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各地农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都普遍存在着不同形式的贿选问题。贿选是指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它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成因各异,危害很大,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
关键词:村委会 选举 贿选 自从村委会换届实行"直选"以来,多数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把一批思想好、作风正、有能力带领农民致富的人选进了领导班子。但不可否认,全国很多地、很多村也存在着严重的贿选问题。贿选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它的成因是什么?它有哪些危害?对于贿选怎样进行有效的治理?本文试图通过对以上几个问题的探讨,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贿选及其表现形式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的解释,贿选是指"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由于全国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情况不一样,贿选的表现形式也各种各样。主要表现形式有:
1、上门游说。就是由别人带领或亲自登门做工作,宣传自己,笼络感情甚至搞空头许诺。
2、请吃请喝。由本人或亲友出面,宴请选民,有的还找到镇,县及部门领导,通过领导打招呼,写条子曲线地吃请送,寻求支持,搞内定人选。
3、施以小恩小惠。主要是给钱,物。钱从一元到上千元不等,物有洗衣粉、香烟、毛毯、面粉等等。
4、指定代笔。贿选人利用有的选民不会写名字,填选票的机会,要求指定自己人代笔,这些代笔人收到好处后,违背选民意志,本选张三,却填李四,偷梁换柱,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5、跟踪干扰。贿选人在选举前安排自己的亲友遍布每个选区,用手机,传呼,电话等遥控指挥,名为监督,实为拉票,干扰选举。
6、暗箱操作。贿选人借有的村民投票后即离开现场或请人代写的机会,中途擅自撕开票箱改写或更选选票,计票时随意计票。
7、关系操纵。有的利用本宗族关系操纵选举,有的不但联络本村的亲朋好友,而且利用他村镇的同学,朋友,战友,亲属做工作,进行不正当活动,干扰选举。
二、贿选的成因 (一)农民民主意识淡薄,参政热情不高 众多村民的民主意识普遍不高,这是换届选举中出现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当前我国生产力还不发达,人民生活也不富裕,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还比较低,文盲、半文盲占全国总人口的1/4(大部分在农村)。虽然,当前农民的民主意识与农村改革前相比,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但目前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热情的现状与村民自治对村民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相当多的农民缺乏对民主的正确理解,对为什么要直选村民委员会,以及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内涵,都缺乏全面的理解。农村中众多的人缺乏民主意识、民主知识和民主习惯,这势必影响他们实际参政和议政的能力。一些村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所表现的冷漠、无所谓的态度,甚至充当了别有用心人的工具,就是突出例子。
另外,由于实行"直选"的时间还不长,农民受过去思想的影响,认为村委会的选举,选来选去总是那些人,选上哪个都一样,都不能给村民带来多少好处,对自己并无多大意义。所以农民的参政热情都不高,这就出现了几元钱就把自己的民主权利卖掉的现象发生。
(二)"村官"背后的经济利益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前人们都不愿意当的"村官"越来越成为了一个"肥差"。这和"村官"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是分不开的。在目前农村各项制度的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的情况下,"村官"们在管理宅基地的分配,户口迁入迁出,土地承租及出让,其他集体资产的处置,集体经营项目的承包、工程招标等方面,就会获得很大的非法利益。
所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贿选行为,其动机大多数都是对当选后丰厚的非法利益的追求。这种贿选预期利益越大,动机就越强烈,贿选的投入也就越高。不可否认,贿选成功后当选人将会加倍地将自己的贿选投入快速收回来。如果没有回收的可能或没有值得回收的利益,也就不可能有什么贿选。可预期的利益越多,选举竞争就会越激烈,贿选投入的成本也会越大,即贿选每张选票的"价格"会越高。相反地,如果可预期的利益相对低下,那么贿选的成本就相对较低。
(三)直选程序和操作过程的不规范 贿选现象的大量存在,与村委会选举程序的不规范也有很大的关系。在村委会的选举中,一般是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领导,所依据的大多是各省市制定的《选举办法》,相对于众多千差万别的参选村庄,往往有这样或那样的需要由选举领导小组进行解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素质并不高的乡镇工作人员往往凭个人好恶进行解释,掺杂了个人感情和意图色彩,这样在选举中出现违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贿选现象的出现也是如此。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地《选举办法》中都没有对贿选作具体解释,因此选举的基层领导机关对贿选现象一般是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做法,甚至有的选举领导成员直接就参与贿选。
(四)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 就贿选本身来说,本质上它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是民主政治的副产品,也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副性"标志。我国在各级间接选举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贿选现象,不时地暴露出被查处的贿选问题。社会大环境中客观存在的贿选现象,给村委会选举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和示范效应。
在选举过程中,个别干部插手干预,由后台走到前台变指导为干预,甚至背后操纵,使农民对选举由怀疑到失望,由失望到冷漠,认为农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落不到实处,选谁还不是都一样。
另外,个别村往往有几个大姓或一个大姓组成,在这些村里说话算数的往往就是大姓。他们之所以说话有份量,就是因其背后有强大的家族势力做后盾。并且这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有个别农民经商,形成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在村里也有很大的影响。上级政府也乐于让这些人当选。因为农村中的许多事务,乡镇都需要村干部帮助去完成。由于农村工作的复杂性,由这些人出面办事,往往就好办一些。另一个原因就是目前乡镇财政在相对困难的情况下,乡镇的干部们或多或少地要通过村一级处理一些费用支出,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在这一方面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只要是选出来的村组织,能听自己的话,对乡镇政府来说,就达到了选举目的了。
