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以古代"富国强兵"的法律思想为探索对象,以了解"富国强兵"思想指导下的法律运作为目标,分别分析了"富国强兵"对法律作用的追求、新法变更的基础及法律辅助运行的一些主导思想。本文还引用了一些古代兵、法、儒、道等诸家的思想,试图从中发掘出有利于"富国强兵"的因子,以为当今社会上各类想"做大、做强"的组织、机构的立法者提供一些历史经验。
关键词:行为塑造;定分止争;内部监督
一法 运 作 的 作 用 研 究 在中国古代,法律常被当成是"富国强兵"的工具,因此对其的研究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背景,不能离开当时立法者的思想和追求的目标。本文主要是站在经营管理的角度对法可能拥有的价值功能进行探索研究。
一、塑造行为作用 设立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要塑造国民的行为,法在塑造行为方面主要就是强制性塑造。
强制性塑造主要是表现在刑法规范上。中国历史上,最典型的强制性塑造就是商鞅变法中的"改法为律"。因商鞅变法之目的在于"富国强兵",而在古时,"富国强兵"非经"农战"之途径不能实现,商鞅只能通过"农战"的途径来达到他"富国强兵"的目的,因此他借助了刑罚的手段以塑造其国民行为,引导全民之力集中于"农战"。
引导"农战",实质上就是在社会上推行"重农轻商"政策,该政策的根源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里大都一样:
(1) 传统社会必须重视粮食安全的保障
汉代著名法家人物晁错,对农业粮食安全的重要性特别强调,
他认为:
第一、"圣王在上,而民不冻饥者,非能耕而食之,织而衣之也,为其开资财之道也。故尧、舜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而国无捐瘠者,以蓄积多而备先具也。"
[1] 第二、"民贫则奸邪生,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驻,不地驻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刑重法,犹不能禁也。夫寒之于衣,不待轻暖;饥之于食,不待甘旨;饥寒至身,不顾廉耻。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夫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有其民哉!"
[2] 第三、"神农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汤池百步,带甲百万,而无粟,不能守也'。以是观之,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务。"
[3] (2) 传统社会必须重视军事国防安全的保障
在此方面,著名法家人物商鞅,特别强调了军事安全的重要性,
他认为:
"名尊地广以至王者,何故?战胜也。名卑地削以至亡者,何也?战罢也。不胜而王,不败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尝有也。民勇者战胜;民不勇者,战败。能壹民于战者,民勇;不能壹民于战者,民不勇。圣王见王之致于兵也,故举国而责之于兵。入其国,观其治,兵用者强。何以知民之见用也?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也,则民用矣。凡战者,民之所恶也。能使民乐战者王。"
[4] 而由于几千年传统社会的现实大致都一样:
(1) 农民生存状况极其艰苦
晁错对之的描述: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矣。
[5] 农民的生存状况历来就不容乐观,农民不能安居乐业,则国家的粮食安全就容易出现危机。
(2) 商人生活极为的安逸富厚
晁错对此的批判是:
"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所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梁肉,无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
[6] 因为商人的生活安逸富厚,与农民相比,天差地别,所以就会对社会成员的职业选择起着导向作用。如果不以某种方式改变这种现象,农民就不能安心务农,可以想象,一旦农民皆欲弃农经商,不事农作,则这个国家粮食供应和兵源供应将失去保障,其国防安全也就随之不复存在了。
这就是在"富国强兵"过程中推行"重农轻商"政策的根源所在。
商鞅"改法为律",主要是借助"重刑主义"的威慑力去实行"重农轻商",即设置各种惩治"非农战行为"的刑罚,以抑制国内"非农战行为"、引导"农战行为"。
"重刑主义"在这里就变为一种手段,刑罚不再是单纯为"重"而"重"。关于对"重刑主义"的认识,
春秋时期郑国著名法家人物子产认为:
"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7] 商鞅认为:
"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而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即曰明刑不戮。"
[8] 即把"重刑主义"定位为一种手段,一种塑造行为的手段。而由于把刑罚作为禁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的手段,则为了保证这种手段的有效性,就必须充分借助"重刑主义"的威慑性,只有这样,人们才会对罪名"望而畏之",而非"狎而玩之",从而使之远离刑罚,实现行为塑造。
在商鞅变法的实践中,其具体思路是:
"民之外事,莫难于战,故轻法不可以使之。奚谓轻法?其赏少而威薄,淫道不塞之谓也。为辩智者贵,游宦者任,文学私名显之谓也。三者不塞,则民不战而事失也。其赏少,则听者无利也;威薄,则犯者无害也。故欲战其民者,必以重法,赏则必多,威则必严,淫道必塞,为辩智者不贵,游宦者不任,文学私名不显。赏多威严,民见战赏之多则忘死,见不战之辱则苦生。赏使之忘死,威使之苦生。
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轻治不可以使之。奚谓轻治?其农贫而商富,其食贱而钱重,食贱则农贫,钱重则商富;末事不禁,则技巧之人利,而游食者众之谓也。故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苟能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则欲国之无富不可得也。"
[9] 演变到具体措施是:一方面重赏引导农战行为,"尊崇农战之士";另一方面则焚诗书、弃礼义,"贬抑商贾、文学之人"。
另外,为进一步保证"行为塑造"的有效性,在令人"望而畏之"的重刑之外,还必须设有令人"向而往之"的奖励性规定,即在"堵塞"的过程中还要积极的"疏导"。
商鞅之法规定: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10] 他强调要正确的运用国家的"奖惩"制度,因为:
(1) "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奚以论其然也?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子之礼,故名辱身危,犹不止者,利也。其上世之士,衣不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而益誉广耳,非生之常也,而为之者,名也。故名利之所凑,而民导之。"
[11] (2)"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今民求官爵,皆不以农战,而以巧言虚道,此谓劳民。劳民者,其国必无力,无力者其国必削……今境内之民皆曰农战可避,而官爵可得也。是故豪杰皆可变业,务学诗书,随从外权,上可以得显,下可以得官爵;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具备,国之危也。民以此教者,其国必削。"
