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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过程的短期经济学特征与立法资源决策模型

作者:杨  兢 徐  锋
摘  要:本文讨论短期生产函数模型用于对立法过程研究的可行性基础上,将该模型用于对立法过程的研究。通过讨论立法资源与法律完备性的关系,建立立法过程分析的理论模型,发现不同立法阶段的立法行为的短期经济学特征,作为立法决策行为的进一步研究基础。
    关键词:立法行为 短期 法律完备性 立法资源
    
    一、本文研究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已经基本形成有法可依的法律制度框架。二十多年的立法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在转型时期的法制建设中,中国的立法实践基本上和中国的改革进程一样"摸着石头过河",在"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等指导思想下,立法活动表现出明显的经验总结的特征,而缺少更多的必要的理性指导。在法制建设的起始阶段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但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立法工作需要更多具有前瞻性指导能力的立法理论指导。
    目前国内立法理论的法经济学研究多聚焦于立法成本的讨论,这种研究似乎都没有涉及立法过程的研讨。其实,经济学对成本的研究不是孤立的,而是和经济行为过程联系在一起的,是建立在经济行为分析基础上的。既然法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应用,那么,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时,就必须遵循经济学的基本逻辑。对立法成本的研究,也就必须建立在立法行为分析的基础上。因为和经济学所研究的成本一样,立法的成本是在立法行为过程中发生的,脱离立法行为孤立地研究立法成本,将使研究工作成为没有基础的空中楼阁。
    本文试图将厂商理论中对短期生产行为分析的生产函数"转移"到立法行为过程的分析,从而建立进一步分析立法成本的基础,进而希望推动立法成本的理论研究尽快地由"应然"走向"实然"。
    目前国内对立法活动过程的分析多与立法成本分析联系在一起。对立法成本则有广义和狭义的界说。广义的立法成本包括立法自身的工作成本和立法的社会成本(郭道晖,立法效益和效率,《法学研究》第18卷第2期);而狭义的立法成本则只包括立法自身的工作成本。那么,与之相应地,广义的立法活动也就不仅仅包括立法工作本身,而狭义的立法活动则只包括立法工作本身。也有人认为,"广义的立法不仅仅限于制定法律的活动,还包括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汪全胜,论立法成本,《民主与法制》,2001年第6期)。
    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是指狭义的立法行为,即创制法律的过程,而不包括创制中的法律在日后执行和实施中的成本,也不包括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废止。力图通过对立法活动和立法行为的分析,发现立法者的短期立法决策行为,即立法者在一个短期中如何决定是否立法以及如何把握最佳立法时机。这里说的"短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短期,即"生产者来不及调整全部生产要素的数量,至少有一种生产要素的数量是固定不变的时间周期。"(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在这个短期中,立法者所掌握的立法资源是相对稳定的,在我们的分析中,排除了立法者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也就是假定立法资源是可以控制的。
    
    二、研究方法和模型选择
    经济学中的短期生产函数模型,通过一系列前提条件的设定简化了研究内容后,分析了生产要素(资源)投入量与产量间的变动关系,分析了生产过程中成本的变化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描述了生产者(厂商)的短期生产决策行为特征。
