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洗钱犯罪与国际恐怖主义融资
浅探洗钱犯罪与国际恐怖主义融资
王水明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州市510631)
内容摘要: 犯罪分子和恐怖组织为什么以及如何利用合法的金融机构转移、隐藏财产?立法者又是如何依据以上事实对该犯罪行为作出创新和更为有效的反应。洗钱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肮脏”的资金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而恐怖主义融资是为了掩盖合法财产的来源(如公共基金或者所谓的慈善基金),它们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如今通过犯罪活动所得日益成为恐怖分子的重要经济组成部分,犯罪活动会随着相关的恐怖组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为了遏止该类犯罪,国际社会已达成共识,签署和批准了多项国际公约,以促进国际协作。
关键词:洗钱 恐怖主义融资 国际公约
引言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犯罪分子和恐怖组织为什么以及如何利用合法的金融机构转移、隐藏财产?立法者又是如何依据以上事实对该犯罪行为作出创新和更为有效的反应。通过某些有组织犯罪活动获得利润,如走私毒品或者走私人口,不仅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一些犯罪组织获得了巨大的经济能量),而且也会对金融体系本身以及经济发展产生更大危险。最近一些事件表明恐怖组织亦建立了他们自己的“金融王国”,其目的在于破坏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影响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
自二十世纪九十开始的反洗钱国际合作战略,其目的在于通过其金融行为打击犯罪组织,首先是剥夺该犯罪分子犯罪的能量,其次是拆散犯罪分子的金融网络和破坏其融资手段以便懂得如何更好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该战略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当时执法遇到“哥伦比亚毒品联合企业”越来越大的挑战。这些企业把聚敛财富和篡夺权力作为其首要目标,使得公共安全问题成为对该国本身的最大威胁。
当时反洗钱战略的发展必须应对一种事实,即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传统手段已经到了极限。犯罪组织唯一的现存弱点就是他们必须利用银行和金融系统的合法渠道转移其资金以及掩盖其资金的来源。把这些资金放入市场的必要性使得他们非常容易受到攻击,追踪洗钱过程是一项非常耗时但较少危险的能够达到执法目的的手段。该战略还有一项优势就是集中力量打击最富有的和最危险的犯罪组织。美国9:11事件表明该战略原则应当进行必要的修正以应对恐怖分子。同时也表明为了更好地追踪犯罪资金而改善金融透明度的努力已经取得有限的成效。许多个案里面,刑事侦察人员仍然无法追踪可疑资金的来龙去脉并且在空壳公司背后没法鉴定可疑财产的真正所有者。
一、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的关系
犯罪组织主要涉及到牟利性犯罪,其成立的目的就是牟利同时也希望通过一种系统化和规模化的方式寻找犯罪机会。因此,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会产生大量财富,同时也带来大量的问题。通过犯罪攫取的资金既不容易隐藏也不容易使用,因为突然使用无法解释的财富会被他人怀疑,调查人员很容易在其资金、非法行为、犯罪人之间建立逻辑联系。因此犯罪组织有必要:(1)抹去犯罪与资金之间的联系;(2)掩盖资金与其所有者之间的联系;(3)隐藏其资金以防被充公或者被没收。以上行为构成洗钱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洗钱犯罪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把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资金渗透到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这一阶段潜伏着越来越大的危险,因为执法过程以及广泛地要求银行业汇报可能交易制度而对资金的流动进行非常严密监察。第二阶段是把已经进入金融系统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金融程序(通过转帐或者其它结算方式)将其转移①。其目的是为了误导潜在的调查人员以及证明该资金的“合法性”。洗钱的第三个阶段也就是最后阶段即一旦这些资金
①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9版,第622页。
表现出“合法”的来源,包括把资金重新投入到合法经济领域(公司、房地产的股票投资),通过消费奢侈品等,因为获利的犯罪行为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消灭”这些“肮脏”的资金,通过投资经济实体就会使得他们容易受到成为洗钱机器的影响(投资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电影院等)②,同时还可以投资以现金支付的公司,这样他们的“肮脏”的钱就会很容易与其它资金相混合。
以上简单地介绍了洗钱过程,实际上洗钱过程要复杂的多或者要更多地依赖于某些影响国际犯罪组织洗钱战略的事实,比如,资金数量、犯罪组织的结构与规模、特别是如果该组织雇佣金融专家发展和执行其洗钱计划那就更加复杂了。如果我们赞同该事实即犯罪活动所得总额每年可能高达一千亿和一千五百亿美圆,那么洗钱的数量相对就低得多。有些作者甚至认为犯罪组织并不愿意从事洗钱活动因为相关的成本太高。所以很明显只有那些获得的财富比他们花费的要多得多的犯罪分子才会考虑从事洗钱活动,实际上用于洗钱的财产还不到犯罪总额10%至30%。
一) 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的“奇特”联系