[12] (3)"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故其国,刑不可恶而爵禄不足务者,此亡国之兆也。"
[13] 二、
定分止争作用 设立法律还是一个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手段,因其具有定分止争的功效,这个定分止争功能在一国中的体现主要在民法上。
日常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之所以会出现矛盾纠纷,就是因为他们对某事的是非曲直的判断衡量标准各自不同、且又常常互不相让才导致了冲突的发生。而设立了法律就是为各种是非对错的判断提供了国家标准,使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完全由法律规定,一切以法律裁量为准,这就使得矛盾纠纷有了一个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法,此即为法律定分止争的功效。
"定分止争"因能快速、有效地解决日常社会生活中地矛盾纠纷,故而对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十分有助于建立起一个和谐稳定地社会。
古代法家十分重视和谐稳定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吴起认为:
"昔之图国家者,必先教百姓而亲万民。有四不和:不和于国,不可以出军;不和于军,不可以出阵;不和于阵,不可以进战;不和于战,不可以决胜。"
[14] 商鞅认为: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为百,由名分未定也。夫买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 盗 不取。"
[15] 定分是为了止争,商鞅之所以强调止争,就是因为他认为:
"治国: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以十里断者弱,以五里断者强。家断则有余,故曰日治者王;官断则不足,故曰夜治者强;君断则乱,故曰宿治者削。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
。"
[16] 所以从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角度看待定分止争的意义,则有:
1、定分止争可以在宏观上统一全社会的认识
如无一个固定标准,社会很难达成统一认识,无统一认识,就无统一行动。因为一方面,客观世界中,事物纷繁复杂,无绝对之真理,亦无绝对之谬误,任何真理和谬误都是在一定前提条件下的产物,脱离了该前提,真理就有可能变成谬误,而谬误也有可能变为真理。另一方面,客观事物都是一分为二,具有两面性,都存在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及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事物的性质,但在一定条件下,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次要方面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当矛盾的主要方面发生变化时,事物的性质也就变化了,也就是说客观事物的性质也不是绝对的,无绝对之好,亦无绝对之坏。客观事物是与时俱进的,所以在没有固定标准的情况下,要使全社会对事物的认识形成统一是相当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也正是因为此,社会上才产生了诸子百家,才形成了各式各样的理论,"百家争鸣"由此而生。各家理论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以及不合理的一面,因此如无一个权威的标准,自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众说纷纭,这就影响到全社会的统一认识。认识不统一,不仅会影响到实践,还可能会破坏到社会的团结统一、甚至造成分裂。本文认为,正是基于统一的考虑,才产生了定分止争的要求,中国古代社会才进行了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统一货币的工作,才产生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措施。
2、定分止争可以在微观上维护社会的秩序
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往往会因为其身份地位、生活背景、知识阅历的不同而拥有不同的思想价值观念,于是其对事物的看法就不尽相同,行事准则也就不尽相同,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差异,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存在着这种差异,所以不同背景之人不交往则已,一交往就免不了会产生不同意见和纠纷矛盾。交往中产生纠纷和矛盾是正常的,但是人们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却经常是不正常的。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常常出现的现象是双方互不相让,最后争得两败俱伤,这就为社会的团结和稳定埋下隐患。
在古代社会里,为了避免国民因"勇于私斗"导致"怯于公战",国家倾向于颁布一套强制标准以裁定是非,以达到迅速、有效的解决矛盾纠纷的目的,以减少矛盾纠纷对社会造成的破坏,从而维护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另外,就是中国古代社会把"法"定位为一种"定分止争"的工具,所以国家就不允许"法"本身可以存在争议,进而就是不允许有人妄议法律。在古代"妄议法律"被立为一项很严重的罪名,商鞅变法时就曾对妄议法令的群体进行过十分严厉的打击,因为在中国法家眼里,妄议法律就是对法律的最大破坏。
三、内部监督作用 内部监控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官员的监督上,防止其在行使权力时曲解法律,以防止权力失控。
商鞅认为:
"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
[17] 即对原有的监督方式提出置疑。原有常用的监督方式是:设立专职的监督官吏对其他官吏进行监督。商鞅认为,这种监督方式容易流于形式,起不到实质效果效果,理由是国家设立监督官员的目的在于防范被监督官员以权谋私,但是如果监督官员也想以权谋私,那又该如何来禁止、是否还要再为监督官吏设置监督官吏?即这种监督方式会使得监督链条无休无止。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商鞅提出了改变监督思路的方法。
他认为:
"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马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
[18] 主张法律要设计出一种"不可调和的利害矛盾关系"来实现互相监督。他认为:监督双方不能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如果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一荣俱荣,一辱俱辱",则就容易产生相互隐瞒、相互包庇的现象,使监督名存实亡;要使监督真正达到实际效果,就必须使得监督方与被监督方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利害关系,使其因"事合而利异",而不致于相互包庇、串通,从而达到最好的监督效果。
