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学或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
谨以此文献给我的母校和我深深爱着的人类同胞!
关于法理学或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
赵 作 明
序
多年来,教授们所讲及自己目力所及的相关概念和理念一直在我内心深处冲撞,并不是说它们早已被我断然否定或者直接地怀疑,我只是想知道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接近“真理性”,尽管我也不能确定这种真理性到底能精析量化到什么程度,但是他们必须能够解释历史并有效指引人类的未来。这样的思考,自从我进入大学以来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遗憾的是,与人生俱来的要求个性和尊严一样,惰性也一直把我团团缠住,以至于差点窒息。自然而然,相应的思考多处于萌动状态,即使对于概念及其冲突这样自以为明确的东西,深究起来,似乎处于间歇性精神障碍境地,无法足够明确并系统持久地沿展开来。
感谢这次能够进入西北政法学院再读的机会,它得以使自己浮躁的心安静下来,静下来进一步思考早就应有深识的相关问题,并把它们表达成文字,形成禅化的效果,并以渴望的态度希望这种表达能够通过经验和人类理性的有机综合接近真实,接近真理性,对他人和我们的社会有足够的帮助。
由于对传统模式下论文价值含量的怀疑,以及自己的人格因素,所以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朋友们想看到具体的引证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先贤们的论著及其思想对我的影响微乎其微,可能恰恰相反。但愿你们不把这种可能站在别人肩膀上的创造视为剽窃。重要的,我希望你们从中透过经验和神圣的理性发现新鲜的并能触动那根最大神经的东西。尽管如此,处于人的本能和天性,我还要强调一下,对于概念及其冲突,我应该享有相应的原创权。
对于题目,朋友们可能认为用“或”字不太适宜,但是,考虑到法理学和哲学目前仍未最终确定的概念,为了达到发散思维的效果,恕我还是坚持自己的意见。
一、 关于法律
法律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可能掩盖或淹没了什么?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永恒地思考着上述问题。
有人认为,法律是上帝和神的意志在人间的体现;有人认为,法律是大自然主宰人类的一种天然法则;有人认为,法律是一种秩序,是人类框束自己的恶而扬其善的东西;有人认为,法律就是手中握有权力的阶级或阶层奴役他人并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东西;还有人认为,法律,我们生活在其中,但生活中的法律只是其实际状态,而一个符合人类发展的、反映人类理想的法律独立于我们,是一种客观存在,存在于我们不断的追求之中。
在我看来,法律是在人类发展到文明阶段,在真正看到自己所处的环境的状况下,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和无限的理性,多方面的利益妥协的产物,这就是作为整体的人类的高尚所在。正是人自身目前,或许永远无法完全解读的密码,才使得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的几乎成了事实: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人就是他自己。他也想不劳而获,但这不可能;他也曾试图毫不保留地将自己的才智奉献给人们,但是有人不领这个情,抹不去怀疑的神情;他也在唾手可得但须冒险的利益面前斗争过,也曾作出过明智的选择,但当别人真的不留神或者相关诱惑足以击垮最后防线的时候,他迷失了自我。正是一个个鲜活不定的人性自身的冲突,所以,想要一个人理智地对待自己和他人,在一切事物,特别是利益面前仍然秉持是非曲直,他办不到。否则,就是撒谎。
(这也充分说明,那种简单把人性二分法并发展成为所谓层级对立的理论是多么地可笑。)
为了使上述利益的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而不至于毁掉人类自身,出于理智和本能,人类就必须制定出一系列规则,明确哪些有损人类整体利益的事情不可做,哪些又允许甚至鼓励去做。但是,规则制定出来没人遵守就等于一纸空文,于是基于人类同意的武力或强制力就出现了,而且,这种强制力是由人类推介出来的机构或代表来行使。
