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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CET(College English Test)之于法学教育

作者:周建达
8日,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在国内各所高校紧张地进行着。笼罩国内高校一时的备考沉闷总算得以消散。随后,教育部最为担忧现象再次为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所披露,即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作文题目考前在某网站上泄漏、西北某高校监考松散、北京某高校校园内抢手广告肆无忌惮等。新华网更是在其网站上刊载了沪上两所高校教授关于建议废除英语四、六级全国统考的主张的报道。顷刻,高校中关于全国英语四、六级存废问题的相关舆论再读掀起。对此,各方人士说法不一,众说纷纭。这里,笔者对英语对其他方面的影响等不多赘述,单纯就CET(College English Test)之于法学教育谈点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众所周知,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技术高度发达、国际交往与合作不断频繁的世界,伴随着世界一体化趋势的加快,这种区域间的、国际间的交往将愈发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极强的效应。这其中,语言尤其是英语――这个拥有使用领域最为广泛、使用次数最为频繁的世界性语言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世界各国纷纷将其列为第一或第二语言,在教育教学中,英语这门语言学普遍被列为重要的必修科目。我国亦不能例外,教育部(原国家教委)于1986年末开始筹备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ollege English Test,简称CET),1987年正式实施。该项考试是由国家教育部高教司根据理工科本科和文、理科本科用的两个《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主持的全国统一性标准化教学考试,考试的主要对象是根据教育大纲修完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的大学本科生或研究生。截止目前,累计参考人数达4530余万。