这种监督思想的根源,可以从古代"势"的理论中找到痕迹。
兵家鼻祖孙武对"势"有过这样的讲解:
"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任势者,其战人也,如转木石,木石之性,安则静,危则动,方则正,圆则行。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
[19] 根据他的理论,借用"势"就是要创造出一种只存在一种可能性的环境,以使得事物未来发展的趋势可以预见和把握。孙武借以说明"势"的比方是:圆圆的石头放在陡峭的斜坡上,除了滚下来,没有其他的可能性,这就是"势",所以要使石头能够滚动,利用"势"就是选择把圆圆的石头放在陡峭的斜坡上,使其不得不滚。
把"势"的原理运用在监督方面,就是要求创造出一种只有唯一可能性的环境,以使被监督人不得不为被监督的行为。
在中国古代,为了解决诸侯易于动乱的问题,政治家们曾运用这个"势"的原理:
汉代贾谊认为:
"臣窃稽前事,大抵强者先反。淮阴王楚最强,则最先反;韩信倚胡,则又反;贯高因赵资,则又反;陈豨兵精,则又反。长沙乃在二万五千户耳,功少而最完,势疏而最忠,非独性异人也,其势使然也。曩令樊、郦、绛、灌据数十城而王,今虽已残亡可也。令信、越之伦列为彻候而居,虽至今存可也。然则天下大计可知矣,欲诸王之皆忠附,则莫若令如长沙王;欲臣子之勿葅醢,则莫若令如樊、郦等;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力少则易使以义,国小则无邪心。"
[20] 这种观点,后来实际上就演变为中国古代实行"中央集权"政策的理论依据。而在中国的历史上,也确实是:大凡社会比较安定的时期,中央集权政策执行的相对都比较好;相反,当中央集权弱化的时候,社会就开始比较动荡,以致出现各式各样"藩镇割据"、"军阀割据"的现象,造成混乱。
在当代,内部监督主要是在刑法有所体现,特别是表现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上,下面借助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些设计原理来说明内部监督的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立罪刑法定原则使得何种行为为犯罪、何种行为不为犯罪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就为社会公众监督、揭发司法人员的枉法裁判行为提供了依据,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系统内部的监控,防范和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司法人员需要监督的理由在于:社会成员对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对其赋予了较高的公正和正义的期望。但司法人员同样也是人,同样也有着各种欲望,而人只要有着欲望,就存在着被腐蚀、腐化的可能,古往今来,司法人员徇私、徇情枉法舞弊的现象不在少数。所以在对司法人员崇高品性有所期待的同时,也不能过于放纵,个别司法人员腐化堕落、枉法裁判的行为足以影响到整个司法的形象,为了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更是需要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监督道理在于:刑事审判领域三方,即法官一方、被告一方、被害人一方,他们之间具有一种矛盾关系:在罪刑规定已为各方知悉的情况下,如果法官徇情轻判、徇私轻判,则被害人一方必将产生严重不满,进行上诉、告发;而如果法官枉法重判、滥用刑罚,则被告人一方同样也将产生严重不满,进行上诉、告发,法官只有依法裁判,双方当事人才会服判。罪刑法定的设立就使得被告人、被害人有了监督法官裁判行为的可能,当法官不严格依法裁判时,其枉法裁判的行为必将侵害到一方的利益,令其不满,进而产生申诉、告发,这就为上级法官监督下级法官提供了可能,使得下级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无所隐瞒,从而达到监控效果。
二变 更 新 法 的 基 础 研 究 法的设立不能随心所欲,因为法在运行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许多问题,不是设立了法,就能达到法设立的目的。研究法的运行基础,就是希望了解法得以顺利运行的规律。
一、新法设立的基础 在中国的历史上,最成功的变法是商鞅变法,但商鞅在其变法的初期却曾遭到了保守派的强烈反对。
保守派反对的理由主要是:
(1)"圣人不易民而教,智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劳而功成;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
[21] (2)"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
[22] 保守派以"民安吏习"反对设立新法,为顺利颁行新法,
商鞅则提出了以下的观点:
(1)"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23] (2)"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智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
[24] (3)"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用各便其用。故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也。"
[25] 正是因为上述观点被秦王所采纳,商鞅新法才得以设立。
本文认为:商鞅新法之所以能够成功设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当时秦国对其所处的国际环境具有深刻的危机感:
史书记载,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前,国力潺弱,为诸侯所看不起,这一点可以从秦孝公当时所发布的《求贤令》中得到佐证:
昔我穆公,自歧、雍之间修德行武,东平晋乱,以河为界,西霸戎翟,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为后世开业甚光美。会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逞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丑莫大焉。献公即位,镇抚边境,徙治栎阳,且欲东伐,复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
[26] 也正因为此,"富国强兵"的理想才使得保守派反对变法的理由变得无足轻重。
因为军事强国理念是与安全观念息息相关的,所以从商鞅变法的故事中,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安全观念对新法的设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 安全观念导致军事对国家建设的重要影响
孙子有这样的观点:
"夫吴人与越人相恶也,当其同舟而济,遇风,其相救也如左右手。"
[27] 这说明的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安全问题可以使原本的敌人变为朋友。安全问题是一切的基础,没有安全,就没有其他的一切。在危难之时,济则同利,败则同害,共同的利益有时会使原本具有不可调和矛盾的各方,暂时搁置争议和矛盾,为实现共同的安全而携手合作。
