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倍率的确定方法
行政处罚罚款倍率的确定方法
赵本东 赵全国
(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平区分局, 河北省 063021)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违法所得必须小于被经济处罚的罚款数量这一原则,推导出了确定行政处罚罚款倍率基线的计算公式,得出了处罚罚款倍率基线决定于监督范围(职权、空间)与行政执法实力的对比的结论。建议在立法确定处罚罚款倍率时,必须首先考虑其基线决定因素,其次考虑过罚相当原则。本方法目前只适用于追求非法所得为目的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罚款 倍率 违法成本 过罚相当原则
谁都知道违法是要受到惩罚的,但偏偏又有那么多人知法犯法,这是为什么?这个问题太大也太复杂,很难讲得清楚,但是有一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当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相比低得可以忽略不计时,知法犯法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正如马克思曾经说过的:“有百分之十的利润,资本家就蠢蠢欲动了;有百分之百的利润,资本家就可以践踏法律;而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那么上绞刑架的事都干得出来。”
对违法者,人们恨之入骨,主张罚他个倾家荡产,这是感情用事。那么如何准确确定对违法者的处罚罚款倍率呢?
对于这个问题是按照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来确定,也就是《行政处罚法》体现的过罚相当原则。但是过罚相当原则存在在确定处罚罚款倍率很难掌握的问题,而且不准确。
现就以追求非法所得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一、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倍率存在的问题。
过罚相当原则: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处罚程度还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人的过失相适应。罚重于过,无以服人;罚轻于过,难以达到震摄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过罚相当原则并不意味着比如违法行为人造成50元财产损失,就对之处以50元罚款。过罚相当不仅是一个量的概念。因为违法行为不仅造成50元的可见损失,而且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一定危害,所以对该行为的处罚必须超过50元的可见损失。
过罚相当原则如何实施却很难掌握。过,如何衡量?直接人身、财产损失很容易计算,但是社会危害程度如何衡量?无法衡量!无法衡量过,何以确定罚?所以过罚相当原则难以实施。
过罚相当,如何才算相当?即罚是等于过还是过的几倍?相当是一个近似准确的概念,但是如何确定“相当”却很难准确。
过罚相当即使能做到很准确也只是对于单个案件而言是准确的。如果一个违法者实施了几次违法行为而只抓到了其中一次,那么其它次违法行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不能予以处罚的,那么其它次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是无法处罚的,处罚一次的罚可能小于其多次违法所得之和。这样的话,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倍率就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过罚相当只是在理想情况下才准确:每次违法行为都能抓到。
所以如果只是遵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很难确定处罚倍率,而且不准确,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二、违法成本分析法确定处罚倍率
现在本人提出用违法成本分析法确定处罚倍率
违法成本是指人们为其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对于违法成本的标准,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的高低不一,悬殊很大。同样,各国法律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的违法成本标准也存在这种情况。如美国加州一家法院曾裁定通用汽车公司必须为一起车祸的被烧伤者支付高达49亿美元赔偿的违法成本!陪审团认为,“通用公司明知这种车的油箱设置有事故隐患,却考虑费用问题而不予以改进,他们没有将用户生命放在心上,必须为此负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赔偿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不法者应付出的违法成本较之外国是低的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立法提高违法成本,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准则和工具,但当一种行为的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相比低得可以忽略不计时,知法犯法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法律的权威性也会被从根本上削弱。从法理上讲,“不能允许任何人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得好处”是一个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为使违法者无非法利润可得,必须使经济处罚大于等于违法所得。根据这一原则,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为例,确定违法行为的罚款倍率。推导如下:
假设:(1)需要监督的行政相对人数量为N,
(2)每个行政相对人每年生产产品平均批次P,
(3)每个行政相对人每批产品平均违法所得为A,
(4)我们每年能够检查到的行政相对人数量为M,
(5)我们每年能够检查到每个行政相对人的产品平均批次为Q,
(6)对每批次产品违法平均罚款为B,
为使违法者没有利益可得,必须满足:罚款大于等于违法所得
即: MQB≥NPA ………….(1)
