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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臭农民工”

——犯罪心理学的角度

作者:周建达
上午组织学生到基层法院观摩一个抢劫案件的审判,在法庭辩论环节出现了这样一段小插曲: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末尾结合该案提及当地农民工犯罪的现状及其预防时指出,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地涌入城市,他们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农民工基于其自身及社会环境因素而引发的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其建议社会应当加强对“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加以必要的关注和关怀,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犯罪。此话刚出,便引来其中一名辩护律师的大声指责,认为该案公诉人的此番言论是对“农民工”的歧视。双方争吵数分钟,最后以被审判长终止作罢。庭审罢了,旁听学生议论四起。回到寓所,笔者按惯例点击今日新闻,在网上又看到另两则截然不同的新闻:一则是报道北京某女司机驾车连撞10人,当街大骂“臭农民工”;另一则则是报道营口市某社区女医生为民工讨要性权利,亲自到工地讲解性知识。这接二连三的事件不期而遇地直指一个敏感的词语“农民工”。

    众所周知,“农民工”一词近年来颇受媒体和学人的关注。其不单归因于新一届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和对“三农”问题的热切关注,还在于“农民工”这一群体自身所带有的众多争议点。也正是基于此,时下无论是政府官员、学者抑或大众传媒的记者纷纷将视角的焦点汇聚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中。于是乎,相关“民工”问题的探讨研究也就成了时下的显学。当然在我看来,这都是非常积极的,也是十分有必要的。这里笔者简以“农民工”犯罪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聊作参考。

    一、“农民工”的生活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农民工”人口1.4亿,其中以青壮劳动力为主,而且每年正以千万数增加。这些“农民工”大多利用农余时间外出打工挣钱。其自身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技术水平普遍偏低,一般在城市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恶劣,突出表现为:伙食差,缺乏营养;住宿陋,难以挡风;工作苦,收入微薄;维权难,饱受欺凌;地位卑,常遭歧视。换言之,他们是真正在“拿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换取低微的非农收入”。他们留给城市的辉煌和美丽,带走的是心酸和悲楚。”正如佟新先生所言“在一个充满经济增衰和人口增减的社会中,不同阶层的人口经历着不同的经济增长和知识增加,社会变迁改变了不同阶层人口具有的知识增长潜能和资源占有机会,迫使社会面临结构性重组,而阶级与阶层结构的历史延续性使原有较高地位的人能够获得更多的知识和信息,而本就处于社会较低地位的人口由于信息缺乏而进入更加相对贫困的境地,进一步加剧资源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加剧了不同阶层的人群对紧缺位置、报酬等资源的竞争力的差异。” [1]他们是“曼哈顿街头的乞丐”,是农村产业人口转移中艰难的跋涉者。他们和贫困、疾病、甚或死亡紧紧相偎,他们是被城市淡漠的“角落市民”。

    二、“农民工”与犯罪

    正如马克思所言,违法行为通常不是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所造成的。这里的经济因素显然包括经济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的均衡性。不可否认的是“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基于种种原因,其劳动付出和经济收益是极不均衡的。这样,势必需要某种权力涉入其中予以协调。此时,政府的作用便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了。正如伟大哲学家尼狄克特•斯宾诺莎所言“政府的目的并不是把人从理性的动物变成野兽或木偶,而是使他们能够安全地发展其身心,并且使他们能够毫无约束地运用其理性;既不用对他人施以仇恨、愤怒或欺诈,也不会受到妒忌和不正义的待遇。”[2]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甚或是民众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悲惨处境少有悲悯,(近年来这种情况有显著的改观,但是我们并不能深感安慰,实践中政府对他们的爱莫能助甚至爱莫不助,依旧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以及这一群体在长期的压抑与挣扎中生存的情境是使得这一群体中的少部分人员开始走向另一种所谓“寻求自身利益均等”的路径——犯罪。从近几年的各地的犯罪情况统计数据中可以得知,“农民工”犯罪在城市犯罪总数中所占的比率是相当大的。文首,笔者引入的案件中,该公诉人提到该“辖区近年来农民工犯罪在总犯罪数中的比率为70%以上。”笔者之前也曾在某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过一段时间,从所经手案件来看,“农民工”犯罪案件的确占有相当比例。而且这类犯罪的典型特征为:财产型、暴力型犯罪为主,其中财产型犯罪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盗窃、抢劫、绑架等。此外,由于这个群体长期缺乏必要的情感温暖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侵犯妇女性权利的案件也不在少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工”这个群体带有犯罪倾向,而只是说明这个群体中的少部分犯罪人具有上述犯罪特征。我想,当我们以理性的目光看待这些问题或事实时,沉积心头的隐忧或许能大为消退。