由孙子的结论,本文想到了早期国家形成的原因,认为早期国家形成的原因可以是这样的:在最初的社会里,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低下,单个人的力量不足以对抗恶劣的生存环境,故而迫于共同的生存压力,为了更有效地抵御各种天灾人祸而生存下去,人们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同舟共济的思想,进而结成各种的团体。无数个这样的团体,经过无数次优胜劣汰地整合,最终就形成了现在所谓的"国家"。
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安全对国家有重要意义:国家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于保护其成员的安全,没有了安全保障功能,就没有了国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安全是国家建设的基石,一旦国家丧失了保护其成员安全的机能,就将面临灭亡的命运,很快的就会为新的国家所取代。
出于对安全因素的关注,直接就产生了对国防军事安全的重视:
孙子有一系列著名的军事观点:
(1)"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28] (2)"知兵之将,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也。"
[29] (3)"将者,国之辅也。辅周,则国必强;辅隙,则国必弱。"
[30] 安全观念使得军事在国家中的地位就被拔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于是军事理念就会渗透到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 军事理念对国家变法的重要影响
由于军事理念对国家政治生活影响甚大,所以军事建设中的一些重要的理念也会影响到一国的法治建设。
1、关于"做大"的理念
军事上首要的目标就是要保存自己、击败对手,取得胜利。
关于战争中取胜的方法,孙子认为:
"夫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能避之。"
[31] 其中的道理是:力强者胜,力弱者败。要取得胜利就应该拥有比对手更强的实力。通常以为,人多力量大,故而希望击败对手、赢取胜利,最先思路就是"做大",去追求拥有比对手规模更大的战斗实体。这就是军事建设中所存在的"做大" 理念。
2、关于"做强"的理念
"做大"只是"做强"的一个基础,有了"大"并不就一定意味着"强",在中国历史上,能以寡克众的事例不胜枚举。因此,为充分保障自身安全,军事建设同时还要求追求足够的强大。于是"做强" 理念同时也是军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思想。
孙子这样认为:
(1)"夫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之,无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
[32] (2)"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善战者,能为不可胜,不能使敌之必可胜。"
[33] 出于安全保障上的需要,军事建设上追求的目标往往也就是国家建设追求的目标,于是,这一源自军事上"做大、做强"的思想往往也就是一国国家建设的主导思想,这就影响到该国的法治建设目标的确立,并进而影响到该国法治建设的走向。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因为对一国来说,盛衰有时,它不可能总保持一种既"大"又"强"的状态,它总有沉沦、被动挨打的时候,当此之时,要使国家恢复尊严,洗却屈辱,就要奋发图强,改变现状,于是这种"做大"、"做强"的建设理念自然就会发生作用,推动起该国的法治革新。在中国的历史上,通过变法而使国家重新恢复往日"强盛"的例子是很多的。
在变法的过程中,改革派必须要对旧法产生质疑,不打破旧法的权威和迷信,新法就建立不起。
商鞅的认为即是上文所述的:
(1)"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34] (2)"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智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
[35] (3)"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用各便其用。故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也。"
[36] 吕不韦亦认为:
"先王之法,胡可得而法?虽可得,犹若不可法。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而时不与法俱至,法虽今至,犹若不可法。故择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也。"
[37] 破"旧"之后就需立"新",破除"旧法"迷信之后,就必须为"新"法的设立寻找合理性依据。因此,"因"的理论应运而生:
商鞅认为:
"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故圣王之治也,慎为察务。"
[38] 吕不韦亦认为:
"治国无法则乱,守法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譬之若良医,病万变,药亦万变。病变而药不变,向之寿民,今为殇子矣。故凡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
[39] 对"因"的理论具体的适用,就应是像管仲相齐一样,"下令如流水之源,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与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
[40] 二、
新法推行的基础 法从设立到为人所接受有一个过程,这就是法的推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立法者要做的就是要为新法建立信用。研究法推行的基础,就是研究新法如何建立信用。
商鞅变法时: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之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41] 如果新法建立不了自身的信用,朝令夕改,则就不能取信于民,这样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新法设立之后,要做的事首先就是取信于民。
商鞅采用"徙木立信"的方式,在古代被称为"赏贵小",其目的在于向世人表明像这么简单的行为都可以受到奖励,更何况其他行为。这种"术"的使用,其目的在于彰显立法者的诚意,以助于新法的推行。
古代运用这种"术"取得大成功的典型范例还有"燕昭王招贤"的故事:
史书记载:
燕昭王收破燕后即位,以招贤者,欲将以报仇。故往见
郭隗先生曰:"齐因孤国之乱,而袭破燕。孤极知燕小力少,不足以报。然得贤士与共国,以雪先王之耻,孤之愿也,敢问以国报仇者奈何?"
隗对曰:"臣
闻古之君人,有以千金求千里马者,三年不能得。涓人言
于君曰:'请求之。'君遣之。三月得千里马,马已死,买其首五百金,反以报君。君大怒曰:'所求者生马,安事死马而捐五百金?'涓人对曰:'死马且买之五百金,况生马乎?天下必以王为市马,马今至矣。'于是不能期年,千里之马至者三。
今王诚欲致士,先从隗始,隗且见事,况贤于隗者乎?岂远千里哉?"
于是昭王为隗筑宫而师之。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士争凑燕。
