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公务员乎?
没有具体的统计,但大致不会错的判断是很少有国家会将法官列入公务员之列。不管承认三权分力原则与否,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是人通过制度进行自我拯救,是对人的贪婪本性的有效制约。如果我们承认行政和司法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那同时又给它们的构成人员以同一的称呼是自我矛盾的。最基本的区别,公务员是政府行政序列中的人员,是基于民选而对公众服务,对公共事物进行管理的人员,面临繁杂的公共事务,他的工作原则是效率第一,兼顾公平。他固然有规章制度要依循,但更重要的恐怕还是首长的命令;而法官是司法权力最重要的承载者,他冷眼观看世间,心系的首先是公平和正义,对官员行为的法律检视是他重要的职责,他只服从法律,院长命令法官如何做判决在现实中是可能有的,但它是实在的悲哀,如果我们还渴求法治的话。法官,在人们心中多少是有些神圣的字眼。
一个公务员经常考虑的是如何把领导交代的事情办好,让领导满意;而一个法官经常要考虑的是该怎样裁断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的精神和自己的良心。倒不是说,公务员比法官没有良心,而是他们的工作要求他们较少考虑自己的良心,要公私分明。更有人会说,法官要严格依法律办事,这是没有问题的,它突出了法官的职业特性,但是这样说有些简单和教条。“徒法不得以自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是难以避免的,古往今来、纵横各国皆是如此,但这未必是坏事,将它看作中性更为务实。因此,法官的年龄都要大一些,人生阅历丰富一些,而公务员则不是,年轻人有冲劲,难以想象政府大楼里都是些中老年人,相反由二十出头的年轻人做法官,恐怕当事人都要捏一把冷汗。
因此,将法官称作公务员,并采用同一标准、内容的准入考试,是不应该的。它违背两者的职业要求、职业技能、职业特性。最大的损害也是将本已虚弱的司法权力在公民意识中再度隐遁,使法治理念空洞化。我国已经模仿国外,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并稳妥地处在完善之中,无疑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确立司法自身界域的重大举措。可为什么,在通过严格控制录取比例10%的司法考试后,还要考什么公务员考试?我们翻开历届考题,里面都是些数字、图形推理和语义判断等,更重要的是要在非常有限的时间内作答,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考的就是快速反应。可是问题出来了,快速反应是年轻人的特长,做一般的公务员固然没有问题,可是把他作为成为法官的标准却是非常不合适的。现有的公务员考试,突出认知能力、反应速度,而不是理解能力和深思熟虑。认知和理解是有所区别的,认知主要体现在面对自然,强调真理;而理解主要体现在面对社会和人类行为,强调意义。对于法官职业,理解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是靠个人来领悟的,缺少这种领悟能力,法官除了会宣读法条,然后硬套出结果之外,一无是处。反应速度,也不该是法官的职业要求,至少不应是首要要求,人们将重大事项拿给法官做最后裁断,对于法官来说没有比“审慎”更为重要的了。可以说,审慎是法官的德性。至于,公务员考试中的面试,就更不适宜了。例如,一道经常考到的题是“你的一位领导要你这么做,你的另一位领导要你那样做,你该怎么做?”,先不管这样的题对一般公务员来说是否合适,用它来做法官的考试题目是非常可笑的。也许,在这样的题目上分明显现出了公务员和法官的不同职业特性。另外,在考试资格上,一般公务员限定在30岁以下,这样的低龄化同法官职业特性是不符的。
虽然进入法院就不一定能成为法官,但进不了法院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成为法官的。适用现有的公务员考试作为法官的准入考试,说的粗俗一些,是驴唇不对马嘴。以不适宜的考试来遴选进入法院的人员,对培养未来优秀的法官非常不利进而危害法治,同时对准备以法官为事业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他们只有转入律师等行业。
在不经意间,我们麻木地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代价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