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构想:设立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

作者:宁振云
【关 键 词】利益、交往、互联网、电子签名、档案数据

    【内容摘要】

    凭借计算机、互联网、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实现可能,构想设立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建立以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为基础的各地档案站真信通信平台,以具有全球通用性和唯一性的个人组织正身号为寻呼标识,以电子签名为基本手段,实现个人组织互联网真信通信,不仅使得社会交往通信简单、高效,而且还可在交往通信过程中真实可信地应用与取得档案数据,以此充分支持法律构成简单、高效、严密的司法管制体系,保护和促进对合法利益的追求,实现安全、和谐、高效的全球社会交往,开创互联网真实安全与广泛应用的时代。

    【关于作者】

    作者,宁振云,1979年经地方高考考入海军第二炮兵学院,本科毕业,历任雷达排长、作训参谋、雷达工程师、军队律师;1990年,在当时日产PC—1500袖珍计算机上编撰和使用的《高炮团三级指挥所合练空情诱导软件》及其论文,曾先后在海军和总参组织的学术讨论会上被评为优秀论文;2000年通过自学考取律师资格;2002年上校军衔退役。

    退役后,在上海求职过程中,萌发了“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构想,遂放弃求职,专门研究“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和撰写《用法律开创真泛互联网时代》一书,现将本书的要点首次向各位读者披露。

    笔者,已就本文的内容以“个人组织互联网真信通信系统构建方法”为主题申请了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04100893099”,于2005年3月3日通过初步审查,并准备建立个人网站(www.nzy.cn),与广大的读者共同研究。

    本文,绝非是一种可以直接操作实施的具体方案,只是一种给各位读者以提示与思路;且本文的课题,是一项庞大的法律与网络系统工程,并非是笔者个人力量所能及。如果能够引起政府、学者、有心人对这一构想的注意与研究,那就是笔者的最大成功。

    引 言

    当今,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已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要特征。

    然而,在涉及给钱、给物等较重大社会交往中的应用,却不能像移动通信技术发展那样,导致手机用户群急剧上升与大量普及,突显当今互联网“不安全”之瓶颈。

    但笔者认为:目前互联网“不安全”之瓶颈,并非是互联网本身的缺陷,而是“法律缺位”;并且,电子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也为解决其“法律缺位”提供了可能与基础。

    最核心的,是电子签名技术,能确保电子签名项下的数据不容篡改、不可冒名、不可抵赖、任何人都可验证,符合抽象法律在具体个案上应用对证据的实质性要求,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性。

    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就是现实法律对电子签名之法律证据性的确认。

    为此,笔者定义:

    真信:真实可信,在客观上不可篡改、不可冒充、不容抵赖、任何人都可验证。

    真信,是本文的核心。真实性,主要依靠技术与法律制度保证;可信性,通过电子签名实现;从而造就社会交往的真信。

    同时,笔者将一个国家社会、乃至全人类社会的所有社会活动主体,分为“个人”和“组织”,合称为“个人组织”。

    个人,即为自然人。

    组织,即为合法成立或设立的机构,包括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还有,笔者定义:正身,即为个人的生物体、组织的构成体。组织正身包括组成人员及其机构等。在此定义概念之下,个人姓名、组织名称则是个人组织一种“正身标识”或“法定正身标识”,从而将该概念所概括的内容从传统“身份”之含糊不清的说法中剥离出来,便于各种语言文字的叙述。

    以上述的概念为基础——

    凭借计算机、互联网、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实现可能,设立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建立以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为基础的各地档案站真信通信平台,以具有全球通用性和唯一性的个人组织正身号为寻呼标识,以电子签名为基本手段,在个人组织的各种社会交往中,在互联网上,实现一种崭新的通信方式,即个人组织互联网真信通信。

    于此,将使现有的互联网发生质的飞跃。该飞跃,除了使交往通信更加简单、高效外,更重要的是“真”与“泛”:

    ① 首先,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真信通信的作用下,各个人组织可以在互联网上实现社会交往的真信,使其交往过程的电文数据符合法律上对证据的实质性要求,充分支持抽象法律在个人组织具体社会交往个案上的应用,构成简单、高效、严密的司法管制体系,保护和促进对合法利益的追求,实现安全、和谐、高效的全球社会交往,凸显具有实际意义、能够确保社会交往利益安全之真信的“真”。

    ② 于是,基于安全、和谐、高效,个人组织互联网真信通信,将紧密伴随着个人组织的各种社会交往、特别是其中的利益交往及其利益交易,无处不有、无处不在,凸显互联网将被广泛应用的“泛”。

    为此,笔者将互联网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作用下而产生飞跃的时代,定义为“真泛互联网时代”。

    更准确地说,真泛互联网时代,就是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作用下,使得互联网交往通信变得真信安全与广泛应用的时代。

    设立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

    设立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目标:充分利用互联网通信的高效性,构建安全、和谐、高效的个人组织全球社会交往体系。

    个人组织档案:是指个人组织能够依法完整地确认本人利益、促进社会交往、保护本人与他人合法利益的历史、当前数据集。包括正身、身份、能力、从业、品行、踪迹、权益、通信等各类数据。

    核心:根据构建安全、和谐、高效的个人组织全球社会交往体系的需要,设定档案项目和采录档案数据,并通过完善的法律规范控制体系,控制所采录案档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与其它法律制度的根本不同,就是必须建立在特定的技术基础之上,否则就不可能实现;同时,也少不了特定的策略,否则也难以使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造就社会交往的高效。

    一、技术与策略支持

    (一)非对称加密技术

    非对称加密,即加密与解密的密钥采用各不相同、但又唯一对应的密钥对,加密密钥(公钥)是公开的,只有解密密钥(私钥)才是由用户秘密保存,他人很难从知悉的公钥推出私钥。

    其安全性是基于复杂的数学难题,即依赖于算法的安全性。

    目前被认为安全和有效的非对称加密系统有:大整数因子分解系统(典型的有RSA)、椭园曲线离散对数系统(ECC)和离散对数系统 (典型的有DSA,但只能用作电子签名,不能加密)。

    非对称加密的最大优势:公钥可以向任何人公开,以便他人用公钥向公钥人发送加密数据,也只有密存和独有与之唯一对应私钥的公钥人,才可对其数据解密。

    非对称加密,极大满足了互联网中不特定用户之间的安全电子服务的需求,保密、安全。

    但由于非对称加密的算法复杂,其加密速度就远远不如对称加密快。

    对称加密,也称单密钥加密,即加密和解密均采用同一个密钥。其数据的安全程度取决于该密钥的保密,并不依赖于算法的安全性。目前较为典型的对称加密有:美国数据加密标准DES、AES(高级加密标准)和欧洲数据加密标准IDEA。

    为此,在实际使用中,他人可向公钥人发送用公钥加密随机产生的对称加密密钥和用该对称密钥加密的正文,公钥人先用其私钥解密出客户发来的对称密钥,再解密正文。

    这不仅解决了对称密钥保密传送之难,也因为随机产生的对称密钥是一次性的,双方都无需再保存,又解决了对称密钥管理之困难。

    更重要的,是非对称加密还可以实现电子签名的功能。

    (二)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就是通过采用某种技术手段,对所要签署的文件进行处理,使得收件人有理由和证据相信是发件人所发、文件未被篡改,且发件人事后不可抵赖,任何第三方都可验证。

    电子签名,是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关键性技术基础,如果没有电子签名,也就无法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