[42] 总之,信用是法律发生作用的前提,法律没有信用就没有生命力。而法律的信用,实际上就是立法者的信用,立法者要使自己所立的法律有足够的信用,首先就必须使自己具有足够的信用,所以平时就必须注意培育自己的信用、国家的信用。
国家对信用的培育必须从平常做起、从小事做起。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被认为"迂腐"的多是儒生,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儒生比较讲原则,信用度比较高。"守信"是儒家代表性的观点,其提倡的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民无信不立"等学说,为其他诸子百家所不及,因而受到特别的推崇。
而中国古代之所以会发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事件,其很大的意义也在于凸显国家对信用的重视。对国家而言,国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因子,没有国民的个体信用,就没有国家整体信用,因此要建立国家的信用就必须从建立国民个人的信用开始。
本文因此认为:就是因为要培育国民个人的信用方面,国家才采取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措施。
三、
新法执行的基础 古人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即说明没有强制力的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对法执行基础的研究,就是要对法的执行思路进行研究。
史书记载,商鞅在其变法中曾遇到这样的情况:
令行于民期年,秦民至国都言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父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
[43] 商鞅这种执行法令的方式,在古代被称为"刑贵大",其要向世人表明的是即使是有权势的大官犯法也要受到严惩,更何况是一般小民。这也是一种"术"的适用方式,其目的在于而为彰显立法者推行新法的决心。
商鞅为采用该方式发明了"壹刑"理论: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44] 之所以有这样的发明,是因为有这样一个历史经验:
晋文公将欲明刑以亲百姓,于是合诸侯大夫于侍千宫。颠颉后至,请其罪。君曰:"用事焉。"吏遂断颠颉之脊以殉,晋国之士稽焉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以殉,况于我乎?"举兵伐曹、五鹿,及反郑之崥,东卫之亩,胜荆人于城濮。三军之士止之如斩足,行之如流水,三军之士无敢犯禁者。
[45] 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执行法律的思路,因为法的执行也是需要成本的,所以法律需要考虑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执行效果,"刑贵大"的方式就能到达这个目的。
"刑贵大"的理论根源在于军事上的"不战而屈人"思想,现对"不战而屈人"思想进行探讨:
在军事上,之所以把"不战而屈人"作为最高境界,有以下原因:
古人认为:"兵战之场,立尸之地。"
[46] 认为战争是造成生灵涂炭的重要祸源,是凶器。认为治国者应珍惜和尊重国中每一成员的生命安全,不应该随便以牺牲他们的生命为代价去进行战争。在古代仁人看来,战争最本质的目的在于保护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战争是为了保护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进动的,所以认为国家不应该轻易的发动战争,而且即使不得已进行了战争,也要争取使用可以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的方式取胜,尽可能减少自己的牺牲和损失。
孙子的战争观就认为:
"夫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军为上,破军次之;全旅为上,破旅次之;全卒为上,破卒次之;全伍为上,破伍次之。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47] 即要求尽量减少战争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争取"保全"自己的胜利。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在观念上加深对战争危害性和破坏性的认识,特别认识到战争对一国经济的严重破坏:
(1)"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其用战也胜。久则钝兵挫锐,屈力殚货,则诸侯趁其弊而起,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
[48] (2)"国之贫于师者远输,远输则百姓贫。近师者贵卖,贵卖则财竭,财竭则急于丘役。力屈、财殚,中原内虚于家,百姓之费,十去其七,公家之费,十去其六。"
[49] 正是鉴于战争的重大破坏性,所以就讲求"不战而屈人",讲求以最少的代价求得胜利。
在古代中国法律执行中,"不战而屈人"思想主要表现在"重刑主义"上,根据商鞅观点就是:
"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而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即曰明刑不戮。"
[50] 在实践中,"重刑主义"确实收到了某种"不战而屈人"的效果,但凡事有利必也有其弊,"重刑主义"也有其负面的效应。陈胜、吴广的故事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秦末,陈胜、吴广等人在去服徭役的途中,因天雨而延期,而根据秦国律法,延期是要杀头的,这就使他们产生了这样的想法:反正免不了一死,与其因延期而死,不如反抗而死,于是他们就揭竿而起,去推翻秦暴政。秦国也就因此而开始了其灭亡的过程。
为弥补以上"重刑主义"的弊端,古代又发展出了"穷寇莫追"的理论,现试对其进行分析:
"穷寇莫追"在军事上是一个重要的历史经验教训,因为以往每当一方被追的走投无路时,他们的战斗意志就会变的坚定,从而产生出惊人的战斗力,反戈一击,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损失,甚至反败为胜。有鉴于此,所以古代的战斗中,胜利方对失败方的追击一般都适可而止。
历史上,韩信灵活运用了这个理论,用"背水列阵"方式把自己变为"穷寇",以"投之亡地然后存,陷之死地然后生"的方式,使得其数万疲敝之卒一日之内破赵二十万大军,开创出战争史上的一个奇迹。
"穷寇莫追"、"背水一战"这些都可以用"势"的理论进行解释:
所谓"势",孙子比方:
"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任势者,其战人也,如转木石,木石之性,安则静,危则动,方则正,圆则行。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
[51] 对于一般人而言,其行为受心理影响甚大,行为往往会因为心理上受到影响而跟着受到影响。 把"势"的理论运用于心理,就是人为的设计出一种环境,通过影响人的心理而影响人的行为。根据此,军事上常设计出一个"死地"环境,以对士兵的心理造成影响来影响士兵的行为,当士兵处于"死地"的环境中,他们经常会不得已的铤而走险,从而激发出"一夫拼命,万夫莫当"的气势,在战斗中取胜。
