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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拍》中三则故事看“民情”在官员审理案件中的作用

作者:程计山
明末作家凌蒙初的短篇小说集《初刻拍案惊奇》和《二刻拍案惊奇》(简称《两拍》),和其他文学作品以描写帝王将相、才子佳人为主不同的是,有大量的篇幅描写底层社会平民百姓的生活。固然,小说不同于历史;但小说作为当时社会的反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不同阶层人们的真实生活、弥补历史的缺陷;同时,讼狱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存在,通过小说可以更好地了解当时的司法情况。因此,我认为,从一些白话小说之中,可以了解时期社会底层民间的状况与讼狱制度的一些情况。比如,"孝"作为中国古代最为基础的伦理道德、法律双重规范,《两拍》之中自然也有反映;从《两拍》之中一些特殊的案例,可以对明末以前的民间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官员在审理这些案件的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孝"的极端。二拍卷三十一《行孝子到底不简尸殉节妇留待双出柩》,描写的是明朝万历年间,浙江金华府武义县有一个人王良,因借高利贷与族侄王俊发生纠纷,被王俊打成重伤而死。临终之际,王良的儿子王世名道:"此不共戴天之仇,儿誓不与俱生人世!"王良点头而绝。王俊自知理亏,托族长从中调停;而王世名因为尚无功名,又无后代,告官又担心简尸(验尸),因此暂时同意了族长的调停,由王俊赔偿了三十亩地作为殡葬父亲、养膳老母的费用。但是,王世名一直未忘杀父之仇。五年之内,王世名考取了秀才,其妻生下一儿。此时,王世名认为报仇的时机已经成熟,遂将仇人王俊杀死,枭下首级,用王俊的首级到父灵位前拜告后,到武义县自首。此案引起了全县的哄动,人们认为王世名的举动为"忠义",因此对王世名的行为感到同情;同时,武义县的陈知县也认为"行孝子之事,不可以文法相拘"而同情王世名,但事干人命,只能请上司为主;于是将申文多写得恳切,并且在申文之外为他周全,说"孝义可敬,宜从轻典"。上司见了之后,也多叹羡,将此案指至金华县汪知县,会同武义审决此案。金华县的汪知县知道此案的情况下,一心要保全王世名的性命,与武义的陈知县商量道:"须把王良之尸一简,若果然致命伤重,王俊原该抵偿,王世名杀人之罪就轻了。"会审之时,汪知县将此话说了之后,王世名哭道:"当初专为不忍暴残父尸,故隐忍数年,情愿杀仇人而自死。岂有今日仇已死了,反为要脱身重简父尸之理?……"由于王世名坚持不简父尸,汪、陈两位知县让王世名回家与母亲、妻子商量,并且央金华、武义两地的秀才劝王秀才简尸,从而减轻他的处罚,但王世名不为所动。于是,汪秀才假意发怒道:"王俊既以殴死为人杀,论法自宜简所殴之尸有伤无伤,何必问尸亲愿简与不愿简!吾们只是依法行事罢了。"王世名听罢,望县堂阶上一头撞去,脑浆迸出而死。死后,陈、汪两位知县以及两县的秀才们为王世名的烈性而感动,于是纷纷捐银,将王世名厚丧;其妻俞氏坚持三年之内再安葬。三年之后,三年服满之后,俞氏痛哭一场,自此绝食,家人多不知道。不上十日,肚肠饥断,鸣呼衣哉了!俞氏的"贞节"更是感动了知县及众秀才,于是巡按御史秦闻于朝,朝庭下诏,旌表其门"孝烈",建坊褒荣。两位会审的县令由于同情王世名的"孝举",因此认为此案"不可拘于文法",从而处处想方设法为王世名开脱罪责。虽然,王世名因担心父亲的尸体被检验而自杀身亡,但从两位官员对于这个案件的态度来看,显然他们认为:"孝"作为封建伦理道德之中最为基础的东西;而王世名不忍父亲被简尸而放弃了举告,最后自己亲手杀死了杀父仇人,显然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行为,因此他们有心保存他的性命。尤其是,两位官员视"文法不可拘"的态度并没有得到上级的批评、惩罚,相反地,由于当时的官员还负有教化的职责,自己管辖地域之内出现了被朝庭旌表的人之后,本身就是当地官员的政绩之一,因此朝庭在旌表王世名夫妻孝、烈,事实上,同样地对于当时审理此案的两位知县的行为予以了肯定、表彰。
    