变换形式得: ………(2)
令: ,称C为罚款倍率;NP=D为社会产品总批次;MQ=E为监督产品总批次。则式(2)表示为:
………………………...(3)
令: ,称C0为罚款倍率基线。
由式(3)得到如下结论:
①罚款倍率大于等于社会产品总批次D与监督产品总批次E之比值。社会产品总批次D和监督范围内企业数量、产品生产频次有关,而监督产品总批次反映了我们的执法实力(包括人员数量、素质、财力、物力)。从这点看,罚款倍率决定于监督范围内行政相对人的总量和我们的执法实力的对比。
②罚款倍率基线C0与其他任何因素无关: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轻重没无关,与违法行为泛滥程度无关。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其造成的后果,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决定的造成后果的程度,如果产生了违法行为后果,应该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违法行为泛滥程度大小,只是说明处罚力度不够,有非法利润可得的必然结果,没有非法利润,违法者是不会冒被处罚风险的;处罚力度和违法行为泛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处罚力度是因,违法行为泛滥是果,违法行为泛滥说明我的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行为泛滥不是我们加大处罚力度的根本原因。
③罚款倍率基线C0永远大于等于1而且远远大于1。因为我们不可能对每个行政相对人的每个批次产品都能够检查到,即D永远大于等于E,所以罚款倍率基线C0永远大于等于1。而且实际情况是:我们能够监督到的与需要监督的相差很多,所以基线C0要远远大于1。
④当 等号成立时,罚款只相当于没收了非法所得,实质上并未进行处罚,这只是我们必须做到的基线。
从空间上看,这样确定罚款倍率好似将其它违法企业的罪过加在了部分企业头上,但是从时间上看,某个企业的每个批次产品不会被全部检查到,所以从概率论角度看,每个企业被检查到的概率相同。所以这样确定罚款倍率是公平的。
虽然我们是从产品质量违法得到的该结论,但是可以适用于所有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因为该算式在推导过程中把产品质量相关属性参数均被抵消掉了。
三、综合考虑违法成本与过罚相当原则
通过违法成本分析法可以得到罚款倍率基线,但是罚款倍率基线实质上并不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处罚。因为当 等号成立时,罚款只相当于没收了非法所得,实质上并未进行处罚,这只是我们必须做到的基线。
有时违法所得很小,但是产生的后果很严重,单纯通过违法成本分析法确定处罚倍率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所以如果只是遵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很难确定处罚倍率,而且不准确,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所以必须综合考虑违法成本与过罚相当原则来确定处罚倍率。
①要真正实现处罚,还需要在罚款倍率基线C0基础上乘以n(n>1)倍。
②如果想考虑违法行为可能产生后果的危害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情节,还需要在(①)的基础上再次乘以若干(大于1)倍。
③如果想考虑违法行为对资源的浪费,可在(①)基础上继续乘以若干(大于1)倍。
四、其他因素
这里所指其他因素包括违法者的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如果罚款是定额的,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对此予以考虑是可以理解的。如果罚款是按照倍率计算的,则不必也不应当考虑这些因素。因为按照倍率进行处罚是有理论依据的,所以不必考虑其承受能力。不应当考虑是因为罚款数额是以违法所得为基础进行计算的,违法所得越多,罚款数额必然越大,你承受不了巨额罚款是你自己造成的,不能因为你承受不了,就降低罚款额度或罚款倍率,违法者只能自己承担无限责任。如果真的承受不了使你无法继续生存下去,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不能在法内施恩,只能在法外施恩。
同理,适用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五、提高违法成本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之所以应立法提高违法成本,是因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单就制售伪劣商品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来说,一是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名优厂家深受其害,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由于伪劣商品经常假冒名牌新产品,又采用行贿等手段加上其价格低廉,使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以致于真货斗不过假货,使名优企业损失了巨额利润,国家损失了大额税收。二是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等。三是坑农害农,危害农业生产发展。假劣农药、种子经常使农民颗粒无收,土壤板结。四是伪劣商品流入国外,破坏了国家出口商品信誉,使我国外贸受到了损失,甚至会损害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形象。五是引发其它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从上述危害性可以看出,制售伪劣商品决不仅仅是危害某种利益的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严重的政治问题。为此,我国新《刑法》确立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举国上下坚持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犯罪活动。
六、结论
建议在立法确定罚款倍率时,必须首先考虑其基线决定因素,其次考虑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和情节等因素,即过罚相当原则。适时确定和提高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