    电子签名的前提条件:签名人必须依非对称加密体制的某种算法产生公钥/私钥对。

    电子签名的具体过程为:

    签名:签名人先将所要签署的文件A经由一种函数运算,产生唯一对应的固定长度文件摘要B,再用签名人的私钥对摘要B加密,其结果C即为原文件的电子签名;

    发送:签名人将文件摘要加密件C与原文件A一同发送给收件人;

    验证:收件人收文后,也将原文件A作签名人相同的函数运算,得文件摘要Bs;同时用签名人发布的公钥将文件摘要加密件C作解密,得原文件摘要Bj;两结果相比,若相同,即Bs=Bj,则可确认该文件确实是由公钥/私钥对持有者所签署发送的,且未被篡改。

    当然,这复杂运算肯定是由计算机来完成的。

    但由于私钥是隐密的,持有者可以否认曾持有该公钥/私钥对,从而否认签署发送文件;同时,也无法保证该公钥/私钥对实际上属于所声称的持有者, 张三可说成是李四。

    于是,就引出了电子认证的体制。

    (三)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电子认证,是对公钥加密体制的公钥∕私钥对持有者作第三方公证。目前,该第三方通常被称为CA认证中心,承担颁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等职能。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担保个人、组织、计算机系统正身和公钥所有权的电子文档。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一般包括:所有者的公钥

    所有者的名字

    公钥的失效期

    发放机构的名称(发放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 CA机构)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序列号

    发放机构的电子签名

    也就是说:在实施电子签名之前,除了依非对称加密算法产生公钥/私钥对外,还需将该公钥/私钥对交由CA机构认证,取得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只有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基础上的电子签名,才能真正达到“签名人正身真实、内容未被篡改、事后不容抵赖”的电子签名效果。

    在验证电子签名时,可以通过所附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验证发件人的正身,若对签发证书的CA机构不信任,则可逐级逆追验证树形结构的CA机构,一直追到公认的权威CA机构处。

    不难看出,依目前电子认证运作机制,CA机构认证结果的真实性,决定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记载正身的真实性,也即决定着签名人正身的真实性;CA机构的可信度,也决定着签名人正身的可信度。

    但在客观上,CA机构,只能凭请求人自己提供的正身证明材料,来对认证请求人正身的认定,如果该材料虚假,并足以乱真,又未被认证人察觉,那认证结果就无法真实了。

    在现实中,无论什么证件,都有假的。

    至于认证人在主观上是否会故意放任作伪,那就得取决于各CA机构对真实性的追求、及其该追求之下对雇员的管理制度了。

    但最根本的是人的主观意志在起作用,最多也只受法律、纪律、道德、以及“诚信”之理念的制约,只要有那么一念之差,都有可能造成认证结果的失真。

    也就是说,目前CA机构认证运作机制,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下“姓名”或“名称”的真实性,只是一种主观保证。

    但在笔者所构想的“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中,类似该“电子认证”的工作是由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管理系统自动完成,或由档案站完成。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只是个人档案或组织档案的一个项目。只要个人组织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依非对称加密算法产生密钥对,在互联网上以生物特征参数(如相片、指纹、眼虹膜等)通过正身验证,进入自己档案数据操作界面,就可将公钥存入自己的档案中,私钥则由自己密存。于是,所写入的公钥就与自己的正身紧紧地结合在一起,数据库管理系统也可以此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供档案人(即个人组织档案的本人)作电子签名用。

    如果条件不具备,个人组织也可到档案站验明正身后办理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事项。

    这其中,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是靠可实现的技术及其完善制度的制约来保证,是一种客观保证,与目前CA机构的主观保证有本质的区别。

    (四)掌机

    掌机,就是具有无线数据通信、编写文档、电子签名、正身识别、网上支付,以及可以扫描阅读条形码、磁卡、IC卡等功能的掌上计算机。实际上就是将PC机超微型化。

    其无线数据通信,包括通过基站接入互联网,近距离(如0.1m范围)与其他掌机或其它设备仪器(如收银机等)有方向无线对驳数据通信,近距离(如100m范围)与其它设备仪器(如踪迹仪等)无方向无线数据通信。

    实际上,这就是具有无线数据通信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的超微型计算机,在硬件上要求耗电小、体积小、重量轻、速度快,其具体功能则可由软件来实现。

    也可以说,该掌机只是目前手机功能的扩展,目前在技术上已完全可实现,只是以前不需要,才没人去研究生产。但在笔者所构想的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只有在掌机的支持下,该制度的优势才能得以充分发挥,才能给人以简捷,是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关键性产品。

    (五)全球定位地址码

    众所周知,人类几乎所有的活动,都是在地球上的各个地点进行,且许多的活动总是少不了穿梭于各个不相同的地点,少不了对这些各个不相同地点进行区分与寻觅,因而就产生了地址标识。

    但是,目前诸如什么“人民路××号”、“南京路××号”等人文性地址标识,与其地理位置毫不相干,很难使人对一个陌生地区寻址与定位,面对越来越广域的人流、物流、信息流则更显拗拙。

    为此,为了使得以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交往体系,给人流、物流、信息流的沟通带来简捷、高效,并为编制全球唯一正身标识奠定基础,笔者参照经纬度地理坐标的椭圆球数学模型,设计了数字地址。

    1、全球定位地址码方案

    (1)编码方案

    A、以经纬度地理坐标为基础,但不分东、西经和南、北纬。

    B、虑及日期变更,经线数值以东经180度为零点为起点,向东绕地球一圈96等分,取4倍于24小时,便于计算时差,每1等分称“1a”;每1a再分100等分,每1等分称“1b”;每1b再分100等分,每1等分称“1c”;每1c再分100等分,每1等分称“1d”。每一级数值不够两位的,用“0”补。

    纬线数值从南纬90度起到北纬90度48等分,其它精度级别的等分方法与经线相同。

    经线、纬线的数值,共同构成确定地球上任何一点相对位置的经纬线坐标码。并以a、b、c、d的4级精度数值,确定地球上任一地点所处的a——d级精度区域。

    按WGS-84 GPS基准椭球的赤道半径a=6378137m计算,设纬值为W,则各级精度区域至少不大于:

    a级:418km×418km SinW

    b级:4.18km×4.18km SinW

    c级:41.8m×41.8m SinW

    d级:41.8cm×41.8cm SinW

    因单位经值差的间隔距离是随着纬线偏离赤道(W=24)越大而变小,精度区域也是如此,但单位纬值差的间隔距离则基本保持不变。

    实际上,该经纬“a”数值与原早已使用的经纬“度”数值只是一种纯数学换算关系。

    例如:假定上海某公司在东经121°24′08″,北纬31°12′19″。

    如果忽视精度换算的差异,可换算为:

    (180+121+24/60+8/3600)×96/360≈80.373926 经线点数值为:80a37b39c26d

    (90+31+12/60+19/3600)×96/360≈32.321407 纬线点数值为:32a32b14c07d

    也就是说,原来能够测量经纬度的器材,也就等于可以测量该经纬a数值,只是a数值比度数值,更能充分利用每一位的数字,能够以最少位的数字,表征最大量的信息,可以使我们的生活更简捷。