    厂商在生产过程中以一定量的资源投入生产出产品,实现厂商收益最大化;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向立法过程投入立法资源,"生产"出法律产品,实现立法目的,追求最优的立法收益。所以,法律的创制过程和商品的生产过程有本质上的相同或近似,立法者行为与厂商行为在本质上也是相同的。描述厂商生产行为的短期生产函数用于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研究是可能的。
    但是,任何一种理论模型除了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外,还有其特定的研究范围,研究内容,仅仅是研究对象具有相同特征,分析模型也不一定可以在不同研究活动之间"转移"。在进行理论分析模型的"转移"时,还必须注意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理论模型的适用性。这个适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模型基本前提和隐含前提是否适用于特定对象,即理论前提的一致性;第二,模型分析对象与特定研究对象行为特征的一致性。如果这两个一致性得到基本满足,那么我们认为分析模型在不同学科和不同的研究对象之间的"转移"就是可行的。立法者的行为特征与生产函数模型中分析的厂商行为的特征具有基本的一致性。①从行为目标来看,厂商的行为目标是经济学基本公理规定的,即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我们可以将利益最大化转化为厂商的效率追求目标,在这一点上,立法行为虽然是以公正为基本目标,但效率的追求已经成为现代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目标,所以,厂商与立法在行为目标上从行为的本质上应该具有基本的一致性;②从行为动机来看,厂商的动机是以效率最大化为基本动机,而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同样也不会不考虑立法的最大效率;③从行为的方式上看,厂商通过提供产品满足市场的需求来获得自身利益,而立法者同样也是通过提供社会需要的法律产品来实现自身的立法追求,二者在行为特征上也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三、立法过程的经济学解析
    短期生产函数可以适用于立法过程和立法行为的分析,这意味着我们可以使用这个模型来建立立法行为和过程的分析模型。但在运用这个模型时,必然涉及这个模型的构成要素,因此,在构建这个模型时,必须对构成模型的要素展开必要的讨论,即廓清有关的概念和范畴。
    (一)有关概念和范畴的讨论
     1、法律的完备性。创制一部完备的法律应该是立法者立法行为的根本目标。一部法律的完备与否,主要从两方面来判断,一是这部法律是否最大限度地涵盖了现实中的各种法律现象;二是这部法律是否最大限度地对所涉及的法律现象做出预估,并将这种预测反映在法律条款中。一般地,从表现形式上看,一部法律对所涉及法律现象的涵盖面越大,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有关法律现象反映的越充分,该法律所包含的条款数目也就相应地越多。二者之间应该呈正相关,但并非成正比例的。因此,在没有更好的指标用以反映法律完备程度(水平)的情况下,我们在分析模型中用一部法律的条款数量来间接地反映法律的完备程度。
    2、立法资源的投入量。立法行为与生产行为有本质上共性。为了提供法律产品,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必然要消耗一定的立法资源。立法过程中资源消耗量大小的主要影响因素有:①对所立法律完备性的要求。要求所立法律越完备,立法资源消耗量越大,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服从资源报酬递减律;②立法条件是否充分,也是影响立法资源投入量的一个因素。立法条件越充分,同样的法律完备程度要求的资源投入量越小。一般地,一部法律进入立法程序时,立法条件应该是相对充分的,在立法过程中,这种立法条件也不会有非常大的变动(这里我们排除了个别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立法过程--目的在于发现立法的一般规律)。因此,在立法行为的短期分析中,没有涉及立法条件的变动这一因素,也没有考虑这一因素对立法资源投入量的影响。③立法能力,或称为立法者的法律产品供给能力。它包括立法者对与所立法律有关的法律现象的认知能力以及对这种现象未来变动趋势的洞察能力。这种能力越强在同样立法要求和立法条件下,所消耗的立法资源就越少。和"立法条件"一样,立法能力在一个短期内也可以被视为不变的,它对立法资源投入量的影响也十分微小,因而在立法行为的短期分析中也同样不涉及到这个因素。