(在这里,我为什么强调是“人类”而不是具体的国家呢,主要是因为,历史告诉我们,具体的国家并不必然代表人类的利益,而且可能完全相反。)
接下来的问题似乎迎刃而解:我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才选择了法律,这种历史选择的状态与其说是一种规律,倒不如说是人类在长期的斗争中明智选择的结果。对于利益的理解,应当是全部意义上的,包括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但对于一些人来看,这又是恶心的,因为他们认为“利益”这个词明显地无法解释诸如结婚、孕育后代和赡养等现象。为什么不能呢!如果无法获得心理和生理的愉悦,谁又会去结婚呢?如果有一种完全可替代的生殖哺乳系统,谁有能够坚信基于巩固婚姻和繁衍目的的孕育能够长久呢?而巩固的婚姻和后代的繁衍对于维持我们的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又是必须的,是我们最大的人类利益之一。至于赡养,无论个人直接地,还是社会承担了这部分功能,这都会使我们免于晚年生活在恐惧和匮乏之中。如果现实残酷到绝大多数老年人流离失所,频频抛尸于街头,那么,整个社会秩序必将坍塌:既然我们年轻时辛辛苦苦的劳动无法保障我们晚年有最基本的食物、医疗和精神疗养环境,我们为何还要拼命工作,为何还要这样无能的政府?于是,信仰的严重缺失和情感爆发的威力将会把人和人类击得粉碎。而这种悲剧人类不愿意看到,并竭尽全力去避免。在上面的情境中,谁又能否人愉悦、食物、医疗和安全
既然我们是利益的,是整体的,我们就十分有必要审视这种利益的、整体的实现方式,或者说,我们在谈到法律这个概念的时候,“利益”和“整体”这两个概念是生死不分的。感谢经济学大师们的成本分析法,更感谢那些将该法引入各个学科领域的大师们,尤其是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大师们,他们的努力使得人类能够从更高级理性上总结得失并在此基础上选取简洁而又更好地满足人类发展整体利益的方式方法或决策。需要提醒是,成本分析法必须和公平、正义结合起来才能达到良好的预期效果,因为尽管成本分析本身包含着公平和正义的思维,但它有容易导致人们的关注落在短期行为和心理上,它不是公平正义本身。比如,在一个国家里,如何全面有效解决少数族群(含一般意义上弱势群体概念,但弱势群体并不意味着简单的数量,可能完全相反,在当今中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是一种典型的弱势群体,但他们的人数之多令人惊诧。)的利益问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坦率地将,如果可以将这些人轻易地从地球上抹掉而人类又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我想,人类早就这样做了。但是,我们是人类,我们是整体,高贵的、无法用金钱和道义来衡量的生命绝对不允许我们这样。恰恰相反,谁若为少数族群贴上异
按照逻辑的顺序,明晰了什么是法律,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之后,就不应当继续存在并不断涌现系列困扰我们的现象,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我想应该是出在人类自身和无穷的未来。因为我们在为自己选择法律规则的时候,由于人类认知的阶段局限性和递进性,我们自身无法保证它或它们就是正确的,特别是能够穷尽地指引、揭示未来。而且,在法律之外,人性的冲突也一直在进行着,直到这种冲突危害到人类自身的存在,我们才有足够的意识和意志纳入法律框架。
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在人口不断繁衍的社会,法律规则需要我们推介的代表转达民意制定并凭借强制力实施,而对于代表的品性和转达在时空中不可避免出现的纰漏,所以,人民的意志并不会全部不打折扣地体现,更何况,对如何理解“人民意志”客观地存在着分歧。于是不断地通过斗争的形式满足或实现人民意志的情形出现了。至此,也可以清晰或隐约地看到,法律,即使绝大多数通过表象欢呼叫好的法律,很可能部分地或者在更大程度上掩盖或淹没了人民意志。对于这样的危险,必须通过神圣的理性和艰苦的调查取证对此保持足够的警醒和斗争。