    孝的滥用。初刻卷十七《西山观设箓度亡魂开封府备棺追活命》讲述的是宋朝开封府的吴氏,十五岁嫁与本处的刘家,所生一子叫刘达生。在达生十二岁上,其父病亡,当时吴氏年不满三十。吴氏因思念亡夫恩义,于是请西山观的知世黄妙修做些斋醮功果超过亡夫。黄妙修符箓高超,且人长得仪容俊雅。吴氏的本意是请道人超度其亡夫,出于诚心;但妙修却是个色中饿鬼;吴氏本身又是个年轻的寡妇,被黄知观调逗的是淫心难耐。黄知观是否将吴氏的亡夫的灵魂超度了大概没有人知道;但黄知观却将自己与吴氏超度成了一对野鸳鸯却是实实在在的。为了使他们野鸳鸯能够长期地保持,黄知观与吴氏认作了表兄妹。随着刘达生年纪的增长,逐渐地发现了吴氏与知观之间淫乱的关系;并且,还因此受到了同学们的痴笑。刘达生既不想让他的母亲继续淫荡下去;但又不愿将此事公开,使他母亲公开地丢丑;于是,在知观与吴氏约会的时候故意捣乱,几次将吴氏与知观的好事搅乱,使得知观与吴氏不能够如意以偿。淫心包天的吴氏此时竟然将自己亲生的儿子当作眼中钉、肉中刺,欲致于死地而后快。知观就给吴氏出主意,让吴氏到开封府告刘达生"不孝"。当时开封府尹李杰是个极廉明聪察的人,他生平最怪的是忤逆人。但是,当他看到所谓忤逆的人是个十五、六岁的孩子之后,问达生:"你娘告你不孝,是何理说?"达生说道:"小的年纪虽小,也读了几行书,岂也不孝父母?只是生来不幸,既亡了父亲,又失了母亲之欢,以致兴词告状,即此就是小的罪大恶极!凭老爷打死,以安母亲。小的别无可理说。"府尹听了之后,觉得奇怪:这个儿子说这样的话,岂是个不孝之辈?随传唤吴氏,府尹见吴是是个后生妇人,又有几分颜色,有些难以。吴氏将达生说的一无是处;但刘达生为了替母遮丑,一点也不分辨,对刘氏的指责句句承认。越是这样,府尹越是狐疑。于是,府尹将达生打了十竹篦,吴氏面上毫无不忍之色,反而求府尹将达生打死。府尹先是怀疑达生不是吴氏的亲生;但弄清楚达生正是吴氏亲生骨肉,并且观察刘达生的表现,肯定是个孝顺的孩子。于是,府尹将达生收监,告诉吴氏第二天准备棺材收尸。府尹同时派人跟踪吴氏。吴氏出门数步,就有个道干接着,吴氏高高兴兴地让道干准备棺材。公人认得这是西山观的道士,于是将看到的告诉了府尹。此时,府尹心中就明白了此事的原委了。次日升堂,吴氏先进来,府尹告诉吴氏儿子已经打死了;让他们抬棺木进来。吴氏毫无戚容。府尹将正在指点道干扛棺的知观拿住。在严刑拷下打,知观熬不得,将自己与吴氏的奸情一一招了,至此,案情大白,随将刘达生放将出来。于是,府尹将知观打得肉绽皮开,叫几个禁子将知观放在棺中,用钉钉了。此时,吓得吴氏面如土色。府尹欲打吴氏,达生将身体挡住母亲,府尹不忍达生挨打,只得住了;府尹欲表扬达生之孝,达生道:"若如此,是显母之失,以彰已之名,小的至死不敢"。这个故事之中,由于古代的"孝"是子女对父母单方面的义务,因此对于子女是否尽了孝道仅仅依靠父母的感觉而定,而子女是没有任何的权利可言的;并且,将自己父母的丑事暴露出去就是不孝。在这种情况之下,父母如果不肖的话,很有可能导致"不孝"的滥用而使得无辜的子女受到冤枉。如同上个故事一样,如果不是遇到了非常聪明的李杰府尹,达生恐怕只能按照吴氏的主意而被处以不孝之名,或者将吴氏的丑行予以公开,从而使得达生保全母亲名声的良苦用心抛于一旦,破坏达生与吴氏的母子关系。
    