由于有了以上的认识,中国古代军事家们就十分重视所谓的"围城必厥"的运用,主动的给对方留有余地,从而动摇其坚守的意志,使其战斗力受到削减,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和代价;与此相关的方法,还有所谓的"善待降者、优待俘虏"的政策,因为这同样也可以动摇敌方在交战时的意志,使其抵抗力受到削减。
在刑事领域里,由于受到"穷寇莫追"、"善待降者、优待俘虏"等思想的渗透,立法中也就为犯罪分子设定了一些制度,如立功赎罪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追诉时效制度等,使得犯罪分子有了争取宽大处理的空间,从而不必要顽抗到底。以这种方式与"重刑主义"配合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重刑主义"的弊端。
三法 运 作 的 主 导 思 想 研 究 法律虽然作用极大,但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其弊端,最主要的就是法律管得了人的行为,却管不了人的思想;管得了人的身体,却管不了人的心。研究与法运行的主导思想,就是为了研究解决人心向背的问题,以为法律更好的运行提供基础。
一、"德主刑辅"之"德主"思想 孟子有一段在中国家喻户晓的论断:"天时不如地利,地理不如人和"、"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寡助之至,亲戚叛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据此可知:得"人和"在以往是非常受重视的。研究"崇德"就是为了研究以往得"人和"的经验。
1、古代对凝聚力建设的重视
史书记载:
齐师伐鲁,鲁公将战,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以问焉?"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乃入见,问:"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对曰:"小惠未遍,民弗从也。"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
[52] 国家总是会有出现危机的时候,当此之时,国家是分崩离析、还是能团结起来共渡难关,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其平时所培育的凝聚力大小。国家平时培育的凝聚力可能最终关系到国家的存亡。
在古时,正确的对待"刑狱"有助于一国的凝聚力的培育。因为古时的"刑狱"可以直接到关系一家之祸福,所以执法人员百分之一的错误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百分之百的痛苦,一旦错误的施行刑罚,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就是永远无法挽回、弥补的,足以使人痛苦一生。于是中国古代在适用刑罚方面就十分强调"宁失不经,不伤无辜"的原则,认为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动用刑罚处罚,也不必轻易的就启动刑法程序。
"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就体现出了鲁庄公对其国民的关爱之心,"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国家对人民爱护,人民反过来也会拥护国家。正是由于鲁庄公"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才使其有了"可以一战"的资本。
正是出于对一国凝聚力建设的高度重视,以下的事情才会是这样的:
史记记载:
吴起为西河守,甚有声名。魏置相,相田文。吴起不悦,谓田文曰:"请与子论功,可乎?"田文曰:"可。"其曰:"将三军,使士卒乐死,敌国不敢谋,子孰与起?"文曰:"不如子。"其曰:"治百官,亲万民,实府库,子孰与起?"文曰:"不如子。"起曰:"守西河而秦兵不敢东向,韩、赵宾从,子孰与起?"文曰:"不如子。"起曰:"此三者,子皆出吾下,而位加吾上,何也?"文曰:"主少国疑,大臣未附,百姓不信,方是时,属之于子乎?属之于我乎?"起默然良久,曰:"属之子矣。"文曰:"此乃吾所以居子之上也。"吴起乃自知弗如田文。
[53] 可知,对一国最重要的就是其凝聚力。
2、古代的"德政爱民"思想
有了以上对凝聚力建设的重视,自然就会产生"德政爱民"思想。
(1) 吴起的"德政思想"
史书记载:
战国时,魏武侯浮西河而下,中流,顾而谓吴起曰"美哉乎山河之固,此魏国之宝也!"起对曰:"在德不在险。昔三苗氏,左洞庭,右彭蠡,德义不修,禹灭之;夏桀之居,左河、济,右泰、华,伊厥在其南,羊肠在其北,修政不仁,汤放之。殷纣之国,左孟门,右太行,常山在其北,大河经其南,修政不德,武王杀之,由此观之,在德不在险。若君不修德,舟中之人尽为敌国也。"武侯曰:"善。"
[54] 吴起亲身实践着自己的理念。
史书记载:
起之为将,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裹赢粮,与士卒分劳苦。卒有病疽者,起为吮之。卒母闻而哭之。人曰:"子卒也,而将军自吮其疽,何哭为?"母曰:"非然也。往年吴公吮其父,其父战不旋踵,遂死于敌。吴公今又吮其子,妾不知其死所矣。是以哭之。"
[55] (2) 姜太公的"爱民思想"
姜子牙认为: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天有时,地有财,能与人共之者,仁也,仁之所在,天下归之。免人之死,解人之难,救人之患,济人之急者,德也,德之所在,天下归之。与人同忧同乐,同好同恶者,义也,义之所在,天下归之。凡人恶死而乐生,好德而归利,能生利者,道也,道之所在,天下归之。"
[56] 进而他认为爱民之法是:
"利而无害,成而无败,生而无杀,与而无夺,乐而无苦,喜而无怒。"
[57] 即:
"民不失务则利之;农不失时则成之;省刑罚则生之;薄赋敛则与之;俭宫室台榭则乐之;吏请不苛扰则喜之。民失其务则害之;农失其时则败之;无罪而罚则杀之;重赋敛则夺之;多营宫室台榭以疲民力则苦之;吏属苛扰则怒之。
故善为国者,驭民如父母之爱子,如兄之爱弟,见其饥寒则为之忧,见其劳苦则为之悲,赏罚如加于身,赋敛如取己物。此爱民之道也。"
[58]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德主刑辅"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其思想值得当代引鉴。
二、 "隆礼重法"之"隆礼"思想 礼是用来尊重人才的,人才的重要性有多大,隆礼的价值就有多大。
1、秦国称霸诸侯的原因
关于秦国称霸的原因,李斯认为:
"昔穆公求士,西取由余于戎,东得百里奚于宛,迎蹇叔于宋,求丕豹、公孙支于晋。此五子者,不产于秦,而穆公用之,并国二十,遂霸西戎。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惠王用张仪之计,拔三川之地,西并巴蜀,北收上郡,南取汉中,包九夷,制鄢、郢,东据成皋之险,割膏腴之壤,遂散六国之纵,使之西面事秦,功施至今。昭王得范雎,废穰侯,逐华阳,强公室,杜私门,蚕食诸侯,使秦成帝业。此四君者,皆以客之功。"
[59] 李斯认为正是由于任用了许多超级人才,才使秦得以成其霸业。然而其中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是,为何让秦国成就霸业的人都是一些"外国"人,为何这些人在其本国却得不到任用?
本文的结论是:是由于秦国的"隆礼"传统,才使得如此多的人才为其所用,以致成其霸业。现以商鞅受任来反映这个问题:
史书记载:
商君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痤,痤知其贤,未及进。会痤病,魏惠王往而问之曰:"公叔病如有不可讳,将奈社稷何?"公叔曰:"痤之中庶子卫鞅,年虽少,有奇才,愿君举国而听之。"王嘿然。公叔曰:"王即不听用卫鞅,必杀之,无令出境。"魏王出,谓左右曰:"公叔病甚,悲乎!欲令寡人以国听卫鞅也!既又劝寡人杀之,岂不悖哉!"