二、 关于概念
长期以来,我坚持这样一种信念:概念冲突是社会变革的动因,基本概念冲突是社会变革的基本动因。但是,对于如何检验这种信念指向的真理性,似乎还缺乏将之系统化、说服化的东西。作为一种检验,在这篇文章中,就暂且将它命名为一种研究人类社会演变的、从哲学纬度进行的方法或思维。
何为概念?我们为什么需要概念?概念是怎样形成的?这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抛开语言学对我们的框束,我认为,概念就是人类长期以来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人得以识别自身的、具有目的性、工具性的产物,是解释人类活动的最基本的识别单位。如果必须给概念分类,我趋向于将其分为自然类概念和社会类概念。前者主要作用于能够揭示自然界的客观存在,而后者则倾力于揭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社会发展态势。此外,从价值的另一个维度分析,也可以将其分为个体的自我概念,社会的普遍概念和人类的本质概念。如果以文字为载体,前两者应当是位于其下的,而人类的本质概念则必然跃居其上。
通过概念的分析,我们知道,离开概念,非纯语言学意义上的,我们人类就无法有效识别自然界和人自身,就无法继续繁衍和进步,失去概念就失掉了人类自身。概念形成的过程,就是人类在长期的演进中对自身的明确评价,有了概念,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而概念的不断变迁,正是人类对自身价值衡量的体现。或者尝试着概括为:概念及其冲突构成了人类文明。
对于同一事物赋予不同的概念,这就是概念冲突。外在地,它表现为文字,本质上,它是人对自身价值和相关利益的需求,从溯源上讲,它比任何一种理论学说都早早地存在。自从人类出现那一天起,概念冲突就客观地存在了,如果使这种说法更容易被接受,至少,它就与潜意识一起存在。
出于对人类社会各种现象的解释,就出现了各种学说或流派。不能笼统说它们有用还是没有,从多元角度看,它们给了我们借以或企图正确认识和解释人类自身的不同视角,并且,凭借着它们,我们也部分地解释了自身。但是,我认为,用概念及其冲突来解释人类文明应当更接近于“真理性”。纵观人类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人类一直在为寻找合适的概念及其表达,尤其是社会性概念,这是本能和理性交织作用的复杂过程,并且斗争和流血被派上了用场。
演进到现代社会,概念冲突相应地发展到一个更高的层级。国家、政府、利益集团、少数族群、小帮派和个人纷纷登上舞台,开始了一场规模宏大的、以文字和示威游行甚至诉诸武力为载体的、以实现各自利益为目的的概念大会战。也正是通过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概念冲突,公平、公正、正义和其他人类自身的发展目标才能接近“真理性”地浮现在人们面前。
我认为,人类社会的最大进步在于通过概念冲突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到底是什么,国家、议会和官僚只是我们得以实现最大利益的一种形式或载体。文字的东西及其说教再也不能厚颜无耻地、近似于强奸地蒙蔽人类智慧的眼睛,经验和神圣的理性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权力概念是一把双刃剑,概念的专制和垄断必须被打破。
为什么会出现概念专制(或称垄断)呢?人类必须为此检讨。一方面,我们强调安全,这就必须有秩序,于是我们就创造出了法律、国家、代议制和官僚,作为我们不愿看到的现象,概念专制也随之凭借武力和欺骗出现。等我们试图去全面解释人民心中那个概念时,我们发现,阻力竟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人民的表达只能被部分地接受或者干脆被拒之门外,当基于自由的力量引起的愤怒无法控制时,革命和流血就不可避免了,但是,高度分散、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很难在短时期内聚集足以有效的力量推翻专制的概念,而且,此种代价不菲。因此,概念专制和反专制就逐渐成为影响人类社会的十分重要的因素。
概念专制的出现,是人类惰性和权力滥用的双重结果。人们安于现状、缺乏深度的思考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天性,使得我们在以概念形式的认知方面阻力重重,以至于我们的思想没有或很难与自由结合起来,追求真实与自我概念压制往往刀枪相见。
