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对国内法律服务行业的挑战与机遇以及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内容摘要:2003年6月29日,也就是在香港回归六周年前夕,一份经历过十八个月的由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磋商的协议终于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这是香港和内地在WTO组织框架内签订的一份协议。CEPA的核心在于对十七个行业(包括法律服务业)给予了特别准许,内地法律服务业已于2004年1月1日全面对香港开放。CEPA关于法律服务的六个条款,虽然不多,但给国内法律服务业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香港的法律服务业有上百年的历史,无论在管理、操作、人员素质方面都胜于国内,国内法律服务业应该如何面对这一严峻的挑战?我们的法学教育将会面临什么样的转变?本文将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CEPA 法律服务 法学教育
CEPA的主要内容
2003年6月29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在香港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以下简称CEPA)。这份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协议,一时间内被香港和内地的媒体广泛的关注和大量的报道。中国已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中国和香港同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此次签署的CEPA属于WTO框架下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并不与WTO的规则相抵触。CEPA的内容概括起来说,主要包括货物贸易零关税、服务贸易准入及贸易与投资便利化等三方面。这份协议的签署实施,并不是此前有些媒体认为的是中央政府送给港澳特区的一份厚礼。针对这一观点,商务部台港澳司司长王辽平说:"这个说法是比较肤浅的,CEPA的内容是非常的丰富。不光是中央政府给特区政府优厚条件的问题,实际上在两地合作的关系,是内地和香港澳门经济合作跨入一个新的台阶、进入一个新的时期,今后要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内地和香港和澳门经济上进行合作的关系,实际上是对内地和香港都有好处,是一个双赢的关系,不是谁给谁送礼的问题"①。CEPA的主要目标是逐步取消内地和香港之间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以提高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实现共同发展。当今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已经是整个GDP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CEPA核心内容的有关服务贸易准入这方面的无疑引起了大家的关注,CEPA对内地十七个服务行业给予香港特别准入,包括法律、会计、医疗、房地产、物流运输、银行、证券、保险等等。CEPA的签订突破了现行法规的限制,为促进港澳律师行业的对外进一步开放,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加强与内地律师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新的机遇。机遇和挑战是并存的,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的还是只知道国内法的人才吗?中国内地的律师事务所将如何发挥自己的本土优势,更好的开拓港澳的业务呢?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内地法律业务开放的过程
自中国大陆1992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来,由于国内经济的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和相对和平的环境,以至大量外资的涌入到中国这个大市场,由于中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香港以及一些普通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和中国不一样,在一定程度上,国外的法律事务所也就有必要到内地来发展。早在1992年,当时的司法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就联合制定和公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当时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只能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在设立办事处上也有许许多多的限制,所从事的业务也做了限制,例如外国律师办事处只能向当事人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咨询,还有就是接受当事人和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律师事务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以及代理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办理在中国境内的法律业务。同时只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作为试点城市,其后才推广到内地17个城市。同年十月,香港一律师所获得第一家中国境外的律师所牌照。1994年,有200多名香港人士参加了内地与香港安排的首次尝试的律师资格考试,有15名考生合格,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资格,但究竟这十五人有没有来中国执业还是不清楚。可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此项制度并没有继续下去。此后的几年间,中国并没有制定新的开放法律服务业方面的规定和办法,直到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服务业方面也要向外国开放,在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中,对于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业务),我国做出如下承诺:
1、在专业服务和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业务),在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上都完全没有限制;
在市场准如限制方面:
2、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天津、苏州、厦门、珠海、杭州、福州、武汉、成都、沈阳和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3、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
4、驻华代表处的数量不得少于截止中国加入之日己设立的数量。一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上述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将在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取消;
5、驻华代表处的数量不得少于截止中国加入之日己设立的数量。一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上述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将在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取消。
在国民待遇限制方面:
6、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57条阐述:"对于法律服务,国家计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以下活动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审批:代理(1)民事案件,包括上诉;(2)客户抗辩行政机关的决定;(3)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上诉或公诉、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及(4)代理仲裁。对于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列明的外国法律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的服务,外国法律服务提供者可以决定适当的收费,此类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 迄今为止,获准在中国内地执业的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已经达到171家,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129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42家。