    C、以@为前缀,将经线码值、纬线码值同一精度级别的数值按经值、纬值的顺序排列,并在每一精度级别组合码后加一位校验码,构成经纬坐标组合地址码。

    该校验码为前面4位数值相加所得和数的个位数,除非前面4位数值错误偏差的代数和正好为0或10的倍数,否则都可检出,检出概率较高。

    在上例中,上海某公司的地址码为:@80323a37325b39147c26075d。

    D、如果地址是多层多房的建筑物,需加以区分时,则在其地址码后面加“(楼层号)—(房号)#”。

    假设上例的公司在第12层楼16号房,则该公司地址码为@80323a37325b39147c26075d12—16#

    如果所在的大楼有较为醒目的名称,也可附在其地址码后面,但只作为辅助标示,并非为必要,可用当地文字。

    假设上例的公司所在的大楼叫“创新大厦”,也可写成@80323a37325b39147c26075d12—16#创新大厦。

    (2)公众标示

    A、地址标示

    个人、组织办公、生产、经营、居住等活动场所的地址标示,以进入该控制区主要出入口中心点的地址码在其出入口处对外标示,为个人组织的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且作为实施各种法律行为的基础和有效地址的依据。

    如果该场所的区域大于某一级精度区域,且不构成与其它地址码相同,可以在其地址码中将该精度级别的下一级数值略去不标。就像在上例中,如果创新大厦至少大于41.8m×41.8m,则可以省略d级的数值,即为@80323a37325b39147c 12—16#

    B、地域标示

    间隔适当区域,在城镇、乡村的道路旁、道路中间、道路交叉道、道路岔口的适当位置标示本点地址码和真北方向,通常可以标示到第c级;间隔区域超过第b级精度区域的,标示到b级。

    (3)道路编号与标示

    A、道路编号结构:1位道路级别代码 + 25位道路起点地址码 + —— + 24位道路终点地址码(省略地址码前缀@)。

    道路级别代码用英文大写字母A、B、C、D、E、F与小写字母a、b、c、d、e、f表示道路的种类或等级,大写字母为非城区道路, A为铁路,B为高速公路,F级最差,只能通过行人与非机动车;小写字母为城区道路,a为城市轨道交通,b为无红绿灯阻碍的高速道,如高架路等,f级最差,只能通过行人与非机动车。

    该道路编号方案,主要是为了全球统一,不至于出现不同道路而编号相同的状况,并方便于计算机直接和精确处理。因而该方案的道路编号较长,也较为精确。但在标示或对话时,可以视情省略。

    B、每条道路的概念:相同级别的路段为一条相同编号的道路。

    每条道路起点与终点:以每条道路的南端为起点,如果南北分量不大,则以其西端为起点,每条道路的另一端为道路的终点。

    C、每条道路信息组成:编号,间隔途经点或大拐弯点、岔道点,各路段交通管制状况、拥挤状况、损害路况、最大通过载重量、收费费率等,该信息可由当地政府交通管理机构在当地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上实时发布。

    D、岔道口实地信息发布:在较为重要的岔道口,可通过公众频道向周围近距离无线发布实地信息,该信息包括本岔道口地址码及其经由道路的各种信息,以便供给通过车辆与行人接收使用。

    E、道路标示:视道路级别,在道路交叉道、岔道口前适当距离,以正上方为本车道方向,按与真北方向的夹角,套以东南西北的十字线,真北方向加箭头,实际图示各道路的方向关系,道路指向线的中间标示道路编号。

    在标示道路编号时,对于跨度较小的道路,可以将其道路编号上,起点与终点在a级、或a—b级精度级别上相同的数值省略掉;同时,对于较大跨度的道路也可省略掉c级、或c—d级精度级别的数值,但精度级别符不能省略,使之既不造成岐义,又可减少字数,从而做到醒目。

    从发展的角度来说,在将来,道路标示,只是一种辅助性手段,更主要的是通过电子手段取得所需道路信息。

    2、《全球定位地址码》析说

    全球定位地址码,可以区别、标示、定位地球上任何一个的区域。将地球上的任何一地、一点都作为世界的统一体来看待,即使是不同的语种、国别、行政管辖或其发生变化,都可通用。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愈来愈广泛的世界性社会活动,都可起作基础性作用,服务于公众,使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准确、明了地导引着社会交往的人流、物流、信息流,流向目的地。

    而且,在定位的思维过程中,可依大小精度区域的顺序逐级定位,直观明了;有时,还可根据活动的范围,略去某些级区域的定位,简单快速。

    同时,如果全面实行全球定位地址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熟悉了,习惯了,并有规律可循,地址码的记忆也并非会比现在的人文性地址难,更何况现在还有计算机的佐辅,真正完全靠大脑记忆的时机并不多,并且也可以与现在的人文性地址共同使用,前者精确寻址与定位,而后者则辅助记忆。

    从此,我们就有规律可循,可直接依地址码的指示走向目的地,世界将变得不再陌生。

    从此,我们就可在法律的操作中,用地址码对地址进行全球性、永久性地准确定位。

    从此,计算机可直接识别和处理与地址码相关的事宜,数字地球的构建与应用也可从地址码开始。

    ……

    或许,有人会从军事的角度否定地址码的应用。因为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当然方便了敌人,将地址码公布于众,无疑是把自己的身躯裸露给敌人。

    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之下,如果敌国要刻意收集某些地址码及其相关信息,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带个GPS,边走边记,即可。

    更何况,无论是当前,还是今后,“和平”永远是世界的主流,战争总是次要的,发展经济才是根本。经济发展了,军事就有了基础,才能有军事上的威慑力,心怀歹意的他国也就不敢轻举妄动了。

    因此,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掩耳盗铃、自欺欺人,而从军事的角度上否定这地址码的应用。

    当然,这应当由民众来决定。

    (六)法定正身标识——个人组织正身号

    法定正身标识,就是个人组织,经过法定程序编制或确认的,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借以与他人相区别、记载关联事项、主张权利、承担义务的正身记号。如传统的个人姓名、组织名称。

    从过去,到现在,我们都一直在用“姓名”作为个人的法定正身标识。

    但在我们这个时代,人们的活动已不再局限于区区弹丸之地,大范围、大跨度的活动已成为时代特征,各国的经济也正朝着全球一体化迈进,特别是在互联网上的活动,已无地区、国别之分,人们的直视活动也在逐渐减少国籍之区分。

    可姓名,不仅同姓同名甚多,无法单独完成正身标识的作用,需辅以现在的身份证号、或住址、或工作单位等其他特征数据来区别与定位,烦;

    同时,一种文字的姓名,在其它种文字中不能直接使用,需要翻译,常会出现一个名字多个译名而混乱,根本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世界性社会活动的要求;

    面对互联网,则更显苍白无力。

    同样,以“名称”为法定正身标识的另一社会活动主体——组织,也存在与“姓名”相类似的缺陷。

    为此,在全球定位地址码的基础上,笔者创设了一种具有全球唯一性和通用性的“个人组织正身号”编码方案,并以此作为“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前置性策略。其方案为:

    个人组织正身号的结构 : *+8位地址码+1位正身类别码+正身序号(位数随序号大小而定)+1位校验码+#。

    其中:

    正身号起始符“*”与结束符“#”:在正身号中加入“*”与“#”后,就无需在书写时特别用文字加注“正身号”,并可与其它文字相隔离,无论是单独书写、还是与其它文字混合书写,都可使人知晓是正身号,也便于计算机识别;同时还可使正身序号的位数直接使用其自然位数,无需事先规定位数而增添不必要的烦琐

    8位地址码:为档案站所在地的a、b级地址码的无地址前缀、校验码、精度级别符的8位地址码。如某档案站地址码为“@80323a37325b”,则该8位地址码为“80323732”