即使保持概念的相对稳定是人类社会必须的,但是,我们断然不能忘记人类自身在于创造,这就必须使全民对影响社会走势的基本概念定期检讨、公决。惟有这样的决心和力度,才能真正有效防止概念专制,才能充分发展人类的天性,才能在最终意义上实现人类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
行文至此,我想概念冲突的必然性、必要性、积极性和真实性已经得到体现。但仍需进一步补充的是,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对习以为常的概念不能再麻木不仁,应当将其视作我们的价值和追求。当人人或大多数的人认识到这一点并积极作为的时候,我们人类才能获得足够大的进步动力,我们才能生活得真正有意义。
三、关于人权、主权和人民意志
人权,整体而言,它是指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尤其是指基本的、揭示人类内在价值的权利。人权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现有法律和习俗认可的法律,二是人类始终自我保有的权利,无论法律和习俗认可与否。对于前者,人们的争论在于如何使这些权利得以落实而不是当作摆设以及那些不被承认的权利究竟是否应当被禁止;对于后者,人们常在思考他们究竟应当是什么以及相关的列举是否有遗漏。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提到的人权概念,主要包括现有法律和习俗中的主要权利和人类始终自我保有的权利。由于本部分研究的路径,我们将后者作为论及对象。
我认为,人类应当有并且始终保有以下基本权利,而且,它们是并且必然被看作是扼制专制和独裁的最致命的武器:
1、生命权。人的生命不应被剥夺,尤其是不能被我们构建的国家和政府所剥夺,即使其野蛮而残酷地杀害了另一个生命。人类不应在局限于蒙昧时期的一对一的报复和报应刑,不能再留恋并依赖低级动物的本能。如果说确实是为了惩罚野蛮而残酷人员的需要,那就给他在改造中永远监禁好了。对于战争中的杀戮行为,我们应当予以严厉谴责。即使基于人民意志为推翻一个专制政府之目的,而且,这出于唯一的和为了真正自由、解放之目的,我们也在内心深处谴责该专制政府的同时,为可能祸及无辜而受谴责。
2、自决权。即作为一个实体单位(通常带有明显的地域和种族特征)的人民有权独立地通过全体表决的方式选择自己的政治组织形式和生活方式。而且,在人民做出决定之前,相关的组织者或代表以及其他在先的组织实体必须确保提供的自决信息的充分和真实。否则,人民有权随时复决。因为,自决权本身孕育了以人民的意志推翻专制和强权的权利,并可以随时撤换他们不适格的代表。
3、良心自由和思想自治。这应当贯穿于整个生命。任何一个国家或政府无权强迫生活在其中的人民接受他不愿意接受的思想和信仰,他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和表达自由。即使对这种自由有法律上的限制,也必须以现实地损害整体利益为度量,并且,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不能足以造成人失去独立的人格和尊严。
为形成实体凝聚力和认同感之目的而推行的教育,也不能违背这一原则。即教育不应有威胁的强制力来保障,教育应当是知识意义上的。但为普及人类文明知识对有义务协助实现义务教育而拒不协助的家长所采取的责令协助的措施不在此限。
4、尊严权。任何一个生活在国家或政府实体中的个人,都必须被保障满足最低限度的食物、穿着、住房和休息以及通行等方面的保障,即使他是一个懒惰的人。如果现实的条件不能完全满足,则这个国家或政府就必须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有明确目的和步骤的实施方案并为此付出切实的努力。
它同时还包括,无论是一个正常的人,还是一个在肉体上或精神上有障碍的人;无论是已婚者,还是未婚者;无论是青壮年,还是老人、妇女和儿童;无论是一个守法者,还是一个违法犯罪者,都必须为其保障他作为人应该有的尊严的条件。
5、平等权。对于上述权利和其他应有的权利,无论性别、年龄、种族、受教育程度等,人人得以平等地享有,而且这种平等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更要努力实现实质上的平等,特别是应当充分考虑到少数族群的利益。