面对加入世贸所做出的这些承诺,2001年11月,司法部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重庆等地召开了建立中外合作律师事务所可行性论证会,这个会议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中外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个名称首次出现了,随即在2001年12月19日由国务院通过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02年1月1日生效。和1992年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条例是更好的履行在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中关于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业务)方面的承诺。在从事业务方面比规定多了两条:分别是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这两条规定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根本在于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通过订立合同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所肯定的是允许中外协作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产生。2002年的4月1日,司法部颁布第70号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更好的规范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中国从事业务范围和方式。
CEPA有关内地法律服务业开放的内容和对策
2004年1月1日,香港首先开始尝试到了甜头,因为内地对香港提前实施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作的部分开放承诺。前文已经叙述服务业占香港GDP的比例非常大,香港的优势在于其完善、优质的服务业以及在语言、文化上和中国内地没有太多的差别。虽然目前香港的经济由于转型还没有真正走出低谷,但有经济学家认为香港可以加快发展高副产值的服务业。其次香港是世界的金融中心,只要充分发挥好这些优势,香港的经济必定会迎来腾飞。香港完善的服务业必定会对内地相关行业带来冲击。在历史上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继承了英美法国家崇尚法律的优秀传统,其律师服务业也有100多年的历史,比起中国律师服务业20多年历史,无论在各个方面,香港都占有优势。CEPA有关法律服务业方面的条款达六条之多:
1、将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代表处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缩短至2个月;
2、取消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
3、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
4、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6、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近年来,随着涉及港澳与内地的法律事务不断增加,港澳律师为国外和港澳企业进入内地市场、拓展业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协助两地企业进军港澳和国外市场的业务也越来越多;同时涉及港澳与内地的诉讼和仲裁也有所增加,同行间相互委托事例屡见不鲜。CEPA的达成对于港澳律师业务进一步向内地拓展无疑提供了良好机遇。下面我们将对上述条款进行分析,使内地法律服务业可以更好的利用好这些条款谋求更多的发展空间,而不是消极的应付。
第一,原来由司法部颁布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港澳律师事务所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否则下一年度有关代表处将不予注册。现在CEPA改为两个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吸引更多香港的优秀律师到内地来执业,过去许多香港的律师事务所考虑到代表要在中国至少住6个月,在一定程度上使律师们对业务量有所顾虑,现在缩短至两个月,而广州和深圳居然取消了最少居留时间的限制,相信这两个城市会成为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办事处的抢滩点。
第二,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香港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在法律体系上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存在很多的区别,其思维模式和法律适用的方面也不相同。近年来,由于外商加大对中国的投资,中国的对外贸易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美国现在是中国的最大贸易伙伴,国内急需懂英语、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国际商法的复合型法律专才,而中国目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绝大都是围绕国内法,因此导致这方面的人才紧缺。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港澳法律执业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方面人才的紧缺的状况,这对于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开拓业务是很有帮助。
第三,允许港澳永久性居民参加内地司法统一考试,如能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就可以在国内执业,那么很有可能一个香港律师同时拥有两个律师牌。一个既懂大陆法系法律又精通普通法系法律的法律专才将可能出现,虽然只能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但中港联营的律师事务所及受雇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律师而言,无论如何都将发挥其擅长的证据及诉讼技巧,指导内地律师进行诉讼代理可以给国内的从事诉讼的律师对案件提供意见。从事非诉讼业务看起来好像保护内地的律师服务业,其实不然。香港的律师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和讼务律师(barrister),事务律师不仅从事非诉讼业务,也从事诉讼业务,而讼务律师只从事诉讼业务。在内地取得律师资格的香港律师,无论其在经验上和操作上都要比内地律师熟练,目前内地律师业务范围已从单纯传统诉讼代理扩大到了金融、证券、贸易、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利润较高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但其中国际性的法律业务较少,律师的专业化分工远没有完成,还没有形成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很难保证这方面的业务内地律所占有的比例不会下降。因为内地的上规模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规模、人员规模、资金规模上都明显弱于香港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第四,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9中的承诺,出现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是必然的,而港澳律师事务所由于CEPA的签订,首先吃到了甜头,同时这也给内地律师事务所做了充分的准备。联营可以优化法律人才资源,更加突出本土优势,让内地律所学习到香港律所更多完善管理的经验,这对于日后可以更好的和外国大型律师事务所进行竞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面对着对香港方面有利的这六个条款,我们将如何迎接挑战呢?我们的机遇又在哪里呢?我们的对策又是怎么样呢?