    档案站,是“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中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核心工作机构,直接承担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建立和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的审核、录入、查询、出证。

    正身类别码:例:个人的类别码为0;其他1——9的整数为各种组织类别码。“1”为国家机构性组织,“2”为社会团体宗旨性组织,“3”为金融性组织,“4”为学校性组织,“5”为医疗性组织,“6——9” 为其他经营性组织。

    正身序号:是档案站为在本站建立档案的个人或组织所编制的、在本站范围内不重复的序号。

    校 验 码:为前面各位数码和的个位数。用于校验,只要任何一位数有误,都可以被检出;如果是两位以上有误,除非是误差的代数和为0或10的倍数,也都可以被检出,有较高的检错概率。

    各种分支、派出机构性组织,均独立编制正身号,至于总机构性组织与分支、派出机构性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则以其名称区分和档案内“正身”项目记载。

    对于改变国籍的个人,涉及档案管辖权的,正身号不变,原档案站的原档案数据继续保存。从改变之日起在原档案站的原档案内设置转向码,新的数据及其活动就转向新的管辖档案站,并将原档案数据复制给新管辖档案站。

    以档案站地址码为基础的个人组织正身号,将各个国家的每一个人组织都置身于全球一体化之中,无论是否有语言、制度、行政管辖、实行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时间等差异,都不影响正身号的全球唯一性,都具有适应性与通用性。即使是政权更迭,或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推移,也都具有生命力。

    因此,该方案编制的个人组织正身号,完全可以被世界各国选作个人组织具有全球化品性的法定正身标识。

    有了具有该全球唯一性和通用性的个人组织正身号后,由于具有了全球化的品性,将给我们全球性社会交往带来极大的便利,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网址、交通工具号码,银行账号、社会保障号等许多以与社会活动主体——即个人组织相关的标识,都可以用该正身号取代,无论是在可对话距离内的直接交往,还是利用互联网通信进行全球性间接交往,都能够以该正身号为标识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而传统的姓名就只是一种帮助记忆的辅助性正身标识。

    (七)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页

    分类信息,就是个人组织公开发布的,能够满足公众生活、工作学习、生产、经营等需求的各种类别信息。

    基准分类信息,就是个人组织经档案站审核与标准化编辑分类的、便于搜索定位、并写入个人组织档案的分类信息。

    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页,就是各档案站统一集中公布个人组织公众基准分类信息的网页。

    最主要的,是将个人组织能够向他人所提供的物品或行为的真信信息,通过该网页真信地向世人广而告知。从法律层面上说,是一种要约邀请,邀请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施行利益交易。其内容可以是商品、服务、招标、招聘、应聘等真信的商业信息,甚至连“征婚”也可以包括在内。

    同时,也可将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检察、审判等信息,在该网页中发布,让公民查阅与知晓,从而在根本上造就一种国家社会公共事务之公开与透明。

    另外,也可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已有定论的研究结果,构成一个庞大的基准知识库,链接在该网页中,供公众阅览学习。也即凡进入该基准知识库的数据,必须是经过专门机构审核选定的文章与书籍,并以税收支付版费,免费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

    ……

    总之,在理论上,可以是无所不及、无所不包,无限扩充,凡是能够满足他人某种需求的信息都可包括在内。最根本的,是所发布、链接的分类信息必须是“真信”。

    如果个人组织所发布的分类信息有虚假成份,则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记录于个人组织档案的“品行”项目不良记录中,给作假者人以不利益之影响,从而在制度上确保个人组织的“基准分类”的真实性。

    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所有个人、组织都可将其能满足他人某种需求的“供给”基准分类信息,统一在“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页”的平台上发布;然后,如果谁有某种需求,就会自然而然地以其“需求”为搜索点,不约而同地到该平台上搜索定位自己所需的信息。从而架起“供给”与“需求”之信息沟通之桥。人们再也不会“踏破铁鞋无觅处”,而是“得来全不费工夫”。

    二、《个人组织档案法》设计方案

    当然,一项法律制度的设立,少不了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一套关于该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于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也当然少不了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个人组织档案法》,而《个人组织档案法》设计方案,则是启动该项法律制度立法程序的必不可少的前置步骤。

    然而,设计《个人组织档案法》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档案项目的确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并非是笔者个人力量所能及;并且,也并非是在本文有限篇幅中所能详尽。

    为此,在本文中,只列《个人组织档案法》设计方案,与大家共同探讨,即:

    个人组织档案法(学术性理论设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通信的高效率,构建安全、高效的个人组织全球社会交往体系,保护和促进个人组织对合法利益的追求,维护社会交往秩序,实现社会法治,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将所有社会活动主体分为个人、组织二种,合称个人组织。

    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或设立的机构,包括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个人组织档案,是指个人组织能够依法完整地确认本人利益、促进社会交往、保护本人与他人合法利益的历史、当前数据集。

    第四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个人组织档案的建立,以及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的记录、查询、使用。

    第五条 个人组织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必须坚持真实原则。因过错使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失真的个人组织,应当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个人组织档案本人,即档案人,是档案的权利主体,除法律规定外,享有档案隐密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政府应当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先进的技术,确保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及其活动的安全可靠与便利。

    第二章 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及其管理机构

    第八条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设立档案局,建立和管理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及其各地档案站。

    档案站为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工作机构,直接承担个人组织档案的建立与档案数据的审核、录入、查询、出证,由档案局根据需要在全国各地建立,实行档案局垂直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管辖。

    档案站所管辖区域由档案局确定,但个人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档案站进行档案数据活动。

    档案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即档案分局,协助管理档案站。

    第九条 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由全国各地档案站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共同组成,用于存储全国所有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由档案官在各地档案站审核、建立和录入。

    第十条 已录入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个人组织档案数据不得改写和删除,个人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与程序查询、使用该数据,所有数据活动应当记录。

    第十一条 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档案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个人组织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系统为所有档案人设立公文电子信箱,只接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文书,由档案官审核和送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送入公文期满3日视为送达,档案人应当其公文电子信箱中设定公文到达通知,并及时查阅。

    第十三条 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存有合法事由,一方可以向档案站申请向另一方公文送达,经档案官审核后,由档案官送入被送达人公文电子信箱。

    第三章 档案官

    第十四条 档案官是在档案站具体操作建立个人组织档案和审核、录入、查询、出证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担任档案官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 本科以上学历;

    (三) 取得三级以上计算机等级;

    (四)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 年满30周岁,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六) 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档案官:

    (一) 曾故意犯罪或因赌博、吸毒、欺诈被行政处罚的;

    (二) 职务赔偿责任保险金余额不足50万元的;

    (三) 曾有逃避债务行为的;

    (四) 曾被开除公职的。

    档案官必须参加职务赔偿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档案官实行个人负责制,每个档案官独立完成每项操作,对其操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档案官应当忠于职守,应当尽最大可能审核所操作档案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和使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知悉的档案数据。

    第十八条 档案官为了核对个人组织档案数据,有权查阅相关的资料,相关组织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档案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工资10倍。

    第四章 个人组织档案数据项目

    第二十条 个人档案数据项目包括:

    A、 正身:1、正身号;2、姓名; 3、电子签名认证证书;4、相片;5、指纹;6、眼虹膜;7、声音;8、DNA标记;9、出生记录;10、体检记录;11、诊疗记录。