    孝的无奈。初刻卷十三《赵六老舐犊丧残生 张知县诛枭成铁案》讲述的是某朝某县,有一个姓赵排行第六的人,人们都他叫做赵六老。夫妻两口只有一个儿子,取名赵聪。夫妻二人将这个儿子当作"心头上的气,身上的肉"。由于夫妻的溺爱,赵聪变成了不求上进的混混,虽然赵六老为他上学花了许多银子,但赵聪却贪安,十日九日不在书房里,与一些不成才、没谦耻的人在一起混日子。随后,赵六老为赵聪取了媳妇殷氏,小两口只知道自己享受,后来将赵老六的老伴活活气死。由于六老为儿子上学、娶亲所欠的债务无法偿还,赵聪对于这些债务又不闻不问,六老无奈,最后挺而走险,在赵聪的住处挖洞,起偷儿子的钱还债。儿子在家中,以为是贼,拿起平日防贼的斧头将赵六老劈死。由于涉及人命,此案被报到县里。知县张晋炎人清谦正直,更兼聪察非常。张晋道是:"以子杀父,该问十恶重罪。"旁边走过一个承行孔目,说道:"赵聪以子父杀,罪犯宜重,却实是夤夜拒盗,不知是父,又不宜从大辟。"张晋不听众人分说,提笔判道:"赵聪杀贼可恕,不孝当诛!子有余财,而使父贫为盗,不孝明矣!死何辞焉!"于是,将赵聪重责四十,上了死囚枷。由于众人都熟悉赵聪平日不孝的光景,因此都认为赵知县断得公明,尽皆心服。张知县将赵聪的家财,买棺殡殓了六老。殷氏时常往监中探望赵聪,染上了牢瘟而死;赵聪原是享受过来的,殷氏死后无人送饭,饿了三日,死在牢中。虽然,古代"不孝"作为重罪;但由于赵六老从小溺爱儿子,因此当儿子不孝的时候,赵六老并没有向官府告儿子的不孝,反而想起了盗窃儿子的钱财还账,从而引发了悲剧;而张知县同样地以"不孝"之罪而将不孝的赵聪治罪了。
    
    尽管我国古代对于古代的伦理道德与法律对于"孝"都做了较为严格的规范;但是,同样地正如中国古代的"清官难断家务事"那句俗语所说,由于"孝"调整的父母子女关系,但父母子女除了社会的法律规范之外,还包含着源于自然的亲情在内;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个案之间的差异非常大,本身直接适用法律显得格外困难。而在法律无法直接适用的时候,官员案件断得是否公平往往并不取决于法律的适用是否准确;而更多地取决于得到民众的认可与赞扬,同时取决于有利于作为伦理道德重要基础的"孝"的发扬。而上述三个案件之中,审理案件的官员几乎都被称作是"廉明聪察"的,官员的"聪察"的表现并非对于"律例"十分的了解,而恰恰是对于风土人情的了解;在这三个案件中,几位官员所断之案与当时的风土人情、伦理观念几乎完全一致,三个案件得到了民众的认可与赞扬,说明了他们的作法或者判决是非常公正的;同时它有利于"孝"在民间的发扬光大。
    
    目前,涉及到家庭成员纠纷的个案之间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法官在审理家庭纠纷的时候,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而言,法律的直接适用仍然非常困难。在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之中,在无法直接适用法律的时候,案件是否公正、案件的质量的高低同样地包括案件是否能够符合当地公众的评判标准、是否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提高案件的质量与有利于家庭和睦这样的社会目的,法官应当对于民情有更多地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法官自身在社会上的形象与权威作用,使得法官成为为人们所尊敬的职业。
    
    (作者电子信箱:chengjishan@126.com;chengjishan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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