对于主权,我认为,它是人权通过正义武力的显现,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是与国家概念紧密相连的,四者在本质上应当是相通的。但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国家概念应当是抽象的,它存在于人民意志之中,对于这个国家的构成和发展模式,应当保有在人民意志之中,体现在基于整体利益的协调行动中,这样,才能确保人民的权利不被现实中的国家机器残酷地倾轧。特别是当人民的意志必须通过具体的代表并经过一段的时空才能体现出来,中间的危险和不确定因素势必深深影响了人民意志的性质,甚至有出现异变的可能。因此,把人民意志同现存的国家机器有意识地加以分离并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偏差,这不是空泛的说教,而是历史经验和神圣的理性告诉我们必须这么做。
作为一个必须的总结,人权、主权和人民意志以及理念中那个国家的出现及其实现,自从人类发现权力这一概念,并可以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轻易凭之攫取巨大利益那一天起,再想通过平静的会议和平坦的道路已几乎不可能,因此,谈及他们的时候,必然想到斗争。权利是靠斗争来的,这一理论应当牢固树立,它与人生俱来享有的某些权利在目的和追求是一致的,只不过前者强调实现的方式和途径,后者强调实现什么。
四、关于规律和真理
之所以把这个问题往后放,也正是我犹豫能否把它转化成文字及其可行性的结果。最后,在探索热情的激励下,我试图对之解读。
长期以来,我相信,无论是人,还是自然界(含自然科学,下同),都是多元化的,如同针对一种疾病一样,不同的治疗方案和用药都可能产生治愈的效果。这从每个人的内心世界和外部行动的多元性那里同样可以找到很好的例证。人总是在尝试着不断改变生活方式来体验生命的乐趣。基于人们认同的人和自然界在本质上的统一性(可能用“同一性”表述更合适),那么,难道自然界就是单一的面孔吗?
沿着这个显见的怀疑,我们可以发现,至今,我们仍没有充足的理由可以证明规律和真理的单极性、惟真性。或者更大胆一点,关于规律和真理的所谓客观性定律的“真实性”值得我们怀疑。
过分地而不是实事求是地强调规律和真理的客观性,会造成人的萎缩,并在客观上制造出概念专制的效果。回忆一下历史,有多少的比例的所谓“规律和真理”被推翻或修正,简直是触目惊心,更不用说其背后隐藏的对人摧残的故事。除去极少数关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规律和真理”的东西值得在检验中保留、发展之外,其他的不如将其视为概念专制的体现更为贴切。这不是宣扬怀疑一切论,我也以人类应有的捍卫尊严的一切方式坚决反击那些妄图给我扣上这个帽子并借以打击、迫害的人。物极必反,这一自然法则用于解释规律和真理问题十分受用,只有这样,人类才能在自我概念专制的阴影下解放出来,尽管必定经历痛苦。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呢?这从很大程度上在于我们的所谓“规律和真理”是建立在假设之上的,是建立在先在的不精确甚至专制的概念之上的,或者过分地强调了它们的单极性,而不是多层次性和多元性。对于多元性的提出,我想又将招致攻击。但我仍然坚持,人类文明的多元性必将导致规律和真理的多元性。
作为一个并不难见的事实,我们认识或创造规律和真理是在人类诞生之后才有的问题,是我们通过实用分析和价值判断的结果,是人类不断发掘人的理性并尊重自然的结果。如果把规律和整理进行三分法似乎更有助于解释上述问题,即将规律和真理分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以及两者通用的。
对于上面的论述,善良的人们可能担心将其引入人类社会发展领域,特别是认知领域,会引起相当的混乱和恐惧。我想,大不可必,人类的文明之所以能沿展到今天,已说明其承受能力之强。即使上述情势真的出现,也是可控范围。恕我大言不惭,这是人类进步必须的。其实,在以国家和地区实体为单位的人类发展期,真正的阻力应该主要来自于官僚及其凭依的国家机器。因为,这将带来系列概念和秩序的重组,而重组就必须有相应甚至相当的自我否定,并附有时间、精力、精神和财物的额外付出。
最后,我再一次恳切地希望这篇纯粹基于学术角度出发的文章能够被朋友们激烈而最终平静地认可、接受,并在我的内心深处以万分的虔诚希望它对我们的人类进步尤其是当代社会治理有积极而明显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