    三、“农民工”犯罪心理形成原因分析

    所谓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准备和实施发最的心理因素的总称。通过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研究除了能够为有效地矫正、改造犯罪人外,对同类型犯罪或同群体犯罪的预防起到积极的作用。笔者以为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犯罪心理学研究,无疑对于人们深入了解身边的这一弱势群体,消解不必要的猜疑甚或恐慌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社会背景因素与“农民工”犯罪心理。

    一般地,我们认为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背景因素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类。其中宏观社会背景因素包含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社会意识、社会风俗习惯等。微观社会背景因素包含家庭、学校、人际交往、居住环境、工作场所等与个体直接接触的社会因素。“农民工”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背景因素亦不能例外。首先,从社会经济与政治层面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开始从传统农业种植业中脱离出来,他们充分利用了城市劳动力不足和城市对劳动力经济性的需求,转而进入城市主动承担了城市现代建设中最艰苦的工作。于是在这样的社会变革环境中,一个新的社会群体诞生了——“农民工”。但是,这个纯朴勤劳的群体在社会资源的配给与信息的分享过程中却并不能得到公平对等的待遇。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感受到一种现实的受挫感和强烈的愤怒。这种现实受挫感和愤怒在个体的不轻易间流露中逐渐扩散,进而作用于该群体的意识,使得该群体形成了群体性的内心挫败。其次,从微观社会背景来看,“农民工”这一群体其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农村的教育无论从其设施还是教育质量来看依旧相当粗糙的。而职业技能性的培训、法制性的教育相当欠缺,这就决定了这群体在进入城市后只能从事高强度、高体耗的劳动,他们也难以融入城市生活的主流。当面对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忍气吞声便是以一种简单的暴力予以回应。在家庭、居住环境、工作场所等关联性因素中,因“农民工”的工作具有不稳定性、流动性等特征,故而其长期与家人间隔,难以感受家庭的温馨和幸福。他们的临时居住地大都比较简陋,周边环境较差,同住人员年龄、籍贯、背景等各不相同,相对较为混杂。这个群体的工作场所一般为建筑工地、矿区等高危险性施工场所,自身健康与安全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此外,由于生活习惯、工作环境等原因难以做到体面,常遭城市居民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这些因素都深刻地影响着这个群体中少部分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

    (二)自然背景、情境因素与“农民工”犯罪心理。

    在“农民工”犯罪心理形成的背景因素中还包含两大因素即自然背景与情境因素。关于自然背景因素这里简要谈自然周期、自然灾害与犯罪心理的关联性。正所谓“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然而诸如月圆月缺、昼夜更替、喜庆佳节这些看似与犯罪心理不相关的因素实际上并不简单。“农民工”虽然没有文人雅士般感物伤怀,但作为“城市中被冷落的移民”他们并不乏对自然周期的感悟。他们内心及其渴望一般市民的正常生活,然而现实对他们而言,近乎有些凄惨:当佳节之际城市居民可以举家团员,尽享天伦,他们则在窝棚里抽闷烟和闷酒;当城市的男士领着妻儿游公园逛商场,他们则只能静坐月下思忆农村的操持农事的媳妇和接近失学的子女。这些因自然周期变换带给“农民工”的心绪激动在特定条件或处境下都极有可能推动其犯罪心理的形成,进而外化为犯罪行为。从近年来发案的周期来看,不可否认节前财产型犯罪为主导,节日期间由于公安机关加强巡逻防卫,发案率稍显下降,但总体而言,财产型和暴力型犯罪依旧是主体。当然,自然灾害是另一个积极怂恿其犯罪心理形成的诱因。常言道:“贫困向来和犯罪就是一对孪生兄弟”,事实上自然灾害更是重要原因。在其劳动与报酬很难得到对等时,加之自然灾害的发生,一切的梦想对他们中的某些人而言近乎破灭。于是乎,犯罪便成了另一种安慰。