    3、法律或立法完备水平(TL)。立法完备水平是一个数量指标,它是一部已经完成或预计将完成的法律的完备水平,是已经形成或预计将形成的该法律的条款数量。它是立法资源投入量的函数。
    4、法律或立法的平均完备水平(AL)。法律立法平均完备水平是单位立法资源投入所形成的立法完备水平,是法律完备水平与立法资源投入量之比。
    5、立法边际完备水平(ML)。立法边际完备水平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立法资源的投入所形成的法律完备水平的增量。它是单位立法资源增量所带来的法律完备水平的增量之间的比值。
    6、法律供给能力。立法者的法律创制能力,包括立法理论研究水平、立法者对法律现象的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等。立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立法函数曲线的位置。在立法行为的短期研究中,我们假定,立法者的法律创制能力是不变的。
    (二)立法完备性的经济学特征
     1、立法完备水平曲线(TLA)、平均法律完备水平曲线(ALA)和边际法律完备水平曲线(MLA)。法律完备水平随着立法资源投入的增加而增加,但这种变动并不表现为线性关系。在图1中横轴表示立法资源投入量RL,纵轴为法律完备水平AL,TL、AL和ML曲线分别表示与一定资源投入量对应的立法完备水平、平均法律完备水平和边际法律完备水平。
    一般地,随着立法资源投入量的增加,法律完备水平(TL)也会逐渐加强。这个水平达到最高点后,如果继续追加立法资源的投入,那么,法律完备水平将会受到损害。也就是说,在应该结束立法过程的时候,如果不及时颁布法律,而是继续投入立法资源,那么法律的完备性将会流逝。
    边际法律完备水平曲线(ML)在立法资源投入的前期有一个急剧上升的阶段,在立法资源投入达到一定水平后,所创制的法律完备水平的边际也达到最高,即在这一点上,追加一个单位的立法资源的投入所带来的立法完备汇报效应最大。通过这个点后继续追加立法资源所带来的立法效果的增量将呈递减状态。在TL达到最大时,ML为零。
    随着立法资源投入的增加,平均法律完备曲线(AL)也有一个由递增到递减的变动过程。在AL=ML时,平均立法完备水平达到最大。
    

    2、立法过程的三阶段。我们将上述三条曲线置于同一张坐标图中,来分析这三个"法律完备水平"的相互关系。图2反映了在一个短期中立法行为的有关法律完备性曲线的相互关系。
    

    在图2中,当边际法律完备水平为正值,即立法资源投入水平小于OA时,法律完备性曲线TLA呈上升趋势,此时增加立法资源投入可以有效地提高法律完备性;当边际法律完备水平为负值,即立法资源投入水平大于OC时,法律完备水平曲线呈下降趋势,此时增加立法资源投入反而会降低法律完备水平;当边际法律完备水平为零,即立法资源投入水平为C时,法律完备性达到最大。
    在平均法律完备水平与平均法律完备水平相等,即立法资源投入水平为OB时,法律完备曲线在该点的斜率等于该点与原点连线的斜率相等。
    当边际法律完备水平大于平均法律完备水平时,立法资源投入水平小于OB,平均法律完备水平呈上升趋势;当边际法律完备水平小于平均法律完备水平时,立法资源投入水平介于OB和OC之间,平均法律完备水平呈下降趋势;在边际法律完备水平等于平均法律完备水平时,立法资源投入水平为OC,平均法律完备水平达到最大;当边际法律完备水平为零时,法律完备水平达到最大。
    和其他资源一样,立法资源也服从报酬递减规律。因此,根据立法资源投入量水平的多少,可以把立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如图2)。
    第一阶段为立法投入量小于OA。这一阶段法律完备函数的特征是,立法资源投入带来的边际法律完备水平首先递增,然后递减。在这一阶段,法律完备水平、平均法律完备水平均呈上升趋势。
    第二阶段,立法资源投入量在OA和OB之间。这一阶段立法完备水平函数的特征是,立法资源的边际法律完备水平是递减的,但仍为正值,却小于平均法律完备水平。平均法律完备水平呈递减趋势,但法律完备水平呈上升趋势。
    第三阶段,立法资源投入量大于OB。这一阶段的立法函数的特征是,边际法律完备水平是负值,法律完备水平和平均法律完备水平均呈递减趋势。
    (三)合理的立法阶段与立法资源最佳投入的选择
     这里说的"合理"是经济学意义上"理性合理",它符合经济学研究中理性经济人的基本假设,是一种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具有经济理性的选择。
    在立法的第一阶段,由于TLA呈上升趋势,所以,分摊到法律完备性(法律条款)的立法资源固定成本呈下降趋势;又由于ALA呈上升趋势,所以,分摊到法律条款中的可变成本也呈下降趋势。两者都呈下降趋势,说明在这一阶段,增加可变立法资源的投入量能进一步降低成本。所以,立法资源的投入数量停留在这一阶段是不合理的。