洗钱与恐怖融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洗钱的目的是为了把一层合法的外衣披在自己“肮脏”的钱上,而恐怖融资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合法来源的财产(如公共基金或者所谓的慈善基金)。这种区分的作用是不大的,因为公共政策的目标并不完全关注非法资金的运转问题,同时也关注资金本身以及资金背后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这方面,犯罪财产与恐怖财产对金融体系和公共机构的威胁是相同的。很清楚,打击有组织犯罪战略在通过金融系统获得资金方面完全可以适用于打击恐怖融资案件。另外、神秘的纽带经常把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团结在一起。一种客观上的联盟在犯罪与恐怖组织之间形成许多形态,分享它们获得的利益:犯罪组织从恐怖组织和游击队组织的破坏中获益,而恐怖组织和游击队组织反过来从有组织犯罪活动可获得的融资中得益。恐怖组织和其它游击队组织的犯罪形态与大量的毒品走私的犯罪形态的奇特相似性是不言而喻的。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被发现在古柯产地;非洲内战一般都发生在宝石和其他珍贵自然资源的开采地;阿富汗的阿尔盖特恐怖组织的士兵在世界最大的鸦片生产地煽动武装动乱。哥伦比亚、车臣、斯里兰卡都是非常“有趣”的地方,对他们的独特犯罪方式进行研究可以了解为什么它们的意识形态能够成为有组织犯罪的前沿,或者有组织犯罪是如何通过这种方式来援助恐怖事业的。
二)恐怖融资的源头
现今犯罪活动所得日益成为恐怖分子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犯罪活动会随着恐怖组织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为恐怖主义提供最大资金的犯罪活动莫过于毒品走私。然而其它的一些犯罪活动同样可以为恐怖主义提供重大的资金来源,包括:敲诈勒索(有时谨慎地称谓为“革命税收”)、绑架、宝石走私、以及其它走私活动和贩卖人口等。而军火走私是一个独特的情形,因为它既是融资的来源又使用这些来源,同时它还透过其他走私活动成为交易的媒介。政府提供的融资在冷战期间(地区冲突经常成为两大阵营的主战场,因而每个恐怖分子都有机会重新稳定或者重新建立其集团)成为恐怖组织的重要的收入来源,冷战结束后融资的来源已枯竭。尽管有些被孤立的国家继续为某些恐怖组织提供武器、训练营、资金,但主要的恐怖组织不得不转向它处以寻求支持。
向国外散户筹集资金尽管早已有之,但现在依然是重要的融资来源。爱尔兰共和军已经从美国的爱尔兰社区筹措大量资金,同样阿尔盖特、车臣、斯里兰卡等恐怖组织也从因经济原因被流放的同胞处获取大量资金。慈善组织在融资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如此热中于流通战略,同时也因为慈善结构能够把从个人、私人企业和政府获得的合法收入都以慈善的名义与犯罪所得混同,因此使得可能的调查变得不适宜并且很难区分
②参见邵沙平:《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肮脏”的钱与“干净”的钱。
二、国际组织的反应:识别和摧毁犯罪融资网络
一)目标: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暴敛财富
国际组织反洗钱的目标有三层:包括“同步保护国际金融体系、预防犯罪分子分享犯罪收益以及防止其利用自己所获得的可怕经济权力挑战政府的权威与国家的稳定”,该目标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有许多优点。如果犯罪组织的经济能力很强任何一种手段都很难把其打倒,打击洗钱就是一项不需要正面和犯罪组织交锋就可以削弱该组织的方法。因为传统的打击方法已经呈现出很大的局限性。打击犯罪所得(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获利的最终目的)是一种抑制危害社会的手段同时也是一种渗透到有组织犯罪中的执法手段。该目标在理论上变得容易,因为犯罪组织为了洗钱并不会使用传统方式,比如:威胁、勒索、暴力等。为了获得表面上合法的利益,他们必须通过合法的渠道(金融系统)并且使用合法的方式(通过企业法、金融法),因此容易打击该类犯罪。在打击有组织犯罪中打击洗钱是重要的一环,这一点在《世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上已有声明③。该声明呼吁所有的成员国确保“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的战略基础是打击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④。
二)措施
该战略的执行是通过一系列的政府立法措施来完成并且紧紧围绕三个轴心:
预防:该目标是防止金融体系被用来进行洗钱 特别要求精确地鉴别资金的来源,同时对作为洗钱根据的某些交易进行限制。
监测:通过立法规定信息集中化,汇报嫌疑情况、执行特别调查措施(进入计算机系统并获得商业和银行信息等)来监测洗钱活动。
抑制:抑制洗钱活动和相关犯罪,同时采取没收措施作为执法的补充以及采取冻结或者扣押的保护措施。
要求把这些措施的重点转向那些还没有为该措施付诸实施的国家,因此有必要确定这些措施的执行尽可能地统一和广泛。国际社会一直努力寻求鼓励成员国通过国际法律手段建立必要的立法框架以协调标准的一致性或者开始寻求迫使顽固不化的国家接受这些标准。我们应当承认目标离实现还差很远,许多国家还没有建立必要的立法或者即使有相关立法,执行该措施还有赖于他们获得该国人民支持的程度。
三)完成目标所涉及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
洗钱交易是透过执法所不能控制的渠道从而使得打击非法交易变得十分棘手。反洗钱的问题之一在于负责执行打击洗钱的国家与代理机构(金融机构)(唯一掌握非法交易的实体)之间在主要代理关系过程中的信息上的不均衡。如果没有协作,洗钱活动就不可能被发现,因为他们本能地被隐藏。如果由银行掌控信息的机密性,为了使得获取机密信息时能够互相交流信息有必要在公诉部门、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沟通关系。尽管执法部门可以获得信息,但政府官员并不能从每天金融机构通过交易所产生的大量信息中准确鉴别哪些交易是可疑的,哪些隐藏了洗钱行为,因为可疑交易的本质大多并不产生于交易本身的内在机制而是来自交易的外在因素⑤。在大多数司法辖区内引进“可疑汇报制度”要求相关的专业人事报告相关的合法授权的官员有关他认为与洗钱有关的任何一笔交易。这种“可疑汇报制度”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因此有必要把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士变成一个过滤器,让