三、贿选的危害 (一)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重冲击 村民自治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对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影响。村民自治中的一些制度与规范,已经在社会上起了示范作用,如村务公开制度的成功尝试,引发和促进了镇务公开、警务公开、政务公开的施行。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政治文明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民主是人类社会政治制度中最先进的一种政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在治理国家中一直追求的目标。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标志着我们在建设民主政治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由于目前农村选兴中大量贿选情况的出现,极大的打击了农民的民主热情,失去了原来的浓厚兴趣,甚至对村委会直选中的民主性产生了怀疑。这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冲击。
(二)严重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贿选的实质是权钱交易,以金钱购买权力,这种"权力的购买"不仅搅乱了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削弱了本已十分薄弱的农村集体经济。贿选成功的这些人并不是为了把村的工作搞好,带领广大村民致富,而是为了利用职权中饱私囊。他们上台后即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肆无忌惮地吞占集体财产。还有部分新当选的村委干部素质低,政策观念差,他们不了解党的基本政策,不按政策办事,比如有的人就曾违反过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带头顶着不缴提留等。有的服务意识差,私心严重,对自己有利的事就办,对自己无关的事就不管不问,没有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有的能力差,对发展该村经济思路不清,方向不明,无所作为。还有的好人主义严重,对违法乱纪现象不敢斗争。这些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制约。
(三)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贿选现象的大量出现,其直接结果之一是新当选的村干部要侵吞集体资产。集体资产被部分人侵吞,普通村民只能旁观,这又加剧了农村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公平性。事实上,近几年来农村社会中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已经出现。这种情况开始成为农村社会中新的不稳定因素,如有的村民铤而走险,使用爆炸、恐吓等各种极端手段发泄自己的不满,有的上访上告。农村中干群关系紧张,这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任其发展,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将会进一步加深,将会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四、贿选的治理 (一)不断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加强对农民的教育 我国农村中众多的人缺乏民主意识、民主知识和民主习惯,这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最大的障碍。要治本就应从这里着手。要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最根本的是要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经济上去了,农民富裕了,文化水平提高了,才能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能力。
同时,还要教育村民正确行使权利。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选谁不选谁,村民说了算。很多事例表明,贿选者压根儿就没有把赢得选举建立在自己日常为村服务上,压根儿也不愿意把赢得的公共权力用于为村民服务。贿选者一旦当选,就会把自己在选举期间的投入变本加厉地捞回来。把贿选的害处说清楚,谁都会算帐,就没有人或很少会有人拿自己的根本利益去满足贿选者。
(二)完善有关法律,严格选举程序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虽然有关于警惕贿选发生的要求,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怎样就算是贿选,如情感贿选和正常的感情沟通如何区分,财务贿选怎样认定,金钱贿选的数额的最低界限,这些都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贿选界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必须完善有关法律,为治理和打击贿选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在选举的程序上也要有严格的规定。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要确保村民的提名权。过去村干部的提名权不在村民手里,选谁不选谁,上级早已替村民安排好了,村民们不过是在印有上级安排好的候选人选票上画个圈。在这种选举氛围下,一元钱或一包烟换一张选票的近似儿戏的做法也就难以避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和直接选举产生。只有认真贯彻这一要求,才能有效地防止贿选。其次,是规范竞选规则,开大道堵小道,变无序为有序。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范的竞选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竞选的合法性,即竞选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竞选人不得发表违反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言论;竞选的公开性,即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为候选人免费提供竞选的机会和条件,使候选人由地下较劲改为公开竞争;竞选的公平性,即在竞选规则面前,所有候选人一律平等,不能有歧视。最后,要坚持秘密画票,当场公开唱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贿选有较明确的处罚措施,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取消贿选者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资格。各地方的《选举办法》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为打击贿选提供了法律武器和依据。但在实践中,依法对贿选进行打击的力度远远不够,这也是贿选在村委直选中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打击贿选的职责一般由乡镇的选举委员会来承担,而乡镇与村里关系密切,参选人与乡镇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这就使乡镇选举委员会难以依法对贿选行为进行有力打击。
目前迫切需要的是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对群众举报有贿选行为发生的,要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就进行严肃处理。以贿选手段当选的,当选资格无效。对受贿选行为人指使,帮助其行贿,收买选票的一般村民,要公开进行批评教育。对受人指使故意破坏选举会场秩序的,建议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处理。对参与贿选活动的党员,建议党的纪检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建议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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