第一,国内律师应积极发挥本土、语言、人才、品牌、专业等优势。中国的律师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律师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律师职业地位也在稳步提高。截止目前,全国执业律师大约有10.2万人,全国约有律师事务所1.1万人。而中国的部分律师事务所已经打造出自己的品牌,如金杜、君泽君等。
第二,加强联营,运用好"一店两所两法"经营模式。所谓"一店两所两法"分别是指,由香港或者澳门的律所和中国内地律所联营,这其中包括了懂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的专才。实施港澳与内地法律服务联营,能够分别为来自不同境域的客户同时提供跨境法律服务,使服务范围更广、服务项目更全面,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以联营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可适合不同规模的律师行、不同规模客户的需要。这种不同规模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与同等规模的港澳律师行的联营,即称为"一店两所两法"经营模式。通过这种模式,内地与港澳律师行可以分担费用、分享利润,亦可按"一所两法"模式共用办公室、管理人员,从而降低港澳律师行在内地设立代办处的成本和经营风险,因此,两地之间应加强联营,运用好这一模式。2004年8月18日,首宗香港与内地律师联营合作协议在京签订。
第三,积极主动寻求合作机会,在合作中提升自己的竞争水平。香港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管理水平,都比内地要高。早在CEPA签订之前,香港就成为内地律师进行法律培训的一个主要地区,而现在通过CEPA,内地律师前往香港进行学习、培训将更加容易,两个联营的律所,可以相互委派律师到对方律师事务所进行培训,同时还可以互相委派律师至对方事务所作顾问工作,作为该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咨询渠道,这种交流学习,可以增强双方律师的业务水平,达到一种双赢的好局面。北京、深圳、南京、常州等城市都分别与香港律政司签署了《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这表明内地的司法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为了推进落实CEPA做出了积极努力,为两地律师业的合作联营、双赢发展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也标志着两地律师业进一步交流合作进入了政府有序管理新阶段。
第四,尝试实行国际律师通行执业方式。国内律师收费虽然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督,但一般都是"按件收费"和"按诉讼标的价值大小"收费,世界通行的按时收费似乎还不可能。虽然全国律师协会也制定过咨询稿,但迫于中国法律服务业的不成熟,按时收费还是没有被接纳,希望通过与香港律师界的合作,可以改变内地法律服务收费的方式,向国际接轨。
第五,把握合作机遇,开拓国际市场业务。要开拓国际市场,首先要把国内市场做大,通过协作型联营,随着国内第三产业的发展,非诉讼业务的中高端市场的份额将越来越大,这也是兵家必争的一块"肥肉"。同时,中外合作律师事务所成立后,由于在国内外都有"准入许可",必然在涉外法律业务上具有"内外通吃"的市场优势,这就使得内地律师事务所具备了涉足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前提条件。
挑战和机遇是并存的,对于香港律师界来说,他们认为合作远远大于竞争。他们对CEPA条款更多的是欢迎,积极和内地的同行合作。
CEPA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自1978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逐渐步入正轨,国内的大专院校都开设了法学教育课程,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长足进步,一定程度地满足了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尽管如此,我们却又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的法学教育实行的是粗放式规模经营;我们培养的人才绝大部分都只是所谓"通识型"人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基本脱钩;在课程设置上各法学院校千篇一律,不能与社会需求和市场对法律人才新的要求接轨。加入WTO后,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都将发生新的调整。二十多年来,我们基本上教授大陆法系课程,因此我们法学教育的思路也基本上是大陆法系思路,但是在加入世贸后,我们应当关注英美法系的精神和制度运作。如果说我们移植而来的大陆法系重理念、重实体、重逻辑构建,那么WTO规则的运用要求我们借鉴英美法系重程序、重个案事实层面的法律分析与构建,重实践和情境分析。在"世博会与上海法治化论坛"上,世博局副局长周汉民在论坛发言中说,目前国内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极其匮乏。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在熟悉国内法律事务的同时,还需精通英文或法文,掌握国际通用的法律,特别是国际商法。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大学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都是精通本国法律,但对英语和国际法律的掌握却不是很好。CEPA的签署,对我国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新的难题,旧的法律培养模式已经不能和市场接轨了,我们所要做的是培养国际性通用型人才,使我们的培养的法律人才具有"一专多能"、"双高两强",同时还要具有良好的英语听说能力和法律英语专业知识,可以和世界接轨,满足社会的需求。我们可以和香港的大学进行更多的合作,相互交换学生,中国的学生可以到香港学习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香港的学生可以到内地学习中国的法律,同时可以举办一些在职人士培训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水平。CEPA虽然是一个经贸政策,但事实上不然,我觉得应该更多强调双方在各方面的合作,教育上的合作就是一个很好的合作,毕竟人才是要通过培养出来的,我们可以借助港澳的大学在某些学科的优势进行互补,这对于以后两地的经济发展都有长远意义的。
结束语
CEPA签订已经一年多了,正式实施也有8个月了,我们很高兴地看到CEPA的各项规定都得到落实,虽然在有些方面还没有很好的规范,例如:如何规范和管理香港律师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行为?对于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的管理和规范已经有章可循。但对于内地律师事务所雇用的香港律师以及中港联营的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管理和规范至今仍是空白,有待于以后的完善。可喜的是毕竟走出了第一步香港和内地并不是竞争的关系,而更多存在的是合作关系,资源优势互补,以达到双赢局面。期望着内地的律师事务所在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作中,能学到更多经营、管理经验;期望两地法律服务业的明天会更美好!
参考资料:
1、http://www.getgd.net/cepa/report/shuangying.htm CEPA促两地经济合作双赢
2、程春明 《加入WTO后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http://www.law-walker.net/old/detail.asp?id=1553
3、内地与香港CEPA协议文本及磋商纪要(摘要)
http://www.southcn.com/news/china/zgkx/200306300125.htm 南方网
4、邹毅 《CEPA对内地律师业务的影响和对策》
参见《2003年中国律师论坛管理发展卷》 法律出版社
5、许南欣 《世博会急需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 21世纪人才报 200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