③ 该会议1994年11月21-23日在那不勒斯召开,参见《联合国大会打击有组织跨国大会部长级会议》纪要A卷49条748页。
④ Political Declaration and Global Action Plan against Organized Transnational Crime, report to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op.cit., Para. 35。
⑤例如,交易与经济行为缺乏联系、短期内进行许多复杂交易等。
他们负责把证明是合法的经济行为从犯罪组织的犯罪行为中分离出来。银行家,特别了解他们的当事人以及经济和金融市场,能够采取超出正常原则的界定犯罪交易的监测措施。这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洗钱行为的表现方式与合法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同。国际社会在八十年代末开始建立起来的法律框架依然在发展中,加上现在又遇到了新挑战与威胁,因此有必要了解新的洗钱犯罪技巧。
三、反洗钱和国际恐怖融资的国际法律基础
《联合国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⑥的签署标志着国际反洗钱战略的开始,该公约第一次对洗钱罪进行了界定。之后《巴塞尔原则声明》⑦ 采纳该界定, 主要涉及金融系统反犯罪来源和恐怖融资的斗争。以下简要介绍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他们已经成为反洗钱和反国际恐怖融资的国际法律基础
一)《反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1988《反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是将近一个世纪的控制毒品的经验成果,它是第一个打击毒品组织的新战略国际公约,把强调直接抑制毒品交易转移到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目标上。该公约认为非法毒品交易产生大量的利润和财富,使得跨国犯罪组织能够渗透、污染以及腐化政府、合法商业和金融企业的基础以及各级社会阶层。该公约成为国际社会把打击犯罪所得的斗争作为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毒品走私犯罪的一股力量,该公约对洗钱的界定已经被其他许多法律和国际公约所采纳。该公约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在没收领域国际相互协助机制,寻求解决这样的问题,即毒品走私犯罪分子通过投资所获得的财产并不总能够在相关执行打击毒品活动的国家内(该罪犯住所在该国或者在该国被捕),这种机制适用于直接从毒品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以及用于毒品走私的物资、材料和设备。
二)《斯特拉斯堡公约》
欧洲议会通过的《洗钱,研究、查封和没收犯罪收益公约》⑧,1990年11月8日起对外开放签字。该公约以《维也纳公约》对洗钱罪的界定为标准,但它扩大了洗钱罪的外延直到介入所有犯罪收益的领域,认定犯罪收益是指任何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优势。欧洲议会所有成员国除亚美尼亚、波斯尼亚、格鲁吉亚和土尔其外批准了该公约,另外两个非成员国澳大利亚和摩纳哥也批准了该公约。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腐公约》
《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外国公职贿赂公约》⑨, 1997年12月17日在巴黎签字⑩。1999年2月15日生效。35个签字国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国际贸易免受腐败的侵扰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出口国机会同等。公约不仅仅把目标瞄准在国际商业交易的积极的腐败行为(兑换与投资)上,而且还要求所有的签字国把外国公职人员腐败作为犯罪来处理。该公约第三条规定:“有效的、比例的和劝戒的”对外国个人和法律实体的制裁相当于对本国公职人员的处罚的程度。该公约规定自主界定外国公职人员的概念(无论该国是否属于签字国),并且可以对领地管辖做广义解释⑾。
四)《巴勒莫反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⑥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he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signed in Vienna (Austria), December 20, 1988, no. 27627, E/CONF.82/15。
⑦摘自1988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有关银行监控会议。
⑧ Council of Europe, ETS 141。
⑨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DAFFE/IME/BR(97)20
⑩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加上阿根廷、巴西、智力和斯洛文尼亚。
⑾ 该公约第4条最后规定:“当贿赂行为发生在成员国领土一部或者全部时所有各方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司法管辖,处理外国公职贿赂行为”。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⑿是第一部旨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文件。这是一个具有多重目的法律文件附加三个议定书,涉及洗钱、走私人口、非法制造以及走私军火等。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有组织犯罪基本特征由四种行为构成:犯罪活动、洗钱、腐败以及妨碍司法。公约第六条对洗钱罪作了规定,该规定与《反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规定一致。第七条要求监督和管理机构遏止和监测各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特别易受影响的机构中的洗钱行为,包括“鉴别当事人规则”“汇报可疑交易制度”等。号召所有成员国建立金融信息服务系统、监视国际资本交易。已有147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但是只有28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⒀