[60] 一般而言,要一个
国君"举国而听"一个"年少"的"中庶子",这确实是一个非常荒唐的提议,没有足够胆识和宽
容的国君根本就不敢做到这一点,甚至连考虑都不会予以考虑,一笑置之。
与魏王相反,秦孝公则对商鞅表现出了极大的宽容大度、尽显"礼贤下士"的本色。
史书记载:
商鞅入秦后,曾对秦孝公进行过耐心的试探,第一次以帝道说孝公,结果是"语事良久,孝公时时睡,弗听"。第二次以王道说孝公,结果是"益愈,然未中旨"。第三次以霸道说孝公,孝公才有所反应,才开始对举荐者表示赞赏:"汝客善,可与语矣"。第四次商鞅以霸道说孝公,其结果"公与语,不自知膝之前于席也,语数日不厌。"
[61] 在这四次会见中,秦孝公"礼贤下士"的本色表现的淋淋尽致,贵为一
国之君却对一个寻常异国青年尊重异常,在"时时睡,弗听",在不以为然的情况下仍与商鞅"语事良久",可以反映出这是何等的宽容和尊重。最难能可贵的是,秦孝公在对商鞅的理论表示认可前,还是不厌其烦的给予了商鞅三次的面谈机会,对一个不知名的小人物尚且如此,更何况对他人。整个事件极大地体现了秦孝公对人才的重视。
本文认为:正是由于秦孝公的"礼贤下士",商鞅才能为其所用,秦国才能得以从此走向强盛。
2、汉高祖取天下原因
史书记载:
汉高祖也认为其取天下的原因在于"得人",因为:
"夫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镇国家,抚百姓,给馈饷,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军,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此三者,皆人杰也,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也。"
[62] 在刘邦得天下的过程中,韩信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现用三个小故事揭示"礼"在刘邦任用韩信的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故事一:
史书记载:当年萧何月下追韩信未来得及告知刘邦,刘邦误以为萧何背他而去,大怒,如失左右手。后萧何回来,劝刘邦重用韩信,理由:
(1)"至如信者,国士无双。王必欲长王汉中,无所事信;必欲争天下,非信无所与计事者。"
(2)"王计必欲东,能用信,信即留;不能用,信终亡耳。"
刘邦接下来的举动几乎完全是为讨好萧何,具体的过程是:
王曰:"吾为公以为将。"何曰:"虽为将,信必不留。"王曰:"以为大将。"何曰:"幸甚。"于是王欲召信拜之。何曰:"王素慢无礼,今拜大将如呼小儿,此乃信所以去也。王必欲拜之,择良日,斋戒,设坛物,具礼,乃可耳。"王许之。
[63] 登坛拜将,是军人的至高荣誉,特别是"素慢无礼"的刘邦,竟为当时尚无所知名的韩信举行如此隆重、最高规格的登坛拜将仪式,这对韩信心理产生的震动和感激是巨大的。
故事二:
史书记载:汉四年,韩信降平齐,派使者告诉刘邦:"齐伪诈多变,反复之国也,南边楚,不为假王以镇之,其势不定。愿为假王以便。"当是时,楚方急围汉王于荥阳,韩信使者至,发书,汉王大怒,骂曰:"吾困于此,旦暮望若来佐我,乃欲自立为王!"张良、陈平蹑汉王足,因附耳曰"汉方不利,宁能禁信之王夫?不如因而立,善遇之,使自为守。不然,变生。"汉王亦悟,因复骂曰:"大丈夫定诸侯,即为真王耳,何为假为!"乃遣张良往立信为齐王。
[64] 韩信在不明底细的情况下,听到刘邦这样的话,不难为刘邦的"知遇之恩"所感动,从而死心塌地为其效命。
故事三:
史书记载:楚汉战争中,项羽与刘邦几乎争得两败俱伤,天下之权决于韩信。于是项羽派人以"三分天下"的诱惑和"功高震主"的威胁来劝韩信自立,但是韩信却始终不为所动。
其理由是:
(1)"臣事项王,官不过郎中,位不过执戟,言不听,画不用,故背楚而归汉。汉王授我上将军印,予我数万众,解衣衣我,推食食我,言听计从,故吾得以至于此。"
(2)"汉王遇我甚厚,载我以其车,衣我以其衣,食我以其食。吾闻之,乘人之车者载人之患,衣人之衣者怀人之忧,食人之食者死人之事,吾岂可向利倍义乎?"
[65] 正是刘邦对韩信的"礼遇",才使韩信对其忠心耿耿,在各种诱惑面前不为所动。可见"礼"在古代用人中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隆礼重法"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存在也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其思想值得当代引鉴。
三、"无为而治"之"无为"思想 研究无为,就是想研究古代产生"无为而治"思想的根源所在。
1、"无为"具有一种兼容并包的功效
"无为"就可以实现兼容并包,而兼容并包对社会意义重大。在古代,讲求"无为"实质上就是讲求兼容并包。兼容并包通过淡化社会待人的标准,使得各种不同信仰、不同思想观念的人能够和平共处于同一社会,彼此相安无事。
中国古代有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提法,本文认为该提法的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宣扬"士大夫"应具有"特权",而在于表明,不应把"礼"的高标准拿去要求一般的民众,也不应只对士大夫仅要求以"刑"的低标准,即在传统社会中,不同层次的人应该有各自不同的行为准则要求。
本文认为:这就是兼容并包思想的一种重要体现,正是有了这种兼容并包的思想,中国古代社会才得以兼容并蓄,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想象,并能长期保持稳定。
一般情况下,不宽容的社会,往往会因为规矩多而造成纠纷多,多半不容易保持和谐稳定。因此要使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就应该使这个社会可以兼容并包,使其成员能够互相兼容,彼此兼容掉对方的缺点和短处。人总是有缺点和短处的,如果社会成员在相处时,彼此不能互相容纳对方的缺点和短处,自然就很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导致难以和睦共处。
因此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社会上传输兼容并包思想,使之能够彼此互相兼容,保持社会的稳定。
在古代,兼容并包的思想主要就是强调淡化待人的标准。
吕不韦认为:
"以全举人固难,物之情也。人伤尧以不慈之名,舜以卑父之名,禹以贪位之意,汤、武以放弑之谋,五伯以侵夺之事。由此观之,物岂可全哉?故君子责人以人,自责则以义。责人以人则易足,易足则得人;自责以义则难为非,难为非则行饰,故任天地而有余。不肖者则不然,责人则以义,自责则以人。责人以义则难赡,难赡则失亲;自责以人则易为,易为则行苟,故天下之大而不容也,身取危、国取亡焉。尺之木必有节目,寸之玉必有瑕疵。先王知物之不可全也,故择物而贵取一也。"
[66] 上文所说的就是,十全十美的人是不存在的,不能以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衡量所有的人,即为人要兼容并包。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儒家、道家都曾以不同的角度和方式对兼容并包思想进行阐释:
(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是儒家提倡的一种待人处世的态度。他们认为待人要将心比心,如果不喜欢别人以某种方式对待自己,就不能以该种方式去对待其他人。做人应该"待人以宽,责己以严",以宽容和耐心去对待他人的缺点和不足,从而维护社会的团结和睦。
(2)"不为天下先"
这是典型的道家为人处世的态度,道家思想特别强调"容"与"不争",以"不为天下先"的态度容纳世界的多样性。
比如:
道家对江海的领悟产生了"容"的理念,因为:
"江海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故能为百谷王。"
[67] 再把这样的一种观念上升为一国的治国理念,就有:
"欲上民,必先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后之。"
[68] 而道家对雌性动物称王的领悟则又产生了"不争"的理念,因为:
"天下之交,天下之牝,牝常以静胜牡,以静为下。"
[69] 再把这样的一种观念上升为一国的外交理念,则又有:
"大国以下小国,则取小国;小国以下大国,则取大国,或下以取,或下而取。大国不过欲兼畜人,小国不过欲入事人。夫两者各得其所欲,大者宜为下。"
[70] 认为通过"容"与"不争"同样也能达到目的。
另外,古代的某些政治家还借用了这种兼容并包的理念,对用人机制进行了创新,并取得了很大的功效。
根据传统用人理念的划分,社会成员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德才兼备;第二类、有德无才;第三类、有才无德;第四类、无德无才。在选拔人才时,对"德才兼备"及"无德无才"的选择较为容易,但对"有德无才"及"有才无德"的选择,则就比较困难了,但总的说来,传统观念偏向于选择"有德无才",这就导致了社会上许多"有才无德"之士的才能受到埋没,于是这一重要的人力资源就受到了闲置,以致最终使国家无力发展壮大起来。
为了发展壮大国家,利用这一重要的人力资源,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原来的用人政策,重视对"有才无德"之士的起用。于是就要用兼容并包的思想打破传统的用人观念,因为不能容人之短,就不能用人之长,而运用了兼容并包之术,使得能够容人之短,这就为可以用人之长提供了基础。
汉武帝认为:
"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马或奔踢而至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驾之马,柝驰之士,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
[71] 曹操认为:
"夫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行也。陈平岂笃行也,苏秦岂守信邪?而陈平定汉业,苏秦济弱燕。由此言之,士有偏短,庸可废夫!有司明此义,则士无遗滞,官无废业矣。"
[72] "昔伊挚、傅说出于贱人,管仲、桓公贼也,皆用之以兴。萧何、曹参,县吏也,韩信、陈平负污辱之名,有见笑之耻,卒能成就王业,声著千载。吴起贪将,杀妻自信,散金求官,母死不归,然在魏,秦人不敢东向,在楚,则三晋不敢南谋。今天下得无有至德之人放在民间,及果勇不顾,临敌力战;若文俗之吏,高才异质,或堪为将守;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其各举所知,勿有所遗。"
[73] 正是由于这种兼容并包产生的用人思想及用人机制,使得汉武帝、曹操等历史人物创造出了前人所不及的丰功伟绩、名垂青史。
2、"无为"还可以成为一种高明的用人之"术"
自己的"无为"就是为了成就别人的"有为"。所谓"上君尽人智,中君尽人力,下君尽己力",说的就是这个思想。以下两个的故事就能让人明白这个道理:
(1) 魏武侯的故事
古书记载:
武侯尝谋事,群臣莫能及,罢朝而有喜色。起进曰:"昔楚庄王尝谋事,群臣莫能及,罢朝而有忧色。申公问曰:'君有忧色,何也?曰:'寡人闻之,世不绝圣,国不乏贤,能得其师者王,能得其友者霸,今寡人不才,而群臣莫能及者,楚国殆矣。'此楚庄王之所以忧,而君悦之,臣窃惧矣。"于是武侯有惭色。
[74] (2) 刘邦的故事
"夫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镇国家,抚百姓,给馈饷,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军,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此三者,皆人杰也,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也。"
[75] 由上可知,领导者都是因人成事的,他需要的是"无为",而不是"有为"。越是高层领导,越是需要"无为",因为领导的职责不在于"事必躬亲",而在于"知人善任"。因为领导者的精力和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为了最大的获取管理效益,他需要把其有限的精力和智慧放在"任用他人"之上,而不是越俎代庖、事必躬亲。因此,高明的领导者总是把自己定位为"人才使用者"的角色,以充分开发、运用好部属的聪明才智为己任。
据此本文认为:"无为"是领导者应有的素质,他只需具备"善将将"的本领。
史书记载:
刘邦常从容与韩信言诸将之能否,各有差。上问曰:"如我能将几何?"信曰:"陛下不过能将十万。"上曰:"
于君何如?"曰:"臣多多而益善耳。"上笑曰:"多多益善,何为我擒?"信曰:"陛下不能将兵,而善将将,此乃信之所以为陛下擒也。"
[76] 刘邦带兵作战的能力虽然有限,但是他懂得如何任用好韩信,这就使得他可以借助韩信的能力以弥补其带兵能力的不足,同样达到"连百万之军,战必胜,攻必取"的效果。
另外,提倡"无为"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领导者不可能什么都懂、什么都在行。在这种情况下,他就应该充分尊重专家的意见、充分放权,而不是"瞎指挥",因为"瞎指挥"有时会造成极严重的危害后果。
孙武认为:
"君之所以患于军者三:不知军之不可以进,而谓之进,不知军之不可以退而谓之退,是谓縻军;不知三军之事,而同三军之任,则军士惑矣;不知三军之权,而同三军之政,则军士疑矣。三军既疑且惑,则诸侯之难至矣,是谓乱军引胜。"
[77] 他认为指挥员应该是:
"战道必胜,主曰无战,必战可也;战道不胜,主曰必战,不战可也。故进不求名,退不避难,唯民是保,而利于主,国之宝也。"
[78] 这就要求领导者要知人善任,能充分放权。而领导人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学会"无为",这一点在汉文帝身上有很好的体现:
史书记载:
文帝之后六年,匈奴大入边。以河内守亚夫为将军,军细柳,以备胡。上自劳军,至细柳军,军士吏被甲,锐兵刃,彀弓弩,持满。天子先驱至,不得入。先驱曰:"天子且至!"军门都尉曰:"将军令曰:'军中闻将军令,不闻天子之诏'。"居无何,上至,又不得入。于是上乃使使持节诏将军:"吾欲入劳军。"亚夫乃传言开壁门。壁门士吏谓从属车骑曰:"将军约,军中不得趋驰。"于是天子乃按辔徐行。至营,将军亚夫持兵揖曰:"介胄之士不拜,请以军礼见。"天子为动,改容式车。使人称谢:"皇帝敬劳将军。"成礼而去。既出军门,群臣皆惊。文帝曰:"嗟夫,此真将军矣!"称善者久之。月余,三军皆罢,乃拜亚夫为中尉。
孝文且崩时,诫太子曰:"既有缓急,周亚夫真可任将兵。
[79] 以上故事说明,古代社会里,在军事领域,将军具有绝对的权威,在其军营之中,即使是贵为皇帝也要遵守其条令,这就是一种充分授权的表现。而如果没有汉文帝的"无为",则也就没有这种充分的放权。
在该事件中,周亚夫如果没有得到充分授权,凭其桀骜不驯的性格,即使再有能力,也不容易得到任用,也不可能建立日后平定"七国之乱"的大功绩;而汉文帝如果不能做到"无为",充分授权,同样也难以实现汉王朝长期的和平与繁荣。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无为而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存在也是必然的,有其合理性,其思想值得当代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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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同上,第3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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