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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取消律师伪证罪的理由能站的住脚吗?

作者:滑力加


    据《法制日报》6月1日报道,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组在陕西举行的座谈会上,参与座谈的律师代表坦言“律师伪证罪”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他们纷纷呼吁取消“律师伪证罪”,理由有三:一是伪证罪无须突出犯罪主体。律师若犯了伪证罪,当然应当追究责任。没有必要单独列出一条“律师伪证罪”;其二,可能导致“司法报复”;其三,导致律师出庭率下降。

    对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说,法律确实是一把利剑,但这把利剑并不只是悬在律师头上。法律之剑是悬在每一个想要触犯它的人头上的。就象十字路口的红绿灯,只要你不去闯红灯,那红灯只是一个红灯,只有你闯了,那红灯就象征着你的行为违法了。

    再说律师有没有必要单独列出一条“律师伪证罪”?笔者认为是很有必要的。

    在我国,《刑法》实际上对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人都单独列出其罪名。如对法官的“枉法裁判罪”、对司法人员的“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等,数不胜数。笔者从没听到某一个法官或司法人员反对设立这种只针对自己职业所设的罪名,为什么到了律师这里却对此反映这么敏感?

    要知道,我国刑法之所以为一些特殊人员制定特殊的罪名,实际上强调的是这些人最应当注意和防止出现的问题,其目的主要在于预防。

    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作为律师必须有很强的法律专业知识。从这点上讲,律师由于对法律的熟悉,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就越容易。

    我们可以看看,律师的职业具有一些其它职业所没有的特殊性。

    首先,律师从事的是一种有偿服务。而司法人员则是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就这点看,律师在从事这种活动时更容易为金钱利益所驱动。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律师为打赢一场官司,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能接触各种人和事的机会,为当事人进行伪证活动充当组织者;有的律师还自学充当行贿司法人员的中间人,直接参预行贿活动。这样的案例还是不少的。

    其次,律师作为为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在各种诉讼活动中,其参预的程度甚至超越一般的司法人员。如公安人员只负责侦查,法官只负责审判。但律师自公安侦查起就可以开始参预,直到审判结束为止。律师掌握着大量的案件机密。如果律师不能自律,其危害性远大于一般司法人员。因此法律为维护公平正义,为保护律师不走上犯罪道路,制定这一项专门针对律师的罪名不但是必要的,甚至是必须的。

    其三,部分律师认为制定这条罪名,可能导致司法报复,这更是站不住脚的。在诉讼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三家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律师不做伪证,又有谁去报复呢?法院还是检察院?

    其四,有的律师说制定这条罪名会导致律师出庭率下降,这更不是理由。

    试问,现在律师出庭率下降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律师出庭会因有律师伪证罪而下降,这只能说明有的律师怕自己的伪证行为为法律所追究。从这点上讲,这条罪名就制定的正确。说明这条规定制约了一些低素质律师的行为。也说明一些律师是在用伪证行为去为当事人服务的,否则为什么会因为有律师伪证罪而不敢出庭呢?在司法实践中,谁听说一个没有做过伪证的律师害怕出庭呢?害怕者,只能说其心中有鬼。

    实际上,中国的律师出庭率确实太低。但这低并不是因为法律设立律师伪证罪才低的。律师出庭率低的根本原因有二:一是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与其他先进国际相比还低;二是我国公民的收入增加水平与律师收费增加的幅度相差太大。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人请不起律师,这才是律师出庭率低的根本原因。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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