    B、 身份:1、国籍;2、区籍;3、民族;4、参加党派与团体;5、信奉宗教;6、近亲属;7、婚姻状况;8、监护人;9、被监护人;10、被委托人;11、聘护律师事务所;12、许可执业权;13、许可经营权;14、许可生产权;15、职权;16、委托代理权。

    C、 能力:1、体能;2、知识能力;3、操作能力;4、逻辑思维能力;5、组织协调能力;6、情绪能力;7、学历;8、学位;9、执业资格;10、成功案例;11、技术奖励;12、技术过失。

    D、 从业: 1、从业记录; 2、业内评价;3、基准分类信息。

    E、 品行: 1、刑事处罚;2、行政处罚;3、欺诈行为;4、失信行为;5、恶意纠缠诉讼;6、拒不执行已决法律义务;7、重大违纪;8、通信品行等级。

    F、 踪迹:1、住所;2、踪迹。

    G、 权益:1、货币;2、固定资产;3、动产;4、债权;5、债务;6、知识产权;7、股权及其份额;8、合伙企业投资权及其份额;9、独资企业投资权及其份额。

    H、 通信:1、公文电子信箱;2、通信链接;3、真信通信首页;4、通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组织档案项目包括:

    A、 正身:1、正身号;2、名称;3、电子签名认证证书;4、组建人;5、组建事由;6、管理机构;7、组成人员;8、批准书;9、成立日期。

    B、 身份: 1、国籍;2、区籍;3法定代表人;4、授权代表人;5、被委托人;6、职权;7、委托代理权;8、许可经营权;9、许可生产权

    C、 能力:1、体能;2、知识能力;3、操作能力;4、逻辑思维能力;5、组织协调能力;6、情绪能力;7、学历;8、学位;9、执业资格;10、成功案例;11、技术奖励;12、技术过失;13、生产条件;14、经营条件;15、执业条件。

    D、 从业: 1、从业记录; 2、业内评价;3基准分类信息。

    E、 品行:1、刑事处罚;2、行政处罚;3、欺诈行为;4、失信行为;5、恶意纠缠诉讼;6、拒不执行已决法律义务;7、重大违纪;8、通信品行等级。

    F、 踪迹:1、住所;2、踪迹。

    G、 权益:1、货币;2、固定资产;3、动产;4、债权;5、债务;6、知识产权;7、股权及其份额。

    H、 通信:1、公文电子信箱;2、通信链接;3、真信通信首页;4、通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个人组织档案项目实施细则由最高行政机关制定。

    第五章 个人组织档案建立与数据录入、查询、使用和出证

    第二十三条 除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外,凡是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组织都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项目与内容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建立个人组织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个人组织档案实际数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录入。

    第二十五条 所有录入个人组织档案的数据必须有当事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个人组织档案不得重复建立。

    第二十七条 个人组织档案自自然人出生和组织成立或设立起建立。

    第二十八条 具有接生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自然人出生记录仪。

    自然人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出生的当日将有关数据传入当地档案站建立个人档案。

    自然人不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其监护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出生人到档案站建立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组织在被批准成立或设立时,由批准机构将有关数据传入当地档案站建立组织档案。未建立的,组织不成立或设立无效。

    第三十条 任何个人组织,在社会活动中确定、产生出本法所规定档案项目的数据时,应当及时向档案站提交归位存档,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任何个人组织在网上支付或网上收受货币时,应当归位存档其具体对价事由。

     个人组织发现档案数据与实事不符时,应当及时提出予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个人组织可以向档案站申请发布能够向公众提供的、可以满足公众生活、学习、工作、生产、经营等需求的各种基准分类信息,经档案官审核后后在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页上免费发布,申请人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保障安全或其它需要,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场所所有人或管理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向当地档案站申请在各国边境出入口、交通要道、重要场所、居民小区、交通工具安装踪迹仪,记录通过的人员及其交通工具、特定物品,由档案站安装与维护,申请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向公众提供住宿与停泊交通工具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安装踪迹仪,以及凡是能够方便记录踪迹的各种社会交往活动中,都应当设置踪迹记录,由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踪迹仪应当设置法律黑白名单报警或提示,管理人在得到报警或提示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五条 所有通过踪迹仪人员及其交通工具、特定物品应当接受正身识别与记录,所有记录的踪迹数据应当实时传送当地档案站归位存档,但不得向法律规定以外的个人组织传送。

    第三十六条 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可以使用踪迹数据进行社会公共安全监控与管理,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三十七条 限制进入的场所,经向当地档案站申请准许后,可以在踪迹仪中设置允许通过的人员和交通工具,其踪迹数据可以在准许范围内被查询和使用,但必须在踪迹仪前明示准许查询、使用及其范围,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第三十八条 档案人有权查阅和使用本人档案数据,或者授权他人行使。他人未经档案人授权或法定程序,不得查阅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档案数据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隐密的项目外,档案人有权决定本人档案数据的公开状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被公开。

    第四十条 个人组织可以查询和合法使用他人正在公开的档案数据。

    第四十一条 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利益,经向档案站申请,由档案官审查并负责,有关的国家机构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相关个人或组织的档案数据。

    第四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应当谨慎保管好自己的私人密钥,不得转借和泄露,不慎泄露的,应当立即向档案站申请更换。因泄露私人密钥而被他人假冒进行的数据活动仍然有效,行为人与私人密钥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如果档案人不具备档案数据操作能力或条件,可以到档案站委托档案官操作。

    第四十四条 如果需要,档案人可以到档案站申请出具本人档案数据书面证明书。但如果相对人无法证实档案站签章的真实性,可以拒绝采用,档案人应当改用电子文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故意伪造、泄露、非法使用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的,应当赔偿损失;档案官处×——××万元罚金,并开除公职;其他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处×千元——××万元罚金,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其他人员处×千元——××万元罚金;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失真、泄露、非法使用有过失责任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辞退公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际协作

    国际协作,是使得“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给人们全球社会交往真信与便利,能够在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意识形态的各个国家间实现各种国际性社会交往的决定性一环。包括立法协作与应用协作。

    (一)立法协作

    首先,在对该制度的立法研究中,进行广泛的国际性交流。

    然后,在此基础上,就该制度中的技术环节,如地址码、正身号编制规则,档案数据操作规则等,达成一种共识之技术范本,或者形成统一的立法框架,以供各国在立法时参考使用,以确保该制度能够适应人们国际性交往的需求。

    最理想的,是在各个国家之间形成该制度的国际公约。

    (二)应用协作

    应用协作,就是使得一个国家在本国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下所构架的真信通信平台,能够在不同法律制度的各个国家应用的协作,并包括由此而引起的司法活动的司法协作。

    应用协作,最根本的,是各国间对档案数据、档案官职务行为的法律地位的相互认可。也即各国间对档案数据的真信性、档案官针对相对人所进行的数据活动的法律效力的认可。这是该制度应用于国际性交往的基础。

    构建个人组织互联网真信通信

    如果设立了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就能以存储本国全部或部分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由各地档案站共同组成的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为基础,构建各档案站真信通信平台,结合相应的真信通信软件,就可在互联网上实现一种崭新的通信方式,即“个人组织互联网真信通信”。

    个人组织互联网真信通信:就是直接基于通信的社会交往性,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个人组织使用安装有真信通信软件的计算机、掌机,在互联网上,直接以其具有全球通用性与唯一性的个人组织正身号为主被叫寻呼标识,通过各档案站真信通信平台的作用,以电子签名为基本手段,实现全球真信寻呼与通信。