    处于第三阶段的立法资源投入量也是不合理的。在这个阶段,由于法律完备水平的固定成本呈上升趋势,又由于平均法律完备水平呈下降趋势,所以分摊到每一单位法律完备水平上的变动成本也呈上升趋势。两者都呈上升趋势,说明立法资源的数量不能超过OB,否则就会使成本增高。
    而在第二阶段,由于法律完备水平呈上升趋势,所以分摊到每一单位法律完备水平的固定成本呈下降趋势;又由于平均法律完备水平的下降趋势,其单位变动成本呈上升趋势。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的运动方向相反,说明这一阶段有可能找到一个使两种成本的变动恰好抵消的点。所以,第二阶段是立法资源投入的合理阶段,在这个阶段,虽然立法资源的边际汇报已经开始下降,但仍大于零,每单位的立法资源投入仍可以带来法律完备水平的增加。因此最优的立法资源投入量只能在第二阶段中选择。
    立法资源投入水平在第二阶段都是合理的,但不一定是最优的。最优的立法资源投入量在立法所带来的边际法律完备性效果与立法资源价格相等的那个点上。
    
    四、结论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结论
    本文是一个将经济学中的生产函数模型转移到立法过程研究的尝试。这个尝试首先必须通过方法论的检查,古典经济学中已经比较成熟的分析模型转移到立法行为的研究中在方法论上是否可行,是决定这个转移是否有效的根本问题。
    在我们看来,经济学研究的逻辑和法学研究的逻辑在方法论层面上是相通的,因此这个转移应该不存在方法论上的障碍。这样我们把转移的可行与否的重点,主要放在"是否具有转移条件"这个技术性问题上。
    我们通过将生产函数模型的适用条件,比照立法行为过程的特征后发现,生产行为和立法行为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从经济学的视野看,立法行为也是一种生产,虽然它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和厂商的产品不同的特征,但我们可以在讨论生产过程时舍弃产品特征的差异。因为生产过程所关心的只是产品的形成,而不关注产品的性质究竟是私人产品还是公共产品。所以,我们可以把研究生产过程的厂商生产函数转移到法律"生产"的研究。
    理论的转移需要相关概念的重新界定或转移,这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我们通过对"法律完备水平"、"立法资源"等概念的界定,建立立法函数,并通过讨论立法函数关系,分析了立法过程三个阶段行为的经济学特征,建立了立法行为过程的分析模型,为进一步展开立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奠下一个基础。
    (二)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微观经济学中的生产函数理论对厂商生产行为的描述和分析有一系列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的设定一方面简化了研究过程,使所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更清晰,但同时而已使得研究的成果远离了现实,使理论显得有些"脱离实际"。但如果在经济学的研究中逐渐放松这些前提性的假定条件,那么,研究成果将会逐渐逼近现实,从而使它对现实有越来越强的解释和预见能力。
    将这种设定有严格前提条件的理论转移到立法过程的研究,必然使研究结论离立法实践还会有一段距离。但和经济学的研究一样,如果我们在进一步的研究中能够逐步放松这些条件的约束,那么我们的研究也就能够逐步接近真实的立法过程,使我们的研究逐渐由"应然"走向"实然"。
    从这一点来看,本文的研究是初步的,有待完善的。首先,我们研究的是短期的立法行为和过程,这意味着研究中有一个"立法者可以在行为期间控制立法资源"隐含前提。虽然这个假定前提在一定时期(即短期中)是符合现实情况的,但如果我们要将研究的视野扩大到更长的时期中,这个研究结论的应用就受到的限制。
    其次,在有关基本概念的界定上,我们采用了"宜粗不宜细"的做法,模型中的基本概念,如"法律完备水平"、"立法资源"等,都非常地抽象。将这些概念由抽象逐渐地具体化,也是这个模型由"应然"到"实然"的一个必经之路。
    第三,将这个行为模型提升为成本分析模型,为立法实践提供成本分析的工具,也是一个应该继续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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