五)《抑制恐怖主义融资国际公约》⒁
该公约是1999在法国开始谈判、商议的,是反恐怖活动融资的国际战略的先驱。公约的协商、谈判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也没有引起多少真正的争议,因为当时恐怖危险对许多国际社会来说并不明显。911事件导致国与国之间打击网络恐怖分子的合作变为可能。公约界定的恐怖融资的概念特别广,甚至含盖为了执行一个恐怖行动所收集或者提供的资金,对洗钱概念的界定已经超过了单一的洗钱框架。公约针对的是原始洗钱者以及他们的同伙和其他帮助者,包括合法实体(协会和公司)等。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也没有必要界定为资金已经被使用,资金只要满足为了用于实施某个恐怖分子的行为而被收集就足够了。
公约在《反恐协议》中对恐怖行为作了界定:恐怖行为是“意在任何的导致个人或者其他任何没有积极参加武装冲突中的敌方人员的死亡或者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其行为目的在于胁迫居民或者政府或者国际机构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行为 ”。具体包括:劫持人质、劫机以及实施恐怖爆炸等。公约要求成员国建立有效的制度来遏止恐怖融资;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鉴别、冻结、查封以及没收恐怖融资资产,这些资产可用来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
“公约”除了在界定犯罪行为和执行共同目标方面具有一致性外,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希望打击海外金融犯罪,特别是打击不按照正常商业公司标准建立的空壳公司,为此公约建立了鉴别“管理实体”、“实际资本支出制度”以及“公开年度财务报告”等。
结语
国际反洗钱战略发展至今已不少于五十年了,但反洗钱国际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组织犯罪发展的土壤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新的威胁特别是恐怖主义及其融资要求正在审视的战略目标更具有有效性和可行性。此外,反洗钱的平衡机制还不够明确,许多金融市场特别是避税港为毒品交易者和洗钱者提供太多的庇护。已经引入金融交易中的透明度在公司法层面上并不能够透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国际司法合作还处于初期,该合作不可能面对几乎瞬间的电子交易速度作出足够快的反应。
我们是否应该怀疑当今战略的效力?事实上,战略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必须注意到,国际社会为其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上所设定的目标,如果缺乏稳定的国际标准以便广泛地被执行的话,那该目标将是可望不可及的。在这点上为了确保足够的透明度来追踪犯罪资金的活动,所有的国际努力都要持久, 政府动员必须持久有效,金融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也必须彻底。
⑿ Signed in Palermo (Italy) on December 15, 2000, G.A. res. 55/25, annex I, 55 U.N. GAOR Supp. (No. 49) at 44, U.N. Doc. A/45/49 (Vol. I) (2001).
⒀ 2002年12月12日之前。
⒁ Signed in New York (USA), December 09, 1999, no. 38349, GA Resolution no.A/RES/54/109。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M FINANCING
Digest: why and how criminal and terrorists organizations use legitim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move and store assets, and how lawmakers have built on that fact to propose innovative and more efficient responses to crime problems. The laundering of criminal funds aims at giving a legal appearance to dirty money, whereas the laundering of terrorist funds aims at obscuring assets of a legal origin (such as public funding or so-called charities). Criminal activities are today an increasingly more important part of the terrorist economy, and these activities vary according to the terrorist organizations concerned.
Key words : Money-Laund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作者简介:
王水明,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 ,江西景德镇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讲师,主要从事法学本科及研究生的《刑法学》、《法律英语》以及《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双语)教学工作。
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为刑法学,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
地址:广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