    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与电子签名,是实现互联网通信真信的核心。

    个人组织真信通信,主要实现如下过程与内容:

    (一) 登陆

    登陆,就是通信人,在一部装有真信通信软件、且已接入互联网上的计算机或掌机上插入私密通信IC卡,该IC卡所载的个人或组织授权人即可在该计算机上“登陆”互联网,寻呼他人和被他人寻呼,而不在乎通信人身在何处。

    其中:

    私密通信IC卡,是存有个人组织私密通信数据和能够进行通信电子签名运算的IC卡。私密通信数据,就是由能施行通信电子签名的数据,即由档案站颁发的个人组织通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及其对应的公私密钥,以及本人对影响通信质量、通信费用等通信因素(如互联网经营者、路由、速度、带宽等)的选定数据组成。

    私密通信IC卡插入计算机后,在真信通信软件的引导下,计算机与IC卡结合,向个人组织正身号所含的档案站真信通信平台发出正身验证的电子签名,通过验证后,再将本计算机在互联网中所处的动态或静态的地址标识数据,写入正身号所标识的个人组织档案的“通信链接”项目,即完成了通信人的“登陆”;同时也向互联网经营者发出对通信因素选定的电子签名,由互联网经营者据此收费。

    (二) 选择收受通信

    选择收受通信,就是基于正身号及其相关资料真信的基础上,各通信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自己接收寻呼通信的范围,从而真实地滤除和接受设定的寻呼通信。

    但对于某些特定的信息,如自然灾害警报、善意警示或告知、法律文书送达等,经法定程序,可由档案站通信平台穿透任何拒收设定,发送给所辖公众或特定的个人、组织,并由系统自动发回回执。

    (三) 真信首页

    真信首页,就是在真信通信中, 由档案站真信通信平台支持与管理,最先面向主叫展示被叫真信数据的页面。

    其内容:为被叫法定公开或自愿公开的正身号、姓名(名称)、品行、基准分类信息等档案数据和通信链接等。其通信链接包括通信分机、网站等链接菜单,甚至还可以包括现行的电话、手机等。

    (四) 寻呼

    登陆后,当需要寻呼被叫时,只要输入被叫的“正身号”,真信通信软件首先作用于正身号所含地址码的档案站真信通信平台,如果没有被设定拒收,就读取被叫的“通信链接”数据,再以该数据连接“主叫”与“被叫”之间的数据流而实现通信。即使被叫不在线,也可以通过档案站或其指定的代理服务器留文、留语、留像,被叫只要再登陆,就可自动取得。如果被叫在线而无接听,即可径直向被叫的计算机留文、留语、留像。

    如果个人组织有包括移动通信掌机在内的多部可区别的分机,且主叫是被叫的选通范围,寻呼“正身号”之后,将出现有如住宅、办公室、掌机、某部门等提示的二级菜单(且该二级以后的菜单也可以设定显示范围),只要点击相应的菜单即可。如果需要,还可继续逐级向下延伸。

    寻呼时,主叫方可以自主控制向被叫显示私密通信IC卡的真实正身号与姓名,或者再加上其它真信的档案数据资料(如工作单位及其职务等),甚至还可以显示主叫方所处的真信地址码,以真信与诚意开启被叫之门。

    同时,主叫也可以匿名,至于被叫是否接收,就取决于被叫的设定。但如果匿名主叫恶意搔扰损害等,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匿名主叫也是可查的,并可降低其通信品行等级与追究法律责任。

    在技术上,可以排除假冒私密通信IC卡之外的正身号,但无法排除有人将自己的私密通信IC卡或通信登陆出借给他人使用,只能靠法律来调整。如果有人将自己的私密通信IC卡或通信登陆出借给他人恶意寻呼与通信,则应当由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就有可能给出借人带来损害,通常也就不会有人轻易出借。并且,在要求较高的场合,可通过远程正身识别检验通信人的真实正身。

    另外,如果一个人屡屡恶意寻呼与通信,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将被降低通信品行等级,从而会被许多人列入拒收的范围之中,既可阻止其再行不端,又可使其自食不利益之苦果,并将威慑世人不可为之。

    (五) 网站通信

    网站通信,就是阅览个人组织网站的过程。

    这是将目前大家所称的个人主页和网站纳入个人组织互联网真信通信体系之中的结果,旨在强调网站的归属性与责任性,以改变目前个人主页、网站给人似似而虚的感觉形象。

    事实上,任何个人主页、网站都是特定的个人组织设立的,必定有其所属人,都可归结为个人、组织的网站。

    同时,也是将个人组织的信息活动一体化,确保一种整体性,使个人组织的信息活动简单和统一。

    在具体操作时,人们只要输入正身号和选择网站通信,或在其“真信首页”上点击其网站链接,就可阅览该个人或组织的网站,除非准备阅览的人已被设定拒绝。

    (六) 单向通信

    单向通信,就是只要主叫在被叫方选受范围,如果被叫在线,无需被叫应答,主叫就可单向径直给被叫计算机发送电文、语音、音像等数据;如果被叫不在线,只要主叫所发送的数据量不超过其档案站代理服务器或其指定代理服务器的承受值,主叫也可单向径直给被叫档案站代理服务器或其指定的代理服务器发送数据,当被叫再次登陆时就自动从代理服务器收受数据;如果被叫不在线,且主叫数据量超过被叫代理服务器承受值,主叫可向被叫贮存呼叫,当被叫再次登陆后,主叫也在线,主叫计算机就自动将所贮存的数据径直单向发送给被叫。

    被叫收受、阅读后,由系统自动发回收受、阅读回执。

    如果对通信内容实施电子签名,则可以确保其通信内容的真信,且系统自动发回的回执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七) 即时对话通信

    主叫与被叫通连后,就可以根据需要,利用各自的计算机,随意选择电文、语音、音像等即时对话通信,并可随意存储其通信的内容。同时,可以在计算机上安装一个或多个语音、音像对话终端,并延伸到离计算机较远的地点,其使用方式与方便程度就如同现在的电话。

    (八) 掌机或移动计算机任意接入互联网

    掌机或移动计算机任意接入互联网,就是基于网上支付费用,掌机或移动计算机任意通过公用无线基站无线或有线网接入互联网,然后实现与前述一样的真信通信。

    (九) 出示档案数据

    出示档案数据,就是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一方基于社会交往的需要,向另一方出示储存在档案站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档案数据的过程。

    因档案人是本人档案的权利人,只要通过正身验证,就可以打开自己的档案查阅,并选定所需的数据项目向他人出示,只要所出示的数据是存在档案站的档案数据,所出示的档案数据就有档案站的电子签名,收受方或其他人只要通过对该电子签名的验证,即可验证其数据是否出自档案站真信通信平台。

    如果一方对对方通信的实际操作人还存有疑虑,还可以通过“远程实人正身验证”验证。

    (十) 远程实人正身验证

    就是基于请求与自愿,在无正身验证监管人的情况下,通信一方或双方使用各自生物特征参数录入装置,录入本人生物特征参数所进行的正身验证过程,并区别于使用电子签名的正身验证。

    (十一) 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就是支付人将所需支付的货币,在互联网上,通过电子签名,真信地指令存款银行从其账户项下的货币或信用透支的货币划账给收受人存款银行账户内的货币支付行为。是真信通信的一种主要用途。

    其流程如下:

