私人侦探行业规范。要规范私人侦探的从业范围,规范从业人员资格,同时还要规范其工作程序,规范其与公权进行衔接的一个畅通的渠道。

最后,必须提高私人侦探的素质,提高其公信力,为私人侦探取证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做好主体上的准备。

    



    


    


    


    

[i] 青木:“德国私人侦探比警察牛”,《环球时报》,2004128日。



    


    

[ii] 何家弘:《闲话私人侦探》,载《证据学论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iii] 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5月,第277页。



    


    

[iv] 高家伟、邵明、王万华著:《证据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月版第99页。



    


    

[v] 参见:“法院首请私家侦探揪老赖”,《江南时报》,20021213日第12版。



    


    

[vi]何家弘:《闲话私人侦探》,载《证据学论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vii]王新环:《为私家侦探取证拂去疑云》,载《证据学论坛》第7卷,何家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viii] 王新环:《为私家侦探取证拂去疑云》,载《证据学论坛》第7卷,何家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ix] 摘自:汤维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法学》2004年第5期,第33页。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