    情境因素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环境,由一定的时间、空间、行为人、受害人、现场其他人和现场氛围构成。从近年来比较典型的外来人口输入城市犯罪统计来看,“农民工”犯罪一般选择晚上在城郊结合部作案为众。这不单是由于“城郊结合部门”汇聚大型工厂企业,外来人员汇聚,而且更因为城郊结合部宥于其地缘因素而难以管理,使得违法犯罪得以很好地实施。且“农民工”犯罪人对该地域的地形、治安状况等大都较为了解。他们往往将侵害的目标锁定为同是“农民工”的人。因为他们熟知这些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时大都表现为惊惶恐惧状态,且案发后这些被害人大都不敢或不知道报案件。此外,案发时周围的人明则保身的消极态度,也是纵容犯罪的重要原因。所以,当这种情境因素在一定情况下发挥作用,犯罪便开始了。

    (三)个体因素与“农民工”犯罪心理。

    马克思主义唯物辨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在“农民工”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中,个体因素作为内因起着关键作用。这里笔者倾向于关注其心理发展与犯罪心理的关系。在“农民工”这个群体对社会的适应性普遍不高,突出表现在融入城市的艰难性上。其认知能力普遍不高,尤其是对法制的淡漠,行事易冲动、主观。当然这主要是由于其长期以来的生活环境和受教育程度的影响。此外,长期不如意的现状,使他们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心理或精神障碍。有资深医生将其概括为:“一是城市化过程中的“文化休克”型精神障碍;二是工资拖欠等重大打击造成的急性精神病;三是进城返乡途中恶劣的旅行条件造成的旅途精神病。”[3]当这些心理或精神障碍在一定时间内难以得到有效的治疗,结合一定的社会背景因素、自然背景因素以及特定的情境因素,极易引发犯罪。

    四、“农民工”犯罪的预防

    笔者以为在“农民工”犯罪预防过程中首先要注意摆正态度。一直以来,我们某些执法部门的个别同志在对待“农民工”问题上处事简单、粗暴,丝毫不去顾及他们——作为我们这个国家的平等、辛勤一员的感受。某些部门对“农民工”反映的问题,采取“冷处理,高挂起”的不负责任的做法。更有甚者,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在处理涉及“农民工”的群体性事件中动不动就以“打压”的粗暴方法对待这些善良的城市建设者。这些做法都是严重错误甚至违法的!因此,在“农民工”犯罪预防问题上,要教育好广大执法部门的干警。必须使他们正确认识到农民工也是我们城市建设的生力军,是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中平等的一群主体。必须在实践中给予公平、对等的市民待遇。其次,要注意的是切忌搞“口号式、运动式”等空洞的工作。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同胞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地方和政府始终没有摆脱一贯的“运动式作战,口号式关怀”的做法。这些做法非但不能让“农民工兄弟”感受到关怀,反而让人们感受到这些纯粹是某些党政领导干部绞尽脑汁为自己加官进爵的筹码和狡猾的手腕。使得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在“农民工”这个群体中大打折扣。严重影响着个别地方的稳定、团结。第三,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上文对“农民工”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分析,不难看出,“农民工”这个群体中的犯罪人之所以会形成犯罪心理并外化为具体的犯罪行为,其与自身的合法利益长期难以得到合法维护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涉及“农民工”的行业进行执法检查,坚决果断地处理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多深入“农民工”群体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倾听他们的心声,主动为他们解决问题,及时避免一些潜在的犯罪因素。从而在“农民工”群体中营造一种“党和政府是真正关心咱的”感觉;第四,用人单位应当着力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及时发放工薪。在“农民工”犯罪中,用人单位的不作为是重要的诱导因素之一。因此必须着力改变当前这一现象。有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五,社会公益团体应当将服务深入“农民工”团体中来,时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社会公益团体作为一支扶危济困的重要社会力量,近年来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但是实践中,这些社会公益团体深入“农民工”群体做得仍是相当不够的。当然,一方面这是由于这类社会公益团体的资金包括人力都是非常有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其所服务的对象范围的广泛性,难以照顾周全。因此,笔者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负责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进行公益服务。作为高校来讲,应当鼓励青年学生利用实践机会对他们开展科技、卫生、法律等方面的援助。此外,社会一些慈善机构和个人应当加大对这方面资金及实物的捐助。在社会上营造一种关爱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后,要积极正宣传“农民工”这一群体,使得全社会对这一群体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鼓励全社关爱“农民工”。

    5月27日夜谨识于南大润溪湖畔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1]佟新著:《人口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2]转引自【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3]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nmg/8374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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