    A. 收受人先将与收受款项及其对价事由(即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借款请求及其承诺等)、收受人正身号、指定存款银行正身号经电子签名后,发送给支付人。

    B. 支付人审核后,在收受人的发文上作出同意支付所示金额的电子签名,一同发往自己的存款银行,指令该银行在自己存款中支付给收受人指定的存款银行。如果是出资、拨付、赠与等单方行为,可直接在支付指令中注明支付事由。

    C. 支付人的存款银行,确定支付人的存款足够支付该款项后,划账支付给收受人指定的银行,并将支付人发来的支付指令(附有收受人的发文)留存和发送给划账支付的收款银行。

    D. 收受人指定的银行收文收款后,留存收文和通知收受人,并按来款路径返回收款收条给支付人。

    该过程,可由真信通信软件的特殊程序在瞬间自动执行。

    并且,无论支付人的存款银行是哪一家或同时拥有多家,都可统一使用经可信任档案站电子签名的真信通信软件网上支付系统和本人在档案中的有效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实现网上支付,安全可靠和简捷;而不必像目前中国各银行各用各自网站的网上支付系统,以及需要支付人携身份证件到存款银行柜台申请颁发或确认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手续,烦,且有安全隐患,事实上目前已出现冒充银行网站而盗用银行卡号与密码的事件。

    于此,如果互联网、计算机、掌机全面普及,基于合法社会交往,就没有必要继续使用现金支付。

    (十二) 踪迹记录

    踪迹记录,就是记录个人或组织授权人在登陆时或踪迹仪正身验证时所处的位置或位置范围,并归位存档各自的档案中。

    但在登陆时,由于存在正身号与实人错位的可能,如果没有经过实人正身验证,所记录的踪迹是不可靠的,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数据。不过,错位的可能是有限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控制,其参考价值与作用也是不低的。

    踪迹仪,实际上就是附有录入人体生物特征参数装置的计算机。具有三大功能:①有人监管的正身识别;②黑白名单预警或提示;③踪迹记录。

    (十三) 通信加密

    在前述的各种通信中,基于各方在档案“通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公开的加密公钥,对方可以很方便地利用其公钥进行非对称加密通信;如果数据量较大,可以使用对方公钥加密送给随机产生的对称密钥,再进行对称加密通信。

    开创真泛互联网时代

    《史记•货殖列传》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实事上,在一个国家社会、乃至全社会中,每一个人,每个人的一生,最主要的内容莫过于对“利益”的追求;各个人组成组织,或依附于组织,也不外乎出于对利益的追求。

    利益,其内容及其广泛,凡是只要能够满足个人组织某种需求的物质、行为、信息、精神等,都属“利益”的范畴。

    个人组织对利益的追求,决定着人类社会的根本性内容。

    基于人的社会性,也即每一个人“只凭各自的作为,已根本不可能满足其自身不断增长的各种需求,只有依赖于社会各方,相互进行能够满足各自某种需求的社会交往。”等特性,几乎所有个人组织对利益的追求,只能在与他人的社会交往中实现。个人组织对利益追求的过程,基本上就是一种社会交往的过程。

    社会交往,就是各个人组织之间相互交往。包括彼此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而相互进行交往的“利益交往”。而“利益交易”则是在“社会交往”及其“利益交往”概念范围内、利益标的较为具体、且主要以货币为媒介的利益交换。

    无疑,社会交往,是各个人、组织、国家社会、乃至全社会的核心。社会交往的安全、秩序、和谐、效率程度,决定着社会的发展,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但基于人的自私性及其主观恶性,社会交往的安全、秩序、和谐,只有以严密的“司法管制”体系为基础与威慑,才有可能实现,其效率才具有实际意义。这也是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真信通信所追求的目标。

    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真信通信,使得 “网上司法管制”成为可能,并可构成简单、高效、严密的“司法管制”体系。

    网上司法管制:就是个人组织,不受地点位置的限制,在互联网上,使用真信通信,对违法、非法之恶行,实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法律裁判执行等司法管制的行为。

    其中,“司法管制”,应当是一种广义的大概念,包括各种国家机构依其职权,或各方当事人依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各种违法、非法之恶行应用法律的行为。包括刑事、行政、民事诉讼、行政处罚、民事仲裁、法律裁判执行、以及当事人之间依法主张法律权利等应用法律的行为,是一种使法律得到完全应用的过程,不只停留在法律白条子的状态。

     网上法律文书送达:就是一方使用真信通信向另一方传送法律文书,并使之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该“送达”的概念,应作扩大使用,包括任何性质主体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送,不只限于传统概念中诸如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在行使司法权时向当事人传送法律文书的行为。这也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的体现,诸如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接受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后,也同样要承担该法律文书“送达”后的法律后果,应当依法即时对该法律文书作出处置。

    在网上法律文书送达时,一方只要输入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知晓或查询的被送达方正身号,使用电子签名的真信通信向被送达人单向通信即可,而不在乎被送达人身在何处;如果被拒收,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向档案站申请公文送达,由档案官审核后送入被送达人的公文电子信箱,即可产生送达效力。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传统方式往往无法送达的法律难题,且效率远远高于传统方式。

     网上庭审或听证:就是庭审或听证的各方参加人,可以各自任意处在各不相同的地点位置,共同在互联网上使用真信通信参与和实现诉讼、仲裁庭审或行政听证的过程。

    这主要是基于:

     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人们在以真信通信所作出的各种社会交往行为的同时,也留下了能够证明其具体权利存在的真信电子证据,这也是真信通信“真信”的基本功能,从而使得庭审或听证过程中所需的证据在互联网上使用真信通信“真信呈现”成为可能。

     真信通信,可以将庭审或听证各方参加人的意思表示和证据信息真信地呈现。其具体方式,可以是文字交流方式,也可以是网上视频方式,任一方都可以耳闻目睹其他参与的各方,也可以相互质证与辩论,直至最后得出适用法律结果,如裁定、判决书等。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可以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这是一种崭新的庭审与听证方式,当然需要得到法律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予以确认。也当然,程序性的法律规范是为保障实体权利公平服务,只要该崭新的庭审或听证方式,能够确保实体权利的公平性,并能显著提高效率,也就没有理由从立法上拒绝确认。

     网上强制执行:就是对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经法定程序,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货币财产,或借助互联网的手段辅助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标的。

    对于货币财产,以及诸如房产、汽车等有登记的大宗财产,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只要进入法律程序,被执行人是无法隐匿的;特别是货币财产,只需执行人经法定程序、依其职权、径直向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发出强制执行的指令,就可将被执行人的货币财产强制执行给权利人;即使暂无存款,也可以随着被执行人有款项收入而随时执行;也当然可以合理地给被执行人留下最低生活费;对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可由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执行;即使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或外国,也可借助互联网的手段,简捷地通过委托执行或司法协助予以执行;如果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则可通过“网上追踪”实现对被执行人人身的控制。

     网上追踪:就是在一个国家内的各边境出入口、交通要道、重要场所、居民小区、交通工具等场所全面联网安装踪迹仪,在正身识别和记录人员、车辆、重要物品等踪迹的基础上,追踪与控制法律黑、白名单的人员、车辆、物品的行为。

    法律黑名单,是基于司法管制的目的,经法定程序确定的、需要予以缉拿、控制的名单。如犯罪嫌疑人、罪犯、犯罪工具、赃物等。

    法律白名单,是基于善意帮助的目的,经法定程序确定的,需要予以救助、控制的名单。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源人、危险品等。