    应该说,该项考试对于促进大学生英语水平的提高、保证大学生英语交流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国内大多数高校将该项考试与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挂钩,以及将之与高校排名、高校评估相挂钩的现象屡见不鲜。尽管,国家教育部从来没有做过类似的规定,但这种潜规则性的做法已为国内高校所默认,也为教育部所默认。由此导致的后果是,高校从来没有过的对这样一门工具性学科这样之重视,高校学生也从来没有过的对这样一项考试付之如此超乎寻常的精力和时间。更为严重的是,每年都会有数以万计的应届毕业生因没能通过CET考试而取不到毕业证或学位证件,其中不乏专业知识过硬的学生,以至致给他们的就业和升学带来了严重的障碍。由此而引发的毕业生诉母校案件也时常发生,CET存在的合理性与改革的迫切性问题再次引人注目。CET对高校法学教育的冲击也未能幸免,但凡国内院校每届法科学生都会在学习中面临这样的问题,就是劳碌地备战四级与怎样更好地学好专业知识的矛盾问题。我们知道,近年来随着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综合性院校的法学院、系对学生注重的是专业知识的涵盖面、基础知识的积累以及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本科生要在四年的时间里完成14门核心课程(法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诉、民诉、行诉、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史、知识产权法),还要完成近32门的指导性专业选修课(如法逻、合同法、劳动法、环保法、立法学、外国宪法、罗马法、欧盟法等等),另外必须完成14门的公共课、4门非本专业选修课,另外加之一系列的模拟审判、法医实验、刑侦实验、毕业论文写作等实践性项目。这样的学科安排大致上能够实现“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正义感、综合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专业基础扎实、适应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型、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①的本科生培养目标。但是,有一点不能忽视,那就是学生的课业负担也是不轻松的。在这种情况下,CET俨然成了法学教育的重要干扰因素。为了毕业证、学位证学生必须要通过这项考试,学生除了需要认真应对专业知识外,还必须付出相当的精力和时间花在英语学习和CET备考上。当然,绝大部分学生在毕业前还是能够顺利通过该项考试的。但不能排除,其中某些学生一度时间将之看成了整个学年甚或大学的全部,因为CET证书对他们而言就是“生死符”,为了顺利通过该项考试,许多学生在备考前的半年或是一年多的时间里几乎沦为“CET的奴隶”长时间搁置甚或放弃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倘使顺利通过也就罢了,倘使不通不过,则双向失利其危害自不言代。为此,有学生戏编对联一幅以于反讽,至今过目不忘。其上联大致是: “为英语生、为英语死,为英语奋斗一辈子”;下联:“吃英语亏,上英语当,最终死在英语上”,横批:“倒英语霉”。虽然,这样调侃性质的联子言之有过,但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一部分学生的无奈和愤懑。笔者以为,英语作为一门国际通用语言,其重要作用自不可否认,但这种设置CET且将之与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挂钩,与高校排名、高校教学评估挂钩以此促进高校英语教育和学习的方式之合理性就值得商榷了。尤其是法学教育,近年来,许多学者纷纷抨击国内法学教育的种种弊端,建议法学教育教学中应当注重完善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法科学生的理论水平、加强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国内各法学院系也在尝试着这样或那样的教育教学改革。须知,这需要学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专业知识上,但现实是先行的CET这般地“压榨”学生的时间和精力,试问我们改革实现之日需待何时?学者阿斯曼(A•Assman)认为“一旦把科学的对象提高倒了绝对价值高度,并构成了本来就难以坚持的科学发展过程的障碍,那么,就会出现宗教形态的教育。”②试想如此CET之下的英语教育与宗教形态的教育又有何区别?或许,有法学者对此表示异议,我想其理由无非是在法律全球化下要达到法律的“普适化”必须要求研究者或民众具备共同的语言文化背景。须知,当今的法学界不是1846年的日耳曼语言文学家法兰克福大会时期的法学界。当今的法学者也不是1846年的日耳曼语言文学家。(1846年的日耳曼语言文学家法兰克福大会提出共同的语言文化背景是支撑民族性的前提,故而当时德国的法学家、文学家、科学家等都被称之为日耳曼语言文学家。)③事实证明,这种过分强化语言文化背景的科学研究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就是,笔者并非否定CET的积极作用,只是不赞同该项考试与毕业证、学位证、高校排名、教学评估等挂钩,从而影响我们的法学教育,影响法科学生的毕业出路。对于目前的高校英语教育教学教育部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试图推行改革。据悉,该项改革已经于2004年2月全面启动。新教材和软件系统已通过教育部验收,首先在100多所高校中推广大学英语教学改革试点,争取2年时间逐步建立全新的大学英语教学体系。新教改方案明确提出在校大学生应具备4项英语听说能力:1.能大致听懂中央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英文节目;2.能用英语进行思想沟通,发音和用词上允许有小错,只要不影响对方理解;3.读速较快,能读懂国内外的主要英文报刊,甚至综述性的专业论文;4.本科生要能写一般信件,自我介绍和叙述。更高的写作技能及方法(如专业论文设计、条约合同、方案建议等)在研究生阶段培养。这里我们仍可以看出,英语只是一种工具性的语言,对于非英语专业的人士而言,仅仅是一种工具性的学科而已。笔者以为,高校法学教育中,英语教学是十分必要的,相应的考试也是必要的,但法学专业的英语教学应当突出法学的专业性。相关的《大学英语》可以改革为《法律英语》,并逐步降低《法律英语》的适用年级(目前国内高校《法律英语》只在高年级开设,而且一般作为选修课程)。其次,实行外语教学的分级制,如目前一些学校试点施行的英语A、B班制即依据学生的学习能力适用不同的教材达到“却什么补什么”的效果。对于一些“先天不足的”即英语基础比较差且确实无法完成大学英语四、六级任务的学生可以考虑允许他们学习除英语外的第二外语如日语、德语等,并要求其完成一定量的学习任务或是达到一定的级别。第三,考虑到今后翻译和比较研究的需要,有条件的院校应当允许法科学生在进入高校后有针对性地选择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拉丁语等。我们知道,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的,各国基于长久的法治传统,其法律思想和法学著述颇为丰富。另外,我们国家与上述国家在法学领域开展的交流与合作也是比较频繁的,为了便利日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进一步深化,同时也为今后培养一定量的法律学翻译人才和比较研究人才,这种做法应当值得尝试和推广。第四,作为法学教育中的英语教学应当回归工具本位,使英语服务于法学教育教学。比如,在英国法、欧盟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方面尝试用中、英语混合讲授,这方面可以参考目前一些院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做法。④最后,笔者要提及的一点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长路漫漫、任重道远,要“不拘一格降人才”,尽量避免因为诸如CET这样的因素将确实有过硬专业实力的学生排斥在研究生院门外或是学士、硕士行列之外。

    笔者深信,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法学教育中的英语教学改革必将对促进法学教育教学起到积极的作用。让我们为法学专业学生松松绑吧,现行的CET是到了该改革的时候了。

    元月十日于南大润溪湖畔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①、参看《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教学计划》南昌大学教务处编

    ②、阿斯曼A.Assman著:《民族记忆的挖掘》(Die Arbeitam nationalen Gedachtnis, Frankfurt am Main, 1993, P46

    ③、尤尔根•哈贝马斯著:《何谓民族?--三月前革命时期精神科学中的政治自我理解:以1846年日耳曼语言文学家法兰克福大会为例》,选自《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

    ④、在国内众多院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其相关课程采取中、英文混合教学或全英语教学,尽管实施起来可能会有一定难度,但根据近些年的教学反馈来看效果还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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