    于此,一个简单、高效、严密的“司法管制”体系即可由此构成。

    并且,严密的“司法管制”体系,可使被违法、非法之恶行所侵害的利益得以恢复,确保社会交往各方法律所确认合法利益的“安全”;即使对有些被侵害的利益(如人的生命等)不可能恢复,但在一个严密的“司法管制”体系中,侵害人也必定要受到惩处;从而使得不管怎样,违法、非法之恶行人,都不可能得到正面的利益。

    同时,如果一个人组织施行了违法、非法之恶行,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下,其被司法管制的结果,将被记录于本人档案的“品行”不良记录中,并在此后社会交往过程中,需要出示“品行”项目数据时,不可隐匿,必将产生不利益之影响;相反,如果一个人组织没有施行违法、 非法之恶行,其品行之“清白”,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下,也足以让社会交往相对人“相信”,其正面利益影响也是深远的。

    于此,违法、非法之恶行的不利益之威慑,同样基于人的自私性,各个人组织,只好选择法律所规定公平社会交往之良行,从而达到法律“抑恶、促良、扬善”的宏观目的。

    于是,在此法律前提与法律环境下,人们就可“放心”地充分利用互联网的“高效性”进行各种社会交往及其利益交易,其实质性过程与内容的模式主要为:

    ①网上信息沟通:只要是供方、需方的利益标的是合法的,都可以通过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页相连,从而使得供需双方的利益交易得以简捷方式启动,并可在信息较为真信的基础上多向选择、比较、斟酌,甚至可以以分类信息上的通信链接直接询问供方,查阅或请求出示供方或需方的“品行”等数据,以求在交易信息完整度、准确的基础上作出交易决策。

    当然,也可以通过现行的各种网站及其搜索引擎得到所需的信息,只是可能会有伪信息而不真信。也当然,如果在真信的基准分类信息的铺垫下,其他方式的信息的真实程度也将会大大提高。

    于此,传统商家或“托儿”那种凭借供求信息不对称性赢取暴利的机会就少了,更多的只能靠提供服务或提高服务质量以获取正当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交易将趋于合理、公平。

    ②网上决策意思表示:无论哪一方,在信息沟通的基础上,如果已决定与对方施行利益交易,即可将自己的意思经电子签名后,通过真信通信发给对方,真信与快速,从而确保交易决策意思表示的责任性与效率性。同时,对于较为常规的利益交易方式,可通过软件的作用,只需点击鼠标即可。

    ③网上确定交易:如果各方的交易意思表示一致,或是符合某种条件,交易就“确定”了。“确定”时,各方交易意思表示的内容就被交易系统归位存档于各方当事人的档案备用。

    如果是在法律调整的范围,该各方的行为,就是一种法律行为,从而在各方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接着的,就是交易的履行。

    若是属于法律调整的利益交易,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真信通信支持的严密“司法管制”体系下,该履行就会有最终意义上的法律强制力,确保了社会交往的“安全”。

    ④交易履行:利益交易的履行方式,取决于所交易利益的性质,即能否电子化。如果能够转化为电子信息的形式,就可使用真信通信直接交付履行;否则,就要通过物流配送;或是直接到现场履行;或者是两种方式的结合。

     网上支付:也即在互联网上,使用真信通信,通过电子签名,一方将所需支付的货币,从其银行账户项下的货币或信用透支的货币划账给另一方银行账户内的货币支付行为。同时,记下所支付的对价事由,为以后需要诉诸法律时留下证据备用。

     网上交付:就是将以电子信息的形式所承载的利益在互联网上交付给对方。随着社会的发展,能够成为人们利益追求点的电子信息产品不断增多,如计算机软件、视听音像、电子刊物与图书等,在网上交付极为简便,只要轻轻地点击鼠标或按动键盘就可在短时间内完成。

     物流配送:就是一方将网上交易所确定应当交付的物品,通过交通工具的运送途径,交付给对方的过程。其运送途径可以是:

     交付人直接用交通工具将物品运送给对方。交付人也可以根据市场可能的需求,事先将物品运送到各地的仓储点,交易确定后,由就近的仓储点组织运送给对方。

     在较大的范围内组成类似于传统邮件投送的专业物流配送网络(非计算机网络),且各网络又通过协作的关系而互联,直至构成全球性的物流配送网络。当然,基于现代网络协调理念,其效率应当高于传统的邮件投送网络,并且,也只有高于,才能得以生存。

     在一个城市内,也可以组成针对于经常发生的小件物品配送的物流公交,定时、定班次、定路线,中转站就是现在遍及城市各个角落的便利店,由便利店送上门或到便利店自取。

     ……

    显然,这些方式的社会交往及其利益交易方式的“效率”,是传统方式不可比拟的。

    再者,只要互联网社会交往的“安全性”解决了,就目前的技术水平与物质条件,只要有需求,互联网的触角就可以迅速地延伸全球的每一个角角落落,特别是在掌机的辅佐下,人们随时随地与互联网相连已不成问题,人们随时随地使用“网上支付”支付利益交易的货币也就完全可以实现。

    于此,全面实行网上支付,完全取消现金货币流通,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并且,其意义不只限于简单与高效。

    众所周知,在我们现在的商品时代,在人们的利益交易过程中,无不贯穿着一种特殊种类的利益——货币。

    货币,就其本身来说并没有什么用处,充其量只是画有图案的纸。但在商品社会里,其所载内容却可以换取各种的商品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从而实现人们所追求的利益。

    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过程,几乎就是货币与利益的流转过程,至少有一方的利益是货币,也即人们常说的“挣钱”或“花钱”过程,货币就在其中始终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牵连着各个主体间的利益流转过程与关系。

    货币,是掌握人们对“利益”追求动态过程的重要线索。

    于是,在人们在使用真信通信网上支付时,就可在有意无意之间,记下货币与各种利益的流转过程和具体权利义务的主体、内容、对象,并可归位存储于各自的档案中。

    为此,如果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全面实行网上支付,那在一个国家社会内,每一个人组织对“利益”追求的动态过程就几乎可以尽数记录于各自的档案中。同时,如果全面实行网上支付的时间足够长,那对“利益”追求的动态结果,也就几乎是个人组织所有的静态“利益”。

    也就是说,如果全面实行网上支付,法律基本上就可以监控着每一个人组织财产(特别是货币财产)的收入与支出,合法、违法、非法,就一目了然,客观真信。同时还可消除诸如伪造货币、抢劫货币、偷盗货币等以货币为对象的犯罪。

    ……

    于此,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就几乎可以囊括所有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及其结果,将社会核心的事实客观真信化,从而抓住法律所协调的社会核心,架起抽象法律作用于每一个人组织的具体行为的桥梁,使得法律更具有实际意义、不再无奈,真正走向法治社会。

    同时,真信而全面的各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及其统计数据,必将对人类的社会科学研究与社会的科学管理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也必将对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

    总之,如果实现了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个人组织互联网真信通信,将开创一个使互联网真信安全与广泛应用的“真泛互联网时代”。

    在那社会,法律不再无奈,网络写真关系,权利有保,罪责难逃,违非法之利不可得,欺诈、腐败、假冒更是难……

    在那时代,人们不必再奔波于纷杂琐碎,政务、商务、民务……尽可在网络中,无需现金,不用证件,也不要户口,信息流、物流连着你我他,世界既大又小,你我虽远又近……

    从此,人类的生活可以变得简捷、高效、公平和自由,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只要不侵害他人利益,尽可自由自在地追求自己的理想和目标。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